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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那次的集会结果还算圆满。就我记忆所及,那次会议还决定了 以后每周或者可能时每月开一次这样的会。这种会大体是按时举行了,会上 大家还自由地交换了意见。结果是,凡是当时住在比勒托里亚的印度人,没 有一个我不认识,他们的情况我也没有不熟悉的。这就推动了我去见比勒托 里亚的英国监督官贾科布斯·戴·韦特先生。他很同情印度人的处境,但他 没有什么势力。虽然他答应尽力帮助我们,还请我需要的时候随时去找他。 这时我便写信给铁路当局,告诉他们,就是根据他们自己的规章,印 度人所受的旅行限制是不公正的。我得到了一封回信说:印度人只要是服装合式的,都可以买头、二等车票。 这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谁的服装才算“合式”,决定权仍然操诸于站长。 这位英国监督官给我看过一些有关印度人事务的文件。铁布赛以前也给我看过类似的文件。我从这些文件里得悉,印度人是如何残酷地被驱逐于 奥伦治自由邦之外。
总之,我在比勒托里亚的居留使我有可能就德兰士瓦和奥伦治自由邦 的印度人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的研究。我并没有想到这 个研究以后对我会有那么大价值,因为,我本来打算年底就回国,或者更早 一些,如果那件案子年前可以结束的话。
然而,上帝却另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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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苦力”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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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要充分描述印度人在德兰士瓦和奥伦治自由邦的情况是不合适 的。谁要愿意充分了解那里的情况,我建议他读一读我所写的《南非非暴力 抵抗运动史》。可是,在这里提纲挈领地谈一谈还是必要的。
奥伦治自由邦的印度人,由于 1888 年或者更早的时候所订立的一个特 殊的法律,而被剥夺了所有的权利。如果他们想在那里住下去,他们只有到 旅馆去当招待员或者做一些其他类似的卑贱工作,才有可能。做生意的都被 赶走了,虽然也给了一点点名义上的赔偿。他们请愿,递了申诉书,但是没 有下文。
1885 年德兰士瓦通过了一个非常严酷的法律,1886 年略有修改。根据 这个修订过的法律,所有的印度人到德兰士瓦都得交纳三英镑的人头税。除 非在特别划给他们居住的地区内,他们不得私有土地,而实际上即使在这种 地区内,他们也没有土地的私有权。他们没有选举权,所有这一切都是根据 那个为亚洲人而立的特殊的法律,其他适用于有色人种的法律对他们也有 效。根据这些法律,有色人种,印度人都不得在公共的人行道上行走,如果 没有许可证,不得在夜间九时以后出门。这最后一项规定,对印度人来说, 是很偏激的。凡被认为是“阿拉伯人”的人,作为一种优待,都可以免受这项规定的约束。这么一来,谁能享受优待自然就要仰承警察的鼻息了。 那时我得经受这两项规定的效验。我常常在夜间和柯慈先生外出散步,我们很少在十时以前回家。如果警察把我抓起来了,那可怎么办呢?这个问 题,柯慈先生比我还关心。他给他们的黑人仆人发过通行证,可是他怎么可 以发给我?只有做主人的才可以发许可证给他的仆人。即使我要一张通行 证,而柯慈先生也打算发给我,他也不能这么干,因为这是犯法的。
于是柯慈先生或者他的一些朋友便带我到当地的检察长克劳斯博士那 里,原来我们还是校友。我需要有一张通行证以便夜间九时以后出门这件事, 使他忍受不了。他对我表示同情。他并没有下令发给我通行证,却给了我一 封信,授权我在任何时候出门,警察不得干涉,我出门的时候,身上总是带 着这封信。我从来没有用过这封信,但这只能说是意外。
