《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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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7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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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庆元年(1567)巡按御史董尧封奏言:查出苏、松、常、镇四府投献、诡寄田土共计一百九十九万五千四百七十亩、花分田三百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亩。这一事实再次说明田土确实非清丈不可了。

    张居正清丈田土万历改元明神宗朱翊钧用大学士张居正为内阁辅。张居正(1525—1582)字叔大号太岳湖广荆州府江陵县(今湖北江陵)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进士性沉深勇敢任事素以豪杰自许。隆庆时即上六事疏1《明世宗实录》卷一o二。

    请求革新时政。为内阁辅以后明神宗非常尊敬他委以重任张居正亦“慨然以天下为己任”。“居正为政以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为主”。主持阁政期间积极饬吏治整边备综核名实进行政治、经济改革讲求富国强兵。当时豪强地主大量欺隐田地致使国家“无田”、“无赋”“公室日穷”、“私室日富”。国家田赋收入岌岌可危。张居正进行改革的动机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巩固皇权统治。改革的中心内容就是针对豪强欺隐田地坚决进行清丈田粮。这项工作先在福建进行试点。试点成功以后进一步在全国推广。万历八年(158o)十一月初十日户部下令全国田亩通行丈量并具体规定八条丈量细则说明丈量的方针政策、方法和计划步骤以及丈量经费和其他有关事宜时限三年完成。这八项细则是:一、明清丈之例:谓失额者丈全者免;二、议应委之官:以各右布政使总领之分守兵备分领之府州县官则专管本境;三、复坐派之额:谓田有官、民、屯数等粮有上、中、下数则宜逐一查勘使不得诡混;四、复本征之粮:如民种屯地者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五、严欺隐之律:有自历年诡占及开垦未报者免罪自报不实者连坐豪右隐占者遣重处;六、定清丈之期(通限三年丈量完毕);七、行丈量磨算之法;八、处纸札供应之费。

    对此八条明神宗一一允准“令各抚按官悉心查核着实举行毋得苟且了事及滋劳扰”1。

    张居正办事讲求实效执法严厉凡事“令以大小缓急为限误者抵罪”。各级官吏不敢文过饰非怠慢消极“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2认真贯彻全国绝大部分省直都在三年内按期完成清丈任务。

    这次清丈成绩显著。基本上达到预期目的。“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赋役也相对得到均平。万历六年(1578)全国土田计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进行丈量以后仅山东、江西、北直隶保定府、山西、浙江、贵州、南直隶江南十一府州和江北凤阳、淮安、扬州、徐州、河南、湖广、四川、广东、陕西等十二个省直丈后即新增田土一百四十四万零九十八余顷约占万历六年全国田土总数的五分之一。1经过清丈勋贵、宦官、豪绅地主欺隐田土的不法行为受到一些限制民间虚粮赔1《明神宗实录》卷一o六。

    2《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1详参林金树:《万历帝》吉林文史出版社版第1o7—122页。

    纳之弊有所减少。如北直隶沧州地区“清丈以后田有定数赋有定额有粮无地之民得以脱虎口矣”2。山东“清丈事极其妥当粮不增加而轻重适均将来国赋既易办纳小民如获更生”3。随着国家所能控制的纳税田土的增加税粮收入亦大为增加。如按明初制定的民田最低租额每亩三升五合五勺计算丈后新增的一百四十四万余顷即可增加税粮收入五百余万石左右相当于当时全国税粮总数的五分之一。这对于国计民生无疑是大有帮助的。史称其时“帑藏充盈国最完富”4经过清丈以后田籍制度比较健全当是一个重要原因。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各地还在丈量田土的基础上编制了新的“鱼鳞图册”这次所编的“鱼鳞图册”“盖一准国初鱼鳞之旧而益核之”5。即在格式上循洪武之旧制在内容上加以覆核力求更加精确切合实际。万历九年(1581)各地丈量鱼鳞清册今存世者仍不少。从下面徽州府歙县丈量鱼鳞清册残卷伐字2624号(见附图)即可看出:与明初鱼鳞图册相比万历初年新造的鱼鳞图册项目编排更为整齐明白。例如字号置于顶端标明土名又增加分装(庄)一项凡是地段属两人以上共同占有者于分庄项下详细记载各人所占之分数而且登记丈量的实亩面积和税亩面积以及地块四边的边长等等都较旧制精细、科学。

