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中国通史- 第575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旧舐肌!薄爸罘∈挛翊笳咦嗖眯≌咭浦惺椤I靡越塘钚姓呓!保ā对贰ば谭ㄖ径罚┱獗砻鞒⒍酝断鹿僭本哂锌己恕⒓嗖旌统痛Φ娜Α5钔跬断路欠ㄒ既嘶А⑵垩拱傩盏认窒舐庞猩⑹导噬衔薹ǹ刂啤�

    中央管理诸王事务的机关为内八府宰相。大德十一年(13o7)十月“以旧制:诸王、驸马事务皆内侍宰臣所领命中书右丞孛罗帖木儿领之”(《元史·武宗纪一》)。内侍宰臣即是内八府宰相说明在武宗时已有内八府宰相。延祐六年(1319)月“敕诸王、驸马、宗姻诸事依旧制领于内八府官勿径移文中书”(《元史·仁宗纪三》)。可知诸王驸马事务中书省是无权参预的。内八府宰相品秩相当于二品。

    o道光二十四年刊本)安西王府也设有断事官(见《元史》卷十七《世祖纪》十四至元三十年八月戊戌条)。

    第五节投下领主的特权投下领主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拥有很多特权本质上是他们对汗权的某种程度的分享。

    在政治上享有的特权表现在投下官的任用不同常选;投下官世袭罔替可以不迁转等等。也表现在参预国政方面。蒙古国时期他们已有参预国政的权力凡诸侯王各以其府一官入参决燕京等处行尚书省事如昔里钞部曾以大名路达鲁花赤兼充贵由系代表的身份同署燕京行尚节省事。元朝建立后这种参政权仍然延续下来。而且职高权重的中书省断事官多由诸王投下的代表充任大德十年(13o6)多达四十三员。

    大宗正府是元廷统管投下诸种公事的机构秩从一品地位崇高。这里“以诸王为府长余悉御位下及诸王之有国封者”(《元史·百官志三》)。上述诸王投下在中书省、大宗正府等最高行政、司法、军事机构中都有代表参议政事的情况表明蒙古统治者视大蒙古国为皇室公产反映出诸王投下在元廷有很大的政治权力。

    投下领主的经济权益大体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岁赐。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五户丝和江南户钞二是指每年分赐诸王贵族的金银币帛。关于诸王投下的五户丝和江南户钞上文已述。这里着重叙述每年分赐诸王贵族的金银币帛。忽必烈即位后中统元年(126o)十二月赐诸王穆哥及帖古伦皇后等“自是岁以为常”(《元史·世祖纪一》)。忽必烈时期基本上按例颁岁赐。自成宗继位到元朝灭亡(1294—1368)《元史》本纪都没有按例颁岁赐的记载这是由于“朝会赏赐”渐次取代了固定岁赐的地位成为元朝中后期主要的赏赐手段。

    第二不定期赏赐。除定期的岁赐外还有不定期的赏赐它包括立功有赏、喜庆有赐、朝会赐予及各种名目的赈济等。其中花费最大的是朝会赐予。如成宗元贞二年(1296)规定:“诸王朝会赐与太祖位金千两银七万五千两。世祖位金各五百两银二万五千两余各有差。”(《元史·成宗纪二》)武宗即位据中书省统计朝会应赐者为钞总计达三百五十万锭。朝廷以灾害、乏食等为理由对诸王投下赈济大量钱物更是屡见不鲜数额巨大。

    第三一些与皇室关系密切的诸王、驸马在经济上拥有更多的特权。如安西王“凡河东、河南、山之南与陕西食解池盐地皆置使督其赋入悉输王府”1。文宗时以“淮、浙、山东、河间四转运司盐引六万为鲁国大长公主汤沐之资”(《元史·文宗纪二》)。

    第四赋税收入。元代投下领主的赋税收入是他们经济特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朝廷对投下的财政经常予以某些限制但投下领主拥有自己独1姚燧:《提举太原盐使司徐君神道碑》《牧庵集》卷十八。

    立的财政权力建有专门管理财赋的机构。竹温台任鲁王府钱粮都总管府达鲁花赤时“十余年财货无悖入亦无滥岁节财用五十余万缗”2。在安西王的财政收入中“田亩之赋”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2揭傒斯:《竹温台碑》田村实造编《在乌丹城附近现的元碑》《蒙古学》第三册1937年4月。第六节投下户投下户大致可分为三类即草原兀鲁思封户、五户丝食邑户、投下私属户。

