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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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100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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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的剥削因此“往往驯至富饶或絜家返本贯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皆是”7。嘉兴新塍镇沈元龙分家时只得瘠地数十亩后以力耕家累致千金。无锡浦贤祖孙五代世以力田致富一百年来“浦民最称饶裕”1。南浔文献载:“西邻卖菜翁畎畔尽劳绩。蚕桑利三倍多金买田地”2。这些庶民地主或垦荒辟地或就本土力田经营但主要的都是从事商品粮的生产适量的搞些农副业或贩运等贸易。

    有更多的庶民地主的起家和展是由于大量从事粮食作物以外的经济1《清圣祖实录》卷14o。

    2《清高宗实录》卷8o1。

    3《清宣宗实录》卷313。

    4《清文宗实录》卷339。

    5王辏г耍骸豆鹧糁绷ブ葜尽肪�2o。

    6道光《石泉县志》卷3。

    7魏礼:《魏叔子文集》卷8《致李邑侯书》。

    1朱士楷:《新塍镇志》卷13《沈元龙传》。黄卬:《锡金织小录》卷7《浦贤》。2周庆云:《南浔志》卷3o《农桑》1《农事总论》。

    作物生产。广东的顺德、番禺等县是荔枝生产之乡“问园亭之美则举荔枝以对家有荔枝千株其人与万户侯等”。东莞则种香树者多“富者千株数世亦享其利”3。还有遍植龙眼、柑橙、甘蔗者“食香衣果”“多致末富”。江苏嘉定蔡翁原仅种田一二亩因经营鲜菌生产历十余年便“积资千金以之买田得屋”“有田数百亩”4。“南阳李义卿文达公家有广地千亩岁殖棉花收后载往湖乡间货之”5。

    这些庶民地主或自己雇工经营或出佃山场、田亩收取租息。如皖南徽州、宁国、池州、广德等山区从明中代起即出现棚民聚集开山。乾隆四十四年地主巴鸿万等人将山场写立租批佃与怀宁人丁云高、胡宗义讲明预租期十五年租银五百三十两。丁、胡二人雇外地长工种苞谷仅丁云高一人便用六两、四两银子的不等工价雇了长工十二人6。道光年间更有一些出租金数百两至千两的富户预租期二十年一户雇工少则三四人多则二三十人不等1。东北地区先为禁地后涌进了大量从外地流徙而去的移民利用当地肥田沃土人烟稀少的条件始而为佣继而佃营山场、粮田致末富者不少。如山东栖霞县王明先在吉林宁古塔佣工以后租地二百亩雇工种烟成了一位颇有名气的烟农2。

    上述众多的富户情况并不尽同有的是出租山场、田亩的地主有的是经营地主有的也可能两种身分兼而有之有的已是原始的租地农业家。有的甚至还是富裕农民。前两种地主基本上还是封建属性的庶民地主但也不排斥个别人走马克思指出的那条改良道路而向资本主义经营转化。

    第二主佃与主雇间封建名分的解除。庶民地主与佃户间的基本状况无论从文字和实际看是趋向自由化其中主佃与主雇间公开宣布解除主仆名分是主要标志之一。

    乾隆年间的档案中有主佃与主雇间封建名分解除的记录。如乾隆四十年山东沂水县刘玘山佃种马进朝地亩佃户刘玘山因事“殴马进朝毙命”山东巡抚判案定议:“查刘玘山虽系马进朝的佃户并无主仆名分应以凡斗论”3。乾隆五十八年有湖南宜章县曹成昌佃种尹申开田亩亦明载:“并无主仆名分”4。嘉庆、道光年间亦有同样的档案记载。

    3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茶园》卷25《木语·荔枝》。

    4钱泳:《履园丛话》卷5《景贤》。

    5《杨园先生全集》卷43《近古录一》。

    6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巡抚萨载题。1道光《徽州府志》卷422《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2光绪《吉林通志》卷3。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刑部尚书阿桂题。

