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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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心理学- 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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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断交接或户外射精的反面的一种交合行为是延宕交接或忍精交接,有始终忍耐不达亢进程度便尔终止的,也有到最后还是任其到达亢进程度的。彻底的忍精交接自可以用作避孕的一法,因此近来提倡这方法的人很多,实行的人也很不少,但并没有实行中断交接的那么多,因为这方法是比较不容易的。用忍精交接法来避孕是当初奥拿伊达新村(oneida Chmmunity)①中人的惯例,后来又经斯托克姆女医师(Alice Stockham)在她那本很传诵一时的(卡雷扎)(Karezza)一书里提倡过。拖宕交接对女子方面无疑是十分适合的,并且毫无不良的结果;因为这种交接对她全无拘束,并且总维持着充分的时间,可以让她从容到达亢进的境界。凡是对这种交接有过经验的女子似乎都表示赞同。不过对男子方面是否同样适宜,同样没有不良影响,那意见就不很一致。对于有的例子,忍精过久在神经的健全上或许可以发生一些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和中断交接所发生的属于同一性质,不过在程度上大抵要轻些罢了。我们有一些理由教我们想到这种影响是可能的。但就很大的一部分例子而言,我们并没有能发见这一种影响。这种交接是不大容易的,大抵非神经系统很健全而又很稳称的人不办,而这种人似乎并不感到拖宕交接对他们有什么不良的结果,当然我们也承认,假如运用过度,坏的影响也还是可以有的。
    假如避孕不得其法,或有法而失诸粗疏而至失败,即依然不免于成孕,那也就只好听之了;堕胎的行为是不能做的。帮同一个女子打胎,无论是为了个人的健康或社会的福利,甚至民族的前途设想、到现在还是一个刑事的罪名。女子大都愕然于为什么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也不了解为什么一个穷苦的女子,对于不欢迎的胎孕,只能私底下乱服不生效力的有害健康的打胎药的一法,而在比较富有的女子(在英国是如此)只能走到国外去施行手术的一途,此外别无可以取得国家与法律所许可的长策。将来妇女对于国家的立法有更大的权力时,法律对于堕胎的禁条无疑不免要经过一番修正,这种禁条的修正在事理上也正复有其必要,因为它所根据的是一些陈旧理由,现在已经不适用了,未来总有一天大家会很明白地承认这是一个个人问题,而不是法律所能过问的。要是有胎而打不得,那配说打不得的话的人是医师,而不是法官,不是警察。目前在许多国家里,开明的舆论已经渐渐朝着这方向走,而在苏联,堕胎虽不受鼓励,也并不受禁止,因此凡属要堕胎的人都可以在医院里得到相当的医事与卫生的调护,这并不是承认堕胎是一个好法子,但是在避孕的知识没有充分传播与避孕方法没有充分进步以前,这是只好容忍的一条出路。因为普通避孕的方法非谨慎行事不容易成功,于是近年以来一种替代而更彻底的方法便渐渐通行起来,那就是绝育的方法(sterilization)。绝育方法的避孕效力是绝对的。而其方法,在外科医①谢氏也著有一专书,名《性的逆转》。②勒氏是当时西京马德里医科大学的教务长,他这番见解是在1894 年在罗马举行的国际医学会议席上发表的。术昌明的今日,又是很简单而没有危险的;手术是需要的,但无需将性腺割除,在男子只需把输精管截断(vasectomy),而在女子,只需把输卵管或喇叭管结扎或截断(sa1pingectomy),用绝育的手术来治疗精神病态,也许没有什么很大的价值,若用强制的手段加以执行,对于一个人的精神生活可以有很坏的影响;但若自愿采用一个避孕的方法,那似乎有很大的成效;普通避孕方法的种种麻烦,运用时节所必不可少的经心留意,绝育以后,便可以一扫而空;所以在对普通避孕方法感到厌烦的人大抵可以赞成这个彻底的绝育方法。①绝育的避孕方法既属彻底,既属一经手术,便无可挽回,所以从事的人必需干事前加以充分的考虑,否则不免噬脐莫及;这一层是无需多说的。
