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
(4)第七日不可作一般日常的工作,把这一天的时间用来对他举行公共礼拜。第二块法板所包含的是人伦的义务,如“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害人”等,最后是“不可在心里设计互相陷害”。现在的问题是这两块法板的法律约束力究竟是谁赋与的。无疑,它们是由上帝亲自制定为法律的。但法律除开对于承认其为主权者的行为的人以外,并没有约束力,而且也不成其为法律。
以色列人既不得走近西乃山听上帝对摩西传谕,那么他们又为什么必须服从摩西提交给他们的这一切法律呢?其中有些的确是自然法,如第二法板便整个全是,所以这些法就应当认为是不但适用于以色列人、而且适用于所有的人的神律。但关于特为以色列人而设的那些法,象第一法板上所载的那些,这问题仍然是存在的;除非是在向他们提出以后,他们在下列的话中,马上就负担了服从摩西的义务:“求你和我们说话,我们必听;不要神和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见《出埃及记》第xx章,第19节)这样说来,有权在地上使十诫这一小段《圣经》成为以色列国家的法律的人,在当时只有摩西,其后则只有上帝通过摩西公开谕令其治理特属他的国的大祭司。但摩西、亚伦和继任的大祭司都是世俗主权者,所以直到现在为止,制定宗教法典之权,也就是将《圣经》规定为法律之权原先便是属于世俗主权者的。
所谓士师法,是上帝为以色列人的长官规定的法律,让他们在执行法律或在人与人之间的诉讼中下判决词时用作法规。至于利未法则是上帝所规定的另一种法规,是为祭司和利未人的仪节祭礼所规定的法规,这些法规都是单只通过摩西传示给他们的,所以便也是由于他们向摩西允诺的同一服从关系而成为法律的。这些法律当时究竟是写下了,抑或没有写下来,而是当摩西登山在耶和华那里住四十日后用口头向百姓指令的,经文上没有说明,但他们全都是制定的法律,相当于《圣经》,由世俗主权者摩西制定为法典。
以色列人到了耶利哥对面的摩押平原、并准备进入应许的迦南福地之后,摩西在原先的法律上又加上了许多其他法律,因之便称为申述律,也就是申引法。据《申命记》(第xxix 章、1节)记载,“这是耶和华在摩押地吩咐摩西与以色列人立约的话,是在他和他们在何列山所立的约之外。”原因是摩西在《申命记》开头的地方讲解了原先那些法律之后,从同一篇的第十二章其一直到二十六章的末尾止,他又增加了其他法律。摩西命他们在过约旦河时把这法律写在墁上石灰的大石头上(见《申命记》第xxvii章、3节),同时摩西还亲自写成律法书交给“祭司利未人……和以色列的众长老”(见同篇第xxxi章、9节),吩咐他“放在耶和华的约柜旁”(见同章第26节),因为约柜本身只盛着十诫而没有别的东西。这律法摩西曾命以色列国王抄录一本,保存起来;同时这律法也就是长期遗失之后,在约西亚时代又从神殿中找到、并根据他的权力被当成上帝的律法接受的那一律法。当摩西写这律法以及约西亚恢复这律法时都具有世俗主权,所以将《圣经》定译注为法典的权力从古到今一直都操在世俗主权者手中。
除开这一部律法书以外,从摩西的时代起到巴比伦被掳以后止,就没有其他的典籍被犹太人接受为上帝的律法了。因为先知中除少数例外以外,都生活在被掳期间,其余则生活在被掳前不久。当时连他们本身都受到假先知和被假先知引诱的国王的迫害,他们的预言就更没有被普遍接受为法律了。
这一部律法书后来是由约西亚定为上帝的律法的,当初曾和所有其他有关上帝神迹的圣史在被掳和耶路撒冷城被洗劫时一起遗失,这一点从《以斯拉记下》(第xiv章第21节)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你的律法已被焚烧,你所行的和将要行的都无人知晓。”在被掳前,从这律法遗失时(《圣经》中未提及,但可以认为是罗伯安时代埃及王示撒洗劫神殿时〔见《列王记上》第xiv章第26节〕)起到约西亚王重新寻获时止;他们并没有明文载明的上帝神谕,而只凭自己的判断执政,或在每人认为是先知的人的指导下执政。