    附图:2万历《沧州志》卷三《田赋志》。

    3《张文忠公全集》卷十三《答山东巡抚何来山言均田粮核吏治》。

    4夏燮:《明通鉴》卷六七。

    5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五《食货·土田》。

    这次清丈田土是在张居正的直接主持下进行的。由于张居正好大喜功因此也产生了严重弊病主要表现在丈量的方法上。各地为了讨好张居正在清丈中多采用小弓丈量“以求田多或掊克见田以充虚额”1。明末清初史学家、浙江海盐人谈迁说:“江陵严细时俱迎合各省丈田务加额为功。吾邑用弓缩原额六寸至今仍之。想各省亦然。虽垦荒在内而专于加额未始无王成之伪也”2。不少地方先后按用小弓新丈出的溢额(虚额)加征田赋。田有“虚额”民必有“虚粮”当然也就谈不上田籍有准的问题。而田籍无准最终受害包赔的还是广大无辜小民。所以张居正死后不久“丈量之害”的言论就开始流行道路说:“丈田均粮原系惠民乃虚文塞责”。加之“豪猾率怨居正”早就用各种形式反抗、阻挠清丈田土蓄意破坏田籍土地制度终于随着朝政是非而日益松废。

    从明初到明后期不断丈地核实田亩编造田籍。而田籍始终混乱田亩始终无准图册遂成故事赋役难以均平。这些并不是某个人的行为失误而是封建土地制度所造成的严重恶果。

    1《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2谈迁:《国榷》卷七一。

    第三节推行屯田明代的屯田包括军屯、民屯和商屯。其中最主要的是民屯和军屯。

    从历史渊源说民屯和军屯都是沿袭前代旧制但在性质上各有差异。

    相同的都是以开荒地为主要任务。差异之处很多授田亩数、税粮科则、产品分配俱不相同。经营管理体制也不一样:“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1。所谓“宽乡”就是“民稀地旷”之区。移民的主体是无地或少地的贫困农民罪犯是少数。民屯“领之有司”即由户部及地方司府州县负责具体实施。这是民屯有别于军屯的一个重要特点。民屯的详细情况将在后面调整人口布局中叙述于此不赘。明代军屯制度的建立军队“屯田之法始于汉氏。盖取空闲之地课人以耕而因以战守于足粮饷而省转输。养兵实塞之要足国安民之计莫先于是”2。简单说军屯就是兵不出农犹可以兼农而省坐食之费。由于它寓兵于农耕战结合是军队生产自给的一种好方式世称“其法最善”。所以代代相传至明不改。而且规模越前代效益更为可观。这也是明太祖的一大功劳。明太祖崛起田间深知四民之中为农者最苦。因此起兵以后一直留意军屯。尝曰:“吾京师养兵百万要令不废百姓一粒米。”元朝至正十八年(1358)十一月他沿元代旧制建立民兵万户府专管军屯等事务令军士在南京龙江(今南京下关一带)诸处屯田。“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令军兴屯不仅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而且也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到至正二十三年仅康茂才所部就得谷一万五千余石除给军饷尚剩余七千石。同年二月壬申明太祖下令嘉奖并为此再次申明将士屯田之令:昔汉武以屯田定西戎魏武以务农足军食。定伯兴王莫不由此。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若兵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故令尔将士屯田且耕且战。今各种大小将帅已有分定城镇然随处地利未能尽垦。数年以来未见功绪。唯康茂才所屯得谷一万五千余石以给军饷尚余七千石。以此较彼地力均而入有多寡其故何哉?盖人力有勤惰故耳。自今诸将宜督军士及时开垦以收地利。庶几兵食充足国有所赖1。自此之后军屯便在全国各地迅开展起来并与移民垦荒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成为明代初年恢复社会经济的另一支重要力量。

