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下分若干大家族“毛哄”是由同一父系祖先的子孙所构成一般多则十一二户少则七八户居住在一个村落里。“毛哄”是进行集体狩猎生产的单位。一个或几个“毛哄”的人联合起来进行围猎活动。除在生产上保持互相支援之外近族之间也有代偿债务和抚养孤儿、老人的义务。同一氏族的各“毛哄”之间实行严格的族外婚制度同一“哈拉”或“毛哄”的人绝对禁止通婚。每个“毛哄”都有自己的“毛哄达”(族长)和“嘎思恩达”(村长)各一人管理和领导家族的事务。族长是维持习惯法的支柱清朝给每一族长一条黄带子但办事必须公道。
在牧区“毛哄”要在祭敖包时开会由老年人轮流主持会议的开支与其他公共费用由家族负担牧民每户出一只羊富户可多至三四只羊。一般被开除“毛哄”的人可以申请参加其他“毛哄”。如有杀人者“毛哄”举行会议将凶手处死在河边如是误杀则由犯罪人用两头好牛做为命价由死者家庭享有。“毛哄”内男人死后如无子其财产由“毛哄”内的近亲继承。每个“毛哄”都必须有自己世代相传的萨满(巫师)管理“毛哄”的宗教活动。每逢年节特别是四月初三是全“毛哄”举行盛大集会的日子鄂温克语叫“奥米那楞”萨满用皮绳将全“毛哄”的人围住检查“毛哄”人口增减并为全族祝福。每个“毛哄”都有自己的墓地。鄂温克人信仰萨满教对自然界和动物加以崇拜相信万物有灵。他们还崇拜灰鼠、小雀和熊、蛇等动物。鄂伦春人也有相类似习惯。鄂温克人对山、川、日、月、星、火等都进行崇拜。特别是对祖先神的崇拜构成其信仰的核心。每个氏族都有祖先神祖先神多为女性。
鄂温克人的多神的信仰最集中体现在萨满身上得重病时都要请萨满跳神。如请萨满治病他不去按习惯可用皮绳把他捆起来强迫他跳神因为萨满是属于氏族的。萨满不仅是氏族巫师而且在社会上也有很高的威望有的地方萨满也是氏族头人之一。一切鬼、神、吉、凶和疾病的来源都由萨满解释。
鄂温克民族讲究礼节、好客。长幼之间恪守着严格的礼节老人受到社会上的尊重。当年轻人见到长辈时总要施礼问安和敬烟等如果是骑在马上还要下马问安。通行屈膝、侧身、打千、拱手作揖等礼节。屋内的座位床铺也有长幼之分。
鄂温克族的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盛行“氏族外婚”与“姑舅表婚”绝大多数都是由父母包办婚姻早婚现象很普遍。有的青年男女相爱得不到父母的允许便双双逃走被抓回后男人无罪女的由其父母另婚配给别人。如是已婚女子私奔抓回后把男子押起来女人交给原丈夫或由佐领把女人定价出卖。
鄂温克族与达斡尔、鄂伦春等族相互通婚的历史较长也很普遍被称为“亲属民族”。
鄂温克族民间传说、神话、故事、谚语、谜语等民间文学十分丰富它们反映了鄂温克族早期的历史。如“人类来源的传说”、“英雄猎人的故事”、“金鱼姑娘”、“兴安岭的故事”、“母鹿之歌”等都是美丽感人的故事。汉族的故事如《三国演义》等在鄂温克族中也得到广泛流传。
鄂温克族每逢庆祝节日或举行婚礼的时候都要跳民族舞蹈。
达斡尔达斡尔族的经济以传统的粗放农业为主兼行狩猎、捕鱼、放木排等生产。主要种植燕麦、大麦、荞麦、稷子、黑豆等成熟期较短的农作物。并种油料作物苏子。他们用轮歇游耕的方法而且禾苗出土后无锄草习惯。栽种烟草有一套精细的传统工序和技艺。达斡尔族栽培加工的烟叶因其质优享有“琥珀香”之誉。据《黑龙江外纪》载:“人家隙地种烟草达呼尔则一岁之生计也。”1达斡尔族的鹰猎具有特色。猎鹰是由山鹰训练而成的。猎鹰又被称为“飞行猎人”。训练方法是捉到山鹰后十天内不喂一点肉食而把它绑在悬梁摇篮里摇几天接着在它尾部根上佩一铜制小铃腿上系一柔软的皮条等山鹰见人习惯后可以帮主人抓狐狸、野兔、野鸡等。达斡尔族也善于从事捕鱼生产。早期达斡尔人还以鱼皮缝制过靴、鞋及烟口袋等用具。
