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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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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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法的约束。但如果我们考虑的是统治的权利而不是统治的运用,那么主权便仍然操在大祭司手中,因此,不论人们对士师(上帝特别拣选出拯救背叛他的子民摆脱敌手的人)有什么样的服从,都不能用来作为理由反对大祭司在政治与宗教的一切事务中的主权权利。诸士师和撒母耳本人对于政府所具有的使命都不是一般的使命,而只是特殊的使命;以色列人服从他们不是由于义务,而是由于尊敬他们在智慧、勇敢或至福中所显露出的神宠。因此,直至那时为止,管理政治和宗教的权利原是不可分割的。

    继士师之后出现的是国王,以往宗教和政治的一切权力都属于大祭司,现在则属于国王。原因是这样:原先统治人民的主权,不但由于神的权力、而且也由于以色列人所立的特殊的约而属于上帝,以及在他之下作为他在地上的代治者的大祭司;这种主权后来被百姓抛弃,并得到了上帝自己的承认。因为当他们对撒母耳说:“求你为我们立一个王治理我们,和列国一样”(见《撒母耳记上》第viii章第5节)时,意思就是说他们不愿再由祭司以上帝的名义发布命令进行统治,而要由一个人用管辖列国的那种方式管辖他们。这样一来,当他们废除有君尊的大祭司时,也就废除了那种特殊的上帝的政府。然而上帝对这一点是同意的,他对撒母耳说:“百姓向你说的一切话,你只管依从,因为他们不是厌弃你,乃是厌弃我,不要我作他们的王。”(见同章第7节)他们象这样就抛弃了上帝,而祭司则是根据上帝的权力进行统治的,于是留给祭司的权力就只是国王高兴准许他们具有的权力,其大小要看国王的好坏而定。至于世俗事物的管辖权则显然完全操在国王手中,因为在同章(第20节)中他们说:“要一个王来统治他们,使他们象列国一样,有王治理他们,统领他们,为他们争战。”也就是说:国王无论在平时和战时,都将具有全部的权力。这权力中还包括着管理宗教事务的权力;因为当时关于宗教的管理,上帝没有其他的话可作为依据,而只有摩西的律法,这就是他们的世俗法。此外,我们在《列王记上》(第ii章至第27节)中看到:“所罗门就革除亚比亚他,不许他作耶和华的祭司”因此,他便有权管辖大祭司,正象他有权管辖其他臣民一样,这便是宗教最高权位的一大明证。我们(在《列王记上》第viii章中)也看到他把殿宇奉为圣,他为上帝的民祝福、并亲自制定将一切教会和祈祷殿堂奉为圣时所用的杰出的祷文,这也是宗教最高权位的另外一大明证。同时,我们在《列王记下》(第xxii章)中也看到,当殿宇中所发现的律书发生问题时,并不由大祭司决定,而是由约西亚派遣他和其他人到女先知户勒大那里去询问,这又是宗教最高权位的另外一大明证。最后,我们在《历代志上》(第xxvi 章第30节)中看到,大卫使哈沙比雅和他的兄弟(希伯伦族人)在约旦河以西的以色列人中当官员,“办理耶和华与王的一切事情”。同样的情形,在同章(第32节)中我们又看到他派另一些希伯伦族人“在流便支派、迦得支派、玛拿西半支派中、办理神和王的事”,这些人都是住在约旦河外的其余的以色列人。这难道不是兼具他们所谓的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在这种提法下就会被分割)的全面权力吗?总起来说,从上帝国最初建立起到巴比伦被虏时止,宗教最高权力和世俗主权一直是一并存在于一个人手中,祭司的职位在选出扫罗为王以后就是副贰之职,而不是主管之职。宗教和政治的管辖问题就其权利而言,虽然首先是统辖于大祭司手中,俟后则统辖于列王手中,然而根据同一部《圣经》看来,百姓并不理解这一点。

    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可能还是绝大部分人、只是在他们看到大奇迹或统治者事业中具有伟大的能力或至福(这就相当于奇迹)时才充分地相信摩西的名或上帝与祭司的交谈;

