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四人院”似即李雄《罗马史》卷三十三46,所说的“法官团”
(Ordo
judicum)
,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以及一切职官的所作所为,可加检查并询问,职权类似斯巴达的埃伏尔。查士丁:《马其顿兴亡史》(M。
J。
Justinus,Historiarum
Pbilipicurum)
xix2。
5—6称为“百法官”
(centumjudices)。这个机构创立于公元前第五世纪,其权力逐渐扩张,在迦太基政体中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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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01
基这些职官的选任是依据才德(贤能)为标准的——这就较为合适。又,迦太基也有同斯巴达可以相比拟的诸王①和长老②,这里,也以迦太基的规定为优,他们诸王的继承不像斯巴达那样,限于其一宗族而不问才德。迦太基诸王,不是由前王的长子或族内的宗嗣继任,而是从当时各个著名的宗族间,凭才德选任的。诸王执掌重要的职权,如果是些不足道的人物,为害于邦国一定很大——实际上,拉栖第蒙人就曾深受其患了。
在迦太基政制中可诽议为违背宗旨、发生偏差(变态)
的各个事例,在我们这里所述及的各邦中也大都可以见到或会得发生。但一种偏差是迦太基所特有的,它的立国精神原本于贵族政体,或共和(混合)政体③,可是它有时偏向平民政体,有时又偏向寡头政体。就偏向平民政体而言,两王和长
①亚氏所谓迦太基的“诸王”为数实在只有二人,依李维:《罗马史》卷三十7。
5应称“苏费脱”
(Sufetes,“士师”或“执政”)
,李维类比之为罗马的两“执政”。伊索格拉底:《尼古克里》24,“迦太基的内政由寡头统治,战场则由诸王统率”
,这同斯巴达两王制极为相似。
但依亚氏此节,他们都不世袭,在平时亦管内政,这同斯巴达有异。
②李维:《罗马史》卷三十16。
3,说迦太基长老院有“三十长老为领导”
,那么,长老的总数当数倍于斯巴达长老。
③在本书中或泛指一般政体或专指某种“混合”政体,即共和政体。混合政体原来应包含“一长”
、“少数”和“多数”原则的政体。这里以少数原则的“贵族政体”类同于“混合”政体,是“贵族”这一名词的别用。贵族可能出于王室、富户或平民,倘使那些组成少数制的执政人员出于各个阶级而又都是凭才德选任的,这样的政体便既属“尚贤”而又“混合(共和)”的了。但迦太基诸王(“士师”)和将军的职位可以贿卖,则其政体的实质实在有“尚富”偏向(—)
,而趋于“寡头”统治。这样,伊索格拉底就径称它为“寡头政体”
(参看注)。贵族与共和政体皆可称为“混合”政体,其实际分别可参看卷四章八—25、卷五章七—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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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政 治 学
老们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决定任何案件是否提交人民[公民大会]公议,但人民[公民大会]对于他们所未经一致同意提出的案件,却也一样可以进行讨论。又,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一致同意而提出的案件,人民在大会中并不专限于听受原案而后予以通过或批准,他们可以作出自己的最后决断,出席大会的人民谁都可以起来反对执政人员提交的议案。公民大会的这些权利在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政体中是没有的。另一方面,也有寡头主义的偏向。五元老团①执掌许多重要的机务,却是(一)用补缺方法选任的;(二)而那些具有最高权力的百[○四]②人恰恰是由这种补缺手续受任的五元老团甄别而后应选的;(三)他们的任期较其它行政人员为长,他们[有谁出缺时就由团内其余的人遴选补缺的人,这样]的权力在其它行政机构历届人员受任以前或任期届满以后都沿续存在。但另一些措施又与此相反而符合于[当初立法者的]尚贤精神:他们的执政人员不支薪给,也不用抽签(拈闇)方法进行复选,还有其它一些类似的章则;他们各个执政机构都可受理各种诉讼案件,不像拉栖第蒙的法制那样由不同的机构分别受理不同类型的讼案③。
