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秘中国酷刑》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探秘中国酷刑- 第28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1。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四“小说误人”。又黄钧宰《金壶逸墨》卷二“金箔作”一节亦记此事,情节较略,并说被咬死者姓董,倡议咬人者共四人,都被处死,与《庸闲斋笔记》所记稍有不同。 回文章

兽 咬

  “取彼谮人,投畀豺虎;豺虎不食,投畀有北。”这是《诗经·小雅·巷伯》篇中的名句。意思是,对那种诬陷他的人,应当把他投给豺狼虎豹,如果豺虎们不吃他,再把他流放到极北方寒冷地带,把他冻死。诗歌只是表达了当时的民众对某种坏人的憎恨,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条文。但是,这种“投畀豺虎”的做法,却真的成了后世暴君酷吏惩罚人的残忍手段。

   据说,夏桀时有女乐三万人,夏桀故意把关在笼中的老虎放出来,他看到人们惊恐万状地躲避奔逃的景象,感到非常高兴。1在那种情况下,或许有不少人被虎咬伤或咬死。放虎咬人和以人投虎实际上是一样的,都是让人受猛兽的残害。

   夏桀的做法后世屡见有人仿效。秦始皇的宫苑里也养有虎狼,对某些需要处死的罪人,就把他投给虎狼噬咬而死。魏国信陵君的力士朱亥(窃符救赵时,此人曾用大铁椎椎击魏国大将晋鄙)被秦兵俘虏,秦王嬴政就下令把朱亥放到虎圈里,老虎向他逼过来,他大叫一声,瞪着眼睛怒视猛虎,竟然使眼眶开裂,鲜血涌出,溅到老虎身上,那虎始终没有敢伤害他。朱亥勇武过人,精神可嘉,但当时除朱亥之外,一定有相当多的人在虎狼圈中丧生。

   春秋时,晋灵公十四年(前607),灵公设宴请赵盾饮酒,计划在宴席间让两旁埋伏的武士攻杀他,武士们还没有动手,灵公先唤出他豢养的一条名为“敖”的凶猛的狗,唆使它咬赵盾,赵盾的部将提弥明奋勇向前同恶狗搏斗,杀死恶狗,赵盾才幸免于难。2

   汉代,江都王刘建秉性残暴,宫中的宫女们如果犯了小过错,刘建就让她脱光衣服,裸体击鼓;或者让她裸体待在树上,不许下地,有的宫女在树上停留三十天才准许穿衣服;有的宫女则被放到狼圈里,让狼把她咬死吃掉。

   又据传说,扶南王范寻在宫中养着五、六只猛虎和五六条鳄鱼。他在处理诉讼案件时,如果一时难以分清是非曲直,就命令把原告和被告都投给猛虎或鳄鱼,其中不被动物噬咬的人则被判为有理,反之则是无理的。这种做法显然十分荒唐,因为动物不可能分辨什么是非,范寻的愚昧与残忍只能使无辜百姓白白送死。于是当地的百姓都把虎看作神灵进行祭祀,希望虎在自己遇到打官司的时候能够保佑平安。直到后世,这个区域的一些少数民族中还保留着敬虎如神的风俗。

   北齐时,南阳王高绰以凶残著名。他还是个十来岁少年的时候,就爱养一种波斯狗。后来长大了,曾任司徒、冀州刺史,经常让罪人赤着身体学野兽的样子蹲在地上,然后他唆使波斯狗扑上去咬他,直到把这人咬死而且吃他的肉。后来高绰改任定州刺史,但本性不改,他常常身穿便服,携带随从出外游玩或者打猎。有一天,他走在路上,看见一名妇女抱着孩子急忙向草丛中躲避,就走过去夺下妇女的孩子喂他的波斯狗。妇女大哭,这下子更惹恼了高绰,他又让波斯狗去咬那妇女。波斯狗不向妇女下口,高绰又命令随从把孩子的血涂在妇女的身上,波斯狗才扑上去把她咬死。

   明初朱元璋也有过以人喂狗的暴行。洪武三十五年(1392)十二月二十四日,教坊司有人题奏说毛大芳的妻子张氏六十岁,得病死了,请示如何处理,朱元璋传出的圣旨是:“着锦衣卫吩咐上元县抬去门外着狗吃了。钦此。”虽然朱元璋只是把死人让狗吃,其冷酷残忍的本性也以暴露无遗。

