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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观土地基本上采用租佃制进行生产寺观佃户的数量很大江南地区一度被冒入僧籍的佃户达五十万户有余(《通制条格》卷三)。一般寺观的田地都分设田庄派庄主、甲干、监收等管理佃户和收取田租。
民田民田包括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的土地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民田中占有绝对支配地位。金和南宋时期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已经充分展入元以后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活动并未受到遏止且有变本加厉之势。
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地区后成了土地掠夺中的重要势力。元朝廷将大量官田赐给贵族仅《元史》所载历朝赐给诸王、公主的土地达二十七万五千亩赐给其他蒙古勋臣、官僚的土地达一百四十七万余亩。蒙古贵族又以自己的特殊地位大肆侵占土地。元世祖时东平布衣赵天麟曾上疏指出:“今王公大臣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1元3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九《僧寺》。
4薛元德:《梅瞿先生作兴学校记》《江苏金石志》卷二三。
1吴师道:《金华县慈济寺修造舍田记》《吴礼部集》卷十二。
2傅若金:《新淦州建兴寺施田碑》《傅与砺诗文集·文集》卷三。
1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引。
世祖第三子安西王侵占民田竟达三十万顷2。征南主将伯颜、阿术、阿里海牙都在江南地区据有不少土地(《元史·成宗纪二》)。蒙古贵族还通过接受投献的方式把官私田土变为己有。这种情况在元代相当严重以致元廷不得不规定“诸人亦不得将州县人户及办课处所系官田土、各人己业于诸投下处呈献”3。
汉族地主仍然是元代的主要土地占有者。金元易代之际北方地区出现了一大批拥兵自雄的汉族军阀他们乘机占有大片土地“断阡陌占屋宇跨州连郡又各万焉”4这批人是元代北方汉人中最大的地主。蒙元朝廷曾在北方地区6续签汉族富户为军户大量的汉人军户中有不少中小地主有些人甚至是“田亩连阡陌家赀累巨万”的大地主5。军户地主构成了北方汉族地主阶级中人数颇多的一个阶层。此外北方汉族官僚地主与平民地主也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元朝灭宋虽然使一部分南宋宗室、官僚在失去政治地位的同时失去了经济地位也使一部分地主大家受到打击但大部分南宋旧家大族仍然是“其隆未替”1嘉兴(今属浙江)的“故宋大族”入元后仍“家富饶田连阡陌”2便是显例。不仅如此这些旧家大族还在扩大其土地占有如建康(今江苏南京)王氏在南宋“以致丰裕”到元代更“增益其田数十顷”3。江南地区的元朝新贵也大肆攘夺土地为元朝主持海运的朱清、张瑄便是这方面的代表人物他们“势倾朝野江淮之间田园屋宅鬻者必售于二家”(长谷真逸《农田余话》卷下)以致“田园宅馆遍天下”4。土地买卖在元代江南地区仍然盛行不衰购买或强买是江南地主进行土地兼并的主要方式。强夺民田或用高利贷准折民田也是江南地区官僚、豪强兼并土地的重要方式这方面的事例在元代资料中屡见不鲜。通过种种兼并活动江南地主阶级的土地占有日益扩大到处都有田连阡陌的大地主。松江(今属上海)瞿霆“有民田二千七百顷”5;兰溪(今属浙江)姜思齐“环其居五里所凡山若田皆克有之”6;吉安(今属江西)贺良叔“有田入稻岁万石”7;崇安(今属福建)一县五十余户地主占有全2袁桷:《郑制宜行状》《清容居士集》卷三二。
3《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投下收户》。
4郝经:《万卷楼记》《陵川集》卷二五。
5王恽:《上世祖皇帝论政事书》《秋涧集》卷三五。
1吴澄:《游应斗墓表》《吴文正集》卷七一。
2陶宗仪:《辍耕录》卷三八《废家子孙诗》。
3吴澄:《王子清墓志铭》《吴文正集》卷七六。
4陶宗仪:《辍耕录》卷十五《朱张》。
5杨禹:《山居新话》。
6宋濂:《姜泽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十。
