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说使徒保罗的书信因此便也成了法律,那就是叫人事二主了。服从一字在希腊文中的意思不但是听从或实行有权施行惩罚的人的命令,同时也包括为了我们的好处以劝告方式提出的话。所以圣保罗并没有叫他们把那些不服从的人杀掉、鞭打、关起来,或是处以罚金,这些是所有立法者都可以做事情;他只是叫他们不和这种人交往,叫他自觉羞愧。根据这句话就可以显然看出,基督徒所敬畏的不是使徒的统治权,而是他在信徒之中的名声。
他所引的最后一处地方是《希伯莱书》(第xiii章第17节):“你们要依从那些引导你们的,且要驯服。因为他们为你们的灵魂时刻儆醒,好象那将来交账的人”这儿服从一字的意思也是听从他们的劝告。因为我们服从的动机不来自教士的意旨和命令,而是来自我们自己的好处——也就是我们得到他们儆醒的灵魂得救,而不是抬高他们自己的权力和权柄。
这儿的意思如果是说:他们所教导的一切都是法律;那就不但是教皇、而且连每一个教士在自己的教区内都具有立法权了。此外,有义务服从教士的人是没有权力审核他们的命令的。那么,我们对于圣约翰教给我们的以下一点又怎末说呢:
“一切的灵你们不可都信。总要试验那些灵是出于神的不是。
因为世上有许多假先知已经出来了”(见《约翰一书》第iv章第1节)。因此很明显,我们是可以对教士的教义提出争议的,但对法律却不能发生争议。各方面都承认,世俗主权者的命令就是法律,在他之外如果还有人能制定法律,那么整个国家以及整个和平和正义便必然会归于毁灭,这种情形跟一切神的法律以及人的法律都是背道而驰。因此,从《圣经》中的这一切地方或任何其他地方,都无法引证出什么东西来证明教皇的教谕在他不兼掌世俗主权的地方能成法律。
他所要证明的最后一点是:“我们的救主基督除开教皇以外没有直接将宗教法权交给任何人。”在这一点上,他所讨论的不是教皇与基督徒君主之间的最高权位问题,而是教皇与其他主教之间的这一地位问题。首先,他说大家都同意,主教的审判权至少通常都是根据神权而来的。关于这一点他引证了圣保罗的《以弗所书》(第iv章第11节),他在那儿说:“基督升天以后,他所赐的有使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有牧师和教师;”由此他就推论说,他们的法权的确是根据神权而来的,但却不承认他们是直接从上帝那里得来的,而认为是通过教皇得来的。但如果说一个人的司法裁判权是根据神权而来,但又不是直接根据神权而来的,那么一个基督教体系国家中的合法裁判权,即便是世俗裁判权,有哪一条不同样可以说是根据神权而来的呢?因为基督徒君主的世俗权力是直接来自上帝的,他之下的辅弼大臣则是根据他的委任而执行各自的任务;这样,他们所做的一切也正象主教根据教皇的派任所做的一切那样,都是间接根据神权而来的。所有的合法权力在最高统治者手中都是直接属于上帝,在他之下享有权柄的人手中的权则间接属于上帝。所以他要么就必须承认国家所有的行政长官都是根据上帝的权力具有其职位,要么就绝不能认为除教皇本人以外还有任何主教是根据上帝的权力具其职位的。
但整个这一争论,也就是基督究竟光是把司法裁判权交给了教皇,还是也交给了其他主教的问题,如果在教皇具有世俗主权的范围以外的地方讨论起来,便是没有意义的鸡毛蒜皮之争了。因为任何教皇在自己不是主权者的地方;都不能具有任何司法裁判权。道理是这样:司法裁判权就是听审并决断人与人之间的争讼的权力,这种权力只能属于有权规定判断是非准则的人,也就是只能属于有权制定法律、并以司法权强制别人服从他自己或他为此而派任的法官所宣布的判决的人。这种事情除开世俗主权者以外,由任何其他人做都是不合法的。
