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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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29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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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钌频牢粗髡破浣毯旁弧焦А�1属于官办或民办官助性质。后周末“孙兰治《左氏春秋》聚徒教授”2则属私人讲学其门人在北宋建立的次月参加北宋的次科举考试。宋州(今河南商丘南)杨悫、戚同文相继聚徒讲学自后晋延续至五代末。

    3《唐会要》卷76《童子(举)》。

    4《册府元龟》卷641《贡举部·条制》三卷642《贡举部·条制》四。1《文献通考》卷3o《选举考》三《举士》。

    26游:《南唐书》卷2《元宗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开宝八年二月。3《十国春秋》卷53《范禹偁传》。

    4《旧五代史》卷44《明宗纪·赞》。

    1《旧五代史》卷58《崔协传》;《册府元龟》卷62o《卿监部·举职》。2《文献通考》卷41《学校考》二按语。

    第二节宋代的科举制度宋沿五代旧制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后改开宝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进士科以外的各科常合称“诸科”。神宗时废诸科另设“新科明法”元祐时废绍圣复设延续至北宋末南宋绍兴年间一度复设。此外还有武举、童子举;而制科则分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三科仁宗时分设六科神宗时罢元祐复设绍圣时再废另设宏词科。元祐时曾设“经明行修科”实同制科。南宋复设制科设博学宏词科南宋末改称词学科。宋代科举以进士科最为重要。

    北宋前期宋初沿五代旧制分进士科及诸科科举考试也是“朝代更易”不废科举宋朝建立的次月即建隆元年(96o)二月举行次科举考试仍依五代旧制每年举行一次自开宝七年(974)权停“贡举”后间年举行一次“贡举”渐成惯例。

    宋初取进士亦无定数通常为1o余名少则六七人大体与后周时相当。乾德四年(966)除录取进士6人外又录取“诸科”9人。此后不定期地录取“诸科”录取人数通常也多于同科进士人数即所谓“国初诸科取人亦多于进士盖亦承五季之敝云”。

    宋初承五代旧制科举考试前“台、阁近臣得(向主考官)荐所知进士(应举者)之负艺者号曰公荐”中举后的进士则“拜知举官子弟弟侄及目(主考官)为师门、恩门并自称门生”建隆三年(962)下诏禁止。但依五代旧制录取进士之权仍完全掌握在主考官手中皇帝并不进行干预每年考取进士后“知贡举(官)奏合格人姓名而已”类同备案。开宝五年(972)主考官录取进士11人、诸科17人后宋太祖“召对讲武殿始下制放榜”皇帝开始参与新进士的录取被称为“新制”3。次年三月宋太祖在召对时黜落“应对失次”的进士、诸科各1人又因下第举子投诉主考官不公宋太祖决定从下第举子36o人中选取195人以及已被录取的进士9人、诸科27人亲自在讲武殿主持考试取进士26人诸科1o1人共127人。唐天授元年(69o)武则天“策贡士洛城殿”史称“贡士殿试自此始”4这只是代替主考官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而宋太祖主持的“殿试”则是具有在主考官已考之后的复试补取性质新录取者列于原已录取者(除已罢黜的2人外)之后作为“一榜”“自兹殿试遂成常式”1。开宝八年除任命王祐为“权知贡举”任主考官外又任命3人为“权同知贡举”任副主考官以后成为制度。主考官进呈以王式为的进士36人殿试后改以王嗣宗为而以王式为第四次改变礼部主考官原先排列顺序。唐代进士第一名称“状元”也称“状头”为五代、宋代所沿称。3《十国春秋》卷15《南唐烈祖纪》。

