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意志是自由的,有可能张冠李戴。〃迷信和虚伪的人最易获得虔诚的名声〃。以下便是对以上大纲的考察。关于其题目的评注我看到在其题目中包含着一个许诺,不仅要对理智心灵下一些空洞的定论,而且还要作出解释。所以我们相应于这篇大纲中应包括的作者的全部或至少是主要的观点,来揭示其论证而不仅仅证明其论证,此外则不应包含其他内容。这里他将理智心灵称为人类意识,这一点我同意,因为这样便避免了关于心灵一词的混乱意义,并在这一意义上是追随我的看法的。
关于其各个条文的评注第一条中他似乎是在给理智心灵下一个定义,但并不成功,因为他忽略了相同的属性(如意识是物质实体、形式或其他什么时),而只讨论了意识的特性。关于特性的讨论,他沿用了我的观点。就我所知,我是第一个主张意识只是思维的机能和内在的渊源(即思维)的人。
第二条中,他开始对意识的种类进行探讨,说〃从自然规律的角度看,意识可以是一种实体,也可以是一种肉体物质的形式。〃这种断言包含了一个矛盾的地方,就如同他说:〃自然规律允许一座山有峡谷而存在,也可以没有峡谷而存在〃。因为我们必须对那些就性质而言可以改变的事实和不可改变的事物加以区分,前者如现在我或者在写,或者不在写;一个人是慎重的,而另外一个人则是莽撞的;后者则包括哲学家们普遍承认的与任何事实本质有关的所有东西。
当然,关于可能性的东西我们可以说自然规律允许其以这样或那样形式发生——例如我现在或者在写作,或者不在写作。但是如果目前的问题是某事物的根本性质的话,再说自然规律允许其本质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话,则很显然是自相矛盾和愚蠢的。说山没有峡谷就不是山,并没有适当地说明山的性质;同样,说人类意识就是它的现实,也就是说如果它的现实是物质实体的话,人类意识就是物质实体,或者如果它的现实是肉体实体的形式的话,人类意识就是一种肉体实体的形式,也没有适当地说明人类意识的性质。而这正是我们的朋友所努力要向我们证明的。为证明这一点,他还引用这样的话:〃如果我们同意其他一些哲学家……〃这里〃其他哲学家〃很显然是指我本人,因为我是第一个认为思维是非物质实体的,广延性是物质实体主要特性的人。但是我并没有说这些特性内在于实体之中,就像存在于不同于特性的主体之中。这里我们必须说明〃特性〃就是〃形式〃。我们将自然赋予任何事物的性质称为特性,无论它是可变的一种形式,还是不变的属性,例如上帝有多种特性但没有形式。因此实体的特性之一,就是属性是独立存在的。
例如,任何有形物体的广延在其内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果该物体是球体的,球体就是其延展的一种形式;如果是正方体的,就是另一种形式,但广延本身,作为这些形式的主体,自身并非物质实体的一种形式而是其属性,因为承认同否认是不同的思维形式,等等。但思维本身不能认为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实体性质组成之一的属性。思维是不同形式的内在源泉。我们所面临的是,思维是物质性的还是非物质性的问题。他补充说〃这些特性彼此互异,但并不排斥〃。这里又有一个自相矛盾的地方,因为当问题是关于组成实体本性的属性时,这些属性的差别就是它们的对立。一旦我们承认〃这个与那个不同〃,我们就等于是说〃这个不是那个〃,是与非显然是对立的。〃因为它们并非彼此对立〃,〃而是彼此不同,我们没有理由说意识不是和广延共存于同一主体的属性,虽然一种属性并不包含在另一属性概念之中〃。这段话中有一个明显的错误,因为他就所有可能的属性下了一个结论,这种结论只是在正确形式下有效。而他却并没有证明意识或思维内心原则是这样一种形式。相反,从他的第5条中,又表明意识不是一种形式。关于其他构成事实性质的特有属性,我们也不能说这些彼此互不包含的不同属性是共存在同一主体之中。因为这就等于说同一主体有两种不同的性质,这是自相矛盾的,至少当我们讨论的是单一而不是复合主体时是自相矛盾的。