    有的人,甚至于医学界的人,以为绝育在现在还是干犯法纪的。这种教条并没有确实的根据。英国的优生学会曾经设法请国会通过一个推广绝育的议案,其用意倒并不在使它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有人以为用意如此,但这是无需的了,因为这在事实上已经做到),而在使绝育的好处可以传播开来,让生活困难或有重大遗传缺陷的分子也得沾实惠。对于这种好处也有人提出过疑问,很不幸的,甚至于医学界中人到现在也还不很了解。遗传有重大缺陷的人所生的子女,不一定个个都有同样的缺陷固然是不错的,但无论此种子女的比例的大小,这类人能实行绝育,那无疑总是对个人、对社会、以至于对民族有益的一件事。就民族的利益而言,绝育并不能把人口中所有在智能上不适于生活的分子完全淘汰;但它可以做这种淘汰功夫的一个起点,也是不成问题的。总之,关于绝育的题目,我们目前还得做不少教育工作,因为了解它的人还实在太少,其所了解也不够充分。①还有一个时常有人讨论到的联带的问题是性交接的频数。这方面的意见很参差不齐,并且主张的人备有各的成见,说来都很武断。有的人认为即使每夕交接一次、也是正常的,并且是必须的,他们实行了多少年也没有感到明显的害处。在另一极端,有的人以为除非为身后嗣续之计,一个人不应当性交——即一生之中也许可以有两次或三次性交一,否则便是不自然、不正常的。就一般的动物而言,除了生育的功用而外不作交接的行为固然是个事实,但应知我们问题的对象是人,我们在对人决定自然与不自然的标准时不免参考到在血缘上隔离得很远的物种,岂不是有些问道于盲?我们要考虑的是,人类在这方面的一般习惯究属如何,而我们知道这种习惯是并不很狭窄的专以生育为目的的;固然我们承认,在文明程度低而没有受文明之累或沾染文朋的恶习的民族、比起文明程度高的民族来,要寡欲得多(这一层是和一般人的错误的假定相反的)。
    但我们也不一定要师法文明程度低于我们的民族,假如我们觉得所行的是合①上文注②引纪购《笔记》中所述伶人方俊官的例子,按方俊官在将近春机发陈的年龄就做过逆转的性梦:“俊官自言本儒家子,年十三四时,在乡塾读书,忽梦为笙歌花烛,拥人闺闼,自顾则绣裙锦帔,珠翠满头,俯视双足,亦纤纤作弓弯样,严然一新妇矣;惊疑错愕,莫知所为;然为众手挟持,不能自主,竟被扶入帏中,与男子并肩坐,且骇且愧,悸汗而寤。”(《如是我闻》卷三)逆转者有逆转的性梦,这是富有代表性的一例了。①中国唱生旦的伶人,无论其兼营“相公”业与否,全都善用所谓“假噪”的喉音,并且往往能维持到壮年以后,清李斗《扬州画舫录》里讲到扬州当全盛时代,唱旦角的男伶有到了八九十岁还能登场演唱的,例如小旦马继美,年九十,犹如十五六处子。此其解释必须向这一段幼稚现象的讨论里寻找。详见译者所著《中国伶人血缘之研究》,37 页。乎情理的话,我们也尽可以有我们自己的习惯,初不必拿它们做什么蓝本。不错,天生了我们的性器官,是为传种的,不是为个人逸乐的;但天生了我们的手,目的原在帮助我们的营养的功能,如今我们拿它来弹钢琴,拨琵琶,难道也错了么?一个人用他的器官来取得生命的愉快,增加精神的兴奋,也许和这器官的原始功用不很相干以至于很不相干、但因为它可以帮一般生命的忙,这种用法还是完全正当的,合乎道德的,至于我们愿意不愿意称它为“自然的”;那毕竟是一个次要的问题。总之,我们不能把自然的含义看得过于狭小,那些主张“问道”于低级动物,而认定只有以嗣续为目的的性交才合乎“自然”的人,似乎在别的生活方面也应当拿低级动物做师怯,例如,废除衣服的“不自然的穿着”。