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续三)《北京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1《清文献通考》卷十二《田赋考·官田》。
官田租重民田税轻。科则则数多寡亦有区别经营方式也不一样官田多由贫民佃种民田多归豪右所有。只有根据官田与民田的这些不同情况建立一种比较可行的土地制度使之与户口制度相配套、丁口与田产互不分离才能使国家的赋役征有保障社会再生产得以继续进行。明代的土地制度虽有不少可取之处。但总的说来与户口制度一样大部分也是前紧后松最终流于形式。
第二节编造田籍核田定赋元末明初明太祖朱元璋用战争的形式把他的政敌打翻在地一统天下。可惜无情的战争也同时把事关军国大计的户籍、田籍或者化为灰烬或者残缺不全。“版籍多亡田赋无准”1这种情况不能不使朱元璋深感忧虑。不立即解决这道难题编造田籍皇权的巩固与强大势必成为一句空话。
为了尽快改变“田赋无准”的局面使税粮征收有所依据赋役均平减少矛盾唯有立即制定田籍。
洪武元年(1368)正月初四日明太祖在南京称帝建国号“明”。因为田籍一事关系重大刻不容缓。同月十三日即派遣国子监生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前往苏、松各地核田亩定赋税。明太祖谕中书省臣曰:兵火之后郡县版籍多亡。而田赋之制不能没有增损。征敛失中百姓必然生怨。今欲经理以清其源不能过限度损害百姓。养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今派周铸等人前去各地核实田亩、定其赋税。又告诉周铸等人说:你们经理田亩必须据实奏报不要重复以往的弊病妄自增损曲徇私情以害吾民。否则国法难容2。
此后明太祖在抓户口建设的同时认真抓紧核实田亩严禁欺隐田地为制定全国田籍做好准备。
制定黄册、鱼鳞册洪武四年(1371)六月中山侯汤和统帅大军进入四川重庆“夏国”
明昇投降。次年六月即命户部派员清丈四川土地1。
洪武十三年(138o)令户部核实天下土田。于时江、浙等地豪民富户极力与封建朝廷争夺人口与土地为了逃避赋役往往将自己的田产隐瞒起来诡寄于亲邻、佃仆之家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沿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骗府奸弊百出称为“通天诡寄”2。结果是平民百姓赋役负担越来越重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社会矛盾更为尖锐拖欠税粮的现象日为严重皇权的物质基础受到威胁。明太祖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以赋役1《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版籍”原指户籍这里包括田籍在内。2《明太祖实录》卷二五。
1《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2沈度:《圣君初政记》;田艺蘅:《留青日札》卷三七。
不均命令户部编造“赋役黄册”。
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赋役黄册造成。二月命户部覆核天下官田。赋役黄册对于加强户口管制健全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完成赋役任务等都起了不小作用。但它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丁粮之数类多错误”尤其是因偏重于户口那些田产多者便经常从中钻空子搞名堂减轻自己的赋役负担。由于当时赋役是按照人丁、事产佥派丁、田都必须负担。所以单有赋役黄册仍然有缺陷。对于这一点明太祖说得清清楚楚:“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赋役均则民无怨。”1又说:“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今民愚无知乃诡名欺隐以避差役。互相仿效为弊益甚”2以致“一里之内贫富异等”。欲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使民无怨就必须同时弄清户口和田地既要在普查人口的基础上建立户籍又要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建立田籍并使之互相挥作用相辅相成。
