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庄多征实物租花色很多最普遍的是大麦、小麦、黄豆、黑豆、高粱、谷子。此外还有荞麦、绿豆、红豆、豌豆、黍、罚А⒅ヂ椤⒙笕省⒙椤④艿取>舾乃阶膊皇枪铝⒋嬖诘囊彩苌缁峋谜沟挠跋旌椭圃记宕┮抵芯米魑锏闹种惨延邢嗟闭乖谏蕉冉贤怀龅氖敲藁ê脱滩菟阶彩懿耙仓置藁ㄑ滩菽酥凉瞎c肷下泶遄缭谒持问昃椭置藁斗值妹藁ㄋ陌侔耸�3。乾隆以后种植面积扩大了如汶上美化庄每年都种烟、瓜和棉花。乾隆元年(1736)租出烟瓜地十一亩三分六厘每亩租高粱一石。租出棉花地四亩六分每亩租谷七斗4。
属于公府的私田应向地方政权交纳田赋。顺治十二年当认佃汶上县废藩田产十一顷五十亩曾认租十五两二钱后来又开垦了几十顷共该完银二百十九两七钱七厘1。康熙十七年在东平州开荒一百六十顷、国税四百八十两2二十八年又垦一百十五顷该税银四百六十两此项银应归入河饷3总之在得田之初都曾规定了国税。有不少也确曾按数完纳过。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爵府总是借故逃脱、拖欠甚至拒不交纳设法以私充祀逃脱国税如在一份答复滕县催征的文书中说:“簿查滕县原有本府置买庄地二百余顷由万历年间历天启以逮崇祯末期俱入优免从未有同百姓起科之例。”4对东平州的国课则借口被灾“佃户星散无凭催迫”而不交5。2《孔府档案》4815号。
1《孔府档案》4695号。
2《孔府档案》4812号。
3《孔府档案》48o6号。
4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o75、4o79、4146号。
1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o75、4o79、4146号。
2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o75、4o79、4146号。
3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o75、4o79、4146号。
4分别见《孔府档案》4o86、4o84、158o、1581号。
对泗水、汶上、滋阳、邹县、曲阜、宁阳等县的钱粮也是屡屡拖欠。嘉庆十二年(18o7)兖州府移文衍圣公府指出其历年拖欠泗水县银九百四十两余米八十五石余6。爵府置若罔闻。到嘉庆二十一年(1816)兖州府再次移文指出欠数已达银一千三百余两漕米一百八十余石7。圣公府同地方政权的矛盾日趋加深。
5分别见《孔府档案》4o86、4o84、158o、1581号。
6分别见《孔府档案》4o86、4o84、158o、1581号。
7分别见《孔府档案》4o86、4o84、158o、1581号。
第三节宗族制度宗族的法规和要求宗族组织为维护其血缘共同体的存在和利益有一套要求族人的行为规范并受传统文化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制约。
祠堂族长对族人拥有审判权。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种种“非为”“各房长确知先以理戒以情谕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长告知族长族长会同族众以其所犯过恶告明祖先爰请家法从重惩责”1。宗族惩治族人要将族人“所犯过恶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请家法”。《即墨杨氏家乘》所收康熙时所定《家法》规定:族人相讼族中“尊长传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吐其实定其曲直小事开罪大事告于祖宗朴责之强悍不遵约束者则公曰于官以法处之”。“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江苏常州庄氏祠堂乾隆时所定宗约对于祠堂的审判权叙述较细。该约:“族人相争大干法纪自难解免倘属田土口争、一切家庭细故族人可为调处者不得邃行兴讼告以情祠具禀宗祠听族长、分长暨族之秉公持正者传集两造在祖宗神位前论曲直、剖是非其理屈与不肖者当即随事惩罚甚则绳以祖宗家法令其改过自新若顽梗不灵轻则鸣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则祠中斥革谱内削名断勿徇纵”2。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对族人的处理各族是不同的。前述杨氏宗族对于犯“大事”者要“朴责”庄氏宗族对于小事“随事惩罚”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严重的“祠中斥革、谱内削名”即开除族籍。四川唐氏的“家法”在《宗规》中列有专条:“置家法一具用竹片长三尺宽寸半厚五分上书唐氏家法字样悬祠中内高朗处祭祀时昭然若见令其知惧。当用则用之只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3。有的宗族对于不肖者“举族鸣其罪纳诸竹笼沉诸海而不为过”4。江苏镇江赵氏宗族“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1。祠堂族长还可以处死族人。安徽《弘农杨氏宗谱》则将宗族处死族人的权力作为“家法”明确地写入《宗族规条》:“族长既立家法攸司其于不肖子弟轻则令其拜伏自悔重则族长执法笞惩至若大逆不孝则族长会合族众鸣公处死虽独子不恕另立贤嗣。”宗族对族人的要求大致可分三种类型:一是规、约如宗约、宗规、家规、族规、祠规是宗族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二1《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同治十年定。
