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秘中国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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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中国酷刑-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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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塞进去,用汤冲下。吃饱了,他又用手在地上画“止”字。而且,他还可以和妻子一同生活,不久妻子又生了一个男孩。唐末昭宗天复年间,段安节避兵乱离开京师长安,在商山旅店里看见了一位老妇人只有下半截头,坐在床上捻麻绳,手指动作甚是熟练。她的儿子和儿媳在旁边,告诉段安节说:“广明庚子(880)那年,黄巢攻入长安,母亲被乱兵砍伤,鼻子以上的一半脑袋被削去。当时有人用药把伤口封固,竟得不死。至今已有二十多年了。”这些事例,越发令人难以相信了。古人姑妄言之,我们今人姑妄听之罢了。

   还有一件事,不仅奇,而且神,说的是人被砍头后还能长出一颗头来。明朝初年,曾有过一阵平民百姓出家当和尚的热潮。朱元璋痛恶这种现象,就命令抓来许多和尚处死。斩首的办法很特别,在地上掘坑,把和尚埋在土里,只露一颗脑袋。这样一次掘十五个坑,埋棵十五个人,排列整齐,然后刽子手用大斧连续削去那些露出地面的人头,叫做“铲头会”。当时有个神僧在被埋之列,他的头被削去后,又立即从脖颈上又长出一颗头,再削去,再长出,一连长出五次。朱元璋害怕了,就释放了这位和尚,并且下令废止“铲头会”。朱元璋“铲头会”一事属实,神僧的法术纯系传说,人们附会这个故事,表现了对朱元璋的残酷行为的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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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汉书·王温舒传》颜师古注云:“立春之后,不复行刑,故云然。” 回文章

  2。举行祭祀或典礼以清整身心的礼式。《礼记·祭义》篇云:“致齐于内,散齐于外。” 回文章

  3。官府下令禁止宰杀牲畜的日子或月份。见《事物纪原》卷十“律令刑罚部·断屠”。 回文章

  4。在梏上写明犯人姓名及犯罪名目的一种古制。《周礼·秋官·掌囚》:“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 回文章

  5。邵博《闻见后录》,转引自俞樾《茶香室三钞》卷五“添丁之谶”。正史载李训、王涯等是被腰斩处死的,蚕茧本书《腰斩》。 回文章

  6。金圣叹临刑时事迹,散见于王应奎《柳南随笔》卷三、金清美《豁意轩录闻》等处。参见孟森《金圣叹考》一文,《明清史论著集刊续编》收录。 回文章

  7。董含《莼乡赘笔》。又清汪端《然好学齐集》有《张吴纪事诗》,其一写钱鹤皋事,诗前小序云,钱鹤皋起兵时有华亭(今上海松江县)人全某、贾某作他的参谋幕僚,率兵攻陷嘉定,被明将俞某击败,钱与全、贾二人一同投水而死。据汪端所说,钱鹤皋未曾被杀,待考。 回文章

  8。 邹彛度杪侍浮肪戆恕把罟傩逃铩薄!睹魇贰ぱ钔⑹啻匪笛钍苄毯蟆笆滓炎梗酉畛觯胬鳌保胱迯|语稍有不同。

腰 斩

  小说、戏曲描写的包公故事中,包公把罪人处死用的是虎头铜铡,施行时罪人被平放于张开的铡口下面,从腰间铡为两段。如包公下陈州铡了四国舅,在开封府铡了驸马陈世美、后来又铡了亲侄儿包勉等等。这些故事当然只是根据传说编撰的,事实无考,但这种铡人的做法却是自古就有的,即古代死刑的处死方式之一——腰斩。

   周代的死刑有车裂、斩和杀三种。其中的“斩”就是腰斩,而“杀”就是杀头,即后来所说的斩首。(参见本书《斩首》)“斩”字用“车”作部首,是指它的本意和车裂相同,都是使人的肢体分裂;偏旁为“斤”,即斧斤的斤,指行刑时用斧或钺。《周礼·秋官·掌戮》篇的注解说:“斩以斧钺,若今要(腰的通假字,下同)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这已经把斩和杀的区别说得很清楚了。

   春秋、战国时的史籍中,写到将人处死,多是指腰斩。《庄子·胠箧》篇:“昔者龙逢斩,比干剖。”这里的“斩”即“腰斩”。《韩非子·说疑篇》列举了关龙封、比干和春秋时随国的季梁、陈国的泄冶、楚国的申胥、吴国的伍子胥等六人都是因为直言进谏而得罪了国君,或被杀,或自杀,“要领不属,手足异处”。又鲁定公十年(公元前500年)鲁与齐两国之君在夹谷会盟时,倡优和侏儒上前演戏,孔子认为不合礼节,向齐国提出抗议,齐君不得不让有司依法惩治优人等,使他们“手足异处”。上两例所说的“手足异处”,显然是指腰斩。