于是从洪武十九年(1386)开始明太祖便先后派遣国子监生武淳等人分行江、浙等处府县乡里“丈地、画册”经理“田赋图籍”3即在核定田亩的基础上制定田籍。其具体内容为:第一随税粮多寡定区设立粮长。以税粮一万石为一区每区设粮长四人“以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这一点与大造赋役黄册时编民为里实行里甲之制设立里长、甲完全一样也是先抓组织落实责任到人。于此亦可见明太祖是何等注意把全国的纳税户组织起来实行专人管理以民(粮长)治民(纳粮户)。这样朝廷就可以少为征纳税粮之事操心。第二核定田亩对田土逐丘进行丈量方圆、坐落俱令绘成图册各按字号次序排列。图册上写明田主姓名、田土丈尺、四至编类为册。因为所绘之地册图形如鱼鳞状故号“鱼鳞图册”4。
洪武二十年(1387)二月浙江布政司、南直隶苏州府等府县先编成“鱼鳞图册”进呈朝廷。随后各地6续编制完毕。编造田籍的工作随之结束。
黄册以户为主详列旧管(原来登记的户口数)、新收(新出生或迁入的户口)、开除(迁出或死亡者的户口)、实在(现在实有的户口)之数为“四柱式”。也就是四项主要内容。“鱼鳞图册”与之不同的是它以田土为主各类田土及各种田质如平原、山地、低洼地、新开田土、田地肥沃与贫瘠、沙荒地、盐碱地等之差异毕具其中。
1《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
2《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
3参见《明史》卷一五o《古朴传》、卷一五一《吕震传》。
4《明太祖实录》卷一八o。
“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1凡是典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由官府记录在籍有案可稽。田土纠纷因此减少。隐瞒田土、转嫁税粮、产去税存的现象也有所改变。
鱼鳞册与黄册互相配套经纬结合户口制度与土地制度并行不悖。封建国家从此既控制了全国户口又掌握了全国土地立法可谓完备。
在编制田籍的过程中明太祖还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从实际出在土地分配与开上实行不同政策既有原则又灵活多样。
针对中原地区田地荒芜数多的特点命中书省臣议定土地分配办法计民授田。并于洪武三年(137o)五月设立司农司专门经管河南各处垦田事务。
临濠地区以地多闲弃故验民丁力计亩给田以尽地利。又令富者不得兼并。
北方近城地区因地广人稀“地多不治”召民耕种每人给田十五亩、菜地二亩三年免纳税粮。
制定田籍打击了豪强清理出一些漏脱、欺隐的土地有利于局部调整生产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安定生产展。而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又有利于加土地开。当时明确规定:凡由官府资给耕牛、农具者收其租税;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永远不纳税粮)各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比较充分的调动耕地面积迅增加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据明朝官府提供的资料洪武初年全国垦田数逐年上升有些年份增幅甚大少者以万计多者至近百万顷。请看洪武元年(1368)迄十六年(1383)全国的垦田数:洪武元年:全国州县垦田七百七十余顷。
洪武二年:全国郡县垦田八百九十八顷。
洪武三年:山东、河南、江西府州县垦田数达二千一百三十五顷。
洪武四年:全国郡县垦田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二顷。
洪武六年:全国垦田三十五万三千九百八十余顷。
洪武七年:全国郡县垦荒田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
洪武八年:南直隶宁国诸府、山西、陕西、江西、浙江等省开垦田地六万二千三百零八顷。
洪武九年:全国开垦田地二十七万五千六百六十四顷。
洪武十年:垦田一千五百十三顷。
洪武十二年:垦田二十七万三千一百零四顷。
洪武十三年:开垦荒闲田地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一顷。
洪武十六年:垦荒田一千二百六十五顷(南直隶应天、镇江、太平、常1《明史》卷七七《食贷一》。
州四府七百三十八顷山西平阳县五百二十七顷)1。
