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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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心理学- 第5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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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把一夫一妻的婚制当作一个社会问题来讨论的前驱者不止一人,其中最早的一个我们要数英人兴登(James Hinton)。兴氏的评论大约在五六十年以前就有了的,但比较明白地用文字印行出来不过是一二十年以前的事。他所以迟迟不公布的理由是因为他觉得对于这西洋单婚制的研究还嫌不够,不欲轻于问世,但等到公布的时候,他已经是古人了。兴氏的为人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他是一个相当常态的人,没有心疾,因此我们不能把他搁过一边,认为是无足轻重的。他是伦敦一位著名的外科医学家,也是一个哲学思想家,对当时科学界的活动有紧密的接触,对当时一般的社会问题也有很博厚的兴趣。他也是和现实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人,而不只是一个高谈理论或潜心于小题目钻研的专家。他的遗稿尚未成形且无系统,但其中对单婚制以及建筑在单婚制上的一般社会制度的那一部分评论大致是有线索可寻,而可整理出来的。他认为在人类婚姻史里,真正的单婚制是从来不曾有过的,又以为在他所认识的西洋社会里,真正笃守一夫一妻标准的男子在数目上等于凤毛麟角,实际上还没有东方的多妻社会里那么多。⑥一夫一妻的婚制,就已成的格局而言,他以为根本上是一个自私而反社会的制度,娼妓制度的由来与成立要归它负责。一夫一妻制是个理想,我们赶得太快了,我们想一蹴而就,并且以为是真赶上了,殊不知过于匆忙地把一个理想演为事实,演为一个天下通行的法定格式,无论那理想多么可爱,但终究是个大错。结果是,表面上与名义上单婚制好像是防杜了不少淫佚的行为,实际上所唤起的淫佚④霭氏论两性的不同,认为男子变异性(variability)大,女子变异性小,即男子品性走极端者相对的多,而女子则中庸者多。近年以来,研究性别的人也大都持此见解;同性恋的倾向既属品性的一种,当亦不是例外。⑤清代末叶以前北京的“象姑”或“相公”,大抵由幼年的伶人兼充,优伶是主业,“相公”是副业,或优伶反成为副业。“相公”的称呼原先只适用于男伶而演旦角的人,后来则成为男伶而同时是同性恋的对象的人的一种称呼。再后,好事者认为”相公”之名不雅,又改为”象姑”,声音相近,而义则更切。当时北京通行的一种近乎指南性质的书,叫做《朝市丛载》的,载有咏象姑车诗说:”斜街曲巷趁香车,隐约雏伶貌似花,应怕路人争看杀,垂帘一幅子儿纱。”到清末及民国初年,伶人如田际云(想九霄)辈始出而倡议废止所谓“私寓”的制度,详见译者所著(中国伶人血缘之研究》,238—239 页(商务印书馆版)。⑥中国的“象姑’或“相公”必兼擅音乐及扮演,是无需说得的,同时也兼习其他艺术,特别是绘画及书法,亦所在而有,清代陈森的《品花宝鉴》在这方面是相当写实的,参看本书篇末附录。行为比多婚制所能唤起的还要多。⑦所以据兴氏看来,西洋的婚制是已经腐烂的,目前正在因腐烂而解体。他相信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比较流动的性关系的制度,不是死板的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容许相当的改动的,例如,只要多方面都有益处,容许一个男子和两个女子结合之类;在不妨碍人类共同生活的大原则下,这种更动是随时应当有的。自兴氏以来,这一类议论我们时常可以遇见,发议论的人的立场也许和兴氏的不一样,议论的扫荡力也许难得赶上或根本没人能赶上兴氏的那一支笔,但大都是在一条路上,是没有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得注意,我们的婚制在实际上也发生了不少的变迁。如果我们把目前婚制的状态和兴氏那时的比较一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少的变动,并且这些变动往往和他所希望的方向相符合。离婚是比较容易了;妇女在法律和社会方面已经取得更大的独立的资格;社会对于私生子的看法,也似乎没有以前那般严厉了;生育节制的方法已经传播得更广,而两性之间应有更大的接触的自由也已经受到一切文明国家的承认。