这里有三点应加以注意,如果掌握这三点,作者就不会犯这样明显的错误了。
一、根据形式的原理,虽然我们可以轻易地理解一种实体,而不必考虑一种形式,我们却不能脱离其所属的实体而考察理解一种形式。(就像我在《哲学原理》第一部第61条中解释的,就这一点所有的哲学家均有共识。)然而第5条说明我们的朋友并没有遵守这一原则。他说〃我们可以怀疑肉体的存在,但并不怀疑意识的存在〃。所以我们可以脱离肉体理解意识,据此,意识不是肉体的形式。
二、单一和复合实体的区别。复合实体是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截然不同的独立的属性的实体,单一实体则是不包含这些属性的实体。因此,显然我们看到的只包含各种形式的广延的便是单一实体。同样,只含有思维,虽然是不同形式的,也是单一主体。我们所看到思维和广延共存的是复合主体,是一个由心灵和肉体构成的人。而我们的作者似乎认为,人只是肉体,意识不过是肉体的一种形式。
三、必须注意在由许多物质实体构成的主体中,总是有一种实体占主要地位。这一点上我们将其余的实体看作是形式,例如一个穿衣的人可以看作是人和衣服的一种复合,但衣服同人比较只是一种形式,虽然外套也是实体。同样我们的作者也许在心灵和肉体复合体——人之中将肉体看作主要地位的因素,而将无活力的思维看作一种形式。但这样就认为意识或肉体思维是与肉体相同的实体。这种想法是很愚蠢的。
作者努力通过以下三段论的方式加以证明上述原则:〃任何我们可以感悟的都能存在。而意识可以被认为是前述一种(实体或肉体实体之形式);因为这些都不矛盾,所以……〃这里我们必须注意,〃任何我们可以认识的都存在着〃这一原则必须认真谨慎使用,虽然这一原则是我的观点,并且只是关于一个包含实现事物可能性的清晰明确的概念。一个人很容易被一些偏见所迷惑而轻易地认为他理解了事实上他并不理解的事实,我们的作者正是这样的。当他坚持同一事物含有两种彼此不相容的性质之一,这种说法并不矛盾时,他就是这样。如果他只是说他没有理由相信人类意识是非物质实体而不是一种物质实体的形式的话,或许还可原谅他的无知;如果他说人类大脑尚不能发现证明任何两种可能性的理由的话,他的无知也当然可以理解;而他这么说也不会包含自相矛盾的地方。但是他却说〃自然法则允许同一事物是一实体或一形式〃。这些话纯属自相矛盾,也说明了他头脑的混乱。第三条中他说明了他对于我的观点的判断。因为正是我提出〃人类意识可以清晰地、明确地被看作是一种区别于肉体实体的一种实体〃,然而我们的朋友声称我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他也只是建立在前文所论述的自相矛盾的观点之上。对此我不予理睬。我也不准备考察〃必然地〃或〃事实上〃这些意义含混的用词,因为它们并不重要。
另外,我也不便就第四条中关于《圣经》的说法进行考察,以避免被看成赞成检查他人宗教信仰的权利。但我还有其他要说:这里人们必须对三类问题加以区分。一些事实是仅凭信仰即可相信的,如耶稣复活,三位一体等。另外的一些,虽然有信仰的成分,但却可以通过自然理性加以考察。这些中间包括传统的神学家所列的上帝的存在以及意识与肉体的区别。最后,还有一些事实根本不属于信仰的范围而只能以人类理性来观察。例如求一个圆的面积或通过点金术来寻得黄金。就像有些人因为他对《圣经》错误地理解而滥用其内容甚至用它来解答第三类问题一样;也有些人否认《圣经》的权威,用哲学来解答第一类问题。但尽管如此,所有的神学家都认为第一类问题也应符合自然法则,并为了证明这一点而穷尽其毕生精力。而关于第二类问题,神学家们不仅认为这些应完全符合自然法则,而且还要求哲学家们以人类头脑所产生的理论来加以解答。但是我从未听说任何人坚信自然律会允许任何与《圣经》有抵触的现象,除非这人是想间接说明他根本不相信《圣经》。