    每当统治者使他们感到不满时,他们就乘机指摘政务或宗教事务,以便更换政府或任意背叛其从属关系;这样就时常产生内乱、分裂和国家的灾难。比方说,在以利亚撒和约书亚死后,下一代的人没有见过上帝的奇迹;而只能凭自己微弱的理智去判断;他们不知道自己受到祭司国之约的约束,不再理会祭司的命令或任何摩西的律法,而是各人任意而行。在世俗事务方面则服从自己不时认为可以把自己从邻国的压迫下拯救出来的人。他们不象他们应作的那样,去祷问神谕,而是看到一些男男女女预言未来,心里胡乱猜想他们是先知,于是就去求问他们。他们的教堂里虽然有偶像,但要是有一个利未人作教堂祭司,他们就解释说敬拜的是以色列人的上帝。

    后来他们要求象列国一样有一个王治理他们,然而却不是打算背离对他们的王——上帝的敬拜;他们是对撒母耳的儿子办事不公感到失望,要求有一个王为他们审理世俗案件,而不是要让国王改变由摩西在他们之中宣教建立(他们自认为如此)的宗教。所以他们就老是保留着一个法律或宗教方面的口实,以便在他们有希望得势时摆脱从属关系。百姓请求立王,撒母耳不悦(因为上帝已经是他们的王,而撒母耳则只是在上帝之下具有统治权),但当扫罗不听他的话根据上帝的命令去杀亚甲时,撒母耳就行膏礼另立大卫为王,从扫罗的继承人手中把王位继承权接过来。罗波安不是偶像崇拜者,但当人民认为他欺压百姓时,这一世俗问题的口实就使十个支派叛离他而归于偶像崇拜者耶罗波安。一般说来,在犹太和以色列人诸王的全部历史中,都有先知始终管制着国王侵犯宗教的事,有时也管制其国政的失误。比如《历代志下》(第xix章第2节)中便记载先知耶户谴责约沙发王帮助以色列王攻打叙利亚人。《以赛亚书》(第xxxix章第3—7节)中记载以赛亚谴责希西家王把财物给巴比伦使者看。根据这一切看来,政治与宗教的权力虽然全都操在国王手中,但除开由于自己天赋特厚或享有至福因而福泽逾恒的人以外,在运用这两种权力时没有不受辖制的。因此,从这些时期的实际情形看来,我们并不能得出任何论点说明宗教的最高权力不操在国王手中;除非是认为这种权力存在于先知手中,并作出结论说:由于希西加在天使像之前向上帝祷告,当时没有从天使像那里得到回答,后来是由先知以赛亚作了回答,所以以赛亚便是教会的最高首领;或者说,由于约西亚关于律法的书问了女先知户勒大,因之除了户勒大外他和大祭司便都对宗教事务不具有最高权力。这种看法我认为任何圣师都不会有。

    犹太人在巴比伦被虏时根本没有国家。回来后虽然和上帝重新立了约,但却没有应许服从以斯拉或任何其他人;不久之后他们就成了希腊人的臣民、(他们的宗教在希腊人的风俗和魔鬼学以及希伯来神秘哲学教义的影响下大为腐败),其情形使人从当时政治和宗教两方面的紊乱局面中看不出任何有关这两方面的最高权力谁属。因此,就《旧约》来说,我们便可以作出这样一个结论:任何人在犹太人中具有国家主权时,在上帝的外在敬拜事务方面也具有最高权力,并代表上帝,也就是代表上帝圣父;只不过在上帝没有派他的独生子耶稣基督降人世,为人类赎罪,将其带入永存不朽的天国并永远得救以前、上帝并不称为圣父。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章中加以讨论。   

    第四十一章 论我们神圣救主的职分  

      我们在《圣经》中看到,弥赛亚的职分共分三部分,第一是赎罪者或救主的职分;其次是牧者、劝谕者或宣教者的职分,也就是上帝派来使其选入救恩的选民皈依的先知者的职分,第三是国王或永恒的国王的职分,但却是在天父之下为王,正和摩西以及诸大祭司在各人的时期中的情形一样。与这三部分职分相应的有三个时期。为我们赎罪是在他第一次降临的时候牺牲了自己而实现的,那次他为我们的罪在十字架上贡献了自己的生命。使我们皈依于主的工作在当时由他自己进行了一部分,现在还有一部分由代理他的教士进行,而且将一直继续到他重临人世时为止。在他重临人世以后则将开始他对选民的荣耀的统治,这种统治将永不衰替。

