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总监部和农产、工矿、贸易3个调整委员会。11月16日撤销第二部、第五部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宣传部、民众训练部划归军事委员会指挥。1938年1月军事委员会调整直属机构: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宣传部、民众训练部脱离军事委员会管辖原属国民政府的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院划归军事委员会管辖;参谋本部与第一部合并为军令部训练总监部改称军训部;增设政治部第六部并入政治部;撤销第三部、第四部;农产、工矿调整委员会改隶经济部贸易调整委员会改隶财政部。2月6日政治部成立。政治部掌管陆海空军的政治训练、抗战宣传及政治情报兼管国民军训、民众组训和战地服务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指导委员若干人陈诚任部长共产党员周恩来、第三党的黄琪翔任副部长。经过调整军事委员会不再兼管党政事务而专注于军事指挥。军事委员会随即重新划分了战区。第一战区司令长官为程潜在平汉路作战;第二战区司令长官为阎锡山在山西作战;第三战区司令长官为顾祝同在苏浙作战;第四战区司令长官为何应钦在粤桂作战;第五战区司令长官为李宗仁在津浦路作战;第六、第七战区撤销增设第八战区司令长官由蒋介石兼守备甘宁青地区。6月14日增设第九战区以陈诚为司令长官组织武汉保卫战。
抗日战争初期军事委员会对陆海空军分别进行了整建。战前国民政府所属陆军共有49个军下辖步兵182个师又46个独立旅、骑兵9个师又4个独立旅、炮兵4个旅又2o个独立团总兵力17o万人1。抗战开始后红军和广东、广西、云南、四川省地方部队相继接受改编总兵力达到2oo万人。海军在战前有舰艇74艘编为3个舰队总排水量为59o15吨2。到19371蒋纬国主编:《国民革命战史第三部:抗日御侮》第1卷第122页、第3卷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1o8—112页。
2蒋纬国主编:《国民革命战史第三部:抗日御侮》第1卷第122页、第3卷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1o8—112页。
年12月止或为日军飞机炸毁或为作战需要阻塞航道或为战况所迫自行凿沉已损失舰艇25艘。1938年1月海军部撤销海军的三个舰队缩编为两个舰队另设两个海军陆战队独立旅及练习营、鱼雷营、特务营、布雷营。“七七”事变以前全国航空委员会共有各类飞机314架编为9个大队1。为指挥空军作战军事委员会曾设立空军前敌总指挥部。1938年3月空军前敌总指挥部撤销改设空军第一、二、三路司令部同时将原有的空军第一军区司令部改组为空军第四路司令部。5月增设轰炸、驱逐两个总队。
为了及时补充兵员和稳定后方统治1938年军事委员会在河南、安徽、江西、福建、广东、湖南、四川、湖北、陕西、浙江、贵州、广西等省分别建立军管区下辖若干师、团管区由各省的省政府主席兼任军管区司令实行军事管制。1月湖北军管区率先成立。到1938年底已设军管区12个、师管区35个、团管区133个。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1938年11月军令部在南岳召集军事会议。会议决定撤销广州、重庆、西安行营增设直属于军事委员会的战地党政委员会并根据战局变化对战区进行了调整。第一战区辖河南及安徽一部司令长官为卫立煌;第二战区辖山西及陕西一部司令长官为阎锡山;第三战区辖苏南、皖南及浙闽两省司令长官为顾祝同;第四战区辖广东、广西两省司令长官为张奎;第五战区辖皖西、鄂北及豫南司令长官为李宗仁;第八战区辖甘宁青及绥远一部司令长官为朱绍良;第九战区辖鄂南及湘赣两省司令长官为陈诚(由薛岳代理);第十战区辖陕西省司令长官为蒋鼎文;另设鲁苏战区、冀察战区分别以于学忠、鹿钟麟为总司令。因南北战区相距数千里难于统一指挥1938年12月军事委员会设立桂林行营、天水行营分任西南、西北各战区的作战指挥。桂林行营统辖第三、四、九战区天水行营统辖第一、二、五、八、十战区及鲁苏、冀察战区。1939年2月撤销重庆行营改在成都及西昌设立行辕。1o月恢复设置第六战区以陈诚为司令长官。12月增设昆明行营。194o年4月撤销桂林行营、天水行营。5月15日撤销第十战区。1941年9月军事委员会废除团管区。到1942年底共设军管区16个、师管区112个。太平洋战争的爆使中国单独坚持了4年多的抗日战争演变为中、美、英、荷、澳等国的联合对日作战。根据美英参谋长联席会议的建议同盟国决定在中国、泰国、越南和缅甸北部地区组建中国战区统帅部。1942年1月3日蒋介石就任中国战区盟军最高统帅。3月4日美国陆军中将史迪威到达重庆就任中国战区盟军参谋长和中缅印战区美军指挥官。在缅甸中、美、英三国军队进行了协同作战。应英国方面请求国民政府派遣第五军、1蒋纬国主编:《国民革命战史第三部:抗日御侮》第1卷第122页、第3卷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1o8—112页。
第六军、第六十六军共约1o万人组成中国远征军入缅参加对日作战。盟军在缅甸战场作战失利后中国远征军一部退守云南怒江沿岸一部撤往印度东北部边境。6月29日撤往印度的中国远征军编组为中国驻印军史迪威任司令长官。盟军在欧洲战场和太平洋战场转入战略反攻后中国驻印军和中国远征军成功地组织了局部反攻。到1945年1月解放缅甸和中国领土16。3万平方公里打通了中印公路。
为了配合盟军进行战略反攻1944年12月25日国民政府在昆明设立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负责西南地区各部队的统一指挥由参谋总长何应钦兼任陆军总司令。其所辖部队编组为第一、二、三、四方面军共有28个军下辖86个师及其他特种部队。1945年1月军事委员会再次调整战区及战斗序列撤销第四战区、鲁苏战区恢复设置第十战区增设汉中行营、赣州行辕。4月广西境内日军后撤第三方面军所属部队跟进追击。7月底收复桂林。
抗日战争胜利前后重庆国民政府在军事上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
1945年6月26日增设第十一、十二战区分别以孙连仲、傅作义为司令长官准备接收华北。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9日蒋介石划中国战区为15个受降区由国民党所属部队分别接收侵华日军128万余人投降。其中第十一战区接收平津和冀鲁第十二战区接收热河、绥远和察哈尔。为了抢占战略要地军事委员会于1945年9月设立北平行营、东北行营。1o月撤销昆明行营。12月设立武汉行营。1946年3月设立西北行营。4月撤销成都行辕改设重庆行营。
战后军事机构的改组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后对军事机构进行了改组。1946年5月3o日撤销军事委员会和隶属行政院的军政部改于行政院下设国防部。根据《国防部组织概要》国防部承国民政府主席命令综理军令事宜并承行政院院长命令综理军政事宜。国防部设部长1人、次长3人、参谋总长1人、参谋次长3人下设6厅8局各厅分管人事、情报、计划、作战、补给、编训事宜各局分管新闻、民事、保安、预算、史料、监察、兵役、测量事宜另设陆军、海军、空军、后方勤务4个总司令部。军事委员会撤销后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改称国民政府主席行辕军事参议院改称战略顾问委员会划归国民政府直辖。
