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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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7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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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意识;而道使信仰在每一个人身上发生作用时,并不永远按照栽种和浇灌的人的目的,而是按照叫它生长的上帝本身的目的。其次,有人教导旁人说,每一个小错里都存在着极大的危险,于是便要求自己具有理性的人服从另一人的意见或服从许多其他人的多数意见,这是不合理性的,其情形差不多等于是把自己的得救用掷骰子看单双的方式进行冒险。这些教士们失去自古传下的权力时也不应当感到不高兴。他们应当比谁都清楚,保持权力要依靠取得权力的同一类美德,也就是靠智慧、谦卑、对教义的明晰了解、交谈的诚恳等,而不能通过压制自然科学和天赋理性所产生的道德等方式加以保持。同时也不能用含含糊糊的话,或冒称自己满腹经纶、苦于无法表达来加以保持;同时也不能用装神弄鬼的骗术来保持;或是用那种在教会教士身上不但是过失、而且是丑闻、当他们的权力被压制下去以后就一定会使人在某个时候摔跤的那些过错来加以保持。

    但是自从今世卫道教会就是《新约》和《旧约》中所说的上帝国这一说法流行于世以后,追求这方面的职位的野心和竞争便渐次地显露出来了,尤其是争夺基督的代治者的崇高职位、以及争夺取得了这种主要公职的人那种豪华排场的野心和竞争,一步又一步地变得如此明显,以致使他们失去了教士职位所博得的内心敬仰;因为当时世俗国家里面具有任何权力者中最聪明的人,只要有他们的君主的准许便可以拒绝对他们有任何进一步的服从。于是自从罗马的主教由于自称是圣彼得的继承人而擅踞总主教之位以后,他们整个的各阶层教士或黑暗的王国就可以恰当地比之于妖魔的王国;

    也就是可以比之于英国老妪关于妖魔鬼怪和关于神鬼在夜晚作祟的神话而不为失当。人们如果看一看这庞大的教权原来的情况的话,他就很容易觉察到,教皇之位不过是已死亡的罗马帝国的鬼魂带着皇冠坐在帝国的坟墓上。因为教皇正是象这样骤然间从异教权力的废墟上兴起的。

    他们在教会里和公告的教谕中所用的语言也是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通用的拉丁文,这不是古罗马语言的鬼魂又是什么呢?

    不论是哪一国的妖魔,都只有一个共同的国王,我国有些神话编造者称之为奥伯龙王,但《圣经》中则称之为比西勃——妖魔的王。教士也是不论在哪一个国家的领域中,都只承认一个共同的王——教皇。

    教士是性灵人物和魔鬼的神父。而妖魔鬼怪则是幽灵和鬼魂。妖魔鬼怪呆在黑暗的地方、荒僻的地方和墓地里。教士则在阴暗的教义里面、在修道院中、教会和教皇墓地中行走。

    教士有他们的主教座堂。这种教堂不论是耸立在哪个市镇中,都由于圣水和某种被称为驱魔符的符咒而具有一种力量,可以使这些市镇成为城市,也就是成为都城。妖魔也有它们具有魔力的城堡,而某些巨妖则统治着这些城堡的周围区域。

    妖魔无法抓来责问它们所造成的伤害。教士也是不见于世俗法庭上的。

    教士用形而上学、奇迹、传说和篡改了的《圣经》结合而成的某种咒语使青年人不能运用理智;因之而使他们不论做什么事都不行,只能执行教士命令他们做的事。据说妖魔也是从摇篮里把小孩弄走,把他们搞成天然的傻瓜,一般人因而称之为鬼孩子,并且爱淘气使坏。

    妖魔究竟是在什么魔法窟中施妖法,老太太们没有确定的说法,但教士的魔窟则大家都知道是接受教皇权力管辖的大学。

    当妖魔不高兴什么人时,据说就打发鬼孩子去“整”他们。当教士们不高兴什么世俗国家时,也让他们的鬼孩子(即迷信和受迷惑的臣民)去笰E惑人心、“整”他们的国王,或是用诺言迷惑一个国王去“整”另外一个国王。