以上十六年内共计垦田二百零五万三千三百十四顷。另据《诸司职掌》等书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田土总计八百五十七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2。元末明初以来田多荒芜的现象为之大变农村经济面貌焕然一新。田野辟户口增是明初经济恢复的主要标志也是明太祖巩固皇权的重要基础。这个目标的实现与土地制度的建立、推行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封建制度的剥削本质又决定了当时各项法律不可能贯彻始终。“赋役黄册”到了后来已是“十之”变了样“誊旧塞责遂成故套”“鱼鳞图册”的命运也差不多。
鱼鳞图册名存实亡“鱼鳞图册”之作非始于明代至迟在元朝已经有之。核田亩定赋税亦是历代相沿的惯例而历朝历代没有一个能坚持下去。明代“鱼鳞图册”在洪、永二朝以后很快就受到冲击。税粮与田亩相分离“有田者无粮”、“有粮者无田”田产已去而税粮犹存无田者纳无穷之税的怪现象比比皆是。
在北方广大农村由于大亩、小亩之制引的土地不均现象日益加剧并为地方在赋税上大做手脚、欺骗上司提供了便利条件。当时北方凡田以近城为上地远者为中地、下地。计亩的方法以五尺为一步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百亩为一顷。而河北诸州县的地亩却有大亩、小亩之分两者的步尺完全不同。起初明太祖沿用元代里社制1原来居住在当地的居民以社分里甲称为“社民”。后来移民屯田新迁入者叫“屯民”。屯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民原占有的亩大屯民新占有的亩小故又称社地为大亩屯地为小亩。至宣德朝土地政策开始改变。国初规定“永不起科”的一些垦荒田地以及低洼、盐碱之地而无粮者一概量出作数列入赋额。是以原额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大大过旧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政府恐怕亩数增多引起朝廷不满为使符合原额之数乃以大亩当小亩至有数亩当一亩者。自是每次编制册籍往往采取双重标准:以大亩上报朝廷用小亩向小民派粮。由大、小亩制带来的严重后果之一是人们可以随意伸缩地亩为经理者上下其手、弄虚作假开了绿灯。亩数的随意性终于使鱼鳞册渐渐成了一纸空文。
北方地区大、小亩之异对田籍的破坏终归还只是局部性的问题。尤为1以上据《明太祖实录》卷三七、四八、五九、七o、八六、九五、一o三、一一o、一一六、一二八、一三四、一五八。
2一般以为此数偏大实际为六百五十万顷左右。
1即在乡村里中以五十家为一社二十家为一甲。
严重的是全国各地田制生混乱。当初明太祖治乱世刑用重典执法严猛人们多数不敢以身试法如实申报、登记欺隐田土的现象尚不十分普遍。明中叶以后由于法制日趋松废土地兼并之风盛行鱼鳞图册已是名存实亡田土多被欺隐见籍纳税者日为减少。嘉靖八年(1529)六月癸酉詹事霍韬等奏曰:臣等奉命修《大明会典》各该衙门未见送到册籍。未及编纂臣等先于私家将旧典各书翻阅。窃见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顷有奇。弘治十五年存额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顷有奇失额四百二十六万八千顷有奇。是宇内额田存者半失者半也。则赋税何从出国计何从足耶?臣等备查天下额数若湖广额田二百二十万今存额二十三万失额一百九十七万。河南额由一百四十四万今存额四十一万失额一百三万。此失额极多者非拨给于藩府则欺隐于猾民或册文之讹误不然何致此极也?若广东额田二十三万今存额七万失额十六万又不知何故致此也?盖广东无藩府拨给而疆里如旧非荒据于寇贼则欺隐于猾民也。由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耳天下额田已减强半。再数百年减失不知又何如也。乞敕户部考求洪武初年额田原数备查弘治十五年失田额数及今日额田实数送馆稽纂。仍乞特诏户部尚书询之。洪武初年甫脱战争人庶鲜少田野多荒田额宜少也乃犹垦辟八百万顷。今奕世承平人渐生聚田野尽辟田额宜多也乃失额四百万顷。总国计者可不究心乎?天下有司受猾民赃利为之欺隐额田蠹国害民弊无纪极1。
霍韬这份奏疏列举了中叶以后田土失额的严重情况分析了失额的原因和危害历来为治明代经济史者所注意。田土大量减额田赋无从所出国家财政日益困难。于是嘉靖以后统治阶级中的某些有识之士怀抱忧患意识纷纷上书请求核实田亩丈地之议由此兴起。江南、江西、河南等处的地方官先身体力行履亩丈量均平赋役。但是由于“法未详具人多疑惮”一些豪民大户亦乘势而起攻击他们是变乱祖宗成法结果不少是“虽有均田之名殊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