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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凡入流品职官都可能“自九品依例迁至正三品”;进入正三品以后则只能于本等流转非奉皇帝特旨无缘再进一步升迁。相当于正、从三品的职务如六部尚书、诸道廉访使、都转运使、路总管、蒙古军或汉军万户、元帅等都分布在直接秉承最高决策集团意志实施军国大政的最关键环节上。因此虽然正、从三品仍属于可以“依例”升迁的品秩范围但三品职官的委授已不属“有司所与夺”而必须“由中书取进止”呈请皇帝决断2。至于二品以上职官人选则按制度形式更是完全出自皇帝圣裁。元仁宗欲扶持朵儿边部世胄月鲁帖木儿使其接替哈散为丞相。为此他曾对一名亲信谈及自己的打算说:“哈散且老恐不能久总机务。欲令有才力者代之。月鲁帖木儿识量明远。二、三年间存加名爵俟其地位可及必大用之。”3许有壬追记自己在顺帝至正元年(1341)由中书省参知政事(从二品)迁中书左丞(正二品)时的情景如下:“至正改元四月十二日戊子皇帝御龙舟幸护圣寺。中书右丞臣帖穆尔达实、参知政事臣阿鲁、臣有壬扈行。乐三奏命右丞前特授平章政事参知进右丞、臣有壬进左丞。恳辞不允惶汗就列。”1除三品以上职官外皇帝当然也可以通过颁特旨的方式委授其他官职时人称为“别里哥选”(蒙语be1ge译言符验)以区别于常选。宫廷近侍经常利用别里哥选的形式矫旨除授以营私利。
三品以下职官的迁调事宜按定制当由中书省或吏部拟注。许有壬记载省部治铨政程序如下:“吏部治铨政而总于中书。从七品以下迄从九品听部拟注。正七品上则中书自除然核其功过、复其秩禄、定其黜陟必具于部而后登于省。汇貤为籍宰相具坐始共论。岁校一或再而不必其时。部则月为一铨。御史审可乃合其僚而拟注焉。誊上中书执政一、二人暨参议、左司复听都堂。地之远迩、秩之高下、用之从违按其籍而校听之。少戾则驳使后拟其皆合也。执政于手牍人署曰:‘准’乃入奏。奏可而后出命焉。底留掌故手牍则归于私家。此铨除故常大较也。”2三品以下职官的拟注权力虽在省部但皇帝仍保留了最高裁定权。对省部所奏选目一般情况下多为“奏可而后出命焉”不过也时而生被皇帝否决再议的事情有时候甚至于“中书奏迁不惬上意者去其大半”3。
只能在同类职官系统内流转升迁。因此本文分别将它们改称为入流品职官和不入流的杂职官。2《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
3危素:《月鲁帖木儿行状》《危太朴文续集》卷七。
1见《至正集》卷十四。
2许有壬:《记选目》《至正集》卷三八。
3危素:《欧阳玄行状》《危太朴文集续集》卷七。
对闽广、川蜀、云南等边远区域内官员的铨注因为地理遥远所以经常由朝廷遣特使会同行省在当地拟注。据《元史·选举志》谓“每三岁遣使与行省铨注而以监察御史往莅之。”也有的元人声称是每年一次:“故岁必遣朝廷望官即其地如选部注授焉。省之远者曰湖广、曰江西、曰福建、曰云南。其最远莫如云南。故自三品而下皆得除拟奏而后出命视他省为最重。”1省部拟注的职官主要是外任民职官员和一部分随朝官属。随朝衙门中的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按忽必烈朝“成宪”得自行拟注所属官员以名闻朝廷而后受其职。管理宫廷或诸王私人事务的机构如徽政院、中政院等等其用人亦曾“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元史·选举志二》)这些机构经常滥用得自除官闻奏的特权。大德三年(1299)徽政院除官竟达一千零五员之多。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的达鲁花赤等官也许由本投下自举其人并在本投下分拨到州郡内互相迁调。元朝军官一般都是世袭的。军职官员的承袭、迁调等事由枢密院执掌。
元代有品级的流外杂职官种类很多。他们一般只能在同类杂职官内迁调。也有很多入流品职官借注流外杂职的这些人任满之后仍能回到流官系统“通理迁叙”。流外杂职也受宣敕。有些虽由各行省选拟仍需移文都省给降敕牒札付。因此流外资品杂职官的迁叙总的说来也归吏部、中书省辖理。