因为在我们成为基督徒之前,作为人,我们也不相信任何人都应该认真地接受那些他认为与构成人的理性相左的意见,即使是为了实现其基督徒的信仰。但也许我们的作者并不暗示这一点,因为在他眼中,〃通过对自然的研究,一些人会对《圣经》中以神启的方式向我们昭示产生怀疑〃。这里我发现一个双重矛盾。首先,在这里他假定同一事实的根本性质,从研究自然的角度看是可怀疑的,并相应的是可变的,虽然同一事实的根本性质必然是不变的(因为如果假设是可变的话,该事物便成为另一个不同的事物有另外一个名字)。第二个矛盾之处在于〃一些〃这个词,因为自然对所有的人来说是相同的,那么对于〃一些人〃是可怀疑的事实,在自然那里则是无可怀疑的。第五条应该和第二条而不是与第四条相联系。因为在这里作者并不围绕神启而是围绕意识的性质——它是实体还是形式。为了证明意识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他企图反驳我的一种观点。我认为我们不能怀疑意识是否存在,因为从怀疑这个事实本身看,我们的意识就是存在的,但是同时我们却可以怀疑任何一种物质是否存在。因此我得出结论,很显然我们将意识看作一种存在或实体,而甚至同时可以假设没有任何身体的概念也否认任何物质的存在。据此,意识的概念并不需要身体的概念为前提。而他却否认这种论点,认为〃这仅证明了只要我们对肉体持有怀疑,我们就不能说意识是肉体的一种形式〃,这里可以看出他根本不懂哲学家们所说的〃形式〃。因为一种形式的性质是:如果脱离了其所属的事实的概念,那么形式的概念也是根本无法想象和理解的。这一点我在文中已予以说明。然而,我们的朋友却说意识有时可脱 离肉体而被认识,也就是说,人们对肉体持有怀疑,据此荒谬地归纳出意识不能说是肉体的一种形式。另外关于对某一事物根本属性或性质的正确认识当然是正确的,而他却声称〃自然法则允许意识只是肉体的一种形式。〃这两 种说法显然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第六条中所要表达的意识我至今仍无法理解。当然我记得在学校时听到的意识是有机身体的一种活动,但直到今天我才第一次听到意识被称为〃有机的〃。因此我请我们的作者原谅我,我解释的一些猜想,并不是正确的事实,仅仅是一些猜想,因为我对这一点并无任何确切的把握来发表评论。我在这里似乎看到两个无法自圆其说的观点。第一个是说人类意识截然不同于肉体,作者公开声称这一点,但根本没有加以证明,而只是说《圣经》的权威才能证明这一点。
另外一个是说同样是人类意识,在所有其活动中是〃有机的〃或工具性的。也就是说,意识不是自己活动的,而是肉体所使用的以加强其部分和其他肉体的形式。因此,他事实上说,意识只不过是肉体的一种形式。在我看来,似乎他所有的论证都是仅仅为了证明这一点。我想这两点如此对立,显然作者不会希望同时证明它们以使读者信服。他只是将它们巧妙地合为一体以便使那些头脑简单的读者得到某种满足,并以其对《圣经》权威的肯定来取悦其神学家朋友。同时,聪明的读者也许认识到当他说〃意识截然不同于身体时〃,他是在表达相反的意思。事实上他彻头彻尾地相信意识只是一种肉体的形式。在第七条和第八条中,他又在正话反说,而且在第九条的后半部分中,他仍然保留了这种苏格拉底式的方式,但在该条前半部分他为其断言加了理由,下面将对此认真研究。他说〃就自然显示的范围来看,我们是否真正认识任何物质是可怀疑的〃,同时他的理由是〃想象的事物和现实的事物对意识的影响是相同程度的〃,如要证明这一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必须认为我们根本没有合理意义上的任何理解,而只是一些通常称为〃常识〃的东西。这就意味着想象的事实和真实的事物其印象是相同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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