   古代,还有一些暴君独夫把活人投给蛇、蝎、龟、鳖等动物,以观看人被啮咬的痛苦来取乐,这和将人投给猛兽的做法同一性质。

   早在商代末年,纣王的宠妃妲己曾设置虿盆。虿(音“菜”)是蝎子一类的毒虫,也有螫人的刺,古人认为长尾为虿,短尾为蝎。妲己把宫女赤身裸体放入装有许多虿的大盆中,看着她被虿螫得惨叫,而妲己则嬉笑作乐。北齐后主高纬有一次询问南阳王高绰,在外地做刺史时什么事最使人快乐,高绰回答说:“让许多蝎子和一群猴子同置于一室,观看猴子们被蝎子螫得惊惧不安的景象,可以说是极乐之举。”高纬立即命令侍从们去捉蝎子,要求必须捉到一斗,侍从们四处搜寻,忙碌了一夜才捉得三升。高纬又命令把蝎子全部放在一个大浴斛中,抓来一个人,让他脱光衣服躺在里面,蝎子蜂拥而上,或咬或螫,那人翻滚挣扎,惨呼不已。高纬特意邀请高绰一同观看,二人兴高采烈,十分得意。高纬说:“这种让人快乐的好办法,你怎么没有早告诉我昵?我用活人比你用猴子要有趣得多。”从此,高绰更加受到后主高纬的宠爱,被拜为中将军,两人朝夕不离,专以肆行酷虐为消遣。高纬的凶残更超过高绰,这样的行为使他成为历史上著名的暴君之一。

   唐初武则天时,太宗李世民的孙子成王李千里也是一个凶残的魔王。他任岭南节度使时,派人捉到一条当地产的八九尺长的大蛇,用细绳绑住蛇的嘴,把蛇横放在厅堂门口的门槛下边。下属州县官员前来参谒他的时候,听到传唤,径直向里走去,不提防察看脚下,跨门槛时正好踏住大蛇,受惊吓而摔倒在地,那蛇便用细长的身体把这官儿缠绕数圈,这官儿魂飞魄散,十分狼狈。过了好大一会儿,成王才命令武士把蛇解开,他看了这蛇缠人的一幕,开怀大笑。这位成王还随意拉来一个人,命令他脱光衣服,让龟或鳖咬他的身体,这两种小动物一旦咬住人的皮肉就不松口,直到把它们杀死才能解脱。这人被龟或鳖咬住,酸疼困苦之状难以描述。成王和姬妾们一同在旁边欣赏,乐不可支。直到他们乐足够乐,成王才吩咐另外的人用小竹棍插到龟或鳖的口中,动物咬住竹棍,才把人放开。或煮点燃艾杆烧灼鳖盖,像中医的灸法似的,鳖觉到疼时也会松口。但被咬的人受到这场惊吓,有的会变得精神失常,终生都不能恢复过来。

   五代时,又有一个著名的南汉主龑(音“掩”),他在公元九一七年僭位之后,肆行酷虐,常用刀锯、支解、刳剔、炮烙、截舌、灌鼻等刑罚,每次亲自观看杀人的时候就特别高兴,当时的百姓把他比喻为人中的蛟蜃。刘龑还让人捕捉许多毒蛇放入水中,然后把有罪的囚徒也推到水里,亲自看着毒蛇把囚徒咬死。这种放有毒蛇的池子,被称为水狱。如果把刘龑的水狱同妲己的虿盆、高纬的蝎斛相比,其残酷程度更进了一步。这一类暴君害起人来,实在是比蛇、蝎还要狠毒。

……………………………………………………………………………………………………………………………………………………………………………………………………………………

  1。《渊鉴类函》卷四二九“虎”引《管子》:“桀之时,女乐三万人,放虎于市,观其惊骇。” 回文章

  2。《左传·宣公二年》。又《史记·晋世家》记此事,将提弥明作示眯明,邹诞又作祁弥

拷 讯

   古代各类官府在审理案件时,用酷刑逼迫犯人招供,称为拷讯。历代见诸法典的刑罚基本上都是判决性的,或处死(如凌迟、斩首、绞杀等)、或致残(如宫刑、刖足、割鼻等)、或责罚(如笞杖、鞭扑、枷项等),都是一次施行完毕。而拷讯时所用的各种酷刑,法典上一般没有具体规定,而由问官随意施用,怎么使犯人痛苦就怎么办,犯人如果不招,问官就变着花样,把犯人反复蹂躏。在这种情况下,犯人求生不得,求死不成,被折磨得死去活来,结果或伤残过重而致死,或熬刑不过而屈招。历史上岁月更迭,朝代变迁,但刑讯逼供的方法一直沿袭未变。两千多年来,谁能说得清拷讯造成了多少冤案?逼死了多少冤魂?

