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年(1388)十月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之法:凡卫所系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其余卫所以五之四屯田2。此外还有一九开、四六开的各因地而异。迄永乐二年(14o4)四月又更定屯、戍之数:凡临边险要者守多于屯3;也有个别是全卫屯种的4。自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以后由于边境多事景泰皇帝令兵分为两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种。但就整个明代而言最主要的仍是三七或二八开。
制定军士屯田顷亩意在人尽其力而地无遗利。授田亩数各地不一一般是每军(每人)给田五十亩叫做一分。也有少者三十亩、二十亩的。军屯科则是体现国家对这类田土的地租占有同时鼓励调动将士屯田的积极性将奖勤罚懒的措施融化其中。屯田所交纳的租税叫做“子粒”。而“征收则例或增或减殊数本折互收皆因时因地而异”5。
起初明太祖命内外将校量留军士城守余悉屯田。城守兵每人每月给米一石屯田者给五斗在边地者给七斗官给农器牛种。
洪武三年(137o)九月由于军屯渐次开展垦田日多形势变化中书省臣请令山西太原、朔州诸处屯军纳税。明太祖命勿征。次年中书省又奏曰:“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明太祖仍令免征待三年后每亩收租一斗。尔后遂以此数(一斗)为军屯亩税。最初明太祖定全国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1《明史》卷九o《兵二》。
1《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三。
2《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四。
3《明太宗实录》卷二八。
4《明太宗实录》卷七五。
5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升。唯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1。军屯每亩收“子粒”一斗则介于轻重两者之间而比民田和普通官田为重。对个别地区也有例外的。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令陕西西安府临潼等处“屯卒率五丁选一编成队伍以时屯种税粮与民田等杂徭复之。冬月则练习武艺”2。建文四年(14o2)九月正式定军屯科则:每军田一分(五十亩)征收正粮十二石贮于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则作为本卫所官军俸粮。
永乐二年(14o4)正月定屯田官军赏罚条例多者赏钞缺者罚俸3。并对洪武时创立的屯田红牌(布告牌)重加详定令每屯设立红牌一面列则例于上。“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总以提调屯田都指挥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种籽外俱照每军岁用十二石正粮为法比较将剩余并不敷子粒数目通行计算定为赏例”4。凡屯军年六十以上及残疾、年幼者令耕种自食不受此赏罚条例限制1。凡屯军因公事以妨农务者“免征子粒”并严禁卫所随意差遣他役。又区别田地肥瘠鼓励官军各种样板田以其岁入之数作为考核勤懒的标准。山西太原左卫千户陈淮所种样田每军余粮二十三石明成祖下令重奖。宁夏总兵官何福勤于督责积粮尤多明成祖赐敕褒美2。此外明成祖还从实际出对军屯子粒的征收方式做了一些改变。是时户部尚书郁新上言:“湖广诸卫上去年屯田所入租数例当考校。然所物不一。今宜以米为度准之。每粟、谷、糜、黍、大麦、荞、罚Ц鞫坏竟取⑺、秫谷各二石五斗䅟稗三石并各准米一石;小麦、芝麻、豆并与米等”。奏疏呈入明成祖从其请同意随地所产著为令3。
到了宣德年间法久弊生各项典章制度渐趋破坏。军队屯田亦不例外。于时屡次覆核各屯现问题不少。为此凡以征戍罢耕及被官豪势要占匿者命减余粮之半;果系灾伤无收者即予蠲免4。
