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卡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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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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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许会有好些人感到惊奇,不知道我们为什么在探讨如何使自己更适合于众真理中互相演绎的时候,略去了辩证论者们认为只要规定人类理性遵照某些修辞形式、就可以统辖人类理性的那一切准则。他们的结论必然是:理性要是遵从(这种办法),即使它在某种程度上乐意不去专心致志、认真考虑(如何)推论,也可以凭借修辞形式而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我们略去那些准则,是因为我们已经发现真理往往不受它们的束缚,恰恰是那些运用这些准则的人自己作茧自缚;别人倒并不经常这样。我们甚至体验到:一切诡辩,哪怕是最有锋芒的,通常也欺骗不了任何运用自己的纯理性的人,而只能欺骗诡辩家自己。



因此,我们应该力戒当我们探究某一事物的真理的时候,让我们的理性随便乐意什么,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摒弃那些修辞形式,把它们当作使我们达不到目的的障碍;我们还应该寻求一切助力,使自己得以把思想保持专注状态,就像以下(各道命题)将表明的那样。那种修辞术对于认识真理毫无助益。为了更透彻了解这一点,应该注意:辩证论者按照修辞术规则是结构不出任何达到真理的三段论式的,如果他们没有首先掌握构造材料,即如果他们没有事先知道自己要用三段论式演绎出什么真理的话,由此可见,他们使用那样的一种形式,是不可能发现任何新鲜东西的。因此,一般辩证论对于希望探求事物真理的人毫无用处,只能用来比较容易地向别人陈述早已知道的道理。为此,必须把它从哲学转移到修辞学中去。


原则十一



在察看了若干单纯命题之后,要想从中得出其它推论的话,不妨以连续的毫不间断的思维运动把那些命题通观一遍,考虑它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也不妨择出若干来尽可能清楚地全面加以构想。只有这样,我们的认识才可以更加确定得多,心灵的认识能力才可以大为提高。



现在是更加清楚地阐述在原则三和原则七中说过的心灵的目光的时候了。前面,我们曾在一个地方说它与演绎相反,在另一个地方我们只说它与列举相反,而对列举我们的定义是:根据互不关联的许多事物作出的综合推论;在同一个地方,我们还说过:单纯演绎从一事物到另一事物,是用直观作出的。我们必须这样提,因为我们要求的是用心灵来察看两个事物,也就是说,必须使人清楚而明确地理解命题,而且必须是全面一下子理解,而不是逐一理解。而演绎,如果我们按照原则三所述予以看待,似乎不是全面一下子作出的,而是通过某种心灵运动,从一事物推论到另一事物。所以,我们在那个地方说它是截然有别于直观的。但是,如果我们稍加注意,(就可以发现)演绎一旦完成,如原则七所说的那样,它就不再是任何运动,而是运动的终止。因此,我们假定:当演绎是简单而一目了然的时候,我们用直观就可得知,当它是繁复错综的时候则不能;后者,我们称为列举,又称归纳,因为这时候悟性不能一下子全部把它囊括,要确证它,必须在某种和谐上依靠记忆,其中必须记住对于所列举的每一部分的判断,根据所有各部分的判断就可以综合为另一个单一判断。



我们必须作出这些区别,这样才便于进一步来阐明本原则,因为,原则九仅仅论述心灵的目光,原则十仅仅论述列举,而本原则,则阐述这两种作用怎样互相支持,相辅相成,以致于它们通过某种专注地直观每一事物、进而直观其它事物的思维运动,似乎同时成长而合为单独一个作用了。