7陈旅:《东斋记》《安雅堂集》卷七。
县土地的六分之五8。土地的集中在平江路(治今江苏苏州)一带表现得最为突出“武断大家收谷岁至数百万斛而小民皆无盖藏”1。
由于地主阶级占据了绝大部分土地元代自耕农、半自耕农的人数甚少所占土地亦十分有限。大部分农民没有土地或只占有极少的土地因而成了封建国家和各类地主的佃户。
元代地主土地上的生产形式北方与南方有所差别。北方地区蒙古贵族、汉族军阀和军户地主在战争时期俘掠了大量驱奴一户占有驱奴甚至多达数百乃至数千。不少驱奴被用来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北方地区有相当数量的地主土地是由驱奴耕种的。金代后期逐渐展起来的租佃制在金元易代之际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不过租佃制生产在元代北方地主土地上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在南方地区租佃关系是占绝对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佃农是南方地主的基本剥削对象。至元三十一年(1294)江浙省臣奏称:“然江南与江北异贫者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元史·成宗纪一》);大德六年(13o2)山南廉访司的一件呈文中也说道:“今江浙之弊贫民甚多皆是依托主户售顾或佃地作客过日。”2这些材料反映了元代江南地区租佃关系的普遍性。江南大地主占有佃户的数量很大“动辄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元史·武宗纪二》)。地主阶级除对佃户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外还对佃户实行严重的人身压迫主佃之间有着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南方地主土地上的封建租佃关系也有进一步复杂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就是兑佃制在一些地区如扬州和江阴等地的流行。
第二节地租地租形态元代的地租与前代一样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态而以实物地租为主。元代地租较为突出的是实物地租中定额租制进一步展相对分成租制而言它已取得了支配地位。
劳役地租是一种原始的地租形态在租佃关系充分展的条件下它已经十分落后。元代劳役地租虽仍然存在但属于一种相当次要的地租形态主要存在于少数落后地区和官员的职田之中。劳役地租一般与实物地租并存即佃客按契约缴纳实物地租外还要为地主服各种劳役。元代的山南江北道所辖区域(今湖北西部)在宋代佃客的人身依附关系便十分强烈入元后这种情况没有改变因而佃客承担的劳役地租极为沉重“主户将佃户8虞集:《建宁路崇安县尹邹君去思之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一。
1余阙:《宪使董公均役记》《青阳先生文集》卷九。
2《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户打死佃客》。
看同奴隶役使、典卖一切差役皆出佃户之家”1甚至出现了地主因为佃客“不伏使唤”而将佃客殴打致死的事例2。其他地区也有一些地主役及佃客人身的现象如江西一些地主令佃客代为进行法律诉讼即是。官员职田的佃户一般都要为之提供劳役。至大三年(131o)监察御史申某在呈文中说:“诸职官三品职田佃户有至五、七百户下至九品亦不下三、五十户出给执照不令当杂泛差役却令供给一家所用之费谓如倩借人畜寄养猪羊马草柴薪不胜烦扰。”1职田佃户不仅自己要供官员驱使还要为官员之家养猪、养羊供应马草柴薪这些无疑都是实物地租以外的无偿劳役。
实物地租是元代最主要的地租形态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均主要征收实物地租。封建实物地租有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形式。分成租制是实物地租的原始形态在我国古代早已出现。唐中期以后随着封建租佃关系的展定额租制也逐渐展了起来到南宋时期定额租制在租佃关系最为达的两浙路、江南东路等地区已颇为流行。元代的实物地租仍为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形式而定额租制获得了进一步的展占有支配地位。