达斡尔族人民乘坐的“勒勒车”享有盛誉。又名“大轮车”也叫“草上飞”。过去运输以及姑娘出嫁都坐大轮篷车。大轮车适合于山区荒原和沼泽地带具有轻便耐用、修理方便之特点。
达斡尔族保有部落“毕日基”组织分为“乌力斯”、“都博浅”、“音那奇”、“精奇日”和“阿彦浅”等五部落。从黑龙江迁来嫩江之前达斡尔人分别属于上述五个“毕日基”之内。“哈拉”是氏族组织直译为姓氏十八世纪前后达斡尔族有十八个“哈拉”。
每个哈拉是由两个以上的“莫昆”组成。“莫昆”是大家族组织从血1西清:《黑龙江外纪》刊《小方壶斋丛钞》第4o6页。
缘关系上说莫昆是比哈拉又进一层的血缘团体。因此莫昆这一家族组织对其成员的约束力也就大于氏族。每个莫昆都住在一个村落里。达斡尔族保存几代人的家庭有的多达三十多口人。
“哈拉”的职能:(1)严禁民族内通婚;(2)定期祭祖修谱每隔若干年召开一次祭祖修谱会议打开族谱登记增加的男性成员的名字出生者以硃笔填写在其父名下而亡者以黑笔写之;(3)处理氏族内违法者;(4)组织哈拉之间的射箭和联合围猎等项活动。
“莫昆”每隔数年召开一次祭祖会填写增减的人口。莫昆其他职能有:(1)管理公有财产(林地、河边柳条通);(2)集体割所需柳条子;(3)平分由外村租借渔场的租金;(4)管理公共墓地;(5)维护成员扶养鳏寡狐独;(6)办故后的丧事;(7)干预女子继承家产必须由儿子继承;(8)公祭莫昆祖神;(9)每年举办莫昆之间的射箭和曲棍球比赛每逢过春节家家户户张贴对联、年画、放爆竹在大门外燃放烟火妇女们夜间聚集在某一家较大的屋子里在苏油灯光下跳本民族的传统舞蹈——“路日给勒”唱本族民歌青年男子打“贝阔”(曲棍球)。
达斡尔族的婚姻是氏族外婚制和一夫一妻制。婚姻也多由父母包办本人除再婚者外无权过问婚事。婚姻程序较繁琐。
达斡尔族的丧葬一般是土葬将死者殓入木棺埋于本家族的墓地。因天花、肺痨等特殊病和难产等死亡的则风葬或火葬。殉葬品除寿衣外还有死者生前所用的什物并有杀马殉葬的遗风。死者的晚辈按亲疏远近服孝一个月到一百天。
达斡尔人迷信鬼神信仰萨满教。以自然为崇拜对象。崇拜天、星、雷、河、火、岩洞、森林、碾石、龙、鹿、布谷鸟、猫头鹰等等。他们供奉的“霍列力巴尔汗”包括十七种神是由五十八个生物和物件组成的。每个“莫昆”都有自己的祖先神。在他们的观念中神鬼是福的主宰生产的丰欠和人口兴旺与否都是神鬼保佑或作祟的结果。因此一旦生产不利或生疾病即请巫师(萨满)祭祀祈求消灾赐福。
鄂伦春鄂伦春族的经济是一种以狩猎为主采集捕鱼为辅的综合经济。广阔的山林是鄂伦春人天然的猎场动物资源十分丰富取之不尽。他们的氏族部落多在一定河流范围内活动。
当猎获野兽后家族公社(乌力楞)的全体成员在“仙人柱”前围成一个圆圈把肉煮熟三五人共吃一盆肉。
采集主要由妇女担任老年妇女是采集的领导者和指挥者由她率领家族公社的女成员也包括儿童进行采集储备野菜。捕鱼也是重要生产黑龙江和嫩江流域鱼类资源丰富。用“挡筛子”捕鱼是常见的方法。叉鱼也较盛行他们用三齿或四齿的铁叉乘坐桦树皮船叉鱼。野兽皮和桦树皮是他们加工的主要对象。兽皮制品和桦皮制品是他们的生活资料他们用原始的方法熟兽皮制成各种兽皮衣、裤、鞋、帽和被襦数量最多的是狍皮和鹿、犴皮。缝制皮衣的线是由狍、鹿、犴的筋所制成。桦皮制品在鄂伦春人的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他们日用的家具、容器、船只以及覆盖“帐幕”的围子都是桦树皮制成的。
鄂伦春人的“乌力楞”家族公社一般由几个到十几个“仙人柱”(帐幕)构成。“仙人柱”是鄂伦春人的原始性居室俗称“撮罗子”。它是用三十根木杆搭成的圆锥形的构架夏天以桦树皮围盖冬天以野兽皮围盖。“乌力楞”鄂伦春语的含意是“子孙们”指同一祖父所传的几代后嗣。“乌力楞”是鄂伦春父权制社会的基本细胞。