元代从未入仕人员中选除职官的途径主要有宿卫出职、吏员入仕、承袭或承荫、科举取士等项。以下分别介绍这些选官制度以及在选职官考满后的迁叙体例。
宿卫出职元代选用高级官员“以宿卫近侍”。这与蒙古人重视出身“根脚”
的贵族政治观念的影响有关。因为“近侍多世勋子孙”在当时人眼里“任才使能见用之亲切者惟公卿大人之子弟。见闻于家庭熟习于典故而又宿禁近密忽周慎出纳辞令有非疏远微贱、草茅造次之所能及者矣”1。终元之世“出宰大蕃、入为天子左右大臣者皆世胄焉”2。这些“世胄”当中绝大部分正是由宿卫出职而位致显宦的。
早在成吉思汗时期宿卫组织除了执役内庭、环卫帐殿以外就已承担着协助大汗和大断事官处理国务的职能。入元以后怯薛歹一方面继续保留1袁桷:《送陈景仁调官云南序》《清容居士集》卷二四;虞集:《送文子方之云南序》(《道园学古录》卷五)谓到云南铨注三品以下官每三岁一次。
1虞集:《左丞相平阳王公宣抚江闽序》《道园类稿》卷二一。
2刘岳申:《送吴澄赴国子监丞序》《申斋集》卷一。
着漠北旧制所赋予的参决政事的特权;因此虽然他们不带品级连散阶也没有但是其法律地位仍与历朝近侍宿卫很不相同。另一方面在同中原官僚制相协调的过程中由宿卫出职入仕也成为一条不成文的必行惯例。即“卫士在劳力干者其长荐闻即不次擢官”。元末怯薛歹迭理迷失几次将为长官所荐用“辄逊曰:‘某士齿长劳久宜先擢之。某不敢越也’。东宫素器侯(按指迭理迷失)。一日笑谓曰:‘黑头者(按指怯薛歹中的黑头少年)多为公矣。君年四十犹未仕将老宿卫矣?’命中书奏官之”3。是知以白身老于宿卫在当时是很少见的事。
由宿卫出职登仕者并不是完全离开怯薛组织去作官其怯薛歹的身份并没有改变。“诸省部官名录宿卫者昼出治事夜入番直”(《元史·刑法志一》)。因此他们“虽以才能受任使服官政贵盛之极然一日归至内庭则执其事如故至于子孙无改。非甚亲信不得预也”(《元史·兵志二》)。执役内庭在当时人看来乃是一种特殊的荣宠绝不是到外朝做官所能等同或取代的。很多重要的人事安排经常决定于皇帝与宿直的亲信之间的商讨并且由后者负责向外廷传达。危素记载欧阳玄进拜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兼修国史一职的始末如下:“初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儿在宿卫。上问在廷儒臣乃以公(按指欧阳玄)姓名对。上曰:‘斯人历事累朝制作甚多朕素知之。今修三史。尤任劳勋。汝其谕旨丞相授爵秩用劝贤能。’明日大夫出遭丞相于延春阁下传旨既毕立具奏牍。”1近侍传旨拜官一向是元代铨政紊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上引史文亦略可窥见元代自内降旨封授的一般体例。
由宿卫出职为官其品秩高下的幅度颇大。四怯薛的长“及年劳既久则遂擢为一品官”。其他怯薛歹出仕担任要职的也很多。但是怯薛歹出职也并不一定都担任高官。例如随着管理内廷供养诸色事宜的各种专门机构6续建立原先专司各色职役的怯薛歹也可能被派到相应的机构中任职。元代主管御衣、尚鞶、尚饰等事的侍正府设奉御二十四员以四怯薛之古儿赤为之其品秩分别为从五品至从七品不等2。
由吏入仕元人吴澄说:“国朝用吏颇类先汉。至元间予尝游京师获接中朝诸公卿。自贵戚世臣、军功武将外率皆以吏身。”1高级官员大多出自半世袭化的蒙古、色目乃至较早投效元廷的汉人“贵戚世臣、军功武将”同时3林弼:《迭理迷失传》《林登州集》卷二一。
1危素:《欧阳玄行状》《危太朴文续集》卷七。
2《元史》卷八八《百官志》四。按怯薛中之古儿赤原系“掌内府尚供衣服者”与侍正府职掌相应。1吴澄:《赠何仲德序》《吴文正公集》卷十四。
