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途径:民众的吵闹都着意于财货的不平,至于有才能的人所憎恨的却是名位的过分“平等”
①,他们[一旦受辱或不得其位,就]因荣誉的不平而从事革命活动;这种愤慨的性情恰好表现于诗人的诗句②:
①参看卷三章九。
亚氏认为名位分配应该各如其功能:才高勋重者居上位,才卑功小者居下位。倘使名位平均分配于贤愚之间,才能之士一定心怀愤懑。
②荷马:《伊利亚特》ix319。
…… 94
政 治 学77
“良莠不分兮贤愚同列。”
[除了内乱这样的重大问题外,我们也得考虑到平常的刑事犯罪。
](一)有些犯罪是由于缺乏衣食;这里,法勒亚想到了平均财产这个补救方法,使人人都可以获得生活的必需品,这样就能防止迫于饥寒而起的盗窃行为。
(二)但衣食并不是犯罪的惟一原因。
人们在温饱之余,或为情欲所困扰,就寻欢作乐以自解烦恼,他毕竟又触犯了刑法。
(三)人们还不仅为了解除其情欲的烦恼,而入于刑网;尽有情欲可得慰藉、名利可以满足的人,还是抱有漫无边际的愿望,[追求无穷的权威,]于是他终究由于肆意纵乐而犯罪了。
那么,对于这三类罪行,可有什么救治的方法?对于第一类,可给与相当的资财和职业;对于第二类,可培养其克己复礼的品性。至于第三类,我们设想到世间种种欢娱无不有赖于他人,[所以寻欢的人们终不期而多所侵犯,]人如果自足于己,而与世无争,就让他遂志于哲学的清思吧。世间重大的罪恶往往不是起因于饥寒而是产生于放肆。人们的成为暴君(僭主)
,决不是因为苦于缺乏衣着。所以[僭主的罪恶特别大,]人们不重视谁能捕获一个窃衣的小偷,而以殊荣加给那位能够诛杀一僭主的勇士①。这里,我们可以知道,法勒亚[所倡议的]政制的一般措施只能借以防止较轻的犯罪。
①公元前514年,雅典哈谟第俄和阿里斯托盖顿刺杀僭主希巴尔沽,二人都死于难。
雅典人尊为一代英雄。
其事见卷五章十参看该节注释)。
此节亚氏因均产问题而偶一涉及“诛杀僭主”事例,其持义跟中国孟轲略同,二人都在二千余年前论定诛杀独夫为英雄事业,非犯上作乱。欧洲中古时代直至十六世纪间,对“弑君”和“诛杀独夫”的问题犹颇多争论。
…… 95
87政 治 学
法勒亚政制还有一点可议之外,这个政制的种种安排,其目的都在图谋国内的安宁和正常生活;但立法家也应该考虑到邻邦和外国的关系而安排好防御措施①。在缔造一个政府时,必须注意武备,而他在这一方面却完全没有讲到。在财产问题上实际也应该考虑到战时的需要。
各家的经济储备,不仅应该足供每一公民平时在国内的政治活动,还应当有些余裕以应付外敌入侵时的军需。制订各家财产的平均额就应该照顾到这一方面。财产定额不可太小,太小则虽跟一个同等的或类似的城邦作战,也将困于给养[更不必说强敌];但也不能太大,富于资财而武力不足以自卫的城邦特别容易引起邻邦或强敌的觊觎。这里,法勒亚没有作出任何指示;但我们可以设想财产毋宁求其充分,只要不逾越某种程度总是有利的,而定额的标准应该这样计算:这个城邦的财富总额在另一个较强的城邦看来是不值得为了掳掠的目的而和它作战的,可是,如果有和它作战的必要,则他们的财富虽然更少一些也将和它作战。曾经有这么一个历史故事:当[波斯的]奥托茀拉达底引兵围攻亚泰尔奈城的时候,[城中的执政]欧毘卢请[那位波斯将军]计算一下从围城到攻破,需要多久,在这期间他的军队要耗费多少给养。他说“我愿意接受比这笔围攻费用更少的金额,把亚泰尔奈全城完整地奉
①亚氏重视国防和外交问题,参看本卷;卷七章六、章十一。又,《修辞》卷一章四也说到政论家应该熟虑国力,谙于武备,详悉外务,然后对和战问题能够洞察其利害。
…… 96
政 治 学97
让于将军“
①。奥托茀拉达底听到这些,稍加思考,就放弃了围城的计划。