    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建隆元年二月辛卯。

    1《文献通考》卷3o《选举考》三。

    本年次出现礼部试(省试)与殿试不同的排名顺序因而尚书省礼部贡举榜的“榜”改称“省元”(后代称“会元”);而称殿试名为“状元”。宋太祖虽然重视科举考试但五代重武轻文的习气未除进士及第后所担任的官职很低如开宝八年殿试的状元王嗣宗初任为秦州司寇参军其时虽为实职但属低级文官“选人”最低的初等“幕职州县官”。太平兴国二年(977)正月举行的科举考试取进士1o9人、诸科2o7人又录取参加过十五次以上考试而未被录取的进士及诸科184人再取考“九经”而不合格的老年举子7人“特赐‘三传’出身”共录取5o7人。考试合格的进士及诸科3oo多人“赐及第”而将从考试不合格中录取的进士及诸科近2oo人则“赐出身”以示两者的区别。史称宋太宗又命将进士及第者“定其优劣为三等”这是次将进士分为三等。又提高了进士入仕的寄禄官及差遣职务“第一等为将作监丞第二等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同出身以下免选注初等幕职判司簿尉”。实际是将所有进士分为三等一、二等为进士及第三等为同进士出身。雍熙二年(985)又将考试合格的进士、诸科各分为三等淳化三年(992)采纳陈靖建请殿试采取“糊名考校”又分进士为五等(进士分为五等自此始)一、二、三等赐进士及第四、五等赐进士出身2。景德四年(1oo7)颁布《考试进士新格》完全以考试成绩定录取及等级的标准。大中祥符四年(1o11)颁布《亲试进士条制》制定一系列规定并定出五个等级的标准。天圣五年(1o27)始分进士为六等第一等五名第二等称第一甲第六等为第五甲进士分甲自此始。后演变为五等第一等即是第一甲。后又定第一、二甲为“进士及第”第三甲为“进士出身”第四、五甲为“同进士出身”(同出身)后曾改第五甲为“同学究出身”。南宋孝宗时改为第一、二甲为进士及第第三、四甲为进士出身第五甲为同进士出身。

    太宗末年起连停科举五年真宗初又连续举行三年后行间年一举以后又渐行间隔二年一举但还不是定制所有停举年都要下诏“权停贡举”。英宗治平三年(1o66)“诏礼部贡院今后每三年一开科场”确定了“三年大比”的制度为后世所沿袭。同时针对每次考试录取人数增多诸科人数较进士更多而“冗官”也日益严重的情况规定进士以皇祐四年(1o52)录取数的四分之三为额“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3。熙宁科举改革以后科举“省试”原以诗赋为第一场论为第二场策为第三场帖经为第四场;仁宗时改为第一场试策第二场试论第三场试诗、赋第四场试帖经、墨义顺序虽有所调整但诗、赋和帖经、墨义仍是必考的科目。

    王安石积极倡导科举以经义取士并把《孟子》列为考试科目之一以改变“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的状况。他把改革科举看成是“一道德”即统一思想造就改革派人材的主要途径。熙宁四年(1o71)二月王安石在所拟改革科举的中书札子中认为:“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因此他提出“宜先除2《资治通鉴》卷2o4天授元年二月辛酉。

    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开宝六年三月辛酉。

    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贡举新制”规定应举人不再考试诗赋、帖经、墨义之类而以《诗》、《书》、《易》、《周礼》、《礼记》为本经;《论语》、《孟子》为兼经。第一场选考本经中的一经第二场考兼经都要“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第三场考论;第四场考时务策。同时废罢明经诸科另设明法科凡是原先应试明经诸科而又“不能改试进士”科的考明法科“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1。新的明法科时称新科明法。

    科举考试依据的是儒家经典但是注释不一还不能达到统一思想的目的。王安石创立的“新学”派是新兴的“宋学”中体系相对完整的学派。宋神宗对王安石说:“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1以王安石为的改革派以“新学”派的观点撰注《诗义》、《书义》、《周礼义》合称《三经新义》于熙宁八年颁布学校作为教科书。此后《三经新义》成为科举考试的依据以此选拔拥护改革的官员。元祐时新学派遭到打击但理学派、蜀学派都还是小学派而未受到重视只提出“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三经新义》)令天下学官讲解”并不得引用王安石的《字说》而要求用“诸家之说”以及考试“添诗赋”但没有恢复帖经、墨义曾分设经义、诗赋两科后改为第一场试本经义及《论语》或《孟子》第二场试诗、赋第三场试论第四场试子、史、时务策1。绍圣以后又废试诗赋“新学”学说又受到重视。崇宁四年(11o5)规定由学校“三舍法”贡士而罢诸州府解(解试)及礼部贡院试(省试)直接参加殿试大观三年(11o9)科举考试只有殿试遂无“省元”而有“上舍魁”殿试名仍称状元。宣和六年(1124)又恢复“省试”(礼部贡院试)。