换言之,人类若没有活动则已,有则艺术的成分或人文的成分,当然会演展出来,而此种演展并不会和自然发生真正的冲突。①前人有诗句说:这是一种艺术。把自然改头换面则有之,就自然根本补充则不会,不过此其忻谓艺术,本身也未尝不是自然。把一切似是而非亟切无从证明的说法撇开而从事实的立场说话,我们必须承认性交频数的自然变异范围是很广的,①因此,我们在这方面不能定下什么规律,而必须就个别的例子,分别寻找对他最适当的一个频数,不但对一个例子的本身,并且还得参考到他的配偶,假如双方有些悬隔的话,还需进一步设法调和。在以前,频数的规律是有过一些的,从很古老的时候就有。希腊的政治家梭伦(Solon)教人一月三次,希腊医师们的主张大致也是如此。宗教革命的领袖马丁·路德定下的规矩是一星期两次,赞成这规矩的人大概占最大的一个多数。哈维医师(O。Harvey)把美国各家的统计表加以综合研究的结果,发见最中庸的频数是一月8次,约占50%,两端所跨的变异的范围是从最少的一月3次到最多的一月15次。②不很规则的次数有时也有几分好处,所谓不规则,指的是有根密的次数于前,而继之以长期的休息于后;次数的所以密接也许是将顺女子性欲的结果,女子在经净以后往往性欲比较旺盛,所以有此必要。女子的性欲大抵比男子为不规则与不可捉摸,因此性交一事,很相宜地应当由她发难,由她主动,而做男子的把这种主权交付她之后,自己在事实上也不吃亏。不过,就事理而言,把交接的次数匀开,让每两次之间总有相当的时间上的距离,总要比增加交接的次数好些。次数增密的结果,总不免减少性交对身心两方面的利益。要使性结合真正成为一种人生的乐趣,成为性爱小说里所称的“真个销魂”的乐趣,根据物以稀为贵的原则,次数总以稀疏为宜。交接太频的习惯,一经养成以后,还有①霭氏本节又尝参考到一篇论文,虽列入书目而未尝在文字中特别提出,就是勃洛斯特(L。R。Broster)的《性征辑评》,载《不列颠医学杂志),1931 年5 月2 日。①见德氏所作《关于性生活的心理学》一文,载德国《精神病学普通期刊》第五册,1894 年。②见弗氏《论文集》第三辑。至于詹姆士的见解则见《心理学原理》第二册,439 页。①霭氏这一番观察,就男女交际生活比较自由和男女同校的风气早就开辟的欧美情形而论,大概是准确的。但若就一二十年前中国的学校而论,男学生间同性恋的例子是不大少的,虽不至于像英国公立学校一样成为一种风气,其间可以确指的例证,即就译者个人记忆所及,即不一而足。自男女同校之风开,这种例子一种困难,就是遇到必须长期节欲的时候不容易应付,例如旅行在外,配偶的一方有病,或分娩后的休养时期(一个月到六个星期)。妊娠期内应不应交接是一个疑难的问题,医师在这问题上大抵不大愿意给什么劝告,因为深怕夫妇之间因此而引起感情上的纠纷。不过这问题的最大关键,无疑是流产的倾向;①这倾向的大小,在女子之间是大有不齐的,据说有的女子,只要你在她面前打一个嚏,她就会流产;有的,即使你把她从五层楼的窗口推出去,也不会流产。假如有流产的倾向,妊娠期内便应节欲以至于临时绝欲。就一般而言,到了妊娠期的最后几个月内,这种节欲或绝欲的习惯也是应当培植的。不过要劝告别人在妊娠期内完全避免交接,是要加以相当周详的考虑的。大抵一对富有同情和聪慧的夫妇总会自己想出应付的方法来,决不至于遭遇很大的困难,真属万不得已,即使暂时运用手淫的解欲方法,也并没有什么不可以。但要教做医师的劝人在这时期里完全绝欲,这种劝告也许会引起以后他所无法纠正的困难。
    关于生育子女的条件,即在何种状况之下才配生育,或一对正常与健全的夫妇应生多少子女,这些问题的详细讨论不在本书范围以内。一般人的见解以为除非一个人结婚太迟,对于成孕一节,最好不要操之太切,即婚后最好有一个避孕的时期。不过在目前拉乡状态下,婚后立即受孕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因为避孕的知识已经相当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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