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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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5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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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申分封确立了汉地五户丝食邑制度。窝阔台根据耶律楚材的建议规4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5胡祗遹:《论并州县》《紫山大全集》卷二三。

    1《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口条画》。

    2《元史》卷二《太宗纪》。关于癸巳(1233)和乙未(1235)两次籍户数记载颇多歧异学界看法也不一致。爱岩松男认为两次共籍到一百八十余万(见《蒙古人政权治下的汉地版籍问题》《和田博士颂寿纪念东洋史论丛》京都195o年)。洪金富则认为乙未年一百一十余万含癸巳年所籍七十三万余户在内(见《从投下分封制度看元朝政权的性质》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八本第四分册1987年)。

    定封户缴纳的丝料由朝廷和领主分享封户成为“二税户”其办法是“每二户出丝一斤以供官用;五户出丝一斤以与所赐之家”1。即每一封户缴纳的丝料全额11两2钱中8两纳入国库3两2钱属于领主;在食邑内设立达鲁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颁之。非奉诏不得征兵赋”(《元史·太宗纪》)。元代的投下户按照规定除负担朝廷的兵、站诸役及提供部分丝料国赋之外还需向投下领主缴纳五户丝蒙古语称之为阿合答木儿。五户丝制构成元代投下制度的基本赋税形态2。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五户丝制不可能彻底贯彻执行。因为这一制度触犯汉人世侯和蒙古诸王贵族的利益。蒙古诸王贵族横征暴敛对分地民户勒索更甚。拔都汗对其分地平阳路民户的剥削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王府又将一道细分使诸妃王子各征其民。一道州郡至分为五、七十头项。有得一城或数村者各差官临督”。拔都还规定不收土产的麻布只收黄金“自卖布至于得白银又至于得黄金则十倍其费”3。许多民户倾家荡产转而逃散。

    但是五户丝制比起那种“一社一民各有所主”的状况却是很大的进步。它是比较适合中原汉地经济基础的统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蒙古诸王贵族的权利对中央集权有所加强。

    1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2周良霄:《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初探》。阿合答木儿又作阿哈探马儿据王恽《中堂事记》其义为“投下五户丝料”。

    3郝经:《河东罪言》《陵川文集》卷三二。

    第三节忽必烈时期的投下制度1241年窝阔台死后在脱列哥那后执政和贵由统治时期朝政紊乱法度不一蒙古诸王贵族肆意搜刮汉地财赋较前更加严重他们擅招民户拘刷工匠许多民户承担不了沉重的赋役而逃亡。如邢州一地丙申年分封给启昔礼、把带两位答剌罕家时有民户一万四千多户到蒙哥初年只剩下五七百户。蒙哥即位后开始整顿汉地的混乱局面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括户。仅1252年(壬子年)所括户就比乙未年(1235)增加二十余万。蒙哥虽然通过括户抑制了投下的展但是他在位期间照样大封宗亲先后拨出至少1o9891户给予诸王后妃十五人9819户给予功臣十一人。这些诸王后妃功臣在汉地原无分地分民他们得赐民户等于汉地投下数目的增加。126o年忽必烈即位时“诸色占役者强半”1。因此整顿和改革投下制度已是摆在忽必烈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忽必烈对投下的整顿和改革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对五户丝制进行改革。规定投下丝料由有司征收受封者于中书省验数关支改变了过去就征于州郡的办法。按照规定“每户科丝二十二两四钱二户计该丝二斤一十二两八钱。其二斤即系纳官正丝由正丝、色丝各半。外将每户剩余六两四钱积至五户满二斤数目付本投下支用谓之‘二五户丝’。以十分论之纳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焉”1。

    第二全面整理户籍布了许多有关投下的禁令。如至元元年(1264)颁行圣旨:“依着先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并诸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户计。”2至元八年(1271)尚书省颁行《户口条画》对诸投下招收的附籍、漏籍、放良、还俗人户都按民户入籍并重申投下擅招人户的禁令。同时对投下的匠户、驱奴、放良人口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元代许多有关投下的禁令大部分是忽必烈时期先后制定的。

    第三对投下封地行政建置进行了调整。忽必烈借平定李璮之乱的有利形势在原汉人世侯辖区内以较重要的诸王勋贵分地为单位采取分设、新立、改置及维持原状等方式众建路州尽可能使拥有较多封户的诸王贵族独占一路一州或在该路州占主导地位。所谓“分设”即初为一路现依投下食邑细分为若干路和直隶州如严实东平路一分为十。所谓“新立”是指元初并非独立的路州建置此时因投下封户所在从某些路州中割划、合并而来的新路州主要有般阳路、彰德路、卫辉路、广平路、顺德路、怀孟路、河南府路和宁海州。所谓“改置”是指与蒙古国时期相比较路的名称未变但辖区却因投下封民所在生划割改属等变动主要有益都路、1王恽:《史天泽家传》《秋涧集》卷四八。

    1王恽:《中堂事记》《秋涧集》卷八o。

    2《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口条画》。

    济南路、真定路、大名路、河间路等。所谓“维持原状”是指金末元初已有路的建置因该路主要为某一贵族封户所在故得以维持原有的行政建置和辖区主要有京兆路、平阳路和太原路。通过这样的调整和变动使之大致具备了既为朝廷路州又系投下封地的食邑特征。