    在赎罪者(就是为我们的罪付赎价的人,而这种赎价就是死)的职分上,他象上帝所要求的那样牺牲了自己,因而担当并带走了我们的罪孽。从严格的正义观点说,一个人虽然没有罪,但他的死并不能补赎所有人的过犯;只是由于上帝的仁慈,才规定了这种在神恩的悯恤中予以接受的赎罪牺牲。

    在《旧约》中上帝规定(见《利未记》第xvi章)每年应当为所有的以色列人赎罪一次,包括祭司和其他人在内。为了这一点,亚伦要单独为自己和祭司们宰杀一条小公牛;至于其他的人,他就要从他们那里接受两头公山羊;其中一头予以宰杀,另一头是替罪的山羊,他要把两手按在羊头上、忏悔以色列人诸般的罪孽,把这些罪全都归在羊的头上,然后派一个适当的人,把它送到旷野里,让它在这儿带着他们一切的罪孽逃逸而去。正如上帝可予接受牺牲一只羊就足以作为全体以色列人赎罪的代价一样;由于上帝并没有要求更多的东西,所以救主的死就足以作为全体人类赎罪的代价。在这儿对救主基督受难的描写,就象在以撒的祭献或他在《旧约》的任何其他象征一样描写得分明。他一方面是祭献的羊,同时又是替罪的羊;试看《以赛亚书》(第1iii章第7节)中就说:

    “他被欺压,在受苦的时候却不开口,他象羔羊被牵到宰杀之地,又象羊在剪毛的人手下无声,他也是这样不开口。”在这儿他便是祭献的羊。同章(第4节)中说:“他诚然担当我们的忧患、背负我们的痛苦。”(在第6节中)又说:“上帝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他身上”。这样说来,他便是替罪的羊了。该章(第8节)中说:“他从活人之地被剪除,是因我百姓的罪过”。在这儿他又是祭献的羊。此外,(在第11节中)又说:“他要担当他们的罪孽”。于是他便又是替罪的羊。因此,上帝的羔羊便相当于这两只羊(祭献在于他的死,而担当着罪逃去则在于他的复活)他被天父适时地接上天,并在其升天中从人类的住处移去。

    由于赎罪的人在未作出补赎或付出赎价以前对于所赎的东西并没有权利,而上述的赎价则是赎罪者的死,所以我们就显然可以看出:我们的救主作为一个人而言,在他受难而死以前,也就是当他在地上肉体转化时,就不能成为他所赎的人的王。我的意思是说,当时他不能由于信徒在受洗中和他立的约而成为现世的王。然而由于他们在受洗中和上帝重新立了约,所以便有义务在他愿意掌管王国时把他当成天父之下的国王服从。由于这一点,救主本人就曾明确地说过:“我的国不属这世界”(见《约翰福音》第xviii章第36节)。由于《圣经》中只提到两个世界:一个是现在的世界,它将一直存在到审判之日,因之这一日也就称为最后的审判日;另一个是审判之日以后出现新天新地时的世界。所以,基督的王国就一直要到普遍复活之后才会开始。我们的救主在《马太福音》(第xvi章第27节)中说:“人子要在他父的荣耀里,同着众使者降临。那时候,他要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这话所指的就是这事。按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便是执行国王的职务,而这一点却一直要到他在他父的荣耀里,同着众使者降临时才会实现。救主曾说:“即使文士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则凡他们所吩咐你们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见《马太福音》第xxiii章第2节)。当他说这话时,他便清楚地说明,在那个时候他不把王者的权力归于自己,而归于他们这些人。在下列的话中,他的意思也是一样,他说,“谁立我做你们断事的官给你们分家业呢?”(见《路加福音》第xii章第14节)。“我来不是要审判世界,乃是要救世界”(见《约翰福音》第xii章第47节)。但我们的救主降临今世为的是他将成为未来世界的王和断事的官,因为他是弥赛亚,也就是基督,也就是受膏的祭司和上帝的主权者先知;这就是说,他将具有先知摩西和继任摩西的大祭司以及继大祭司而起的诸王的权力。圣约翰曾明确地说过:“父不审判什么人,乃将审判的事全交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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