这是具有双重效用的,即,既可以更为确定地认识我们所要达到的结论,又可以使我们的心灵更适合于发现其它结论,因为,结论包括的项如果多于我们仅仅一次直观所能掌握的,这一结论的确定性就取决于记忆。而记忆由于不稳定而且容易衰退,必须用这种持续不断、频繁重复的思维运动来重复和巩固。例如,如果通过若干次运算,我得知甲量和乙量之比,随后乙量与丙量之比,丙量与丁量之比,最后得知丁量与戊量之比,我还是不能知道甲量与戊量之比,从我已知之比中并不能求得这个比,除非我把这些比都记住了;因此,我有必要用一次频繁重复的思维把它们通观始终,极为迅速地从始项看至末项,几乎不留一项在记忆里,而是仿佛整个一下子察看全事物。没有人看不出:由于这个缘故,心灵(运动)之迟缓得以纠正,其能力得以增长。但是,在这方面必须注意的是:本原则的最大效用在于:对单纯命题互相依存关系进行思考,就可以渐渐习惯于迅速识别其中的或多或少相对性,看出怎样逐级把这种相对性归结为绝对。例如,假设我要通观某些连比量,我就要思考这一切(事物),即,我通过容易程度相等的设想,得知甲量与乙量之比,随后,乙量与丙量之比,丙量与丁量之比,如此等等。但是,我不能够以相等的容易程度设想乙量对甲量和丙量同时依存之关系,我更难设想乙量对甲量和丁量同时依存之关系,如此等等。然后,我由此得知:如果已知仅为甲量和乙量,我为什么可以容易地求出丙量和丁量等等,这是因为我运用了几次特殊的逐个的设想。但是,如果已知仅为甲量和丙量,我就不能同等容易地得知中间量,因为如不以一次设想同时包括前几个量中的两个量,就不能做到。如果已知的仅为甲量和丁量,要察看两个中量就更为困难。既然这意味着同时三次设想,因此,要根据甲量和戊量求出三个中量,就还要困难了。不过,这也是为什么可以产生不同情况的另一原因,因为,即使四次设想互相联系在一起,也仍然是可以分开进行的,既然4可以被另一(整)数除尽。于是,我可以根据甲量和戊量仅求丙量,然后根据甲量和丙量求乙,照此类推。已经习惯于思考诸如此类情况的人,每逢研究一个新问题时,就能立即看出产生困难的原因,以及(予以解决的)使用最简单办法。这对认识真理是极有助益的。


原则十二



最后,应该充分利用悟性、想象、感觉和记忆所提供的一切助力,或者用以清楚地直观单纯命题,或者用以恰当地比较所求事物与已认识事物,以便得知所求,或者用以发现那些应该彼此关联的事物,从而使人的奋勉努力之所及不致有所遗漏。



本原则总结前述一切,从一般方面教给我们前曾不得不从特殊方面加以阐述(的道理)。有如下述:为了认识事物,只需掌握两个(项),即认识者:我们;和应予认识者:事物本身。在我们身上仅仅有四个功能是可以为此目的而用的,那就是,悟性、想象、感觉和记忆:固然,只有悟性能够知觉真理,但是它必须得到想象,感觉和记忆的协助,才不至于使我们的奋勉努力所及者随便有所遗漏。在事物方面,只需审视三项,首先是自行呈现在我们面前者,其次是某一事物怎样根据另一事物而为我们所知,最后是哪些事物从哪些事物中演绎而得。我觉得这样的列举是完备的,人的奋勉努力所能扩及的一切皆无遗漏。因此,在转向头一项(即我们)时,我本想在这里先说一说人的心灵是什么,人的肉体是什么,前者如何塑造后者,在这整个复合体中用以认识事物的各功能又是什么,还有每一功能的特殊作用是什么。然而,我感到这里篇幅太小,无法尽述为使人人略得窥见这些事物真理而必备的前提,因为我一向希望:为了不对足以造成争论的事情肯定己见,我写的东西中并不事先端出使我得出结论的那些理由,自己认为可以也使别人信服的那些理由。