根据这一点便可以推断出,我们现在所具有的这种《旧约圣经》,在它被掳回来、在以斯拉治下复国并重订犹太人和神的约以前,对犹太人说来既不是宗教法典,也不是法律。但从那时以后,这些篇章就被当成犹太人的法律,并由于成了这种法律而让犹太七十长老译成希腊文存放在亚历山大城的托勒密图书馆,而且被承认为神授的话。以斯拉既然是大祭司、而大祭司又是他们的世俗主权者,于是便可以显然看出,《圣经》从来都是通过最高世俗权力当局才被制定成为法律的。
根据君士坦丁大帝接受并承认基督教为国教以前的诸教父的作品,我们发现现在所有的《新约》被当时的基督徒当成是受圣灵之威而作出的,因之便被当成宗教法典或信仰的法规(只有少数人例外,由于这种人数非常少。所以其余的人便称为公教教会而他们则被称为异端),这就说明他们对自己的先师尊敬的程度。一般说来,门徒对自己的开山祖师的尊敬,在他们所接受的各种教义方面都是不小的。因此,毫无疑问:当圣彼得写信给他所劝化的会众时,或者当其他基督的使徒与门徒写信给当时已经皈依基督的人时,这些文字都被他们当成了真正的基督教义。但在那个时候使他们接受的不是教导者的权力与权威,而是听道者的信仰,所以并非使徒让自己的作品成为宗教法典,而是皈依的人各自把它当成宗教法典。
但这儿的问题不是任何基督徒究竟把什么东西当成了自己的法律或宗教法典,这种东西他原来是根据什么权力接受的便也可以根据同一权利予以抛弃。问题是究竟有什么东西在这样一种方式下形成了他们的宗教法典,使他们只要一有违犯就不能不丧失信义。如果说《新约》竟在这种意义下成了宗教法典,也就是在任何国法未规定其为法典的地方成了法律,那便与法律的本质相违背了。因为正象前面已经证明的那样,法律只是某种个人或会议的命令;我们对这种个人或会议赋与了主权,使之可按其决断制定我们的行为法规,并在我们有任何违犯时予以惩处。所以当任何其他人向我们提出非主权者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法规时,便只是一种劝诫和忠告;
不论其好坏如何,听取的人都可以不遵守而不为不义;如果它和既定的法律相违反,那就不论立意如何好,遵从时都不能不构成不义。我的意思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他无论是在行为上还是与旁人谈论时,都不能拘守这种意见、不过他却可不遭谴责地相信他个人的尊师,希望自己有自由实行他们的忠告,并希望这些忠告被公开接受为法律。因为内在的信仰就其本质而言是无法看到的,于是便也不受任何人间的司法裁判,但由此而发的言行如果破坏了世俗的服从关系,则在神与人之前都是不义的事。我们的救主既然否认他的国属于这个世界,并说他来不是审判这个世界而是拯救这个世界,于是他除开使我们服从国法以外并没有叫我们服从任何其他法律,也就是说,他叫犹太人服从摩西的律法(关于这一点,他说他来不是要废掉这种律法,乃是要成全这种律法——见《马太福音》第v章第17节),并叫其他国民服从各自的主权者的法律,而所有的人则都要服从自然法。关于服从自然法一点,他自己和他的使徒在教导中都作为在大日里允许进入他那永恒的国的必要条件向我们推荐,在那国中我们将得到保护和永生。我们的救主和他的使徒既然没有留下任何新法律在今世约束我们,而只留下了新的教义使我们准备进入来世;
所以包含这种教义的新约各篇,在神授权使之在地上成为立法者的人命令我们服从以前,都不是有约束力的宗教法典(即法律),而只是指使罪人获救的良好和可靠的忠告;每个人都可以自担风险地决定究竟是采用还是拒绝;而不致于成为不义。
此外,救主基督交给他的使徒和门徒的使命是宣告他来世的国(不是今世的国)、教导万民,并对信者施洗,凡接待他们的就住在他家,凡不接待他们的就把脚上的尘土跺下去;