所有公民之间财产的平均分配固然有助于国内的安宁,但就在这一方面而论,利益也未必很大。有才能的人对于这种制度将有所抱憾,他们感觉自己应该比一般公民多得一些,却竟然被限制了;实际上,这些人就常常因为胸中不平,以致激起一国的内乱。
人类的恶德就在他那漫无止境的贪心,一时他很满意于获有两个奥布尔的津贴②,到了习以为常时,又希望有更多的津贴了,他就是这样的永不知足。人类的欲望原是无止境的,而许多人正是终生营营,力求填充自己的欲壑。财产的平均分配终于不足以救治这种劣性及其罪恶。惟
①这个故事说明了上文每一国家在富强贫弱的估计上必须使其武备和资产相适应。
亚泰尔奈在小亚细亚西北隅,和贝伽蒙城同为希腊殖民城市中的重镇。
欧毘卢曾统治亚泰尔奈和亚索,至公元前约352年,海尔米亚继为僭主。这个故事大概发生在公元前352年以前。奥托茀拉达底时为吕第亚的波斯总督,以智勇闻于小亚细亚(参看鲍尼兹:《索引》)。
亚里士多德在公元前347年卜居亚索岛上,为海尔米亚宾友,故能熟知亚泰尔奈的掌故。
②这里是在应用雅典“观剧津贴”的故事。依普鲁塔克:《伯利克里传》(Peri-cles,495?—429)
,观剧津贴始于伯利克里时代。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取消,旋又恢复。依亚氏:《雅典政制》章二十八,说伯利克里死后,雅典民主政治渐趋混乱,粗悍之辈争欲取媚群众,以自植势力。克里奥丰(Cleophon)为平民派领袖,始立观剧津贴,凡公民入场观剧,各可得两个奥布尔,数年后,加里克拉底(Calicrates)又增加为三奥布尔。后来二人都因浪费公帑被判处死刑。
《雅典政制》第四十一章对于出席公民大会津贴也有类似的记载(参看布克:《雅典城邦经济》[Boeckh,Public
Econ。
of
Athens]英译本216页以下)。
奥布尔希腊小银币,值八“铜元”本书中亚氏在言及雅典史迹时往往不举地名,此处即为一例。
…… 97
08政 治 学
有训导大家以贪婪为诫,使高尚的人士都能知足,而卑下的众庶虽不免于非分之求,但既无能为力,也就不得不放弃妄想;至于他们分内应得的事物当然应该给予公正的分配,勿使发生怨望。
又,法勒亚对均产所创立的制度本来是不完善的;他所均的仅以地产为限,但人间的资财还有奴隶、牛羊和金钱,以及其它种种所谓动产,人们尽可在这些方面致于富饶。所有这些财物必须一律加以平均分配,或一律给它们规定最高的限额,或全都一任各家自由聚散。显然,法勒亚当初只为小城市立法,他的制度只适用于为数较少的公民团体:在他的那个社会中,工匠都是公共奴隶,在他的公民团体以内完全没有工匠①。但是,如果一个城邦规定工艺一任奴隶去做,这只能限于公共工程这一类事业,在爱庇丹诺曾经有过这种法
① 在工艺未发达的小城邦,工匠人数少,金钱等动产不占重要地位,所以法勒亚只注意到农业和田产的平均分配。
② 希腊各城邦常常以公共奴隶和战俘从事公共建筑及矿冶等,例如:色诺芬:《雅典的收入》(Do
Vectigalibus)章四23,建议劳里翁(Laurium)银矿的奴隶应该由雅典城邦供应并管理,以裕国库收益。狄奥多洛斯《史丛》卷十一章二十五,记西西里各城都用葛洛(Gelon)所俘的里比亚人(Libyans)和迦太基人为奴隶,从事各种公共建筑。关于此节所举管理公共奴隶的两个实例,今未能详悉其内容。所云狄奥芳托,查斐尔说是和德谟叙尼同时代(亦即和亚氏同时代)的雅典政治家(《德谟叙尼及其时代》,Demosthenes
und
Seine
Zeit,卷一11、1等节)。旭曼以为非是(《希腊掌故》,Gr。
Alterth。
,卷一365)。
