潦惩林峭醭肌薄U馐撬抵詈罟谕恋厥鞘粲谥詈钏械闹詈钤诠谝驳扔谕酢R虼酥詈钜残氚淹恋胤址飧那浯蠓蛑敝劣谑俊!独窦恰だ裨恕匪担骸疤熳佑刑镆源ζ渥铀铮恢詈钣泄源ζ渥铀铮淮蠓蛴胁梢源ζ渥铀铩薄U庋悴愕胤指罹褪峭恋赝跤小⒐笞逭加兄贫鹊睦丛础�
占有不等于私有从占有到私有还有一段距离。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有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1有的同志引用了马克思这段话以后便认为西周时已有私有土地这却未免过于仓促。我们认为西周春秋时期主要是土地王有、贵族占有。下面我们引用黄河北岸所谓“南阳”的一片土地为例说明它经过好几个贵族之手二三百年之久而所有权始终是国王的而贵族则只是占有。周室东迁后占领了黄河北岸戎狄的土地即谓“南阳”但是戎狄仍常来侵略。周襄王把它的若干块土地封给周司寇苏忿生做了人情。后来苏忿生投奔于狄这若干块土地就复入狄人之手直至晋文公称霸开南阳才把它收回。因此周王又把它赐给晋文公晋文公又分赐给狐氏、阳氏而后又转入郤克之手。当时晋郤至与周争夺鄇田就是上述狐氏、阳氏之田。王命刘康公、单襄公向晋诉讼。郤至说:“温吾故也故不敢失(温鄇同在一地)。”单子刘子向郤至源源本本地陈述这片土地的经过然后说:“若治其故则王官之邑也子安得之?”驳得郤至无词对答。由此可知这片土地虽历经苏忿生、狐氏、阳氏等人却仍是“王官之邑”贵族只是占有而不是为私人所有。(详见《左传》成公十一年)
有的同志把这段史料只引用到这里但事实上《左传》昭公三年继续记载了温和州二块土地的情况。(杜注:“州本属温为赵氏邑”。)我不厌其烦译其大意如次:初时州县为栾豹之邑栾氏亡后范宣子、赵文子、韩宣子都想占有这块土地。文子说:“温是我的县。”二宣子说:“自郤称(人名)把它从温分出以来已经过郤称、栾豹和赵氏三家。晋改邑为县不只州一地已难追溯其根源了”。文子觉得这话是针对他说的就不敢要这块土地了。二宣子说:“我们不可以只说道理而自己夺取土地不如也放弃了好。”于是这块土地三家都不敢要。后来赵文子为晋正卿他的儿子赵获想让他父亲乘机取回州的土地文子说:“二子之言义也违义祸也。余不能治余县焉用州有州必死。”甚至赌咒誓仍不敢要这块土地。后来他把它以晋的名义转赠给郑国的丰氏。丰氏一死子产又立即归还给晋(见昭公七年)这也是土地王有的证明不然赵文子怎么能转赠着郑国呢?