    (一)草原兀鲁思封户这类投下户指成吉思汗时期分封给诸子诸弟的封户。他们是按着千户、百户、十户组织编制的对千户那颜有严格的隶属关系。他们拥有自己的牲畜和生产工具他们缴纳的赋税称作“忽卜绰儿”(qubcur)其税额大体上百者取一或三十取一(羊马抽分)。此外他们还要承担兵役、站役等“差身役”。

    (二)五户丝食邑户这类投下户主要指窝阔台丙申分封及宪宗、世祖、成宗、仁宗、泰定诸朝在汉地进行分封的户口。在元代文献中出现的“皇帝民户”、“大数目户”、“大官数目户”等是指国家户籍;而“投下户”、“位下户”则专指投下户计二者泾渭分明截然有别。

    五户丝食邑户的赋役大体上分投下赋和国赋两种。投下赋即五户二斤的丝料国赋包括二户丝和税粮、包银等其税目、税额又较投下赋为多。他们类似契丹投下军州的二税户。但元代五户丝食邑户多半来自皇帝自上而下的封授除由投下领主派遣达鲁花赤和通过官府转交五户丝外他们主要是与朝廷设置的官府生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三)投下私属户这类投下户指诸王投下的通过掳获、分封、招收、影占等手段占有的人户。他们被称作“怯怜口”即蒙古语ger…d(意为家中儿郎)的音译。郑麟趾《高丽史》卷一二三《印侯传》说:“怯怜口华言私属人也。”所以我们称这类人户为投下私属户。

    投下私属户是朝廷“大数目”以外的人户属投下户籍。朝廷对这类人户也要进行管理。至元八年(1271)《户口条画》规定诸王公主驸马的投下私属“诸色人户”无论“附籍漏籍”必须是“官司明文分拨隶属各位下户数曾经查对不纳系官差别无更改者”才被朝廷承认是合法的。但有元一代诸王投下擅自招收各种漏籍、析居等人户作为私属户的现象经常生官方虽三令五申但收效甚微。

    投下私属户大致包括“匠人、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铜铁冶户”1。他们主要承担投下领主的赋役义务不纳系官差专为领主服役。投下有各自的怯怜总管府或提举司管理投下私属户。

    投下私属户同其他户计一样多从职业上进行分工。它分为投下工匠、投下打捕鹰房户、投下斡脱户、投下种田户、怯薛校尉诸名色。但因赋役名色及其与领主的亲疏各种投下专业私属户计的政治经济待遇也表现出多样1《元典章》卷二五《户部》十一《差·投下户丝银验贫富科》。

    性。

    第七节王爵承袭制度诸王投下王爵承袭制度始于成吉思汗时期。成吉思汗幼弟铁木哥斡赤斤被封为“国王”并赐“皇太弟宝”的印章。著名勋臣木华黎被封为“太师国王”赐誓券黄金印文曰:“子孙传国世世不绝。”驸马按陈和镇国也分别得到“河西王”和“北平王”等王号印章。

    忽必烈时期确立了六等封爵印章制度即金印兽纽金印螭纽金印驼纽金镀银印驼纽金镀银印龟纽银印龟纽。大部分受封者加上了汉地式的国邑王号并仿照辽金制度有“一字王”、“二字王”等不同等级。按“祖宗之制非亲王不得加一字之封”(《元史·哈剌哈孙传》)。忽必烈时期“一字王”多授予正后所生的诸子后来直到真金长子甘麻剌的后裔。除血缘关系外主要是政治因素。忽必烈诸子多是出镇一方的军事统帅被授予最高王号这显然是元朝的一种政治怀柔政策。武宗以后争夺汗位的斗争日益激烈王号的授予与当时的政治斗争密切相关。王号授予自然是论功行赏的一个重要内容。

    诸王投下的王爵承袭并没有明确的嫡长袭位的原则。庶子争嗣乃至继承王位的现象也时有生。有的是长子继承有的则是幼子继承有的则是兄终弟及叔侄传位。蒙古国时期大汗对宗王领主有废立之权。在脱列哥那皇后执政时期铁木哥斡赤斤死后的王爵继承要由皇后决定。“驰白皇后乃授塔察儿以皇太弟宝袭爵为王”(《元史·撒吉思传》)。元朝时期王爵的继承主要凭皇帝的诏令而定。例如:文宗天历年间木华黎五世孙朵罗台国王在两都战争中站在上都倒剌沙一边后兵败被杀文宗令其族侄朵儿只袭国王位。顺帝至元四年(1338)朵罗台之弟乃蛮台通过贿赂权臣伯颜遂得国王位。犯罪诸王削爵夺印或因谋反争位或因慢功失律。其被削夺者的子侄往往还能获得爵位。这既是一种安抚手段也是重新确定该宗支领的方式。