    3“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杨素题。

    4“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六十年二月七日阿桂题。

    第三永佃权和转佃制的展及地租剥削的减轻趋向。清代永佃权与转佃制有了新的跃进。但是在贵族缙绅地主的营垒里他们既视佃户如奴仆可任情役使肆行人身迫害和重租盘剥一切大权操在地主手里则为保障佃户经济利益和人身自由的永佃权和转佃制必然很难产生或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永佃权和转佃制的产生、展主要是在庶民地主经济领域。由于商品经济的新展和农民的反抗斗争因而导致了永佃权和转佃制在庶民地主经济中的广泛存在。因此在清代与封建重租盘剥而同时出现的有一种地租剥削减轻的矛盾现象。上面第二部分论述贵族缙绅地主时说过当时一般地区的地租额南方普遍是亩租一石五六斗至二石下下地仍征租一石和上地征收三石者亦很不少。可是江浙有不少商品货币经济达的地域如湖州南浔等地丰年亩租只纳稻谷一石左右歉年则只纳三四斗。有的地方平年纳租一般是亩征六七斗而所谓“顽佃”则平年也只纳歉年的租数。还有所谓“奸佃”“顺成之岁且图短少。稍涉旱涝动辄连圩结甲私议纳数。或演剧以齐众心或立券以为信约侦有溢额者黠者遂群噪其家责以抗众不则阴中以祸”。过去纳租是由佃户送租上门这时湖州概无此例纳租时必须由业主亲自操舟至乡间量取1。由于租额被限制在一定数量之内“勤农倍收产户不得过问。谷贱加征(指官府)农不任咎”。因此“务本者众”。已往的灾年往往是农民的鬼门关而地主则稳坐钓鱼船有的地主甚至利用灾荒落井下石乘火打劫因此农民往往因多灾而更多破产天灾紧密相联。可是清代有的情况变了无锡和南浔的佃户都有因灾年免租、减租而起家的1。

    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习俗是商人和高利贷者兼并土地农村被视为风险最少的安乐窝因而形成地主、商人、高利贷三位一体的固有体制。可是清前期世道也有些变化“业主佃户莫不以狙诈相尚实与市道无异”2。一方面是农民抗租或利用永佃权与转佃权为工具要求减租;另一方面官府加重田赋征收“农不任咎”。因此“有力之家以田为累不敢置买”已买者或者直接卖给佃户或者以之“投送缙绅以图脱累”。其中尤以城市商人地主卖田者多了起来造成“昔日之田租城多于乡而聚今则乡多于城而散”3。

    这类佃户与田主的斗争不仅江浙地区有而且在江西、福建等地也连绵不断此起彼伏。魏礼曰:“宁都(江西)之田下乡称腴他乡田计收1《南浔志》卷3o《农桑》1《完租》。

    1道光《嘉兴府志》卷1《风俗》。《锡金识小录》卷1《力作》。《南浔志》卷3o《农桑》1《农事总论》。2《南浔志》卷3o《农桑》1《农事总论》。

    3光绪《松江府志》卷5《风俗》引《金山志》。同治《湖州府志》卷29《舆地略·风俗》引乌程高志。光绪《桐乡县志》卷7《食货志》下《农桑》。光绪《无锡金匮杂志》卷3o《风俗》。乾隆《乌青镇志》卷2《农桑》。光绪《黎里志》卷12《杂录》。

    谷一石直金一两下乡之田则三两。田以上者起科输粮特重佃户一石之田收至五石四石又有杂种。是田主既费重价复输重粮佃户省去二重一切不与而所收四倍于田主故闽佃尝赤贫赁耕往往驯至富饶。或絜家返本贯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而是田赋创立名款用诬田主以耸上听。若使额外科索佃不堪命彼又何难轻其田而耕之十余世、四五世者”4。

    上述一系列纪录揭示了哪些问题呢?一者佃户通过政治和永佃权制等的斗争反抗地主的重租盘剥取得了一定的结果不少佃户有通过刻意经营而“驯至富饶者”从而对加个体农民的贫富分化和推动农村走“生产者成为商人与资本家”和遵循封建经济过渡到资本主义经济的道路前进起着积极作用。二者佃户斗争除表现在经济方面外还表现在身分的提高与自由化的加强上江浙闽赣的佃户既取得了永佃权可耕之“十余世”亦可以“轻去其田”任意转佃或退耕。三者佃户的斗争起了某些限制城市商业资本转向土地以加固封建藩篱的作用迫使“昔日之田租城多于乡而聚”的传统倾向改变为清代“乡多于城而散”的新局面进而促使商业资本投向产业等积极方面。四者上述佃户斗争所起的作用主要限在庶民地主经济领域因为庶民地主缺乏与佃户对抗的强大的政治势力。所以当庶民地主斗不过佃户时或者被迫减租或者将土地“投送缙绅”托庇于缙绅地主的政治庇护下以求“脱累”。由此再一次证明:永佃权、转佃权和农民的反抗斗争在贵族缙绅地主经济领域的生、展及其作用受到了极大的抑制。

