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陈栎:《汪士龙墓志铭》《定宇集》卷九。
4刘岳申:《萧明熙墓志铭》《申斋集》卷十一。
1如李遇孙编《续括苍金石志》卷四所载《汤氏义田碑》卷十所载《东山清修院耆旧僧舍田碑》。2宋濂:《王澄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三一。
3宋濂:《蒋元墓铭》《宋文宪公全集》卷三四。
4赵仿:《黟令周侯政绩记》《东山存稿》卷三。
5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志》卷二“叙州”。
6贡师泰:《福州路儒学核田记》《玩斋集》卷七。
7陈旅:《江淮财赋都总管府题名记》《安雅堂集》卷九。
观。昌国州(今浙江定海)“系官田、地、山、荡计二顷六十七亩”全部征收中统钞1;惠安县(今属福建)“公田之入每斛收钱百缗”2也都是官田征收货币地租之例。有些官员职田的地租也以货币折纳如福建廉访司职田地租“以地左不能致者以秋成米价输其值”3。学田中征收货币地租的情况尤为普遍。庆元、镇江、建康诸路境内绝大部分儒学、书院的租入中都有一定数量的货币地租。此外余姚州儒学、江阴州儒学、福州路儒学、邵武路儒学、太平路天门书院、戈阳县蓝山书院等学校也都征收数量不等的货币地租。一般说来在各种类型的国有土地中地、山、荡、砂岸、芦场等土地多征收货币地租水田则主要征收实物地租。元代民田中也有征收货币地租的情况。浦江(今属浙江)大地主郑氏有家规云:“佃人用钱货折租者新管当逐项收贮别附于簿每日纳家长。”(郑涛《旌义编》卷一)地主在家规中对“佃人用钱货折租”一事的管理特别作出规定可知佃户用货币折纳地租在当时决非罕见之事。货币折租虽然还是一种由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形态但已属于货币地租的范畴。除货币折租外元代地主土地上还有典型的货币地租奉化(今属浙江)小方门戴氏墓山“有山租若干缗”4即为一例。虽然是山租但已不是实物的折价而是以货币定租额的、稳定的货币地租。
地租额与附加剥削元代实物定额租的征收在各种类型的土地上都显得相当复杂租额纷繁不一固不必说征收的主要物品又有收谷与收米之分各地使用的量衡器具也有一些差别因此很难作出全面的叙述只能勾勒其概貌。元代官田的地租剥削虽轻重悬殊但从总体上来说是相当重的。一部分采取包佃制经营的官田元政府规定的租额很低。例如淀山湖围田五百顷先以租粮七千七百余石包佃于人每亩租额仅一斗四升五合后燕铁木儿包佃时增至租粮万石每亩也不过二斗1。但是这种低额地租主要是优惠包佃的官僚、地主而由贫苦农民承佃的江南大部分官田则是“租额颇重”2。官田起征多以私租为额“以民间之私征输于州之公庾”3。官田的具体租额虽因土地肥瘠不同而有差别但其租率一般都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吴澄指出:“惟豪民1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志》卷二《叙赋》。
2宋濂:《雷机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五。
3苏天爵:《齐履谦神道碑》《滋溪文稿》卷九。
4戴表元:《小方门戴氏居葬记》《剡源戴先生文集》卷五。
1《元史》卷三六《文宗纪》五。
2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
3李存:《题余姚州海堤记后》《俟庵集》卷二六。
私占田取其十五以上甚矣其不仁也而近世公田因之亦十五以上”4概括地说明了元代官田的剥削程度。官田地租剥削的沉重在资料中有不少反映延祐年间(1314—132o)从民间购买而来的官田“岁纳亩粮须石半”5;松江地区“归附后括勘、经理及断没朱、张田粮比亡宋(指宋末公田—引者)又增一倍”1;海南地区“公田之入十倍常赋民不堪命”2。除正租外官田佃客还要受到沉重的附加剥削。元政府规定官田租税每正米一石加收“鼠耗粮”三升五合3。这是法定的额外剥削。其他附加剥削还有不少如浙西公田的佃户每亩纳米五升但“及至秋成催纳勾扰赴仓送纳又有船脚、加耗、仓用得米一石上下方可输正米五斗”4。各种附加剥削竟使地租额在实际上增加了一倍。