克劳斯博士请我到他的地方去,我们可以算是朋友了。我偶尔也去拜 访他,我得以认识他的更有名的哥哥——约翰内斯堡的检察官,就是由于他 的介绍。波耳战争期间,他因密谋刺杀一个英国军官而被军事法庭判处七年 的徒刑,还被禁止执行律师业务。战争结束以后,他被释放并恢复了名誉, 重新获准在德兰士瓦当律师并执行律师业务。
这些关系后来在我的公众生活中对我很有用,并且大大便利了我的工 作。
关于使用人行道的规定,其结果对于我是相当严重的。我常常走过总 统大街到一块空旷的地方去散步。克鲁泽总统的房子就在这条街上,是一栋 非常普通、不惹人注意的建筑物,没有花园,并且同周围房子差不多。比勒 托里亚有很多百万富翁的房子比他的要豪华得多,而且四周都是花园。克鲁 泽总统的俭朴的确是有口皆碑。只有在门前放哨的一名警察表明它是某某官 员的房子。我总是沿着人行道不声不响地走过这个站岗的警察。
这时站岗的警察是常常轮班调换的。有一次有一个警察没有任何警告, 甚至并不叫我离开人行道,便把我推开,并且把我打到街上去。这使我惊慌 失措,我还没有来得及责问他的行为,正遇上骑马走过的柯慈先生,他招呼 我说:“甘地,我什么都看见了。如果你到法院里去控告这个人,我将乐意作 你的见证人。你受到这样粗暴的殴打,我觉得非常遗憾。”
“你不必难过,”我说道:“这个可怜的人晓得什么呢?每一个有色人种, 在他看来全都一样。无疑地,他对待黑人也象他对待我一样。我已立意不为 任何个人的疾苦打官司,所以我不打算控告他。”
“你为人就是这样,”柯慈先生说道:“可是你得好好考虑一下,象这种 人我们必须给他们一点教训才行。”于是他便对这个警察讲话并加以申斥。 因为警察是波耳人,他们讲的是荷兰话,谈些什么我听不懂。但是他却对我 道歉了,这原是不必要的,我已经宽恕他了。
然而从此我再也不走这条马路了。总归会有别人来接替这个人的工作, 由于不知道发生过这件事情,他们还会干出同样的事来。为什么我还要再吃 一次不必要的亏呢?因此我挑选了另一条路散步。
这件事加深了我对于印度侨民的感情。我为这些条例会见了英国监督 官以后,便和他们研究是否就这一类的案子来一次控告,如果大家觉得需要 这样做的话。
因此我便对印度侨民的艰苦情况进行了密切的研究,不但就此读了很多材料,听了很多谈话,而且经过了亲身的体验。我明白南非不是一个有自 尊心的印度人住得了的国家,如何才能使这种情况获得改善,便成为越来越 使我操心的问题了。
然而当时我的主要任务却是关心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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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准备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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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比勒托里亚那一年,是我一生最宝贵的经历。我在这里有了学习 公众工作的机会并且获得了某些工作能力。在这里,我的宗教精神变成了一 种活力;我得到了律师业务的真正知识,也是在这里。在这里我所学习的也 就是一个资历还浅的律师向一个富有经验的律师所学的。在这里我还得到了 一种信心,相信自己做律师总不致于失败。我获得了律师成功的秘诀,也是 在这里。
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不算小,牵涉到 40,000 英镑的得失。因为它 是由商业交易引起的,所以里面涉及许多琐碎的账目。有一部分要求是根据 已经交付的期票,另一部分是根据对方交付期票的特别承诺。被告的辩护是 说这些期票不是用合法的手续取得的,而且缺乏充分的理由。这个微妙的案 子充满了无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延聘了最有才能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因此我有一个 很好的机会研究他们的工作。给律师准备原告的案由和挑选一些有助于他的 案子的事实,这工作是由我负责的。能够因此看到我所准备的材料有多少是 为律师所采纳,又有多少是被舍弃的,同时也可以看到律师所准备的材料究 竟哪些是由法律顾问所采用的,这对我的确是一种教育。我懂得这种准备工 作会给我相当的理解力和运用证件的能力。