在元代各类官田上定额租制占有绝对支配地位分成租制十分少见。
宋末贾似道所买浙西六郡公田三百五十余万亩为元代所承袭其地租形式也一仍宋旧全部采用定额租制2。承宋而来的其他官田以及通过籍没而得的大量官田也基本上采用定额租制如江浙财赋都总管府所辖朱清、张瑄籍没田土税粮皆有定额3;江西贵溪县“旧有没官田租七百余石田则荒而租自若”4。至于大规模包佃出去的官田自然都是定额租。官员职田分布最广数量亦大也普遍采用定额租制。江南行台的一位监察御史在呈文中说:“切照各处廉访司、有司官员职田虽有定例地土肥瘠有无不同主佃分收多寡不等人有贫乏时有旱涝官税、私租俱有减免之则例独有职田子粒不论丰歉多是全征”1。显然各地职田主要征收定额租只有定额租才可能“不论丰歉多是全征”。元代官田普遍采用定额租制的事实在元代有关减免租税的诏令中有着全面的反映。大德九年(13o5)诏:“江淮以南租税及佃种官田者均免十分之二。”(《元史·成宗纪四》)将民田赋税与官田地租相提并论说明江淮以南租税合一的官田租与民田赋税一样是按定额征收的否则便无法按同一比率递减。元代学田也基本采1《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
2《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户打死佃客》。
1《元典章》卷二五《户部》十一《禁职田佃户规避差役》。
2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徐硕:《至元嘉禾志》卷六《户口》。3宋如林:《嘉庆松江府志》卷二o《田赋志》;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七《田赋志》。4李存:《题余姚州海堤记后》《俟庵集》卷二三。
1《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职田佃户子粒》。
用定额租制这在有关资料中可以得到充分的证实2。
元代民田和寺观田中定额租制亦普遍流行占有支配地位。这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得到说明。第一元人所拟的租佃契式和典卖田地契式反映了私有土地上定额租制的支配地位。《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金钱》卷十一所载“当何田地约式”和“典卖田地约式”中关于地租的文句都是以定额租为模式草拟的。这些契式乃供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参照采用其文句自然是根据当时一般情况而拟这就说明当时私有土地上主要流行的必然是定额租制。第二元代资料中记载了很多私有土地征收定额租的具体事例江南各地均有而征收分成租的具体事例却很少见于记载。第三元人讲到田土往往以租计田不言亩数。如休宁(今属安徽)汪士龙抚妻侄至于成立“畀之田以租计百有五十”3;泰和(今属江西)萧如愚“尝捐田三百石助里人役费”4。类似的说法在载籍中时有所见甚至元代一些地主所立的田租碑也只刻租额而不刻亩步1。这种现象正是定额租制充分展的反映。分成租制在元代民田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分租比例一般为对分。属婺州路(治今浙江金华)的浦江、东阳都有征收分成租的事例浦江“窭人无田艺富民之田而中分其粟”2;“东阳多宋贵臣族民艺其田者既入粟半复亩征其丝”3。婺州路一带是封建租佃关系相当展的地区这一地区的民田中分成租制仍占有一定比重其他地区的情况可以推知。徽州黟县(今属安徽)元末兵乱后“里无居人田皆荒秽不治”县尹周某“乃下令远近之民有能耕吾废田者比秋成十分其入耕者取其六田主收其四”4。这说明黟县一带在此之前必有分成租制而且分租比例高于六四分六四分租是特殊情况下降低了的一种比例。元代学田中也存在少量的分成租如:昌国州翁洲书院“涂田租谷每岁与佃户两平抽分”5;福州路儒学“兔壕庄田若干亩时升里田一百亩奇岁皆分其收之半”6。分租比例也都是对分。货币地租是由实物定额租转化而来的一种地租形态在宋代逐渐展起来入元后仍然保持着展的趋势。元代官田中货币地租颇为流行。江淮财赋都总府所辖田土“岁集楮泉三百余万缗米百余万石”7货币地租的数量和比重都极为可2参见孟繁清:《元代的学田》《北京大学学报》1981年第6期。
3陈栎:《汪士龙墓志铭》《定宇集》卷九。
4刘岳申:《萧明熙墓志铭》《申斋集》卷十一。
1如李遇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