娑ǎ航窈蠊倜裰曳操还ぷ髦肆⒂形娜橛心晗拚咭浴肮凸と恕甭郏恢故嵌坦驮氯帐苤挡欢嗾咭馈胺玻耍А甭郏黄洳坡颉耙迥小比缍餮昃门溆屑沂艺哒绽铀锫廴缍餮淳貌辉浜险呤渴乙馈肮凸と恕甭坨粕鹬冶日张韭陕邸�1清初清廷曾以《大明律》为蓝本进行立法名为《大清律》但多原样照搬。由于社会经济的展农业雇工增多康熙四十六年(17o7)完成修订直至雍正五年(174o)在进一步修订的基础上才正式颁行的《大清律例》已规定雇工为自由人格不列入贱籍然而量刑仍不同于“良人”。迫于新的形势清政府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乾隆三十二年(1767)、乾隆五十一年(1786)、嘉庆六年(18o1)对《大清律》中的雇工律条文分别进行了几次修订和补充。
乾隆二十四年以前的刑律只规定了“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雇工的量刑没有规定“不立文券”的雇工“干犯”雇主怎样论罪。因此在雇佣关系展以后雇工干犯雇主的案件逐渐形成以“有无订立文券”作为确定雇工和雇主量刑是否平等的原则。“立有文券”的雇工干犯雇主时以“雇工人”论罪对那些“未立文券”的雇工干犯雇主时则往往以“凡人”论处。下面的两个实例恰好说明清代刑律的这一历史事实。
乾隆三年(1738)四月河南省梁玉雇在段腊梅的祖父段加信家佣工讲定工价钱二千八百文言明七月内先支给一半立有文约。至期梁玉支取工价未与因此诸事懈怠屡被段腊梅之父段之祥辱骂。九月二十八日段腊梅持馍喂羊梁玉见而喝斥段腊梅詈骂梁玉气忿触及段之祥往日辱骂夙嫌顿起杀机用枪将段腊梅殴伤致死。刑部认为梁玉“立有文约”所以判“梁玉合依雇工人故杀家长大功亲、斩监候律应拟斩监候秋后处决”1。
乾隆六年三月内河南南阳人梁天功因佃种地亩无人助力经史汉臣说合雇觅在南阳一带做短工度日的山东濮州人李举帮工言明一年工价钱二千文鞋两对未经立约七月初十日晚李举向梁天功索讨工价梁天功答以收秫措办李举需钱甚急即与算帐辞工梁天功不允。李举情急吵嚷梁天功掌批其颊李举随拔身佩小刀扎伤梁天功心坎倒地至十三日殒命。河南巡抚的判词是“查李举雇与梁天功帮工并未立约应同凡论。李举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律应依绞监候”2。
1《明神宗实录》卷194。
1“刑科题本”乾隆四年十月初十日刑部尚书尹继善题。
2“刑科题本”乾隆七年四月初九日河南巡抚雅尔图题。
乾隆二十四年(1759)山西按察使永泰奏请修改万历十六年的《新题例》认为当时的农村中往往有长期受雇、甚至终生受雇而没有订立文券的雇工由于没立文券每当雇工“干犯”雇主时常以“凡人”论罪以致影响了地主的特殊地位。因此建议刑部:规定“雇倩工作之人若立有文契、年限及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计工受值已阅五年以上者于‘家长’有犯均依照‘雇工人’定拟”。刑部接受了永泰奏折中的这部分建议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清政府正式批准了修定后的律例条文。
乾隆二十四年的新条例承认了未立文契、未议年限而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不足五年的雇工享有“凡人”的法律地位。从而使这部分“未立文券”的农业长工摆脱了“雇工人”律文的约束。乾隆三十二年(1767)刑部律例馆又建议增加了另一个条例其全文为: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隶身长随”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拟外其余雇工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之内有犯寻常干犯'家长之罪'照良贱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拟;其犯奸、杀、诬告等项重情'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只是农民雇倩亲族耕作'之人'店铺小郎以及随时短雇并非服役之人应同凡论。1这个条例对于在官僚地主和缙绅地主家服役的雇工规定“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干犯家长“受雇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拟”强调了雇主和雇工之间的所谓“有无主仆名分”。在此之前“主仆名分”一般被法律认作是“雇工人”的当然属性。从这个条例开始在确定主雇关系的性质时都是以“有无主仆名分”作为标志。