2《毗陵庄氏族谱》卷11。
3《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作于同治十年。
4《余姚孝义劳氏宗谱》卷1《旧谱条约并序》。
1刘献庭:《广阳杂记》卷4。
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规定族人不许做的事情;三是训语教诲族人如何做人起伦理道德的教导作用。但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一起可混称为宗规家训。其具体内容十分庞杂举其大者约有以下数端。
宗族最强调族人处理好家庭关系对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孙、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关系加以规范一般不出儒家伦理的要求。其中最重视父子、兄弟关系强调孝、悌之道并把子弟的行为都纳入进去。《慈南干溪章氏宗谱》嘉庆时所定《族规》说:“孝悌为万化之原盖父母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灭绝天良渐染敝俗甚至双亲冻馁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诛神殛在族人必须声罪共击到祠杖竹或鸣官治罪以肃规约。”
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合肥杨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凌长”2。四川李氏宗族对同族中如何处理辈份关系强调“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还规定处理贫富关系的要求“族中贫富不齐富者不可骄骄则招尤亦易起侈荡之心贫者不可惰惰则不惟益困而且无所不至”1。合肥杨氏宗族也重视族中的贫富关系认为“族间贫富自有不齐然分则各门合原一家毋异视也务要休戚相关有无相恤勿令无赖以致辱身贱行陨节败名有玷先祖也”2。
宗族对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娱乐、婚姻、丧葬、衣食住行、职业等等。
宗族一般要求族人从事“士农工商”本业做一名“四民”反对族人成为无业游民。浙江《越州阮氏宗谱·翼青公家训》说:“培养子弟务令执有一业或读书、或力穑、或贸易、或操作此之谓四民盖有一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务。其有不务正业者是为游民当禀请家、族长随时训导以禁止之。”苏州《彭氏宗谱》所载顺治时所定《条例》要求:“宗人生业以读书习礼为上次则训徒、学医、务农次则商贾贸迁若违礼背训入于匪类者斥而不书。”
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俭反对奢华。无锡郑氏认为:“士农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动晦而休守寸阴是惜勤也;饮食淡泊衣服不尚纷华俭也。”3宗族对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强调门当户对尤注重良贱不婚。
宁波卢氏规定:“男女议亲须门户相当及伦序不紊者不许苟且以坏家风男子不可出赘女子不可入赘其婚嫁止称家有无毋得强为美观。”又认为:“妻也者齐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节为妻自己失节也。子2《弘农杨氏宗谱》卷《碑记》。
1《李氏宗谱·宗范》。
2《弘农杨氏宗谱》卷《宗谱规条》。
3《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姓如有娶娼妇为妻及良贱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1该族虽强调良贱不婚但反对婚姻论财提倡婚事“称家有无”量力而行反对赘婚和娶寡妇。