    妖魔是无嫁娶的,但其中却有淫魔和血肉之躯的凡人交媾。教士也是不结婚的。

    教士通过敬畏他们的愚民的奉献和什一税等刮地皮。鬼故事中也说妖魔跑进牛奶场去刮奶油皮大吃特吃。

    妖魔王国中通行的是什么钱币,在鬼故事中没有记录。至于教士则在收受钱财时接受我们大家一样的钱财,而在付钱给别人时给的却是列圣式、赦罪权和弥撒。

    在教皇国与妖魔王国之间,除开这一种以及这类的类似之处以外,还可以补充一点:妖魔除开愚民由于听了老太太或老神话家的神鬼故事而在他们的心中存在以外,在其他地方都不存在。同样的情形,教皇的教权在其本身的世俗主权所辖的领域以外,只存在于受骗的百姓听到虚假的奇迹与传说以及错误的《圣经》解释后,对开除教籍一事所产生畏惧感之中。

    因此,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女王便不难用符咒把他们赶出去了。这个罗马幽灵现在跑出去,在中国、日本和印度等瘠薄的“无水之地上来往传道;但谁又能说他们将来不会回来、甚至带回一群比自己更恶的鬼来,进到这打扫干净的屋子里并住在这里,使这儿最后的景况比先前更不好呢?”因为现在声称上帝国在今世、并企图从中取得不同于世俗国家权力的另一种权力的人不只是罗马教会的教士而已,此外还大有人在。关于政治学理论,我打算要谈的就此告终了。在我复审以后,将公诸国人,请予指正。   

    利维坦综述与结论  

      由于某些自然心理官能相互之间的对立以及一种激情与另一种激情相互之间的对立,同时又由于两者与对话之间的关系,有人提出一个论点推论说:任何人都不可能有那么多大的意向来完成一切世俗义务。他们说:严格的判断力使人吹毛求疵,不易于原谅他人的错误与弱点,另一方面,活跃的想象力则使思想不够稳定,无以严格地辩别是非。此外,在一切思考和辩论中,坚实的推理能力都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它的话,人们的决定便是鲁莽的,他们的意见也是不正确的。不过,要是没有动人心弦、使人悦服的雄辩口才的话,推理能力的作用就小了。但这些都是对立的官能,前者是根据真理的原则而来的,后者则是根据流行见解(不分对或错),以及人们的激情和利益(两者都是人人各殊和变化不定的)而来的。

    在激情之中,勇敢(我指的是对受伤和暴死的轻视)使人好报私仇,有时还使人力图破坏公共治安。胆怯则常使人逃避公共防务。他们说,以上二者不能并存于一人身上。

    考虑到人们的见解与行为之间普遍存在的对立,他们说:

    要跟所有在世俗事务上必得有交往的人经常维持世俗社会的和睦关系是不可能的,这种世俗事务除开不断地争夺名利权势以外,几乎就没有别的东西了。

    对此,我的答复是:这些诚然是很大的难题,但却不是不可解决的问题。通过教育和训练,它们都可以调和起来,而且实际上有时也调和起来了。判断力和想象力可以存在于同一个人身上,但却是随他打算达到的目标的要求而轮流地存在于他身上。正如以色列人在埃及时,有时是固定下来干做砖的工作,有时则是跑到外面去捡草一样,有时判断力可以固定在某一种思考上,而另一时候则可以让想象力到外面去到处跑。推理能力和口才也可以象这样十分完满地并存。虽然在自然科学中不能这样,但在人文科学中则可以这样。因为哪儿可以让人们偏执错误、矫饰错误,哪儿就更能让人倾心于真理,美化真理,只要有真理可以美化就行。同时,畏惧法律和不畏惧公敌之间也没有任何矛盾存在,不进行侵害和原谅人家的侵害之间亦复如此。因此,人类天性和世俗义务之间便没有某些人所想象的那种矛盾存在。我就知道有过明晰的判断力和广阔的想象力、深入的推理能力和优美的口才、作战的勇气和对法律的畏服等等出色地结合在一个人身上的例子,这人就是我最尊贵的友人——悉尼M哥多尔芬先生。他不恨人而又不遭人恨,但不幸于上次内战开始时,在一次公开纷争里,被一个不明身份和不辩对象的凶手杀害了。