在各类官田中职田的地租剥削尤为沉重例如:江西地区的职田“系亡宋不堪耕种田土”而职田官员仅正租就“每一亩勒要送纳上等白米六斗”5;福建廉访司的职田更至“每亩岁输米三石”6。附加剥削在职田中更是名目繁多以江西职田为例:除正租每亩白米六斗外又附加“斗面米”、“鼠耗米”以致“每一亩纳一石之上”还要征收“水脚、稻稿等钱”官府所差“祗候人等”更向佃户“勒要鸡酒”、“勾追钞两”7。如此盘剥佃户何堪!学田的地租剥削大致说来略低于民田和官田。不过具体情况也相当复杂学田租额的轻重即使在同一个地区内也有很大的差别较低的租额和较高的租额都是存在的。我们且看庆元路(治今浙江宁波)学田的情况:庆元路儒学田每亩收米一斗八升租额很低;定海县儒学田田主田土类别亩数租数(石)征收物平均亩额(石)资料来源贸山书院田1oo。5261。7谷2。65《延祐四明志》卷14慈湖书院田112。2149。5谷1。33同上甬东书院田17。545。5谷2。6同上庆元路儒学田139812527。7米o。18《延祐四明续志》卷7定海县儒学田2145718。2米o。335同上注:庆元路儒学田原定征米2o15。3石征谷1571。8石谷租折米征收1571。8石谷折征米512。4石表内所列租米数即将原征米数与谷租折米数相加而得。4吴澄:《题进贤县学增进田租碑》《吴文正集》卷五六。
5朱德润:《官买田》《存复斋文集》卷十。
1王艮:《议免增科松江田粮案》宋如林《嘉庆松江府志》卷二o《田赋志》。2揭傒斯:《送燮元溥序》《揭傒斯集》卷四。
3《元典章》卷二一《户部》七《收鼠耗分例》。
4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
5《元典章新集》《户部》《官员职田依乡原例分收》。
6苏天爵:《齐履谦神道碑铭》《滋溪文稿》卷九。
7《元典章新集》《户部》《官员职田依乡原例分收》。
每亩收米三斗三升五合慈湖书院田每亩收谷一石三斗三升租额也不算太高;贸山书院田和甬东书院田每亩收谷均达两石六斗以上即使按庆元路谷米相折大致三比一的不正常比例也相当于收米九斗租额就相当高了。庆元路学田的租额如此参差其他地区学田租额的复杂可以概见。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在某些地区的学田中出现了与米租(秋租)并行的麦租(夏租)而且纳入了地租正额1。除正租外学田中也有附加剥削如元末徽州路(治今安徽歙县)的学院田“每亩正米四斗五升每正米一石带耗七升正耗一石带脚一斗”2有“耗”有“脚”且份量不轻。
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剥削从来就是残酷的元代的世俗地主和寺观地主自然也不例外。大德八年(13o4)元廷颁布诏书说:“江南佃户承种诸人田土私租太重以致小民穷困自大德八年以十分率普减二分。”3类似的诏书元廷曾颁布过多次究竟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不难想象但由此可以说明江南地主对佃户的剥削是相当沉重的而且带有普遍性以致元政府不得不作出干预。元代私田的租额一般都不低。泰定二年(1325)绍兴(今属浙江)南镇庙买田一百余亩立碑刻租列有田亩等级和每亩租额其大致情况是:一等田每亩纳米七、八斗;二等田每亩纳米六、七斗;三等田每亩纳米五、六斗1。这样的租额即每1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十一《学校》。
2彭泽:《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志》二《财赋》。
3《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减私租》。
1杜春生:《越中金石记》卷八《南镇庙置田记碑阴》。