   从有阶级以来直到封建社会的末期,历代政体的基本特点之一是专制。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社会里,不同等级的人都层层地被主宰着和制约着,除皇帝之外,每个人都没有独立的人权。上层统治者不容许下层的人有独立的权利,身居下层者也没有可以有效地维护个人权利的手段。因此,皇帝对待臣僚、官府对待百姓,都像父亲对待儿子那样可以随意处治。这种对人的轻贱,是古代各级官府使用刑讯逼供时的共同心态。著名的古典悲剧《窦娥冤》中,太守桃杌听信张驴儿的诬告,不顾窦娥申诉,刚问三两句便喝斥道:“人是贱虫,不打不招,左右,与我选大棍子打着!”这句戏曲台词,真实地概括了古代统治者的共同认识。同时,在专制政治下,各级官吏大多高高在上,不肯作实际的调查研究,审理案件时只靠在公堂上提取口供,然后凭主观臆断下结论。这种官僚式的处理狱讼的方法,必然要使用刑讯这一最简单、最易见效的手段。

   历代拷讯犯人,常用的刑罚是拷打。

   拷打也叫拷掠、拷捶或棒掠,所用的刑具有笞、杖、棍、鞭等。打的数目没有具体的规定,常常是边打边问,直到犯人受打不过、愿意招认时为止。拷打时总是实实在在地打,数下之后便打得皮肉开裂、鲜血淋漓,如果犯人在一次拷打之后还不招供,就将他收监关押,下次审问时还要再打。如果是在夏天,犯人伤口溃烂生蛆,这在历代监狱中是常见的。有的犯人坚强不屈,则被重刑拷打而致死。

   秦代官吏审案时已经习惯于使用拷打。秦二世胡亥二年(前208),赵高诬陷李斯和他的儿子李由谋反,将他们逮捕,亲自拷问,棒掠达一千多下。李斯忍受不了疼痛,就招认了谋反的罪名。赵高派亲信假扮成御史、谒者、侍中等复审李斯,李斯不知是计,向他们申诉冤枉,赵高得到报告,又命令对李斯再次进行拷打。后来胡亥真的派人检查李斯的口供是否属实,李斯也不敢再翻案了,一直认定自己是谋反,于是被判处死刑。李斯曾为丞相,尚且受到如此非刑拷打,一般的囚犯就更惨了。刘邦作亭长时,有一次误伤了夏侯婴,被人告发是犯了伤害罪,刘邦不承认,夏侯婴为了掩护刘邦,也不承认受了刘邦的伤害。因此,夏侯婴被关在监狱一年多,受了数百次的拷掠,几乎丢了性命。

   刘邦建立汉朝以后,将秦代的拷掠风气更加以发扬。高祖七年(前200)有人告发赵王张敖谋反,刘邦便把张敖和他的丞相贯高一同逮捕。贯高极力证明张敖没有谋反,在审问时被狱吏棒掠数千,坚决不改口,刘邦对贯高的忠贞很赞赏,就赦免了赵王。东汉和帝时,著名酷吏周纡滥用肉刑,对犯人动辄加以拷掠。永元六年(94),和帝刘肇亲自到洛阳视察狱讼情形,看见有两名犯人被拷打之后死在狱总,身巡航都生满了蛆虫,和帝责备周纡失职,给了他降级的处分。汉代以后直到明清,官员审案无不使用拷打。

   有的朝代,对拷打犯人的时间、次数等作了某些规定。如唐代刑律载,对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一下以及有残疾的犯人,不得进行拷打,只根据他所犯罪状的事实定罪。又载,官府拷打犯人不得超过三次,而且每次相隔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天,三次拷打的总数不得超过二百下。如果拷打不满三次而需要移交其他官府重审,拷打的次数必须和前次连续计算。如果将犯人拷打致死,对问官要追究责任。唐代的这些规定同前代相比还算是有些节制的,但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认真执行,不少官员拷打犯人仍然惯用狠手。开元年间,洛阳县令王钧和河南丞严安之,拷打犯人时唯恐打不死,而且,他们总是让行刑的衙役朝着犯人伤口的红肿溃烂处猛打,看见犯人皮裂出血就哈哈大笑。

   宋代除了沿袭唐代的有关规定之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规定各州捕获的盗犯,如果还没有验查明白,不得先进行拷打;如果必须拷问,要向上一级官府请示,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下级官府如果私自拷问囚犯,按私罪论处。元代曾一度禁止审理案件时对犯人实行拷打,但到了明代又全面恢复,拷打的严酷而无节制更超过前代,同时将拷打与其他刑罚一齐使用,这在后文还要详述。

   历代官府拷讯犯人,常用的刑罚还有拶和夹。

   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所以又称拶指。其刑具是用六根细木棍组成,中间用细绳穿三道,套在犯人手上,把十个指头紧紧夹住,两人用力向两边拉扯绳子,木条便越收越紧,犯人疼痛难忍,常常当场昏厥,严重的会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