仍有不少以吏身的“无根脚”的人员。而在中、下级官员中则出职吏员更占据了绝大部分乃至当时竟有人断言:“我元有天下所与共治出刀笔吏十九。”在国家行政运作中吏员作用的增强至少从北宋已经开始了。这种趋势在南宋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压抑但在金统治下的北方却不断加强。元初制度多承袭金制加上蒙古征服北中国初期“郡县往往荷毡披毳之人捐弓下马使为守令。其于法意之低昂、民情之幽隐不能周知而悉究。是以取尝为胥曹者命具之文书上又详指说焉”3。甚至“司县或三员或四员而有俱不知字者。一县之政求不出于胥吏之手亦难矣”4。于是在铨选制度不曾完善而补注官缺的实际需要又相当迫切的情势下由吏出职补官的途径便自然畅通了。元代前期吏员逐级晋升、最终出职地方官的度有时极快。“才离州府司县即入省部;才入省部不满一考即为州府司县官”5。忽必烈朝之后由于官吏冗滥由吏入仕所需时日变得相当长。但是因为长期停科即使恢复科举制度后取士人数也过少对于一般没有社会背景的人来说通过吏职进入仕途仍然不失为较好的选择。所谓“科举废矣珥笔可也;学校具文矣衙前可也”1正是当时社会舆情的生动写照。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各路府州司县民家子弟多不攻书。虽曾入学方及十五以下为父兄者多令废弃儒业学习吏文以求进”2。元代吏员的名目多达数十种。广泛设置在路府州县行政机构中的吏员通称“司吏”。设于省台院(含行省、行台、行院)、六部、宣慰司等高级部门的则有“令史”其中省、台、院令史又分别称为“省掾”、“台掾”和“院掾”。令史和掾史作为高级吏职在元代又有“勾当官’之名。设置在中行各省检校所以及台察衙门里专司文书稽核的“书吏”很可能也属于勾当官体系。司吏、令掾史和书吏的主要职掌是负责呈复、制作或检阅各种文书案牍。案牍吏员在各种吏职中最为重要地位也最高。此外在中行省台院、六部及宣慰、廉访诸司还有专门负责传达记录政令的吏职即“宣使”和“奏差”。吏职中设员最为普遍地位又最低的是收、保管各种文书档案的“典吏”。上至都省、下至司县和各级行政机构及其直属的诸幕僚、职能部门多设有员数不等的典吏。除以上所列举蒙古语和回回语翻译是构成元代吏职的重要的特有成分。翻译吏员又可以分为“译吏”(书面译员)和“通事”(口语译员)两种。
关于吏员升迁途径的体例十分繁复。总的来说他们需要煞过十年左右2揭傒斯:《善余堂记》《揭傒斯集》卷六。
3危素:《送陈子嘉序》《危太朴文集》卷六。
4胡祗遹:《铨词》《紫山大全集》卷二一。
5胡祗遹:《时政》《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1徐明善:《冷东斋义役规约》《芳谷集》卷三。
2《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试补司吏》。
甚至更长一段时日逐级地从低级衙门属吏升到各种高级衙门中的吏职而后就可以由是出职担任品从不等的流官。一部分路府州司吏也可能在考满后出职担任没有品从的低级领官如典史、吏目、都目等升任提控案牍再由提控案牍入流品。兹据牧野修二《元代勾当官体系的研究》及王劲松《元代吏制研究》两书制成吏职升进示意图如下。图内标注1的环节仅为至元中叶以前实行的升转途径;凡标注2或3者则分别表示始自至元后期或武宗朝的新增环节。
上表所列只是择要简示案牍吏职升转途径和入官品从。元代由吏出职的实际情况、各种规定及其前后变化都还要繁复得1巡尉司系巡检司与县尉衙门的合称。2理问所是行省直属的司法机构。多。约略言之大概还有以下几点需要稍加补充说明1。
一是有些吏员出职入流之前必须按规定作一定任期的税务官、钱谷官等。此类杂职官虽有品从但不得入流而且事繁名微一般人都不愿就任。于是元政府利用吏员急于入流的心理将这些职务纳入某些吏员必经的出仕途径。中元以后路吏出职往往要先任钱谷官再转为无品从的低级领官经过典吏、吏目、都目、提控案牍然后入流品。从这样的安排也可以看出杂职品官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二是除案牍吏职以外较高品级衙门的其他吏员如通事、译史、知印、宣使、奏差等也可以直接出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