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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他差遣他们是到不信的人中去,他说:“我差遣你们去,如同羊进入狼群,”而不是如同羊进入另一个羊群。
最后,福音中明确载明了他们的各点使命,其中没有一点包含着任何统辖会众的权力。
我们首先见到的是十二使徒被差遣到“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里去”,并受命传扬“天国近了”(见《马太福音》第x 章)。传道一字的原义是传告公事的人、传会官或其他官员公开宣布国王登基的讯息时通常所作的事。但一个传告公事的人并没有权利统辖任何人。《路加福音》(第x章第2节)中说,七十门徒被差遣出来应该象“庄稼的工人,而不象作庄稼的主人”,他们被命令去说:“天国临近你们了”(见同章第9节)。这儿所说的天国不是神恩的国,而是荣耀的国。因为他们曾受吩咐要警告那些不接待他们的城,宣告说“所多玛所受的比那城还容易受呢。”在《马太福音》(第xx章,28节)中,我们的救主告诉他那两个争坐位先后的门徒说,他们的职分是作用人,“正如人子来,不是要受人服事,乃是要服事人。”
因此,传道者便只有服事人之权,没有辖治人之权。我们的救主说:“你们不要受师尊的称呼,因为只有一位是你们的师尊,就是基督。”(见《马太福音》第xxiii章第10节)。
他们的使命中还有一点是去教导万民(见《马太福音》第xxvii章,第19节),或“往普天下去,传福音给万民听”(见《马可福音》第xvi章第15节)。因此,教导和布道便是同一回事。因为宣布王降临的人,如果要叫人服从这王,就必须同时使人知道他是根据什么权利降临的,就象圣保罗对帖撒罗尼迦的犹太人所作的一样:“一连三个安息日、本着《圣经》与他们辩论,讲解陈明基督必须受害,从死里复活,又说:我所传与你们的这位耶稣,就是基督。”(见《使徒行传》第xvii 章,第2、3两节)但根据《旧约》教导耶稣是基督(也就是王)并从死里复活的道理,并不等于说人们在相信之后就必得服从教导这一道理的人,违抗他们主权者的法律与命令,而只是说,他们应当采取明智的举动,具有耐心和信仰,服从今世的统治者,等待日后基督的降临。
他们的使命中另外有一点是奉圣父、圣子、与圣灵之名施洗。什么是施洗呢?那就是浸到水里。但以任何名义把人浸到水里又是什么意思呢?这几个说明施洗一词的字意义是这样:受洗的人被浸到水里或用水洗濯,是作为变成一个新人、并成为上帝忠实的臣民的象征——上帝的人格在古时当他作犹太人的王的时候,由摩西和大祭司代表;同时他也要成为既是人又是神的耶稣基督——上帝的儿子的忠实臣民——耶稣曾为我们赎罪,并将于复活后,在他永恒的天国里,以他的人性代表他父的人格;此外他还要承认使徒的教义——使徒得到圣父与圣子的灵的帮助,留下来作为指导者,把我们带进天国,他们的指引是进入天国唯一而又可靠的道路。这就是我们在洗礼中所作的许诺,地上主权者的权力在审判之日以前不会被取消,因为这一点已经由圣保罗明确地肯定了,他说:“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
但各人是按照自己的次序复活。初熟的果子是基督。以后在他来的时候,是那些属基督的。再后末期到了,那时,基督既将王国和圣父交给了神,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有能的,都毁灭了。”显然,我们在洗礼中并没有制定另一种权力来管辖我们在今生的外在行为,而只是许诺将使徒的教义当成走向永生之道的指南。
赦免与保留罪的权力,也称为捆绑与释放的权力,有时则称天国的钥匙;这是根据施洗与拒绝施洗的权力而来的,因为洗礼是将要被接纳进入天国的人表示效忠的圣礼,所谓进入天国就是进入永生,也就是赦罪;因为永生曾由于人犯罪而失去,于是便会由于赦免人的罪而恢复。施洗的目的就是赦罪。所以当那些在圣灵降临节听了圣彼得的讲道而皈依基督教的人问他应当怎样办时,他对他们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之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见《使徒行传》第ii章第38节)。由于施洗就是宣布接受人们进入天国,而拒绝施洗则是宣布排斥在天国之外,所以宣布排斥在天国之外和保留在天国之内的权力便赋与这些使徒以及其代理人与继承人了。于是我们救主向他们吹一口气并说出“你们受灵”(见《约翰福音》第xx章第22节)这话之后,在下一节中接着就补充说:“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这几句话并没有授与他们一种权力,让他们可以象知道人的内心和知道他们悔罪与皈依的真相的上帝那样纯粹而绝对地赦罪或保留罪,而只是有条件地为悔罪者这样做。如果被解罪的人只是假装悔罪,那么无需解罪者说任何其他的话或作任何其他行动,就会因此使这种赦罪或解罪成为无效;对获救不起作用,而且与此相反,还会加重他的罪。因此,使徒和他们的继承者便只能根据外表的悔罪表现行事;有这种表现,他们就无权拒绝解罪,而没有这种表现时,他们就无权为之解罪。这一点在洗礼中也要遵守,因为对于一个已经皈依基督的犹太人和外邦人,使徒并没有权力拒绝施洗,也没有权力为不悔罪的人施洗。由于任何人对旁人悔罪的真相,除了根据从这人的言行中所得到的外在表现来加以辩别外,别无他法,而这表现又是可能作伪的,于是就会产生另一个问题:究竟派谁来当这种表现的审断者呢?这一问题已由我们的救主亲自决定了,他说:“你的弟兄倘若对你犯过错误,你应该亲自劝告他,倘若他能够听从你的劝导,你可以多得一个弟兄。倘若他不听从你的劝解,应该一而再,再而三劝告他。