但却不要呼求天火下来烧毁他们,也不要用武力强其他们服从。在这一切之中,决没有权力存在,而只有劝说。他差遣他们出来是如羊人狼群,而不是君临臣下。他们的使命中没有制定法律这一项,而只有服从既定的法律,并教导人家服从。所以他们没有最高世俗权力的帮助,就无法使他们所写的文字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宗教法典。因之,《新约圣经》唯有在合法的世俗权力当局规定其为法律的地方才能成为法律,此外,在君主或主权者把它当成自己的法规的地方也能成为法律;在这种情形下,他并没有服从劝服他皈依的博士(圣师)或使徒,而只是和使徒同样直接地服从于上帝本身和他的儿子耶稣基督。
在迫害教徒的时代和地方,使《新约》对已皈依基督教义的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他们自己在会堂中所制定的法规。
我们在《使徒行传》(第xv章第28节)中看到,使徒、长老和整个教会所开的宗教会议的语气是这样:“因为圣灵和我们定意不将别的重担放在你们身上,唯有几件事是不可少的。”
这种语气是说明将重担放在已接受基督教义的人身上的权力。而将重担加在别人身上则似乎是使别人承担义务,所以那次宗教会议的决议对当时的基督徒便是法律。但这些决议之为法律,只不过和以下几条诫条一样:“应当悔改”、“遵守诫命”、“信福音”、“到我这里来”、“变卖你的一切、施舍给穷人”、“跟着我”等等。这些都不是命令,而是召劝人们皈依基督教,其情形正象《以赛亚书》(第iv章,第1节)中的这一段话一样:“你们一切干渴的都当就近水来,没有银钱的也可以来,你们都来;买了吃,不用银钱,不用价值,也来买奶和酒。”这是因为:第一,使徒的权力和救主一样,是招劝人们皈依上帝的国;这国他们自己也承认不是今世的国而是来世的国,而没有国的人就不能制定法律。其次如果他们的宗教会议的决议是法律,那么不服从时就不能没有罪。但我们在任何地方都看不到不接受基督教义的人在这方面犯了罪的说法,而只是说他们带罪而死;这就是说,他们对自己应服从的法律的罪没有被赦免。这类法律就是自然法和每一个基督徒都已经立约服从的国家的世俗法。因此,使徒们加在他们所劝服的人身上的重担就不能理解为法律,而只能理解为对那些寻求救恩的人提出的条件;这种条件他们可以自担风险地予以接受或拒绝而不致犯下新罪,不过这种人由于过去的罪孽而被定罪并见拒于天国之外的危险却是存在的。所以关于不信的人,圣约翰不说神的震怒将临到他们的身上,而只说:
“神的震怒常在他们身上。”(见《约翰福音》第iii章,第36节)也不说他们将被定罪,而只说他们“罪已定了。”(见同章第18节)此外,除非我们认为不信的害处就是保留罪,否则就没法想象信的好处就是赦免罪。
但有人也许会问,既然任何人都没有义务服从他们的法规,那么使徒以及往后教会其他的牧者又为什么要聚会,对于品行和信仰两方面所应传的教义取得一致意见呢?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提出答复说:这会议的使徒和长老一经加入,就有义务要传布他们在会议中议决并规定要传的教义,只要这种教义和他们原先有义务要服从的法律不相冲突就是这样;但这却不是说,所有其他基督徒都有义务要遵从他们所传布的教义。因为他们虽然可以审议各人应当传布一些什么,但除非他们的会议具有立法权,否则就不能审议别人应当怎样做,而立法权则除世俗主权者外任何人都不能具有。上帝虽然是全世界的主权者,但我们却没有义务要把每一个人以上帝的名义提出的任何东西当成上帝的法律;也没有义务要服从任何违反世俗法的东西,这种法律是上帝已经明确谕令我们服从的。
使徒会议的议决案既然在当时不能成为法律,而只是劝谕,往后任何其他博士或宗教会议的决议,如果不是根据世俗主权者的权力聚会的,就更加不是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