这一节,亚氏承接上文否定法勒亚把一切工匠列为奴隶的法制,他认为公共工程由奴隶去做,普通工艺可由自由民执业。
大城邦中有份地而兼营工商的公民,其动产以金钱计,也常常相悬殊,如果要平均全邦贫富,则应对田产和动产同样加以限制。
…… 98
政 治 学18
令,在雅典,狄奥芳托也曾引用这类措施。
经过这些考究,人们就可判断法勒亚制度的利弊所在而显见它的优缺点了。
章八 没有从政的实际经验而创制出最优良的城邦制度当以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为第一人。他博涉各家学说,富于自然智识,而且开创了城市的区划设计方法并为拜里厄斯港完成了整齐的道路设计①。这个人的生平又以怪异著闻于当世,见者望之翘然,或以为矫揉:居常披发垂肩而加盛饰,以粗葛制长袍,厚实温暖,不分冬夏地穿着。他所设计构造的城邦以一万公民为度,分为三个部分(阶级)
:——第一部分为工匠,第二部分为农民,第三部分为武装而卫国的战士。全邦土地也分作三个部分:——一部分划归祠庙,另一部分由城邦公有,第三部分则为私人产业。境内诸神节日的庆祝和祭祀都由第一部分产业供应费用;武备开支出于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则分配给农家各户。他认为法律也只有三类,各别适用于三类刑事诉讼——敺辱、伤害、杀
①“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见于史籍的为:《希西溪辞书》称其父名为“欧吕庞”
,福修斯《书录》(Photius
Bibliotheca)称其父名“欧吕康”。狄奥多洛斯:《史丛》xi
10—7,记希朴达摩为琐里伊(Thuri)城殖民者,曾经是该城建立新城的设计者。参看赫尔曼:《米利都人希朴达摩》(C。
F。
HerAman,deHip-podamo
Milesio)。
米利都城在公元前480年已经有按照几何图案建筑的街坊道路。
此节所云拜里厄斯港的道路建设当指伯利克里时代的市政工程,应后于米利都城的市政工程半个世纪。希朴达摩是首先以米利都城的先进经验著书而介绍于雅典的人(《剑桥古史》Cambridge
AncientHist。
v463)。
…… 99
28政 治 学
人①。
他还建议设置独一的最高法院,凡其它机构不能审理或判决不当的一切案件都归它处理,照他的设计,要选任若干专职长老来组织这个法院。对于法庭的判决方式他也提出了一个意见,认为审判员们在表决时向陶罐中各投卵石的手续是不妥当的;每一审判员应该各投一块木制法板;他如确认被告有罪,就应把罪状写明在板上,倘使认为完全无罪,就让法板空白,如果他认为被告所犯一部分有罪,一部分无罪,则分别写明哪些应该量刑和哪些应该昭雪的论断。他反对现行的那种手续,指出[在上述那一类边际案件中,]审判官所投的票(卵石)或决定全罪或完全免罪,对于被告都属失当,这样,审判官自己[已违背了受任审判时所作的公平正直的誓言,]实际上犯了伪誓罪。
希朴达摩另外又对有利于邦国的各种创见或发明拟订了给与荣誉奖励的条例。他又建议,凡阵亡将士的子女完全由城邦公款支给其生活教养的费用②,他自己认为这是一个新鲜的倡议,实际上雅典③和其它城邦早已颁行了这种条例。关于行政人员,他认为都应该由上述三部分(阶级)
民众选举,当选的人们分别管理三类公务——一般公众事务、外邦侨民和孤儿事务。
①毕达哥拉斯学派尚“三”
,见《说天》卷一章一。启沃岛诗人伊昂曾受学于数论派,著有《尚三论》,言万物分于三而合于三(见《哈朴克拉底雄字汇》[Harpocration,L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