    清代农业租佃关系以乾隆初年为分水岭有着重要的变化这就是由前此的大量旗地、官庄的残存壮丁、奴仆和贱民的繁多劳役地租和实物分租制的广泛存在以及两税制的延续进而演变为土地的比较自由买卖壮丁、奴仆和贱民的基本消灭实物定额租和货币地租的新展和地丁制的推行。亦即由残缺不全的租佃制演变而为更全和自由化程度更高的租佃制。

    乾隆时及以后的农业租佃制的新展其主要标志是以桑、棉、烟、蔬菜、水果、甘蔗、花卉、粮食等各种商业性农业及副业的活跃为特点的农商兼营方兴未艾逐步成为风气货币地租的增多农民永佃权和转佃权的广泛存在主佃和主雇间封建名分的解除和农民的进一步自由化封建地租剥削的减轻和商业资本转向土地的传统势力有所削弱。

    乾隆时及以后比较自由租佃制的显著展为中国封建经济母体内部的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丰厚的土壤。但贵族缙绅地主经济仅略有松动基本上仍维持着传统的自然经济和政治上奴视佃户经济上对佃户任情差唤与重租盘剥。比较松动的租佃制广泛展主要存在于庶民地主经济之中。

    4《魏季子文集》卷8《与李邑侯书》。

    第三节农业雇佣劳动清代农业的雇佣关系清代以前在农业生产领域中雇佣劳动所占比重甚小有些地主在所占土地中留有少量土地直接经营也采用雇佣形式把雇工用于农业生产但他们种园圃是为了自给蔬菜种稻谷是为了自给粮食他们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卖。被雇佣在地主家中的农业长工一般都立有文契、议有年限有明确的主仆名份有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封建法典上称他们为“雇工人”。雇工如对雇主有所干犯法律明文规定与雇主有不同的判刑标准。雇工与雇主之间等级森严这种雇佣关系叫等级性雇佣关系。

    “典当雇工”是等级雇佣关系的一种典型形式。广大贫苦农民在遭遇天灾、颠沛流离之际为了养活妻子老小往往以典当形式将自身当与雇主一次收取身价在一定年限内长年为雇主作无偿劳动直到年限期满。典当雇工一般都立有文券议有年限。在年限以内载明与雇主有主仆名份社会地位类同家奴长期附着于雇主家内听令雇主使唤和分派劳动不能脱籍外出被束缚在种种封建关系之中如有所谓“不遵守约束”的行为其雇主可以“酌量惩治”。收留典当雇工的雇主既有缙绅也有平民。在平民之家供役者有的与家主或其家属共同参加生产劳动。

    等级性雇佣关系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商业性农业的展人口的大量增加以及“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地”而生了新的变化因而在农业生产上出现了大量的客籍佣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刑科题本》及有关著作对当时客籍佣工的各种纠纷案件的记载虽材料不多但从中可以了解到客籍佣工的展状况和走向。材料表明大致从乾隆年间起客籍佣工更为普遍。山东、直隶等北中国的客籍佣工主要的流向是地广人稀的东北地区那里不仅有肥沃宽裕的土地而且相对来说工价较高。1显然客籍佣工的展为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清代有关雇工的规定明万历十六年(1588)以前律令把雇主称为“家长”雇工称为“雇工人”。明初颁行的《大明律》中即有关于“雇工人”的条律禁止雇工1参见吴量恺《清代乾隆时期农业经济关系的演变和展》载《清史论丛》第一辑;李文治、魏金王、经君健等著:《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及黄冕堂:《再论清代农业的雇工性质》载《清史论丛》第五辑。

    辱骂家长。凡雇主殴杀“雇工人”可以减等治罪反之“雇工人”殴杀雇主要加等治罪。这种情况至明万历年间开始生变化。万历十六年(1588)修定《大明律》时在《斗殴》门。《奴婢殴家长》律后的《新题例》中规定: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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