    同时,从不止一方面看,一夫一妻制在今日的地位却和以前一样的稳固,甚至于可以说更见稳固。这是不足为怪的,一种能维持长久的东西是应当有弹性的,婚姻制度有了弹性之后,以前在没有弹性状态下所发生的种种流弊就有很大的一部分可以不再发生。
    还有一点必须弄清楚的,就是“单婚”一词我们时常用错,因此又引起一番见解上的混乱。例如,我们常听见人说,两性之中,有一性是比较更有“单婚”倾向的,所谓有一性,特别是指女性,而男性则更有“多婚”的倾向。严格他说,这种措词是没有意义的。为什么没有意义是一目便可以了然的。初步的事实告诉我们,人口中两性的比例,在初生的时候,便是差不多相等的(最初,男性略微多些),既然相等,要教文明社会里的男子人各二妻事实上是行不通的,即在承认多妻的社会里,真正多妻的也不过是少数富有的男子罢了。即使男女的数量不平均,而女多于男,我们也不能说我们文明社会里的男子(少数例外搁过不提)大都有两个妻子的要求。无论这两个妻子是合住成一户,或分居作两户,总有各式各样的不方便与弊病教大多数的男子不敢尝试;至于女子,要同时维持两个家庭,各有不同的父亲,是更行不通了;她必然是要走“单婚”的路的。实际上,这单婚或多婚的名词是用错了的。一般人讨论到男子是不是比女子更有“多婚”的倾向时,他们的意见是,是不是男子比女子更有“多恋”的倾向。①那就是说,所问的并不是他们是否喜欢多结婚,而是他们是否愿意有更多的性的自由。我们若说,某一个男子是喜欢单婚的,我们并没有答复他究竟是指单恋抑或多恋的问题,即使我们确定他是多恋的,那我们也并不能断定他是喜欢多婚的,甚至是乱婚的,所谓乱婚,指的是不分皂白、毫无选择的性的结合,那是任何人所不会有的,②除非在特殊的疯狂状态下。③因为这种名词的乱用,很大一⑦见佩氏所著《大学人物的性生活》一文,载美国《神经与心理病杂志》,1925 年1 月号⑧见汉氏所著《一个婚姻的研究》一书。⑨见戴氏所著《二千二百女子性生活的因素》一书。①见毕氏所著《柏林的男妓业》一文,载《霍华德杂志》,1931 年。②霍氏是瑞士的一个商人兼作家,他在1836 年,鉴于当时发生的一个因同性恋而引起的妒杀案件,写了一本书,叫《恋爱之神》'Eros,厄洛斯,男神,和女神阿佛洛狄忒(Aphrodite)有别'。据一部分批评家的见解,这是柏拉图《宴席》一篇以后,在同性恋的题目上第一本认真的作品。部分讨论就成为混淆不清,因而毫无意义。
    据我们的观察,大多数的人,无论男女,是单婚而兼多恋的。那就是说,他们只愿意有一次永久的婚姻,而同时希望这种婚姻关系并不妨碍他或她对其它一个或多个异性的人发生性的吸引,固然我们也可以感到这种引力和在婚姻以内所经验到的引力在性质上是下一样的,同时他们也会知道,把这种引力多少加以控制,使不致于推车撞壁,也是很可能的事。④这种单婚与多恋的倾向,似乎是两性所共有的一个现象,即其间并无性的区别。女子似乎完全和男子一样,也可以同时对不止一个异性的对象发生性爱的情感,不过因为性的意义对女子比对男子要深刻得多,她在作性的选择时,也许更出乎天性似的要苛求得多,因此,自然而然表面上就见得多几分限制,同时,因为社会和其它方面的顾虑,她在表现这种情感或接受男子的情感时,也比男子要更加小心,更加不露声色。