同时条例还提出“农民雇倩亲族耕作以及随时短雇”只要不是“服役之人”就应“同凡”论拟的规定。有的学者曾正确的论证这里所说的“农民”是指那些没有特权身份的“庶民”即包括自耕农、富农和庶民类型的经营地主1。所以这个条例的重要意义是它开始提出按劳动性质量刑在劳动者中区分“服役之人”和“耕作之人”区分服役性雇工和生产性雇工服役性雇工干犯雇主照“雇工人”定拟生产性雇工干犯雇主应同凡论。另外还提出按雇主出身定罪在剥削者中区分官僚、缙绅地主和庶民地主它竭力保存封建官僚和缙绅地主的特权禁锢受他们奴役的“典当家人”、“隶身长随”等的身份地位。认为“有主仆名分”的雇工尽管雇期不足一年侵犯雇主就是干犯“家长”就要剥夺他“凡人”的法律地位按“雇工人”治罪。
在对上述条例的执行过程中许多地方判案往往只依“‘议有年限’一语为断而不问有无主仆名分俱以雇工'人'论”。因此乾隆五十一年(1786)四月刑部尚书喀宁阿等上折要求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条例。经刑部1《大清律例集注》卷22《斗殴·奴婢殴家长》律后。
1李文治:《论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见《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一期。讨论很快得到乾隆皇帝批准公布施行乾隆五十三年正式刊入新纂修的《大清律例》代替了乾隆二十四年和三十二年的两个旧条例。
乾隆五十三年的这个条例是一个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新条例。这个新条例的全文是:凡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隶身长随”仍照例治罪外如系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及一切打杂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素有“主仆名分”者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以“雇工'人'”论。若农民佃户雇倩耕种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以“凡人”科断。1大清律在这里把雇主区分为“官民之家”和“农民佃户”把基层劳动群众区分为“雇工人”与“凡人”两类并对两类犯案的量刑有着明显的差等。区分雇工人与凡人的标准不再用是否立有文契和议有年限而是一看雇主是“官民之家”还是“农民佃户”二看主雇之间有无“主仆名分”是否“平等相称”三看雇工是“受雇服役”之人还是“雇倩耕种工作”之人。其中主要的是看雇工对雇主有无主仆名分。
与乾隆三十二年相比这次修订把三十二年条例中所提“若只是农民雇倩亲族耕作'之人'”改成了“若农民佃户雇倩耕作之人”把“农民”改作“农民佃户”把“雇倩亲族”取消了“亲族”二字是很有意义的。这就是说雇主不但指“农民”还指有“佃户”雇工不但限于“亲族”而所指更为广泛了。
从此之后雇佣关系中的农业长工和农业短工他们在法律上的社会地位与没有“主仆名分”的雇主已经处于平等地位如有干犯不再属于“雇工人”的范围。
农业雇工明末清初农业生产领域中展起来的雇佣经济至雍正时候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雇佣关系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内容在历史文献中特别是地方府志、县志中都出现了关于农业雇工的记载。
江苏省苏州府属。据康熙《苏州府志》载:“吴农治田力穑夫耕妇馌犹不暇给雇倩单丁以襄其事以岁计曰长工以月计曰忙工。”乾隆《震泽县志》亦载:“无产者赴逐雇倩抑心殚力计岁而受值者曰长工计时而受值者曰短工。又有佃人之田以耕而还其租者曰租户少隙则又计日受值为人佣作曰忙工。”
松江府属。据《松江府风俗考》载:“农无田者为人佣工曰长工农1《大清律例》卷28。