他还引证《路加福音》(第vi章)说,我们的救主曾经召集门徒,并选出其中名之为使徒的十二人。他因此证明是救主选出了他们(马提亚、保罗和巴拿巴除外),并给与他们以传道的权力,但却没有给与他们以审断人事案件的权力,因为这一权力连他自己也拒绝具有,他说:“谁说我是你的审判者和分肉的人呢?”还有:“我的国不属于这个世界”。但无权听审并决断人事案件的人是不能说具有任何司法裁判权的。然而这并不能妨害我们的救主赋与他们在世界各地传道和施洗的权力,只要他们不受到当地合法主权禁止就行,因为基督本人和他的使徒在许多不同的地方都明确地叫我们在一切事情上服从我们自己的主权者。
他打算用来证明主教的司法裁判权来自教皇的论据,由于教皇本身在其他国王的领域内并不具有审判权,所以便成了空话。但由于这些引文都正好相反证明了所有主教具有审判权时都来自其世俗主权者,所以我便不能放过而不照引出来:
第一个论据引自《民数记》(第xi章),那里面说:摩西由于无法单独担任治理以色列子民的全部任务,于是上帝吩咐他从长老中选七十人,将摩西的灵分赐给这七十长老。这话并不是说上帝减弱了摩西的灵,因为他身上的灵丝毫也没有减弱;而只是说,他们全都从摩西那里得到了权柄;在这里他正确而独出心裁地解释了这一段话。但由于摩西在犹太人的国中具有全部的主权,所以这话就显然是说:他们的权柄是从世俗主权者那里得来的,所以这一地方也证明,一切基督教国家的主教都是从世俗主权及其自己领域内的教皇那里得到权力的,而不是从任何其他国家领域中的教皇那里。
第二个论点是根据君主国的性质提出的。在这种国家中,所有的权柄都操在一个人手中,其他人的权柄都是从他那里得来的。但他说教会当局是君主制的。这话也支持了基督徒君主。因为唯有他们才是自己人民的实际君主,也就是自己教会的君主,教会与教民是一回事。然而教皇的权力,则即便教皇是圣彼得,也既非君主权力,又没有任何“君主”或“政体”的性质在内,而只是宣教的权力。因为上帝不接受强制的、而只接受自愿的服从。
第三个论点的根据是圣西普利安曾称圣彼得的教权为头、为源、为根、为太阳;主教的权柄就是从那儿来的。但根据自然法(作为判断是非的原则而言,比任何仅为凡人的博士的话都好)说来,每一个国家的世俗主权者都是头、源、根和太阳,一切审判权都是从那里导源的。所以主教的审判权便是从世俗主权者那里来的。
第四个论点的根据是他们的辖区大小不等。他说,如果上帝直接将辖区赋与他们的话,他所给与的辖区和地位便都会是相等的。但我们看到,有些主教只是一个城的主教,有些是几百个城的主教,而有些则是好多个省的主教,这种差别不是根据上帝的神谕决定的;所以他们的辖区便不是上帝赐与的辖区,而是凡人赋与的辖区;某人的大一些,另一人的小一些,就看教会的君主怎样高兴。这一点如果他事先能够证明教皇对全部基督徒拥有普遍的审判权,那便可以证明他的说法。但由于这一点并没有能被证明,而且大家又都知道,教皇本身的庞大辖区也是由具有这辖区的人赋与他的,也就是由罗马皇帝赋与的(因为君士坦丁的大主教根据他是首都和皇位所在的都城的主教的名义要求和他分庭抗礼),所以我们便可以推论说,其他主教的辖区也是从各人施行管辖权的地区的君主那里得来的。这一原因既说明他们的权柄不是根据神权而来的,同时也说明教皇的权柄,除了在他身兼世俗主权者的地区以外,也不是根据神权来的。
他的第五个论点是这样:“如果主教的法权真正是直接得自上帝的话,那么教皇便不可能予以褫夺,因为他不能做出违反上帝的规定的事情。”这一推论很好,而且证明的很有力。
接着他便说:“但教皇可以褫夺、而且曾经褫夺过这种辖区。”