田主田土地点田土类别亩数租数征收物平均亩额资料来源说明绍兴义田山阴田12386。3米o。7《越中金石记》卷七购买民田绍兴义田会稽田4427。1米o。61同上同上杭州西湖书院乌程田2572o2米o。78《两浙金石志》卷十五同上长兴东岳行宫长兴田63。6米6同上长兴东岳行宫长兴田42米o。5同上余姚州儒学余姚田31。8米o。6《越中金石记》卷十莫景言助田杭州纯真观昆山田798419米o。5《松乡集》卷一浙西义役田浙西田11o3oo64ooo米o。57《正德姑苏志》卷四一富民助田句容大天王寺未详田1ooo8oo米o。8《江苏金石志》卷二一陈旺江阴田43。2米o。8《江苏金石志》卷二二无锡梁溪义塾无锡田1ooo5ooo米o。5《洪武无锡县志》卷四下强以德捐田新淦建兴寺新淦田3oo15o未祥o。5《傅与砺诗文集》卷三铅山州儒学铅山田2o1o米o。5《畏斋集》卷五徐氏拨入田张叔仁邵武田4o3oo秤=21石米o。5《叠山集》卷七注:表中“租数”和“平均亩额”的单位为石。据《宋史·律历志》一秤为十五斤;又据《汉书·律历志》一石为一百二十斤表中张叔仁田租米的秤、石换算即以此为标准。
亩纳米五至八斗大致说来也是元代江南私田中通行的一般性租额。试看下表(见上页)。表中所列各项田土分布地区很广每亩租额都在五到八斗之间。当然每亩收米五到八斗只是通行租额有些地主土地上的租额远远出了这一水准。例如:庆元路医学购买民田六点七五亩岁收米六石五斗每亩租米约一石1;余姚(今属浙江)善济寺的一块田土面积一点二五亩竟收租四石每亩租额为三石二斗2。某些地主不仅向佃户征收重额秋租还要榨取麦租如江阴(今属江苏)陈旺捐给佛会的四亩民田其地租就是“元各白米三石二斗夏麦四斗”3。除正租外地主还给佃户加以各种额外的盘剥如浦江地主向佃户勒取“佃鸡、佃麦”4;宁海(今属1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八《学校》。
2杜春生:《越中金石记》卷九《余姚普济寺舍产净记》。案:这块土地所征收的“租”是谷是米不得而知即使是谷其租额也是非常高的。
3佚名:《珠珍宝塔颖川郡记》《江苏金石志》卷二二。
4郑涛:《旌义编》卷一。
浙江)地主“田之租税俾佃者小民代输”5都是额外盘剥的典型例证。65方孝孺:《童贤母传》《逊志斋集》卷二一。
第三章户籍、赋役第一节户籍在封建社会中户口的增耗是社会生产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时户口的统计与户籍的制定又是封建国家向广大人民征赋役的基本依据。秦汉以来户籍制度成为中国历代王朝的一项重要制度。蒙元时期户籍制度具有显著特色但其户口统计却比较混乱。
蒙古户籍制度蒙古建国时期已在草原地区建立起具有游牧民族特色的户籍制。12o6年成吉思汗建立起蒙古汗国创设了一整套政治、军事、经济制度。在这些制度中千户制极为重要而它正是与户籍制度紧密结合的。成吉思汗将全蒙古的百姓划分为九十五个千户任命功臣贵戚为千户那颜进行管理千户下辖百户和十户。蒙古统治者通过千户制对广大百姓实行控制将严格的户籍制度寓于其中。志费尼记载说:“自从各国各族由他们(指蒙古贵族—引者)统治以来他们依照习惯的方式建立户口制度把每人都编入十户、百户和千户”1。成吉思汗颁布的“札撒”规定:“人们只能留在指定的百户、千户或十户内不得转移到另一个单位去也不得到别的地方寻求庇护。违反此令迁移者要当作军士处死收容者也要受惩罚”2。汉文资料也记载说所有的蒙古百姓均按十百千万分编各有其长(《黑鞑事略》)。蒙古的户籍簿册称之为青册其登记的内容包括户口和财产。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为断事官其职责之一便是管理全蒙古的户籍。成吉思汗吩咐他:“百姓每分家财的事你科断着凡断了事写在青册上以后不许诸人更改。”3蒙古户籍制度与蒙古兵民合一的状态相适应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兵役的征。终元一代草原地区这种与千户制结合在一起的户籍制度一直没有改变。
汉地与江南的户籍整理蒙古建国后不久随即对金朝动进攻迄至灭金历时二十余年。在战争过程中蒙古军队的屠杀极为严重蒙古的诸王大臣及将校还大量掳掠1《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页34。
2《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页34。
3《元朝秘史》第2o3节。
人口为奴。幸免于杀掠的中原之民又多被迫逃亡“其民颠沛奔走无底止四民无所占籍”4。乘乱而起的地主武装借机采取各种方法收罗和控制人口。这种情况不利于蒙古统治者在中原地区确立稳定的封建统治。因此1235年元太�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