月暂佣者曰忙工田多而人少者倩人为助己而还之曰伴工。”1浙江省嘉兴府属据康熙《嘉兴府志》载:“自(阴历)四月至七月皆为忙月富家倩佣耕曰长工曰短工佃家通力耦犁曰伴工。”康熙《嘉善县志》亦载:“无产者受雇倩计岁受直(值)曰长工计时者曰短工闲时曰闲工忙时曰忙工。”康熙《乌青文献》记载:“(阴历)四月望至七月谓之忙月农家倩佣耕或长工、或短工。佃家通力耦犁曰伴工。”湖州府属据乾隆《湖州府志》载:“无产者雇倩受值抑心殚力谓之长工;夏秋农忙短假应事者谓之忙工。”乾隆《乌程县志》载:“防水旱不时车戽不暇心予雇月工名唤短工、或伴工。”
山东省登州府属。据《登州府·风俗考》载:“农无田者为人佣作曰长工农日暂佣者曰忙工田多人少倩人助己曰伴工。”2山西省寿阳县农民“受雇耕田者谓之长工计日佣者谓之短工”3。
贵州省据道光《思南府志》载:“无常职闲民出力为人代耕收其雇值有岁雇有月雇历年久者谓之长年。”
这些记载反映了从商品经济展的江浙地区到边远的贵州地区从江南到江北雇佣长短工进行农业生产已经成为社会中的常见现象。
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生产的季节性很强作物在耕、种、收时劳动集中需用大量人手。作物的生长和气候时令密切相关生产周期较长一年只有一至二次。生产的经常性工作需用长工突击性工作需用短工。农业长工和农业短工都是农业雇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短工是临时性雇工的总名大多数短工按日计算工值农活完毕即行解雇。有的按月计算工值称为“月工”。月工多在农忙季节受雇所以又称为“忙工”。南方插秧割稻北方收麦收秋农事集中的季节农业经营主一般都雇佣月工月工一经雇佣即使雨天不能耕作雇主也要照付工资工价比日工为低。
短工在雇佣时一般都没有雇佣手续不订立契约。短工的机动性较大是贫苦农民的一个重要谋生手段今天在雇主家中劳动明天可以在自己地里劳动。一般说来短工的需要量较长工的需要量大短工的人数较长工的人数多得多。
从性别看在田野劳动的主要是男工但南方有些地方也出现女短工。
广东惠阳、梅县等地广西武鸣一带秋收时工市上有男有女甚至女短工比男短工还多。在浙江采茶时也常雇佣妇女妇女的工资一般较低。
短工市场的出现是雇佣经济展的反映。随着生产力的展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农业短工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了。许多较大的集镇上出现了短1《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96。
2《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278。
3祁隽藻:《马农言·方言》。
工市场作为日工出卖劳动力的交易场所。短工市在北方称人市、工市或工夫市在广东称摆工、人行或卖人行在云南称工场或站工场等等。
短工市场较早出现在北方各省以后全国各地逐渐普遍。较早记载短工市出现的文献是康熙初年任山东青州海防道的周亮工所写《劝施农器牌》其中说“东省贫民穷无事事皆雇于人代为耕作名曰‘雇工子’又曰‘做活路’。每当日出皆鹤立集场有田者见之即雇觅而去”1。康熙《黄册·招册》记载康熙九年(167o)山西安邑运城雇工薛盛方在市上“无人觅工”找不到雇主2。明末清初人张履祥记浙江嘉兴短工市场情况说“主人握钱而呼于畔奔走就役十百为群”3。刑部档案有雍正元年(1723)广东新会县雇主何某“出墟雇工人江名显、张邦彦、关子旺、张翰艺”等“驾船去田割禾”4的记录。有雍正十三年(1735)河南柘城雇工秦克石“携锄赴市候主雇觅”5的记录。此后乾隆年间关于短工市的记载便更多了。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科题本》记录:乾隆元年直隶大兴雇工辛大“上街卖工夫”。
乾隆二年广东钦州雇工梁连贵“在峒利墟觅工”。
乾隆十三年山西阳高雇主张世良、梁祝“在街前觅人锄地”。
乾隆十六年五月山西阳高雇工滑大、董三成等“都在市上寻活做”。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四川营山县雇工广云俸“兄弟四人在西桥场寻工”。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奉天开原清原屯雇工徐秉忠进城到“功夫市”
卖工夫。
乾隆五十五年四月直隶昌平州雇工刘四等七人在市“被雇锄地”。
乾隆五十六年六月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