   最初,腰斩使用的刑具称为鈇质。鈇即是大斧,质或写作锧,或称椹质、鍖锧等,即是用斧砍人时下面垫的木砧。《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有“君不忍加之以鈇锧”一句,前人注解说:“鈇锧,要斩之罪。”《战国策·秦策》中记范睢说:“今臣之胸不足以当椹质,要不足以待斧钺。”此语之意是谓瘦削的胸不值得放在砧板上,纤细的腰经不住斧钺一砍,所指的是处死方式,分明是腰斩。又《汉书·项籍传》的“孰与身伏斧质”一句后颜师古注解说:“质谓鍖也。古者斩人,加于鍖上而斫之也。”从这句话的意思可以看出,腰斩在行刑时,人伏在砧板上,刽子手举斧砍断其腰,这斧与质是分离的两件东西。后来,这一套刑具发展为用轴连在一起,鈇演变成为铡刀,质则演变为铡床。所以,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就将“鈇”释为“莝斫刀也”,即铡草的刀。《汉书·戾太子传》中的“不愿斧钺之诛”一句后也注解说:“鈇所以斫人,如今莝刀也。”王绿友更明确指出:“鈇,今谓之铡;铡床,古谓之椹质,又谓之蒿砧。” 鈇质演变为铡,这大概是汉代的事。

   秦汉之间刘邦、项羽争霸,韩信开始离楚归汉时,还不出名,有一次因犯军法当受“斩”刑,一同被处死的十三人先斩过之后,轮到韩信,《史记·淮阴侯列传》写道:“信乃仰视,适见滕公,曰:‘上不欲就天子乎?何为斩壮士!’”细观文意,韩信一定是躺在砧板上了,他才能有“仰视”这个动作,可见当时的“斩”是指腰斩。汉代还有两人与韩信有相似的遭遇。一个是张苍,他曾因罪当斩,而且已经“解衣伏质”,王陵在旁看见他身材长大,皮肉白嫩,认为是一个罕见的美男子,就在刘邦面前讲情,没有斩他。另一个是王欣,他在任被阳县令时将被绣衣御史暴胜之处斩,“欣已解衣伏质”,仍然“仰言”一番,暴胜之听他言语豪壮,也赦免了他。从张苍、王欣的情形来看,那时的腰斩在行刑时,犯人必须脱光伤神衣服,使腰部裸露出来。

   从春秋时起,腰斩的刑罚常被使用。商鞅变法时,曾明文规定对百姓实行连坐,一家犯罪,邻家不告发者,要处以腰斩。当时究竟有多少人被腰斩而死,难以统计,据说商鞅在渭河边处决囚犯,死者的鲜血把渭水都染红了。秦末,赵高诬陷李斯谋反,李斯于是在二世二年(公元前208)被腰斩于咸阳。汉代法律规定,大逆无道者腰斩。许多被判定为谋反或犯上等罪者,都要腰斩处死。汉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乐通侯蔡栾大因诬罔罪被腰斩。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司直田仁因失纵罪被腰斩。征和三年(公元前90年)六月,郭穰告丞相刘屈氂夫人用巫术诅咒皇帝及打算立昌邑王为帝等情节,有司劾奏说刘屈氂大逆不道,汉武帝大怒,降旨将刘屈氂腰斩于东市。汉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成方遂(一说张延年)被卫太子诬告,也受了腰斩之刑。

   汉代以后,只有北魏承袭汉律,法律明文规定有腰斩的条款。崔浩定律令,就写明:“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其他朝代虽然法律条文不再规定有腰斩,但实际上仍然偶尔采用腰斩的刑罚。

   唐文宗大和九年(835)甘露之变时,宦官仇士良指挥神策军逮捕李训、王涯等人,把他们腰斩于子城西南隅独柳树下,并且让百官都到场观看,之后枭首于兴安门外示众。五代时,后汉史弘肇为大将,高祖刘暠死后他受命辅佐刘承祐,当时有一天,太白星在白昼可以看见,人们惊异不安,史弘肇便下令,民众凡有仰视大白星者,就腰斩于市。仇士良专权时对与他为敌的朝臣非常仇恨,用法外的残酷手段进行报复,史弘肇在特殊情况下用严刑来安定人心,这都不奇怪,但在宋代的太平盛世,朝廷惩治某些有罪的官员,也常常破例使用腰斩。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正月,殿直官霍琼借征兵之机劫掠民财,被人揭发,腰斩处死。宋神宗熙宁八年(1705),将作监张靖、武进士郝士宣都被腰斩。南宋初高宗时,宋齐愈因谋立异姓、危害宗庙社稷等罪,腰斩于都市。