试想一想这片土地如果从东周初周王给苏忿生时算起至郑丰氏又还给晋已经历了晋文公、狐氏、阳氏、郤至、赵文子、韩宣子、郤称、栾豹(当然非全部)之手了时间已达二三百年之久为什么都只占有而不敢私有?这只能说西周春秋时期土地所有制是王有、贵族占有而非私有。但是近来也有一些同志根据金文(如《舀鼎》、《咼从鼎》、《格伯殷》以及《卫鼎》等)中记载有关土地转让、赔偿以及以实物交换的例子认为西周以来土地已经私有。这是我们以为不可的。因为转让、赔偿以及实物交换等严格说来在土地王有、贵族占有制之下是可以允许的。《格伯■》有“贾三十田”的话也仍是以物易物的性质。《卫鼎》记载矩伯用十块田换取裘卫价值八十朋的瑾璋又用三块田换取裘卫的二十朋的赤琥等物。诚如这样解释(如“贾”字名家解释尚不一致)我们认为也只以“朋”来折算与以田来折算相同则“朋”、“田”尚非货币正如瑾璋、赤琥等不是货币一样。其次应该注意在交换的进程中上自“三有司”下至地方官吏参加作证这只是宗族之间的土地交换行为而不是以土地私有为条件的商品买卖。又如有人引用如下之例“晋讨赵同、赵括武从姬氏畜于公宫以其田与祁奚。韩厥言于晋侯乃立武而反其田焉。”(《左传》成公八年)又“丰卷奔晋子产请其田里三年而复之。反其田里及其入焉。”(《左传》襄公三十年)认为他们占田就是私有土地并且得到政府的保护。我们认为这些例子只是证明贵族占有而非私有。子产在郑的改革只是承认贵族占有或限制其“占田逾制”而非主张土地私有。
(二)夺田、兼室事件特别令人注意的是春秋时期夺田与兼室事件的不断生。
当然它也可以上溯于西周晚期如周厉王时荣夷公“好专利”得到王的信任。这“好专利”大概就是厉王没有把分封土地给予诸侯、卿大夫贵族因为贵族不得占有土地所以引起贵族的反对结果被国人驱逐逃奔到彘。《瞻卬》是刺幽王之诗说:“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复夺之”不消说是因幽王把贵族所占有的土地和“民人”据为王有。因此加剧了王有与贵族占有的矛盾斗争这也是幽王所以灭亡的原因。春秋时期夺田兼室的现象更加严重了。谁都知道掠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但是土地还是王有的贵族虽然以合法占有一定的土地。但春秋以后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展土地和劳动力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因此私有的欲望迅地增长起来。“占田逾制”是它的表现进而对于土地和劳动力的争夺明知是不合法的而仍连连不断地在贵族间进行着。例如:(1)(鲁闵)公傅(官名)夺卜齮田。(《左传》闵公二年)
(2)周甘人与■嘉争■田。(《左传》昭公九年)
(3)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左传》昭公十四年)
(4)郤奇夺夷羊五田。郤犫与长鱼争田。(《左传》成公十一年)
(5)晋君大其私■而益(增加)归人田不夺诸大夫田则焉取以益此?(《国语·晋语六》)
以上夺田都是政治原因而不是经济原因引起的所以不能认为私有土地的合法化或者已是主流。
“兼室”、“分室”这些室字不是指妻妾儿女而是指奴隶和其他动产。我们前面已经讲过凡奴隶有家属的也可称“室”。在贵族斗争中一方贵族失败了之后另方贵族往往把对方的族人、奴隶没收据为己有。例如:(1)(楚)穆王立以其为太子之室与潘崇使为太师且掌环列之尹。(《左传》文公元年)
(2)(楚)共王即位子重、子反杀巫臣之族子阎、子荡及清尹弗忌及襄老之子黑要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阎之室使沈尹与王子罢分子荡之室子反取黑要与清要之室。(《左传》成公七年)
(3)(宋)华阅卒华臣弱皋比之室。(《左传》襄公十七年)
(4)(郑)子孔之为政也专子展、子西率国人伐之杀子孔而分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
(5)(齐)崔杼杀高厚于洒蓝而兼其室。(同上)
(6)(楚)公子围杀大司马■掩而取其室(《左传》襄公三十年)
(7)(齐)子尾卒子旗欲治其室其臣曰:“孺子长矣而相吾室欲兼我也”。(《左传》昭公八年)
(8)(齐)栾施、高强来奔陈鲍分其室。晏子谓桓子曰:“必致诸公”。(《左传》昭公十年)
(9)(鲁)南蒯谓子仲:“吾出季氏而归其室于公。子更其位我以费为公臣”。子仲许之。(《左传》昭公十二年)
(1o)(鲁)公鸟死季公亥与公思展与公鸟之臣申夜姑相其室(《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11)(宋)公子地嬖蘧富猎十一分其室而以其五与之(《左传》定公十年)
(12)(晋厉公)杀三郤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归人(《国语·晋语六》)