“乌力楞”是一个基本经济单位其经济基础是猎场和主要生产工具如驯鹿、马匹的集体所有。狩猎是以“乌力楞”为单位集体进行的。在春、夏、秋三季出猎时往往举族出动。“乌力楞”亦随着迁涉。冬季出猎时则主要是男猎手参加老弱妇孺留在宿营地。“乌力楞”的管理是建立在民主原则基础上每次出猎时都要民主推举一个“塔坦达”负责领导个狩猎生产。“塔坦达”一般是猎组中年龄最大辈份大有丰富狩猎经验的人他经常研究和介绍经验分配猎品。他处理和解决各种问题时要听取大家的意见没有任何特权。分配制度是以“乌力楞”各户为单位按户将肉分成若干份平均分配但猎获野兽后要把头肉、腿肉、心、肋骨肉以及肝、舌头等肉煮熟由全“乌力楞”的人共同享用。
鄂伦春人没有文字但满文于康熙年间已传入有少数鄂伦春人掌握了满文。但他们的文学主要是口头创作通过口耳相传成为鄂伦春族文化的重要部分。
口头创作的最早形式是关于鄂伦春族的历史神话传说这些传说有许多是关于人类起源的。以动物为主题的童话故事占较重要地位。以男女爱情为主题的也是口头创作的主题之一。
鄂伦春族男女老少都喜欢唱歌不论节日里、婚宴上还是在劳动中日常生活中都要唱歌歌的曲调都是比较固定的歌词都是即兴之作。鄂伦春人的舞蹈是与歌曲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常常是载歌载舞。“黑熊搏斗舞”“野猪搏斗舞”和“树鸡舞”都是模仿这些飞禽走兽的动作或吼声而创作的舞蹈。另一类是直接表现劳动生活的如“依哈嫩舞”表现猎人打到野兽以后高兴地把猎物往马背上驮的情景。红果舞表现了妇女采集红果的劳动。“鲁力该嫩舞”是大闹场的意思。人们手拉手围成一圈左右跳动身体稍向里弯曲有如他们所住的“仙人柱”鄂伦春人的舞蹈都是来源于他们生产劳动和生活。
图腾信仰是鄂伦春人的宗教形式之一。在长期狩猎中。他们逐渐把某些动物从一般动物中分离出来相信这些动物与他们的氏族集团有关。熊是鄂伦春人崇拜的动物之一。他们认为熊与自己存在一种血缘亲族关系在称谓上把熊称为“太帖”(祖母)“阿玛哈”(祖父)而不直呼它的名字他们认为熊最初是人因而不能猎取。
鄂伦春人也崇拜火神每当吃饭时要向火里投一些食物以示供奉。
对山神也十分崇拜在山上的树上画一脸形路过时要叩头。在家里吃饭、饮酒前将酒杯、饭碗举起向空中绕两圈表示先让山神尝据说山神能保佑多打野兽他们也崇拜太阳神和月亮神。
萨满是鄂伦春人的宗教巫师。萨满的跳神仪式充满浓厚的神秘气氛。
第九章台湾的开清代自康熙二十二年(1683)统一台湾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依《马关条约》割让台湾给日本共治理台湾212年。在这212年中台湾社会有很大的变化这与大6汉族居民不断移入台湾有关。汉人的移入从初期的1o万人展到后期的32o余万人二百年间扩增3o倍对台湾进行了全面的开。在此基础上清皇朝逐步建立了对全岛的行政统治。这对台湾的展及巩固和加强祖国对台湾的主权关系都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土地的开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设台湾府下辖台湾、凤山、诸罗三县统治区域也仅限于府治一带百余里。府城“规模草创城郭未筑官署悉无垣墙唯编竹为篱蔽内外而已”1。凤山、诸罗两县衙署皆附设于府城知县、佐2不敢莅境只在府城遥领县事。其时“人民尚未集田土尚未辟可居可耕之地惟台邑左右方百里地耳”2。
清廷为了统治秩序的稳定担心台湾孤悬海外易为“奸民逋逃之薮”自康熙以迄咸丰同治时期始终对台湾的开持消极态度对人民的开活动加以种种限制。先是禁民渡台其次是禁入番地对于已经移居台湾的人民清廷禁止他们进入高山族居住区以防范他们往来接触萌生动乱。但是清廷的禁令并不能阻扼内地人民的渡台以及他们对台湾广漠土地的开。清廷设禁最严的康熙、雍正、乾隆时期也正是内地人民移垦台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