我们还须注意到迦太基政体中含有一种重要的趋势,这种趋势是促进寡头倾向的。在迦太基以及一般城市流行着这
①“五元老团”
,今失考,无法详悉其职任。
②此处所说具有最高权力的“百人机构”当即的“百○四人院”。
③这里所举以两邦讼案处理方式的不同,作为辨别政体为尚贤或寡头倾向的依据,意义不很明了。参看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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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01
样的观念,——行政人员的选任不宜单凭才能为标准,还应该兼顾到他们的家产,穷人既不擅长政事,而且也无闲暇来参加公务。如果以财产为凭的选举作为寡头(尚富)主义的标志,而以才德为凭的选举作为尚贤主义的标志,那么迦太基的现行制度,就[同两者都不符合,]几乎好像是两者之外的另一种政体了,它在选任执政人员时兼取两种标准——对于最高职位的两王和将军,尤为显著。这样的安排实际上违背当初重视尚贤精神的本意,可说是立法者的一个错误。立法者应该注意到保证国内才德优胜的人们获有闲暇——无论他们在职或不在职时——不使他们从事于不称其才德的贱业。即便获致闲暇,须赖财产,然而那尚富的暗流竟发展到最高的执政职位,如两王和将军都可贿求,这就颇为失当了。
这样,实际就使富人占了才德之士的上风,而资财既然可使人获取尊荣,全国也必然竞相贪婪(爱钱)。上行下效,凡居高位者的习尚很快就导启众庶的风气;才德要是不能在这个城邦得到最高的崇敬①,这里的贵族政体也就不能长久保持。
又,因财赂获官的人们总要乘机取偿,营私渎职将是自然的后果。诚实的人们在遭遇困乏时,犹不得不投身于取利的行业,如果本质鄙俗而又遭逢囊空家窘的情况,又有谁能保证他不致渎职?所以,谋国的人必须设法使行政工作让那些[才德高尚,]具有政治能力的人们来担任,在一邦之内,对
①卷四章七14说迦太基的贤能政体兼顾“财富”
、“才德”和“平民”
(即“多数”)三要素;即称为“贤能”
,当以“才德”为主。此节和18反复批评它的尚富倾向,因为“才德”在迦太基没有受到应有的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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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政 治 学
于那部分比较优良的公民,即使不能予以终身的供养,至少应该让他们在从政期间,得到充分的闲暇而无需再为了自己的衣食操劳。
迦太基流行兼职的习惯,这看来也是一个缺点。每一职务最好是由一个专人负责;立法家应该把这个原则订入法规而使大家共同遵守,一个人不该要他既做笛师又做鞋匠。因此,城市如果相当广大,政治职务就尽可分配给许多人来充任,这是比较合于行政原理和民主(平民)精神的:我们前面曾经论述同一政治团体有关的人们应该尽可能使大家有参政的机会,而职有专司的事业总公做得更好而且更快。在陆军和海军方面,我们可以明显地见到职务广泛分配的利益:在这两种机构中,上下全体都各守其位,各尽所司,每个人既要受命也要授令,既要统治也要服从。
迦太基的政体[虽以尚贤为本,]实际上已趋于寡头性质;但他们常常陆续遣送一部分人民到他们所属的[殖民]城市①,使各有发财致富的机会,这个政策弥补了寡头趋向的缺点,避免了国内的患难,使整个城邦因此得保安定。
然而,这种政策只能凭机会施行,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尔的机会。迦太基的现行法制,并未能消除一切乱源,倘使时运艰困,遭逢边警,平民是会反叛的。
①依《苏校》二版第398注,这里所说“[殖民]城市”应是里比亚地区的农业市镇。
派遣去致富的人们是去做殖民地官员。