   辽代也有腰斩之刑。应历十五年(965)二月,穆宗耶律璟因获鸭而产生的一时高兴,下诏废除腰斩之刑,但实际上并未真正废除。圣宗耶律隆绪时,近侍刘哥、乌古斯叛逃,遇赦免后又被人告发,结果都腰斩处死。

   明初,朱元璋大兴文字狱,对不肯与他合作的知识分子施暴示威,也在法令之外使用腰斩之刑。著名诗人高启在入明后对朝政有所不满,在擢升为户部右侍郎时辞官不就,回到原籍吴淞江畔的青丘隐居,以教书为生。有一次,他作了一首《宫女图》诗:“女奴扶醉踏苍苔,明月西园侍宴回。小犬隔墙空吠影,夜深宫禁有谁来?”诗中对宫廷生活寓有讽刺之意,朱元璋见到此诗非常生气,有心惩治他,一时未找到借口。后来,高启受苏州知府魏观知遇,把全家迁至郡城居住。魏观在府衙大兴土木,有一天高启为他作上梁文,文中对朝廷又进行讥讽。朱元璋得到密探报告,于是就下令把高启逮捕,腰斩于南京。

   清代未见腰斩之刑,但这种酷刑并未绝迹。在现在革命史上,反动地主武装对共产党人进行报复,就又抬起古代统治者曾使用过的腰斩之刑。如著名革命英雄刘胡兰就是被还乡团用铡刀铡死的。

剥 皮

  剥皮,这两个字一听就叫人毛骨悚然,其残酷程度并不亚于凌迟。这种刑罚不在官方规定的死刑处死方式之列。但在历史上确实被多次使用过,并见诸史籍记载。

   汉景帝时,广川王刘就曾经“生割剥人”,但他怎么个剥法已难查考。三国时吴国末帝孙皓曾剥人脸上的皮。吴亡之后,孙皓降晋,有一天,晋武帝司马炎和侍中王济下棋,孙皓在旁边观战,王济问孙皓:“听说你在吴国时剥人面、刖人足,有这回事吗?”孙皓回答说:“作为人臣而失礼于君主,他就应当受这种刑罚。”这时,王济的腿正在棋桌下面伸着,两只脚伸到司马炎坐的一边去了,他听了孙皓的话,立即把腿缩回来。这件事说明,孙皓对自己曾使用过剥人面皮的刑罚毫不掩饰,也可以看出,想王济这样有地位的人,听到剥皮之刑也会不由得产生畏惧之感。十六国时期,前秦苻生曾经把一些死囚剥去面皮,让他们唱歌跳舞,借以观赏取乐。北齐统治者高氏也惯会剥人面皮。侯景从北齐南逃回梁时,高澄命令逮捕侯景的妻和儿子,先剥下他们的面皮,然后用大铁镬盛油把他们煎死。幼主高恒继承了他的祖父辈和父辈的残暴,经常剥人面皮,亲眼观看被剥者的痛苦之状来取乐。

   根据现在可见的史料,六朝以前的剥皮之刑只是剥人面皮,后来便进而剥人全身的皮了。元朝初年时,元祖忽必烈诛杀了阿合马籍没了他的家。阿合马有个爱妾名叫引柱,武士们搜查时从她的衣柜中搜出两张熟好的人皮,每张皮上都连着两只完整的耳朵。问她存放这人皮有什么用,引柱说,这是诅咒时用的,把它放在神座上,发咒语时人皮就会出现应声。世祖下令把引柱和画师陈某及阿合马的另外两名亲信曹震圭、王台判共四人,剥皮示众。

   明朝时,剥皮之刑用得最多、最狠。从明初的太祖皇帝朱元璋,到明末的张献忠,不少人都用过剥皮之刑,不少人都用过剥皮之刑。朱元璋开国之初,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而用法峻苛,“剥皮揎草”就是他的一项重要发明。据叶子奇《草木子》记载,朱元璋对各地官员责治甚严,若有官员贪污暴虐,准许百姓赴京诉冤。官员贪污的数额在六十两白银以上的,就要处以死刑,杀头后还要枭首示众,并且剥下他的皮,皮里填上草,把这“人皮草袋”置于衙门里官座旁边,让后任官员触目惊心,起警戒作用。府州县衙附近,都要设立一座厅堂,祭礼土地神,若需要对某人实行剥皮就在这里执行,因此这座厅堂便叫做“皮场庙”1。洪武年间,宫中的太监犯了死罪应当处死者,一般都不用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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