    忽必烈对五户丝食邑进行了整顿和改革之后又将分封制度推广到江南建立了江南户钞制。平宋后规定诸王、驸马在江南分地里的民户每户交纳中统钞五钱称作“江南户钞”成宗时改为交中统钞二贯1。据《元史·食货志·岁赐》所载江南户钞项下所记分拨人户总计约达1936946户。当元军下江南时所收诸路户口累计为937o472户则封户占所收人户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多。这项分封的数字仍然不小它足以说明忽必烈继续执行窝阔台时代投下食邑化政策;但相对而言其规模有所缩减。至于五户丝改为户钞那是因为忽必烈定制在江南依亡宋旧例秋税征粮或可折钞后夏税征物也可折钞而未像在北方那样分派科差征收丝料和包银。

    投下制度在忽必烈时期已基本定型忽必烈的后继者大体上遵循着他所制定的有关政策。后来成宗、仁宗朝先后对投下制度作过一些改革但没有收到明显的实效。元末皇权对投下控制日益减弱同时依附于皇权的投下分封制度也逐渐走向衰落。

    1《元史》卷九五《食货志·岁赐》。至元二十年元廷规定:“诸王、公主、驸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元史》卷十二《世祖纪》九)第四节投下的官署投下设置达鲁花赤始于1236年丙申分封。它是汉地五户丝食邑内的重要官职拥有很大的权力。投下达鲁花赤“许持选论委之专任之久比同封建嗣承世爵较常调为重”2。

    投下达鲁花赤自成系统不同于朝廷官吏。按照元朝定制“郡县之官皆受命于朝廷惟诸王邑司与其所受赐汤沐之地得自举人然必以名闻诸朝廷而后授职不得通于他官盖慎之也”1。它不在“常选”之内“国朝诸宗戚勋臣食采分地凡路府州县得荐其私人以为监秩禄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岁月通选调”2。

    投下领主以其私人任用达鲁花赤并且往往由一家“嗣承世爵”。例如西夏人昔里钤部自1248年出任贵由家的分地大名路达鲁花赤之后子、孙、侄五人先后继任直到至元二十九年(1292)这一家族中还有人担任这一职务3。这样的例子史料中还很多。

    忽必烈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在至元元年(1264)下令罢各投下达鲁花赤。事实上这一命令并没有收到成效。至元十九年(1282)中书左丞耿仁等上奏:“诸王公主分地所设达鲁花赤例不迁调百姓苦之。依常调任满从本位下选为宜。”(《元史·世祖纪九》)忽必烈采纳了这一建议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阻力很大所以元廷在1293年、13o4年、1327年多次重申迁调投下达鲁花赤的诏令。仁宗延祐二年(1315)四月“敕诸王分地仍以流官为达鲁花赤各位所辟为副达鲁花赤”(《元史·仁宗纪一》)。但这一措施受到诸王投下的反对延祐四年六月仁宗只好收回成命“敕诸王、驸马、功臣分地仍旧制自辟达鲁花赤”(《元史·仁宗纪三》)。这说明罢投下达鲁花赤行不通置常选官员于投下官员之上而为正达鲁花赤的措施也行不通。在诸王、驸马的投下领地设立王傅府(也称王相府)对投下属民进行统治。按照元朝制度的一般规定“每位下各设王傅、府尉、司马三员而三员并设又寡不同或少至一员或多至三员者”(《元史·百官志五》)。王傅是王傅府之长统领分地内一切军政事务是正三品的内任官由朝廷颁印信、虎符。府尉仅次于王傅协助王傅处理府务是正四品的内任官。司马掌管兵戍征伐是正五品的内任官。在蒙古国时期投下领主就已设立断事官“时诸侯王及十功臣各有断事官”(《元史·博罗欢传》)。元朝建立后在诸王、驸马的分地内仍设有断事官1。仁宗曾2王恽:《塔必迷失神道碑铭并序》《秋涧集》卷五一。

    1《经世大典·序录·投下》《元文类》卷四o。

    2《经世大典·序录·岁赐》《元文类》卷四o。

    3姚燧:《阿鲁神道碑》《牧庵集》卷十九。

    1例如弘吉剌部的鲁王府设有断事官”(见胡祖广:《相哥八剌鲁王元勋世德碑》《巨野县志》卷二下令“罢诸王断事官其蒙古人犯盗诈者命所隶千户鞫问”(《元史·仁宗纪一》)。但在延祐三年(1316)又“增置晋王部断事官四员”(《元史·仁宗纪二》)说明诸王投下断事官的名额又有所增加。除王傅外在投下领地还设有许多名目不一的管理机构如钱粮都总管府、人匠都总管府、怯怜口都总管府等等。有的投下的管理机构十分庞大如弘吉剌部的官署“自王傅六人而下其群属有钱粮、人匠、鹰坊、军民、军站、营田、稻田、烟粉千户、总管、提举等官。以署计者四十余以员计者七百余”(《元史·特薛禅传》)。

    元廷很注重对投下官署的管理皇帝对投下拥有最高主权投下领主的废立继承往往凭皇帝的诏令而定。元律规定:“诸投下官吏受赃与常选官同论。”“诸投下妄称上旨影占民户除其徭役故纵为民害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所占民仗一百七还元籍。”“诸王傅文卷监察御史考阅与有司同。”“诸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岁终则会;会毕从廉访司考阅之。”“诸投下轻重囚徒并从廉访司审录。”“诸藩邸事务大者奏裁小者移中书。擅以教令行者禁之。”(《元史·刑法志二》)这表明朝廷对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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