    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命诸将分军屯种直隶滁州、和州、庐州、凤阳等地。凡开立屯所各设都指挥一员统领。此后他一方面反复告谕全军1《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2林希元:《应诏陈言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1《明太祖实录》卷十二。

    将士开展屯田的重要意义要求他们从思想上明确在行动上落实务求实效。另一方面不断下令军队走出兵营到边区和人烟稀少的地方开垦荒地力争军粮自给减少百姓负担。同时还一再遣将四出到屯田第一线严加督责。于是从东到西自北而南在在兴屯种田。洪武时军队屯田总计八十九万余顷。洪武二十一年九月敕天下卫所屯田岁得粮五百余万石。在边境地区云南和辽东两地军屯的成绩尤为显著。自洪武十五年平定云南以后多次派大军前往屯垦。仅洪武二十年八、九、十三个月调入云南屯戍的军队有数字可计者即达十万八千人1。给屯牛数万头。沐英父子镇滇时先后督军垦田三十万余亩2。辽东也是军屯的重点地区。为了减少从海路运粮辽东的经费与劳苦一再令辽东卫所屯田自给。自洪武至永乐辽东军士屯田二万五千三百余顷收粮七十余万石3。

    永乐帝即位以后继续大力命军兴屯开垦土地展生产。建文四年(14o2)九月令五军都督府移文各都司命令各卫所遵洪武旧制卫由指挥一人所由千户一人专职提调由都指挥负责督察年终奏报屯田所入之数以稽勤怠。从而使军屯之制在永乐朝得以坚持下去。明人叶春及说:“国初置卫四百九十一所三百一十一以军计之约三百十万余天下屯田八十九万九千余顷分丽三百十万余之军人得二十九亩三百十万余之军岁食粮三千七百二十二万余石除正粮外纳余粮六石八十九万九千余顷通得余粮二千七百万石则是军之食军自给之。边储之所运军需之所征供于民者无几也。军多为农故虽额设数百万而不见其冗;食出于军故虽岁费数十万而不见其匮。”4可见明初洪、永二朝国力强盛边饷恒足军屯之功不可没。

    军屯的管理明初军屯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行主要是由于明太祖精心指导。他不仅从根本制度和方针大政上构筑军屯的基本框架而且规定了明确有效的管理方法从各个方面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军队屯田的组织形式、屯田与守戍的人力比例、军士屯田顷亩、军屯的科则、后勤保障、奖惩办法等等差不多都是在洪武年间出台的。

    天下既定明太祖根据地理要害“自京师至郡县皆立卫所。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1据谈迁《国榷》卷八洪武二十年八月辛未、九月辛巳、十月丙寅条。2《明史》卷一二六《沐英传》。

    3《明宪宗实录》卷二四四。

    4叶春及:《修军政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六。

    有二人为百户所”1。卫所是明代军队的基层单位军屯由兵部、五军都督府管辖具体由卫所负责实施。这样使军屯有了组织保证。

    在军屯全面展开以后有许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其中最主要的是军队屯、守的比例;军士屯田顷亩以及军屯科则。

    明代军屯集中于边区尤其是辽东、蓟州、宣府、大同、榆林、宁夏、甘肃、太原、固原等九个边陲要地(史称“九边”)。这九个军事重镇“皆分统卫所关堡环列兵戎”既是重兵固守的要地也是军屯的重点地区。内地相对少些。确定屯、守的兵力比例实质上是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安全与军队生产自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主要是权衡地理险易、田土肥瘠、卫所军与王府护卫军的不同任务。一般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又称营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洪武十三年(138o)九月诏陕西诸卫军士留三分之一守御城池余皆屯田给食以省转输1。二十一年(1388)十月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之法:凡卫所系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其余卫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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