    第十一章元代的法律中国古代的法律自成独立的体系。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上溯至夏商时代。中国法律的编纂一般以魏文侯相李悝造《法经》为起始但其原文已佚。1975年在湖北云梦秦墓出土六百多支竹简上面写有与秦律相关的文字包括一些律文这是迄今可见的中国最早的法律条文。然而秦法苛严不为后世所取效。汉代萧何设定《九章》后逐代增损因革至《唐律》而集其大成。《唐律》成为中华法典的范式后周赵宋以后大体沿用影响深远。

    元代的法律前承唐以来中国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同时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今就元代法律的编纂、《大元通制》的体系、《大元通制》的主要特征和元代的司法结构等四个方面作一概述。

    第一节元代法律的编纂元代法律的编纂有一个展过程。

    成吉思汗在12o6年建立大蒙古国后曾经颁行“大札撒”使自己的一些谕旨变成法律。但是从蒙古游牧社会上产生的“札撒”不适用于后来蒙古贵族逐渐征服的汉族农业社会蒙古统治者遂在治理汉地时6续颁行一些新的法令并往往在实际上借助于金《泰和律》。窝阔台灭金后在中国北部的广大地区沿用金朝的《泰和律》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忽必烈即位初期。

    忽必烈即位不久大臣姚枢、史天泽、刘肃、耶律铸等6续议定了一些适合当时实际情况的新的条格。至元元年(1264)八月忽必烈颁行新立条格对于一些重大的国家事务作了规定如“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给俸禄颁公田计日月以考殿最”;“均赋役”“勿擅科差役”;“招流移”“劝农桑”“平物价”“凡军马不得停泊村坊”;“词讼不得隔越陈诉”“具盗贼、囚徒起数月申省部”(《元史·世祖纪二》)。但这个条格的详细内容已不得而知。至元八年(1271)二月忽必烈颁布了当时尚书省奏定的条画。同年11月他在宣布建国号为大元的同时禁行金《泰和律》。他这样做显然是在宣布元朝建立后不愿沿用亡金的法律同时也是为了不使汉人用《泰和律》处事徇私。

    过了二十年忽必烈又命何荣祖编定《至元新格》并予以颁行。《元史》记载至元二十八年(1291)五月丁巳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忽必烈命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至元新格》全文已佚但我们还可从存世的《通制条格》和《元典章》见到它的九十六条内容。元人徐元瑞所撰《吏学指南》在解释“格”的时候曾列出十章: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把尚存的《至元新格》九十六条与这十章名称对照分析以后可以看出这十章正是《至元新格》的十事。再把这十事十章与至元元年的条格内容相比较可见《至元新格》乃是至元条格的继承和展。

    忽必烈命何荣祖编定新格时要他“简除苛繁始定新律”。尽管如此从《至元新格》的实际内容看它仅仅是格基本上没有《唐律》那样的条文。所谓“议事以制不专刑书”1。从中国法律编纂史的角度看这表明元朝在这个时候还没有完成法典的制订。

    《至元新格》确实具有“简”的特点它是忽必烈在平定南方、统一南北后要求在治理方面弃繁就简的产物。但它的条文过简在许多情况下犹如无法一般;而且条格的十事分类本来也不能包括律的内容。官吏们“无法可检”“无法可守”遇到案件只好从“旧例”(即金《泰和律》)中1苏天爵:《至元新格序》《滋溪文稿》卷六。

    去寻找依据。可是事过境迁“旧例”毕竟已不足为准绳。这就造成了治理的严重紊乱。所以在《至元新格》颁布后不久就不断有人建议再修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以便“上有道揆下有法守”2。

    元成宗铁穆耳大德三年(1299)三月命何荣祖“更定律令”。第二年二月成宗又谕何荣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元史·成宗纪三》)何荣祖选定了三百八十条这就是所谓《大德律令》。但据《元史·何荣祖�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