但是,现在既然我没有闲工夫,尽量简略说一说下一点也就行了:我们心灵中赖以认识事物的一切,应该怎样设想才是最有利于我的意图的。除非你自己乐意,你可不要以为事情就是这样的。不过,又有什么使你不去遵守(我提出的)这些假设,如果看来它们丝毫无损于事物的真理,只会使所有这些事物更为清晰得多?正如在几何学中你可以量作出种种假设,也绝不会损害证明的力量,即使在物理学方面,你也会对于这些假设的性质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因此,首先应该设想,一切外在感觉,只要是属于身体的一部分,即使我们是通过某一作用,如,通过某一局部运动,把它们施及客体,哪怕是仅仅由于激情的作用,它们也还是可以感受(事物)的,根据的是与蜡从封印接受其形象同样的道理。不要以为我这样说是打比方,而要设想:有感觉的身体的外在形象确实是受到客体的作用,作用的方式绝对与蜡的表面上的形象是受到封印的作用一样。不仅应该在我们接触某一具有形象的物体、或具有硬度或粗糙面等等的物体时承认这一点,在我们由于触觉而知觉热或冷等等时也应该承认。其它感觉也是这样,即(我们)在眼珠里首先碰到的不透明体,就是这样通过具有各种颜色的光运动而接受印入的形象的,而耳膜、鼻膜、舌膜,因为不向客体开放通路,这样就从声、嗅、味获得其它形象。这样设想这一切,是大有助益的,因为最易受到我们感觉的就是形象:我们实际触觉到形象,也看得见它。这一假设比任何其它假设更不会产生谬误——这一点我们可以这样来证明:形象的设想是最为普遍、最为简单的,因而任何可感知的事物中都包含着它。简言之,你纵然可以随意把颜色假设为什么,你总不能否认它有其广延,从而它是有形象的。因此,要是我们这样做,又有什么不好呢?即力戒冒冒失失地炮制或毫无用处地接受任何新的存在物,也不因而就否认别人已经作出的关于颜色的判断,我们从颜色中排除任何其它(因素),只保留它的形象性质,设想白、蓝、红等等的互相差异是同下面这些形象之类的互相差异一样的。对于一切事物都可以这样说,因为,确实无疑,图形的数量是无穷无尽的,足以表示可感知的一切事物之间的一切差别。



第二,应该设想,外在感觉受到某一客体作用的时刻,它所接受的形象立即就传导至身体的某个其它部分,即所谓通感的那一部分,却并没有任何实在物从一点传至另一点:这就完全像我现在正在写字,我清楚地感到:就在每个字母写在纸上的瞬间,不仅鹅毛笔的下端在动,而且每一动,即使极其轻微,也为笔的全部整个接受,动的各种差异又从笔的上端在空中摇晃中表现出来,虽然我不设想有任何实在物从一端传至另一端。又有谁会认为,人体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不比鹅毛笔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要清楚地表达这一点,难道通过思维还能找到比这更为简单的例证吗?



第三,应该设想,通感还起封印的作用,就像打在蜡上一样,对幻想或想象形成印象,或者说,意念,也就是,来自外在感觉的那种无形体的纯粹形象或意念;这种幻想是身体的一个真实部分而且具有相当大的体积,因而它的各个部分都可以取得不少彼此不同的形象,而且通常把这些形象保持相当长的时间,这时就是人们所称的幻想。



第四,应该设想,原动力,或者说,神经本身,来源于大脑,幻想就在大脑里面,对神经起各种不同的作用,就像外在感觉作用于通感,或者就像笔的下端作用于整个的笔。这个例子还说明,幻想是怎样成为神经的许多运动的起因的。虽然幻想本身并不包含特定意象,而是只有若干引起神经运动的其它意象,因为,鹅毛笔并不跟着它的下端同样摇晃,相反,它的绝大部分似乎在作完全不同的相反的运动。由此可以想见,其它动物的一切运动是怎样产生的,尽管我们根本不承认它们能够认识事物,只具有纯肉体的幻想;同样,可以想见,我们自己的那些完全不用理性助力即可完成的功能运用又是怎样完成的。



第五,应该设想,我们赖以真正认识事物的那种力量,纯是精神的,与肉体截然有别,有如血之于肉,手之于目。它是独一无二的力量,无论它同幻想一起接受(来自)通感的形象,还是运用于记忆所保存的形象,还是形成新的意念,占据想象,使得想象往往不再足以接受(来自)通感的意念,也不再足以按照纯肉体构造把这些意念传导给原动力。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这种认识力或者死滞,或者活跃,有时模仿封印,有时模仿蜡,不过,这里只可以当作比喻看待,因为有形体的事物中没有一样是绝对与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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