我对这个案子有着极为浓厚的兴趣。我的确是把全副精力都投进去了。 我把所有关于这些交易的文件都看过了。我的当事人是一个极有才干的人, 他对我是绝对信任的,这使我的工作轻易得多。我对簿记学进行了相当研究。 我的翻译能力也有提高,因为来往信件大部分是古遮拉特文,需要翻译。
虽然我在前面已经说过,我在宗教问题和公众工作中具有热切的兴趣, 也常常分出一部分时间用在这些事务上,这却不是我当时主要的兴趣。我主 要的兴趣还是为这件案子作好准备工作。读法律书籍,必要时查考法律案例, 总是我首先要做的。结果,我对于这件案子的了解,恐怕连原告和被告都比 不上,因为双方的文件都在我一个人手里。
我想起已故宾卡特先生的话,他说事实只占法律的四分之三。这种说 法后来被已故南非著名的律师李昂纳先生充分地证实了。在我所经办的一件 案子里,我发现我的当事人的理由虽然是充足的,法律却似乎不利于他。我 没有办法,便去请教李昂纳先生。他也觉得这件案子的事实方面是非常强有 力的,他突然喊道:“甘地,我晓得怎么办了:如果我们照顾了一个案子的 事实方面,法律方面就可以听其自然。让我们钻到这件案子的事实方面去 吧。”说完这几句话以后,他叫我就这件案子作进一步研究,然后再去找他。 我回来把事实重新作一番推敲,我的眼光就完全改变了,同时我在无意中还 找到了一件和这个案子颇相类似的南非旧案例。我喜出望外,去见李昂纳先 生,告诉他一切。“对了,”他说道:“我们将打赢这场官司。不过我们要弄 清楚,是那个法官经办这个案子。”
当我在为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进行准备的时候,我还不能充分理解 事实竟有那么大的关系。事实就是真理,我们一旦依附了真理,法律自然就 会来帮助我们了。我知道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事实方面的确是极为有力 的,因此,法律方面当然是有利于他的。然而我也晓得,如果官司继续打下 去,原告和被告双方就会同归于尽,而他们彼此都是亲戚,又是同多。谁也 不知道这件案子要到什么时候才能了结。如果让它继续在法庭里弄个水落石 出,它可能无限期地打下去,这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所以,如果可能的话, 双方都希望立即了结这个案子。
我去见铁布赛,劝他去找人仲裁。我建议他去见他的法律顾问。我向 他提议,如果能找到一个双方可以信任的仲裁人请他出来公断,这件案子就 可以迅速获得解决。律师费急速地增长,当事人虽然都是大商贾,也经受不 了这么庞大的支出。这件案子占有了他们过多的注意力,使得他们连做别的 事情的时间都没有了。同时相互间的恶感也在稳步上升。我对于这种职业感 到厌恶。双方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当然是各自找寻法律根据来支持他们的当事 人。我也是第一次看到胜诉的一方永远收不回来因此而破费的一切代价。根 据诉讼费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固定的费用范围,律师和当事人之 间的实际费用则高得多。这是我所不能忍受的。我感觉我的责任是使双方重 归于好。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使他们和解。最后,铁布赛总算同意了。仲裁 人是委定了。双方在他面前申述案子,结果达达·阿布杜拉获胜。
然而这并没有使我满足。如果我的当事人要求对方立刻赔偿,铁布赛 一定不可能全数付清。旅居南非的波尔班达弥曼人有一条不成文的法律,就 是宁肯死亡而不愿破产。要铁布赛全部付清 37,000 英镑和讼费是不可能的。 他决不愿意少付一个铜板,而他又不愿意宣布破产。这只有一个办法,就是 达达·阿布杜拉同意他分期偿付为数不大的款项。这一点他倒是慷慨地答应 了,时间也拖得很长。取得分期付款的让步,对我来说,比促使他们同意仲 裁还要困难。可是双方对于这个结局都很满意,双方也因此获得舆论的推崇。 我的快乐是不可言喻的。我已经学会了法律的真实的实践,学会了掌握人性 之善良的方面而深入人们的心灵。
我懂得了律师的真正职责是使有嫌隙的双方言归于好。这个教训是这 样深深地铭刻在我的心里,以至在我执行律师业务的二十年间,大部分时间 都花在促使成千的案件私下妥协。我这样做毫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