这一点也可以说是对的,他在自己的辖区内或者在赋与他这种权力的任何另一国王的辖区内都象这样做了,但他却不是普遍地以教皇的身分这样做。因为这种权力在每一个基督徒主权者的领域内都属于主权者自己,而且和主权是不可分辖的。在以色列的子民没有根据上帝对撒母耳所发神谕而和列国一样为自己立王时,世俗政府操在大祭司手中,除他以外没有别人能派任或撤除下级祭司。但这一权力后来就归于国王了,这一点可根据贝拉民的同一论据加以证明。道理是这样:祭司(不论是否大祭司)的权柄如果是直接得自上帝的话,王就不能夺去他的,因为国王不能作出违反上帝的规定的事情。然而肯定地说;所罗门王就曾褫夺大祭司亚比亚他的大祭司职位(见《列王记上》第ii章,第26、27两节),并以撒都(见同处35节)来代替他。所以其他国王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在他们认为适合于把臣民治理好的时候,派任或撤除主教。
他的第六个论据是:如果主教的法权是根据神权而来的,也就是直接从上帝那里得来的,那么主张这一说法的人就应当引证些上帝的话来证明,但他们却提不出。他这论点很好,所以我就不加反对。但要用这一论点来证明教皇本身在任何另一君主的辖区内不具有法权,却也同样有价值。
最后,他还引出英诺森和利奥两位教皇的证言来作为论据。我不怀疑,几乎是从圣彼得堡,所有其他教皇的证言他都同样有理由加以引证。考虑到权力欲天然地存在于人类的本性之中,所以不论是谁当了教皇,都会受到引诱,支持同样的见解。然而他们这样作却象利奥和英诺森一样,只能为自己作见证,因此他们的见证也就没有价值了。
在第五章中他有四个结论:第一,教皇不是全世界的君主;第二,教皇不是整个基督教世界的君主;第三,教皇在自己的辖区以外不能直接具有世俗法权;这三个结论都容易承认。第四,教皇在其他君主的领域内间接地具有最高世俗权,这一点就不能承认了;除非他所谓的间接的是指通过间接的方式取得的,那么这一点便也可以承认。但据我的理解,他说间接的这话时,是这样一种意思:这种世俗法权当然属于他,不过这种俗权只是根据他的教权而来,没有世俗法权他就没法行使他的教权;所以,最高世俗权力便必然不可分割地和教权(他称之为灵权)连在一起。这样一来,他便有权在自己认为有利于灵魂得救的时候,使王国易手,改朝换代。
在我没有讨论他证明这一说法的论据以前,先不妨说明一下这说法的后果是什么,那便是:——在各自的国家中具有世俗主权的君主和统治者可能要考虑一下,承认这一说法对于自己是否有利,对于自己的臣民(在审判之日他是要向他们作交代的)的福利是否有帮助。
当他说:教皇在其他国家的领土内不直接具有最高世俗权力时,我们所理解的是,他不是象其他世俗主权者那样,根据被统治者原先服从他们这一理由来进行反对。因为本书中已经充分地证明,所有主权者的权力从根源上说都是经过被统治者每一个人的同意而来的,不论选择者进行选择时是为了共御外侮(例如经过彼此同意选出一个人或一个会议来保卫自己时就是这样),还是为免死而服从一个征服他的敌人都一样。因此,教皇宣称自己对别的统治者不直接具有世俗权力时,他所否定的只是他的权力原先来自这种方式这一点而已,但他却绝不会因此而不以另一种方式要求这种权力;也就是他通过自己就任教皇时神赋与他的权利、而不用被统治者的同意(这种情形他称之为间接方式)来要求这种权这种权力,他就可以在自己认为有利于灵魂获救时随他的高兴随时废黜君主或其他统治者。因为他同时也要求具有唯一的审判权,不论是否为了灵魂的获救都一样。这一理论不仅是贝拉民在这儿宣讲,许多其他博士在自己的布道文和书籍中也宣讲,而且有些宗教会议还把它规定为教谕,有些教皇则在时机有利时据此而赋诸实现了。比方说,英诺森三世所主持的第四届拉特兰宗教会议在《论异端》的第三章中规定了这样一条宗教法:“如君主在教皇告谕下不清除其境内的异端之徒,并因此而被开除教籍后,在一年之内如不赎罪时,臣民可解除其从属关系。”我们看到,这一教谕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