    上文说大多数的男女都有单婚而多恋的倾向,当然其他的型式还有,而个别的变异更是不计其数。这许多种的性的型式之中,我们决不能说某一种是绝对最富有道德的意义或社会的价值,而其余的型式都赶不上它。苏联的勃朗斯基(Blonsky)讨论到女子可以分做主要的两类(勃氏研究的对象大部分是学校教师),他分别叫做单男型(monandric)和多男型(pO1yandric),前者只和一个男子发生严格的性关系,而后者则倾向于和许多男子发生性关系,或在同时期内发生,或更迭地在不同时期内发生;这两个主要的型式之间,当然还有不少居间的类群。勃氏发见单男型的女子,无论从个人的立场或社会的立场看,都要比多男型的女子高出一等;多男型的女子是比较自私的、独断的、逞能的,而神经也比较特别容易受刺激。至于单男型的女子则比较更富有责任心,神经比较稳称,有更大的组织能力,在社会与人事关系上,也比较易于成功;在数量上,单男型的女子要比多男型的多出一倍。勃氏这种结论大体上无疑是很正确的,在俄国固然适用,在其他国家也未尝不适用;不过我们必须小心,不要大快地作什么过于肯定的概括的论调,我们知道也有不少多男型的女子在品格上也是很好的,比勃氏所说的和所肯承认的要好得多。勃氏的这番结论也可以完全适用于男子。
    关于单恋或多恋的问题,我们的责任是就这问题的性质与原委加以说明,至于一个人应否多恋,要我们加以指导,那就在我们的任务之外了。这是一个社会道德的问题,而凡属可以牵动到社会道德的举措行为,是必须由个人负责的。不过在研究心理学的人,遇到旁人有这一类的行为举措时,应当用一种同情与了解的态度来观察,他应知他所处的目前的社会环境是复杂的,大家在这种环境里的反应也必然是不单纯的;如此,庶几不至于教社会道德的问题更见得严重。在这方面,我们无疑正目睹着一番变迁的进行,不过这种变迁井没有走上什么了不起的极端,至少距目前关心世道人心的人所口讲指画而深恶痛绝的极端还很远。目前有一部分人所引为可以痛心疾首的③卡氏是十九世纪中叶德国法医学界的最高权威,他指出后来所称的逆转现象是一种“涉及道德的阴阳同体现象”,而是有先天根据的,见1852 年卡氏所自编的《卡氏季刊》。④乌氏不是一个专门的学者,而是一个法庭的员司,不过从1864 年起,他在性逆转的题目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稿;他也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先天的变态,是“女子的灵魂联合在男子身体里”(animamulieribusincorporeviriliin…clusa)的一种变态。⑤韦氏是柏林大学的精神病教授,他是《精神病学藏档》多年的老编辑,这例子就是在《藏档》里发表的。“多婚”的倾向,大部分属于被人称之为“连续的多婚”,不过这名称是不正确的。这一类的多婚倾向是由于离婚的增加;一个人连续结婚不止一次,旧婚方才解除,新婚便尔开始,一而再,再而三,近时的所谓多婚大都属于这一类。不过这也未始不是寻常的单婚的一个扩大,不过每一次单婚的时间比较短促罢了。无论用哪一种看法,这种现象总是对多恋倾向的要求的一个承认。每一个男子或女子,就基本与中心的情爱而言,无论他或她如何倾向于单婚,对其夫妇而外的其他异性的人,多少总可以发生一些有性爱色彩的情感;这一点事实,我们以前是不大承认的,到了今日,我们对它的态度却已经坦白得多了。因此,从今以后,婚姻以内以及以外的性的关系必然要更见复杂,而此种关系的调整适应必然要更见困难,必须人人有比较开放的胸襟,宽阔的度量,能彼此谅解,彼此体贴,必须人人有持平的恕道,能把原始的嫉妒心理的遗蜕充分地加以克制,这种调整适应的功夫才有希望。本来,假若没有这些品性上的进步,不要说婚姻内外的男女关系的适应要发生问题,就是一般健全的文明生活怕也不能永久地维持一个和谐的状态。不过婚姻制度,就其纲目的大处而言是始终存在的,今日存在,千万年之后,怕还一样地存在,并且还是千万年前之旧。不过如果我们能在这制度上多加一些弹性,对于这制度的原委多几分精密的了解,对这制度的因时因地而不同的需要多表示几分同情,结果一定是,不但摧毁不了它,并且可以教它在人类的历史里,更取得一个巩固的地位。
    婚姻不止是一个性爱的结合。这是我们时常忘怀的一点。在一个真正“理想的”婚姻里,我们所能发见的,不止是一个性爱的和谐,而是一个多方面的而且与年俱进的感情调协,一个趣味与兴会的结合,一个共同生活的协力发展,一个生育子女的可能的合作场合,②并且往往也是一个经济生活的单位集团。③婚姻生活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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