有的宗族还要求族人的丧葬不作佛事不闹丧不可停柩不葬。湖南匡氏规定:“父母丧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或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属不孝杖八十。”2四川唐氏认为:“佛事道场荒诞不经演戏吹唱以忧为乐一切繁文缛节时俗之所尚大非丧礼之所宜徒耗资财实无益耳至于葬亲固宜卜吉壤然惟求其不为道路不傍沟洫不近城市择厚土而安厝切不可执福阴之说停柩不葬日久迁延设遇变故莫测以致亲骸暴露不能归窆不孝之罪孰大于是乎?”3宗族还对娱乐作了要求无锡郑氏“戒游手好闲之人人之思劳则日生怠则日靡即看戏一事亦属无益博弈好饮酒终非善类”。4常州杨氏规定:“不许习丝竹唱词曲”。5宗族反对赌博无锡郑氏提出“戒赌博:当今之世赌风太甚无论乡缙平等皆好赌钱甚至妇人女子亦喜赌一入赌场废时失事产业不能保”。认为赌博“消耗先人储业所谓作无益害有益诚宜切戒也。如子孙有犯者急为禁止能改则已不改则宗祠重惩仍责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后已其诱人为非者同”。
宗族要求家长善于治家有的宗族注重从小培养子女使其成为社会上合格的人才。湖南彭氏规定:“子弟之宜教也。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当幼小时动静语言便当使之归于正。姑息之爱不可也浮薄之习宜去也毋以轻佻为文明毋以愚鲁为浑朴随子弟之材质士农工商各与本业庶不致成为游民。若夫女儿生长闺房更当道以礼节敬以孝顺酿以和平操以中馈勤俭朴素于归后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1要家长把儿子培养成“四民”正人把女儿培养成讲究礼节、勤俭朴素、善于持家的未来的贤妻良母。
对于不负责任教育子女的家长有的宗族规定了惩罚的内容。无锡郑氏规定:“族中教子不严习于败类者宗祠戒谕使严督其子改过自新有自父兄检束而游荡无赖者宗祠责治公议其执一业而专托近支长辈督率之。”2宗族强调族人按时交纳赋税做国家的顺民避免给宗族带来麻烦。无1《甬上卢氏敬睦堂谱稿》卷1《宗约》。
2《匡氏续修族谱》卷《原家规》。
3《唐氏族谱》卷1《家训》。
4《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5《即墨杨氏家乘·家法》。
1《彭氏三修族谱》卷16《宗规十条》。
2《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
锡郑氏提出:“要早完国课官银粮米倘有拖欠差人临户惊鸡闹犬好不烦恼依时早完亦一快事。”3绍兴阮氏认为:“身际承平无苛徭杂派之苦衣租食税悉出君恩故国课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负恩也。吾愿族中急公亲上毋稍迟滞。”4镇江金坛庄氏规定:“早完国课:赋税上关国计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义惟此为重须率先急公依限完纳毋得拖欠贻累乡里况且功令森严绅衿欠粮即行奏销凡属平民岂容少恕”。5宗族把能否按时交纳赋税看作是否忠君爱族的行为。清廷对宗族法规的政策清代宗族领除了重视年老分尊外强调尚爵尚贤宗族的领导主要由绅士充当。绅士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他们对宗族的领导主要是要使宗族成为社会的稳定因素替国家治理地方社会把家法作为国法的补充所谓“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律律不作无以戢小人之心思规不立无以谨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规”1。因此许多宗族法规便是以国家的法规为参照系而设置的。绍兴阮氏乾隆时“就国法所严人情易犯者订为二十条编入家规。后更望严正淳切家、族长或朝夕训诲或朔望申明。
宗族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受到朝廷欢迎。宗族为更好地行使权力管好族人往往请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则批准祠规承认祠堂族长的审判权、族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墨杨氏家乘》康熙时记载该族家法“数十年来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数十年该族“无具两造者矣”县官曾说:“尽如杨宅家法直可刑措”。再如合肥杨氏于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谱立有规条并置祭产但“相传而下习俗移人”“间有不孝子弟将谱所列之规条竟弁髦视之”甚至以少犯长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嘉庆十五年该族生员数人赴县呈请祠规知县于同年批复要求“杨氏户、族人等知悉:嗣后务遵祠规父训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许该族户、祠长人等指名禀县以凭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1。嘉庆十六年该族将知县条示祠规刻石勒碑以约束族人。
不过清朝并不是予以宗族法规全部支持在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处死族人问题上清朝的政策生过变化。顺治、康熙时期不承认祠堂族长对族人的处�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