依格洛忒《希腊史》x545,则是去做拓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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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1
为世人所盛称的三邦——拉栖第蒙、克里特和迦太基——政制的概要就是这些。
章十二① 关于政体问题留下了记录或著作的人们,有些从未参加过现实政治,以处士或学者终其身;这些先贤的意见,凡属有价值的大部分已经叙述。
另一些人则是立法家,或为本邦或为外邦城市创制立法,他们都曾实际执掌过所在城邦的政务。这些实际立法家[又可分为两类,]有些只为某一城邦拟订法典,另一些则既订法典(律例)
,又兼定政制;例如莱喀古士和梭伦就都完成了两项大业。关于拉栖第蒙的政制,已在前面讲过了。一个学派认为梭伦是一个优良的立法家②:他消除了过分专横的寡头政治,解放贫民,使其免于奴役,并建立了雅典“平民政体的祖制”
,在他所创立的政体中,各个因素都被融合起来而各得其所——“亚留巴古布利”
(元
①首章所举本卷讨论范围,(一)各家理想政制,已见于1—8章,(二)政治修明的各邦现实政体已见于9—11章。本章所述雅典梭伦法,在亚氏当代,已为陈迹,把它归入第二论题范围,未必合适,而且语焉不详,行文条理也同以上数章有异。这些似乎为亚氏所拟另一论题的纲要。关于其它各法家的旧制,都只见鳞爪,亦类似札记。纽曼猜度这一章为亚氏门人辑录的先师一些残笔,附于卷末,非亚氏成稿。
②梭伦以诗才和军功被推为雅典执政并总裁,解除贫民旧怨,重分土地,平衡当时社会势力,改革政制,建立新法,事在公元前594年,详见《雅典政制》章八至十二,以及普鲁塔克:《梭伦传》。柏拉图:《理想国》卷十59E,雅典的梭伦和意大利的嘉隆达斯同被称为“优良的立法家”。
伊索格拉底:《元老院辩》(AreAopagiticus)
16、17、26、27、37等节反复称誉梭伦及其法制,所举优点和此节略同。
这里所说“某一学派”
可能是指伊索格拉底学派。
“平民政体的祖制”
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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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政 治 学
老院)
①保全了寡头作用(尚富政治)
,“执政人员的选举规程”着重才德标准(尚贤政治)
,而“公审法庭”则代表大众的意志(民主政治)。
实际上元老院和执政人员选举法为雅典旧制,梭伦只是在他立法时予以因袭;但他规定全体公民都有被选为公众法庭陪审员的机会,这确实是引入了民主精神。
有些批评家所以要责备梭伦也就在这一点上,他们论证梭伦把审判一切案件的权力交给这些由拈阄法②复选出来的公民法官所组成的法庭,实际上就消灭了另外的两个因素。在梭伦以后,这些法庭的权威既日渐增强,历任的执政好像谄媚僭主那样谄媚平民,于是雅典的政体终于转成现世那种“极端民主”
的形式③。
厄斐阿尔忒和伯利克里削减了元老院的职权;伯利克里又颁行了给与陪审员(公民法官)以出席津贴
①雅典约在公元前第八世纪间始有“执政官”
,代替先前部落诸王(酋长)
的权力,于平时发号施令,诸王在出征时仍旧为领军。执政由民选,其初为终身职,后改为十年任期。公元前第七世纪中叶,执政官自一人增至九人:(一)首席执政,(二)司祭执政(即原有的君王)
,(三)军事执政(亦原为君王)
,(四)另六人为司法官,审理民刑讼案。九执政无俸给,由各族勋阀(亦为富室)中选任。
任职期满即转入“元老院”。
元老院有监督并裁判现任执政的权力,设于战神山上,故名亚留巴古布利,即“在战神山上的议事会”。战神山在雅典卫城之西。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国家是由氏族制度发展起来的。
他所举最重要的实例,就是雅典城邦(人民出版社版《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Ⅱ261—262页)。
②拈阄复选的制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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