以上十二例时间自文公至昭定长达二百三十年地点遍及齐、鲁、宋、郑、楚而以楚最为突出这是不能不使人感到惊奇的现象1。由第一例可以证明“室”决不是指妻子儿女因为穆王即使宠幸潘崇必不致把自己作太子时的妻子儿女都赐给潘崇因此只能理解为奴隶及其他田地财产等。兼就是兼并;分就是瓜分;取就是掠取。因此也只有把室作为奴隶土地看待否则就不好理解。此外还有“相其室”、“治其室”相、治就是管理别一贵族的奴隶、土地等等。子尾的家臣说:“孺子长矣而相吾室欲兼我也”(见第七例)。因为管理就是兼并的初步。“致诸公”(见第八例)是把奴隶土地归于公室如果两家贵族为争夺而无法解决其矛盾的时候(见第九例)即归还公室。
如果“室”确是奴隶那么春秋中期以后随着对土地贪欲的增长家内奴隶可能已经使用于土地耕种家内奴隶确有向生产奴隶展的趋势。在夺田兼室的浪潮之下各国公室也有把卿大夫贵族的采邑和土地兼并过多的现象加以限制的企图。如郑国子驷为田洫因而使占田过制的贵族丧失了土地他们乘机起来动叛乱(《左传》襄公十年)。管仲在齐桓公时“夺伯氏骈邑”(即过剩的邑)三百但伯氏“没齿无怨言”(《论语·宪问》)这当然是少数有“修养”的贵族才受到赞许其他有“怨言”者必定很多。《左传》昭公十年记载:陈桓子为了争取别的贵族对他的支持他对“凡公子之无禄者私分之邑”。但是还不等于说私有制已经形成。
总上所述春秋时期的确是处在矛盾的过渡时期在“公”与“私”的问题上也同样反映了矛盾斗争的现象。
(三)赋税的演变《汉书·食货志》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可见古代赋与税原来是有区别的就是说赋是兵赋税是田税。在井田制度之下农民助耕公田殷人叫做“助”周人叫做“籍”。农民助耕公田以外在私田上自己劳动所得即用作为养活自己的生活资料。此即所谓“籍而不税”。公田的收入原来是为社里“公共支出而用”包括天灾、饥馑、战争以及其他宗教活动等等。夏商周三代兴亡之际新来的统治者夺取了一部分公社的人民和土地分封给诸侯和卿大夫。公社组织和井田制依然存在但是它们已经要为统治阶级缴纳贡物、粮食和供应徭役等。在土地王有制之下这样的公社包括土地和人口都成为“王之所有”。因此它们必须向国家登记叫做“书社”。《左传》襄公十五年杜预注:“二十五家为社籍书而致之”。二十五家出自杜撰至少也是后起之说。但它解释“书杜”为“籍书而致之”是可能有根据的。《吕氏春秋·慎大览》说:“武王胜殷与谋之士封为诸侯诸大夫赏以书社。”可惜《吕氏春秋》的成书更晚。但是春秋以后“书社”之名已颇流行。如:齐桓公见管仲与之书社三百。(《荀子·仲尼》)
公子开方以书社七百下卫矣。(《管子·小称》)
齐与卫地自济以西禚眉以南书社五百。(《左传·哀公十五年》)
齐侯唁公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景公与鲁君地山阴数百社。(《晏子内篇·杂上》)景公谓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以书社五百封管仲不辟而受。”景公禄晏子以平阴与棠邑及市者十一社。(《晏子内篇·杂下》)
按社有时也就是“邑”相当一个小小的自然村落。所以《论语·宪问》说:“夺伯氏骈邑”朱熹注以为邑即社这是正确的。如《论语·公冶长》说:“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就是很小的邑。《子仲姜镈》说:“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这里的邑大概也只“十室之邑”那么大则侯氏所赐之邑可能就是社。由此可见春秋战国时社邑的破坏了故孟子说:“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
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实行“初税亩”但是“经”里仅此三个字意义不明因此不得不借助于三传的解释。《左传》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谷出不过藉就是农民除耕种“籍田”(公田)以外不再有其他的负担和剥削。亩是私田则“初税亩”就是从这年起鲁国公室还向农民的私田伸手征收实物税了。这里应该联带解释一下“租”字租字本由助字引申而来因此我们认为征税以前应该先已有“租”。“租”为徭役劳动的话则税就是实物代役租了。
所征之税率终究怎样据《公羊传》和《谷梁传》的解释都是征什一之税这大概是说“初税亩”后于私田也征什一之税那就是征收十分之二的税了。《论语·颜渊》记载: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哀公)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彻是周克殷前征税的方法现在已征收十分之二就自然被人所批评。但百年以后的哀公征收十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