军屯制度的破坏1《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2《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五。
3《明太宗实录》卷二八。
4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1《明太宗实录》卷三o。
2《明太宗实录》卷三二。
3《明太宗实录》卷二六。
4《明宣宗实录》卷二二。
产品分配是生产关系的核心部分。屯粮科则的变化是军屯制度破坏的深刻反映。
实际上从永乐末年起随着移民垦荒的基本结束军屯也开始走下坡路。
明仁宗即位已经看出了卫所屯田存在的严重问题。他谕户部尚书夏原吉曰:古寓兵于农不夺其时民无转输之劳而兵食足。先帝所立屯种法甚善。后来所司数以征徭扰之既失其时遂无其效。其令天下卫所凡屯田军士自今不许擅差妨农务。违者处重法。
宣德二年(1427)正月明宣宗又申明屯田之法令兵部移文所司选老成军官提督屯田还命巡按御史以时巡察。宣德三年(1428)四月给事中戴弁奏言:自山海关至蓟州守关军万人操练外无他差遣。若稍屯种亦可实边。请取勘营所附近荒田斟酌分给且屯且种实为两便。宣德五年工部尚书黄福疏曰:永乐年间虽然营建北京南讨交阯北征沙漠资用未尝缺乏。近来国家无大宗耗费岁用反而仅仅可以勉强维持。假使不幸遇到水旱、征调之事将何以应付。请役操备、营缮军士十万人往济宁以北、卫辉、真定以东沿河屯种。初年令自食次年每人收粮五石三年后加倍征收。既可省京仓口粮六十万石又可省本卫月粮一百二十万石每年可得一百八十万石。这些奏疏说明:当时军屯已不被重视所以才要多次上疏皇上请令军士兴屯以省费用。宣德六年二月宁夏左屯卫指挥使张泰奏曰:宁阳侯陈懋公然侵占屯粮二十余万斤又私役军士为其种田三千余顷。是时陕西参政陈琰亦奏言:宁夏、甘肃二处膏腴之地“皆为镇守官及各卫豪横官旗所占俱不报输粮。间有报者十仅得一”。同年九月行在工部侍郎罗汝敬自陕西回京说:宁夏、甘州等处官豪之家占种田土计一万零四百九十余亩依屯田起科增收子粒一十九万五千五百七十余石开除沙硷等田岁无子粒者四千六百九十一顷有奇。宣德八年三月山东按察使虞信奏称:近见山东都司卫所管屯官私役军丁怠废农务。如济南卫军旗总五千六百人随营余丁老幼亦不下千余人。宣德五年下屯止一百九十人1。正统以后军屯之制进一步生剧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屯政益弛屯法尽坏屯军逃亡屯田多被内监、军官占夺屯粮越来越少;二、屯粮与全国税粮“折色”同步进行亦开始折征银两。
正统元年(1436)四月准许陕西行都司所属各卫所宣府、大同各处边卫旗军余丁所种屯田五十亩之外每亩如民田例纳粮五升。二年又令军屯正粮免上仓止征余粮六石。是时屯粮所存只为旧时三分之二。尔后又免沿边开田官军子粒各边屯田子粒亦分别酌情减免2。是时屯粮所存1以上参见《明宣宗实录》卷八三、卷一oo。
2参见《明英宗实录》卷十六;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只有旧时三分之一。正统九年十一月河南按察司佥事徐朝宗奏:大宁都司官军指挥佥事田礼等八千二百九十五员名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会敕不即改正管屯官匿不以闻。正统十四年五月徐朝宗又奏:直隶兴州左屯等二十四卫官军余丁指挥使杨升等二万一千六百四十员名侵种屯地三千四百四十五顷余不纳子粒3。
成化时虽屡议厘复而屯粮“视旧所入不能什一矣”4。成化元年(1465)二月巡抚湖广左佥都御史王俭上言:近年以来各都司卫所原行文卷多有朽烂间有存者旋复改洗以致无籍官旗人等乘机作弊“屯田之制日就消削”1。此后兵部奏言:“屯田之制行之既久其法渐废。戍卒多役于私家子粒不归于公廪管屯者有积蓄之利而无差操之苦所以启后来者之谋也。”2成化十九年九月总理粮储户部郎中毛泰在谈到辽东军屯的破坏情形时说:自洪武至永乐为田二万五千三百余亩(顷)粮七十一万六千石有奇。当时边有储蓄之饶国无运饷之费诚足食足兵之道也。至于宣德以后屯田之法虽曰寝废军士犹余四万五千四百而粮亦视旧不减三分之一。近彼边方多事屯田之法尽坏今所存唯正军一万六千七百余名而岁征粮止一十六万七千九百石较于旧制屯田之法十不及一3。史称:“屯粮之轻至弘(治)、正(德)而极。”4弘治时屯粮愈轻有每亩止收三升者。屯粮愈减根源在于屯法愈坏屯地多为贵戚、势家、王府、太监等侵占据为私业或被军士盗卖以故“征粮之数多不过三分”。