    关于第十五章所提出的自然法,我还要加上这样一条:根据自然之理说来,每一个人在战争中对于和平时期内保卫自己的权力当局应当尽力加以保卫。因为一个要求自然权利来保全躯体的人,不能又要求另一种自然权利来摧残以其力量保全自己的人,这在他说来显然是自相矛盾的事。这一自然法,虽然可以根据该章中已提出的某些自然法推论出来,然而时代却要求我们谆谆教导并记住这一条。

    我在最近印行的各种英文书籍中看到,内战至今还没有充分地使人们认识到,在什么时候臣民对征服者负有义务,也没有使人认识到征服是什么,或征服怎样使人有义务服从征服者的法律。因此,为了使人们在这方面进一步得到满意的答案,我便提出这样一个说法:当一个人有自由服从征服者时,如以明确的言词或其他充分的表征,表示承认成为其臣民,这个时候就是他成为征服者的臣民的时候。至于什么时候是一个人有自由服从的时候,我已经在前面第二十一章末尾说明了。也就是说:一个人对自己原来的主权者所负担的义务如果只不过是一个普通臣民的义务的话,那么对于他说来,有自由服从的时候就是他的生命处于敌人看守和防卫范围以内的时候。因为这时他已经不再得到原有主权者的保护,而只凭自己的贡献受到敌人的保护。我们既看到这种贡献作为一种不可避免的事而言在任何地方都被认为是合法的,纵使是对敌人的一种帮助也这样;那么,完全的臣服也不过只是对敌人的一种帮助,于是便也不能认为是非法的了。此外,如果我们考虑到,一个臣服的人只是用自己一部分的财产帮助了敌人,而抗拒的人则用全部财产帮助了敌人,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把他的臣服或和解说成是一种帮助,而只能说成是对敌人的一种损害。但一个人如果除开臣民的义务以外还承担了一种新的士兵的义务,那么当原有权力当局还在继续战斗并在其军队或守备队中发给给养时,他就没有臣服于一个新的权力当局的自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不能埋怨说,没有得到保护和没有得到当兵的生计。不过,当这一些也失去了的时候,一个士兵便也可以向他感到最有希望的方面去求得保护,并可以合法地臣服于他的新主人。以上所说的问题是:如果他愿意的话,他在什么时候都可以合法地这样做。因此,他如果这样做了,无疑就有义务做一个真实的臣民;因为破坏依法订立的契约不可能是合法的。

    根据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理解到,一个人在什么时候可以说是被征服了,以及征服的性质和征服者的权力究竟是什么。因为这种臣服把这一切全都包括在内了。征服并不就是胜利,而是根据胜利对一个人取得一种权利。因此,被杀死的人是被制服了而不是被征服了。被俘入监或以镣铐拘禁的人虽然被制服了,但却没有被征服;因为他还是一个敌人,而且可以在办得到的时候挽救自己。一个人如果在允诺服从后由人家准许他获得了生命和自由,那么他在这时便是被征服而成了一个臣民,在此以前并不是这样。罗马人常说,他们的将军平定了某行省,用英文来说便是征服了某行省。当一个地区的人民允诺唯命是从时,也就是允诺唯罗马民族的命令是从时,这地区便是被战争的胜利平定了,也就是被征服了。但这种允诺可以是明确表示的,也可以是默许的。明确表示的就是以诺言表示的,默许的则是以其他表征表示的。比方说:如果一个人没有旁人叫他作出这种明确表示的允诺(也许是由于他的力量微不足道),如果他公开地在人家的保护下生活,便被认为是服从了这个政府。但他如果隐秘地在这儿生活,他便可能遭受到对间谍和国家的公敌所采取的一切措施。我不是说他做了什么不义的事(因为公开的敌对行为并不能这么说),我只是说他可以正当地被处死。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人的祖国被征服时他在外面,他便没有被征服,也不是臣民。但如果他回国时臣服于这个政府,他就必须服从这个政府。因此,用一个定义来说,征服就是根据胜利取得主权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于人民臣服而取得的,他们通过这种臣服和战胜者立约,为获得生命和自由而允诺服从。

    在第二十九章中,我曾提出,国家由于缺乏绝对和独断的立法权力而使建国的基础不健全时,便是它解体的原因之一。因为缺乏这种权力之后,世俗主权者就只好若断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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