    南宋建炎及绍兴初年因战乱而未举行“省试”改行“类省试”故无“省元”而只有“状元”。北宋时第二、三名俗称榜眼;南宋时俗称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绍兴末年以前科举虽仍以“新学”学说解释经义为主。但“理学”在秦桧、赵鼎扶植下在科举考试中也逐渐得势。高宗末孝宗初“理学”遂与“新学”并为显学科举中随权臣及主考官的倾向而变化宁宗中期以后理学派在科举中逐渐占优势至理宗淳祐元年(1241)后理学成为统治思想新学、蜀学在科举中遂完全被排斥。

    为防止在科举考试中作弊淳化三年(992)殿试先实行“糊名(封弥)考校”考官受命后不回家直接赴贡院以避请托后成为惯例。景德四年(1oo7)开始“省试”也实行糊名考校。大中祥符八年(1o15)开始又设誊录院考卷经誊录后再送考官以防止考生在考卷上以“点污”形式与考官通同作弊。考官亲属历来另行考试称为“别头试”以防止考官偏袒其亲属;景祐四年(1o37)起诸路“解试”(乡贡)也实行别头试而都开封府及国子监别头试的封弥、誊录则实行“省试”的制度以及实行其他防止考试、阅卷作弊的措施北宋及南宋中期以前情况大体较好。理学在科举中日渐占优势之时正是南宋日益腐败之日科举中的奸弊也日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宋会要辑稿》选举2之17之4、5。1《宋会要辑稿》选举1之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o8皇祐四年十月丁亥。1《文献通考》卷31《选举考》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o熙宁四年二月丁巳。益增多。嘉定十六年(1223)时“伪冒滋长摭取其优凡十二事陈之曰门关、曰纳卷、曰内外通传、曰全身代名、曰换卷·纳白卷、曰吊卷”等。史称:“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所取之士既不精数年之后复俾之主文(任考官)是非颠倒逾甚时谓之缪种流传。复容情任意不学之流往往中第”2可说是对南宋末年科举情况的最好概括。

    南宋的类试(类省试)

    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227)时当“三年大比”之年但因宋金战争而无法进行。十二月逃亡在扬州(今属江苏)的宋高宗下诏停止进行“省试”而在各路府(转运司所在州)由提刑司开封府、国子监由东京留守司差官进行“类省试”简称“类试”。国子监生亦可参加本路的类试。宋制“省试”之前各路举子须先经“解试”即通过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或国子监试(太学试)中的一种称为“正解”。“正解”和“免解”(不经考试)举子头年解次年春参加“省试”、“殿试”。各路应考的举子中举者的比例相差很大通常开封府、国子监举子每四五人中举一名而外路举子常是二三十人中举一名有时六七十人才中举一名河东、广西、夔州、利州等路有时甚至无一人中举。建炎元年所定各路的解额中则每十四人取一名余数不足十四人亦取一名。建炎二年五月定经义、诗赋分科第一场分别考经义或诗赋第二场考论第三场考策;八月于“行在”扬州进行殿试。河北、京东、四川、陕西等路87名类试进士未能参加殿试的均录为同进士出身。绍兴元年(1131)仍由各路进行类试而川陕宣抚处置使张浚将川陕诸路举子集中在处置使司所在地进行类试并排列名次遂成为制度以后在制置使司或宣抚使司所在地成都进行。绍兴二年除川陕类试举子外其他诸路类试举子集中在“行在”临安府进行殿试川陕类试名依殿试第三名为进士及第其余都作为与四、五等相同的同进士出身其后成为制度。绍兴十八年何耕在类试对策中“极论蜀士徇道守节”与秦桧求和政策相背秦桧党羽遂奏请:“四川类省试合格不赴殿试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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