于时兵部尚书马文升奏言:我太祖高皇帝平定天下之初法古为治定民田验亩起科以备军国之用。次定屯田上纳子粒以给军士之食。此我朝一代紧要制度行之万世不可废者也迨我太宗文皇帝其于屯田尤为注意创置红牌事例示以激劝良法册籍明白无敢欺隐者。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废册籍无存上下因循无官查考。以致卫所官旗势豪军民侵占盗卖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清出在京在外卫所屯田被人侵占等项共四万一千余顷该征子粒四十万八千余石。中间尚有未能清出者下人作弊不能清足原额1。弘治十五年(15o2)议准京卫新增地亩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寻复议轻减每亩征银一分五厘。在京赴太仓、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纳放支官军月粮。翌年题准浙江除昌国卫田亩数多、温州卫田地膏腴外其余各卫所屯军全纳子粒六石每年本(色)折(色)中半每石征银二钱五分由附近3以上分别参见《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三、卷一七八。
4《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1《明宪宗实录》卷十四。
2《明宪宗实录》卷二三一。
3《明宪宗实录》卷二四四。
4《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1马文升:《清屯田以复旧制疏》《明经世文编》卷六三。
有司官库收贮备支2。
沿及正德屯粮进一步锐减饷粮艰难。正德三年(15o8)六月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周熊以辽东为例亟言屯政之坏曰:永乐十七年辽东定辽左等二十五卫原额屯田共二万一千一百七十一顷五十亩该粮六十三万五千一百四十五石。至是田止一万二千七十三顷该粮二十四万一千四百六十石。外给操练舍余田共二千三百一十四顷该粮三万七千二十四石。又地亩田园之类共一万一千四百一十三顷该粮五万九千五百四十石。皆先年创法征之以补屯粮者。今奉敕会查新增田共一万三千七百二十顷该粮一十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六石通共四十五万一千三百九十一石。揆之永乐间田多一万八千三百五十顷而粮反少一十八万三千七百五十三石。缘永乐年间征之屯军者比今多三之一又今粗细相折该去粮一十三万六千七百七十石外实少粮四万六千九百八十三石有余。皆常操军承种逃故屯田从轻征收之故耳。又永乐年间常操军士凡一十九万以屯粮四万二千有余供之而受供又得自耕边外。军无月粮以是边饷足用。今军止八万有余皆仰给于仓边外之田无复敢耕。军饷告匮亦实坐此1。
上述周熊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时至正德初年辽东军屯已遭到严重破坏。而是时宦官刘瑾擅政为伪增田数横加搜括遣官分出丈田责逋竟然说辽东军屯比永乐时增加一万八千余顷而屯粮之入减少五十余万石2。
正德、嘉靖以降社会风气大变官豪势要之家纷纷求田问舍广置田产土地兼并之风益为盛行。赋税日增徭役日重民多破产逃亡。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军屯之制也进一步走入了死胡同:“屯地多侵没于将领豪右之家以致屯军终岁赔粮”;“管屯之官至计十岁以下幼男报充屯丁3两朋合谓之抬粮”;“卫所官占种屯田私役军卒扣减粮廪大为奸利”;“军士之领屯者无几而屯丁之逃故者日多”;“屯田私相典卖隐蔽难稽”。还有户部管粮官不问屯田有无月粮只给半数。沿边屯地或者变为盐碱、沙碛不能耕种而粮额照旧征收。屯田御史又于额外增加本折屯军益不能堪。凡此种种说明屯田已是“名存实废”。当时给事中管怀理上言:“屯田不兴其弊有四。疆埸戒严一也。牛种不给二也。丁壮亡徙三也。田在敌外四也。如是而管屯者犹欲按籍增赋非扣月粮即按丁赔补耳。”1嘉靖时林希元说:明太祖立卫兴屯用意周密为法简易然军屯“行之未久而大坏军士逃亡且尽田土遗失过半其故何也?科税太重。又拨田之初不问腴瘠洼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