第四节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1928年1o月8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司法院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行政审判等项职权;关于特赦、减刑及恢复公民权等事项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核准后施行。1o月1o日王宠惠就任司法院院长。除秘书处、参事处以外司法院原拟设司法行政署、司法审判署、行政审判署、官吏惩戒委员会。11月7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将司法行政署改为司法行政部司法审判署改为最高法院行政审判署改为行政法院官吏惩戒委员会改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6日司法院正式成立。1931年12月26日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将司法行政部改隶行政院并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34年1o月4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又决定司法行政部重归司法院。11月原隶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训练所改归司法院直辖。1935年12月司法院增设法规委员会。这样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前司法院的直属机构主要有2院1部2个委员会。
司法院直属机构成立时间有早有晚内部组织各不相同。最高法院成立于1928年11月17日是国民政府终审审判机关负责对民事、刑事案件的终审审判。最高法院设院长1人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院长综理全院事务但不得指挥审判;下设民事庭4个、刑事庭4个每庭置推事5人其中1人为庭长。各庭审判时以庭长为审判长采取合议制推事参加审判和评议。1933年7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扩大最高法院组织将民事庭增为5个刑事庭增为7个。此外最高法院配设检察署置检察长1人检察官7至9人。司法行政部成立于1928年11月19日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并对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部设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均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免。部长综理部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和各机关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下设总务、民事、刑事、监狱4司置秘书、参事、司长若干人。按照《司法行政部组织法》该部就主管事务认为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的命令或处分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时可请司法院院长提经国务会议议决后予以停止或撤销。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成立于1931年6月9日掌管全国荐任职以上公务员和中央各官署委任职公务员的惩戒事宜。设委员长1人、委员11至17人其中6至9人简任余由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及推事中简派。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设于各省和直辖市掌理各该省委任职公务员的惩戒事宜。其委员长由省高等法院或市地方法院院长兼任委员从庭长和推事中选派。委员长综理会务但不得干涉惩戒事项;审议惩戒议案时在中央应有7名以上委员、在地方应有5名以上委员出席。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前共有23个省市设立了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行政法院成立于1933年6月23日掌管全国行政诉讼的审判事宜。所谓行政审判是指对由于中央或地方官署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而损害其权利而提起的诉愿进行审判。行政法院设院长1人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院长综理全院事务并兼任评事;下设2个审判庭每庭置评事5人其中1人为庭长。进行审判时以庭长为审判长采取合议制评事参加审判和评议;按照规定每庭的评事中必须有2人曾担任过法官。
司法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各级司法机关均由审判和检察两个部分组成。在国民政府所在地设最高法院在各省或特别区域设高等法院在县或市设地方法院;区域狭小的县市合数县市设地方法院;区域辽阔的省、特别区域及县市设高等法院分院和地方法院分院。国民政府最初实行四级三审制。即以地方法院简易庭、县法院、兼理司法的县政府承审员为第一级地方法院为第二级高等法院为第三级最高法院为第四级;同一案件只能经过三级审判如果以地方法院简易庭、县法院、兼理司法的县政府承审员为初审则地方法院为二审、高等法院为终审如果以地方法院为初审则高等法院为二审、最高法院为终审。1932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颁布《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即以地方法院为第一级高等法院为第二级最高法院为第三级;凡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可上诉于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的案件可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设置检察署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设置检察官。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其职责为: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在执行职务时均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院院长监督最高法院院长及最高法院司法行政部部长监督高等法院及以下各级法院和分院检察长监督全国检察官高等法院席检察官监督该省或该特别区域内所有检察官。
对民事、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的审判对于民事、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的审判主要依据《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