倘若他还是不听从,你就可以向教会申诉他,倘若他还是倔强不听劝导,就可以把他作异邦人或罗马税吏看待。”根据这些话就可以显然看出,判断悔罪的真相的权力不属于任何个人,而属于教会,也就是属于信徒的会,或属于有权代表他们的人。但除开判断之外,还必须宣告判词,这事永远归使徒或充当宗教会议主席的牧师掌管。关于这一点,我们的救主说:“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见《马太福音》第xix章第18节)圣保罗的做法也和这相符合,他说:“我的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好象我亲自与你们同在,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就是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旦。”(见《哥林多前书》第v章第3、4、5节)这就是说,把他当成没有得到赦罪的人逐出教会。这儿是由保罗宣布判词,但由于保罗当时不在场,所以首先要由宗教裁判会议听审,然后根据结果来定罪。在同章(第11、12两节)中,这种情况下裁判却更明显地被归之于教会,其中说:“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无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么?”因此,将一个人逐出教会的判词是由使徒或牧师宣告的,但关于案件是非的审判则属于教会;也就是说,在君主和具有国家主权的人皈依基督教以前的时代里,由居住在同一个城中的基督徒聚会审断,比如在哥林多就由哥林多的基督徒聚会审断。
将人们逐出天国的这一部分关键的权力,称为开除教籍权。开除教籍在希腊原文中是逐出会堂的意思,也就是逐出行圣礼的地方。这词是从犹太人的一种风俗中得来的,他们把自己认为在言论和生活方式上会使别人受传染的人逐出会堂,就象根据摩西的律法把害麻疯病的人从以色列的会众中隔离开,直到祭司宣布这人已洁净时为止那样。
开除教籍权的使用及其效果,在没有得到世俗权力为后盾时,只不过是未被开除教籍的人避免和已开除的人来往而已。把从来不是基督教徒的人称为异教徒是不够的,因为前一种人和异教徒可以共饮食,但和被开除教籍的人就不能如此。
这一点从圣彼得在《哥林多前书》(第v章第9、10等节)中所说的话里可以看得很清楚。他在这里对那些人说,他原先曾禁止他们“与淫乱的人相交”。但要做到这一点,就除非是离开这个世界,所以他便把这种禁止与之相交的行淫乱或其他方面邪恶的人限于兄弟之中;他说,“这样的人”不可与之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这话相当于我们的救主所说的:
“就看他们象外邦人和税吏一样。”(见《马太福音》第xviii章,第17节)因为税吏就是包税人和收税人,纳税的犹太人深恶痛绝,以致在他们之中被看成和罪人是同一种人。因此,当我们的救主接受税吏长撒该的邀请时,虽然只是去使他皈依,但却被人当成一种罪行反对。因此,当我们的救主说了外邦人之后又加税吏这个词时,便是确确实实禁止他们和开除教籍的人一同吃饭。
但要把一个人排斥于会堂或聚会所之外,则除非是那个地方的主人(不论是基督徒还是外邦人),否则没有权力这样做。由于所有的地方都当然属于国家管辖,被开除教籍的人和从未受洗的人都可以由于世俗长官的授权而进入;例如保罗在未入教以前就曾接受大祭司的指令进入大马色的会堂逮捕男女基督徒并绑赴耶路撒冷(见《使徒行传》第ix章第2节)。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一个基督徒在世俗权力当局不支持或迫害教会的地方叛教,那么开除教籍既不能使之在今世受损,也不能使之恐惧未来。其所以不能使之恐惧未来,是因为他们不信教了,至于不能使之受损,则是由于他们因此而回到了世俗的爱顾之中,而在来世的状况也不会比从未信教的人更坏。受损的反倒是教会,这是由于那些被他们驱赶出教、从而可以更加自由地为恶的人,对他们进行攻讦而来的。
因此,开除教籍便只对信徒才有效;他们相信基督将在荣耀里重临人世为王并审判死人和活人,因此,便也会拒绝被保留罪恶的人(即被教会开除教籍的人)进入天国,这就是为什么圣保罗把开除教籍说成是将被开除的人送交撒但的道理。因为在审判之后,除基督教国以外,所有其他的国都包括在撒但的国之内。当信徒被开除教籍时,也就是当他们处在罪没有被赦免的状态下时,他们所害怕的正是这一点。根据这种说法,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基督教没有得到世俗权力当局承认时,开除教籍的办法只用于纠正品行方面的错误,而不用于见解方面的错。因为这种惩罪唯有信教而且预计基督会重临人世进行审判的人才会感到它的效果,而信这一点的人则无需有其他见解,只要为人正直就可以获救。
还有由于不义行为而开除教籍的问题。比如《马太福音》第十八章中说,倘若你的兄弟得罪你,先要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误来,然后再和见证人一起前去,最后才告诉教会:如果他这时仍然不听从,“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此外也有由于人声名狼藉而开除教籍的问题,如《哥林多前书》(第v章第11节)中就说:“若有称为兄弟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但一个人如果保持“耶稣是基督”这一基本信仰,而在其他问题上有分歧意见,这种分歧意见并不会破坏基本信仰,那么在圣经中和使徒的事例中都看不出有什么权力可以将他开除教籍。诚然,圣保罗有一段经文似乎与此相反,他说:“分门结党的人,警诫过一两次就要弃绝他”,(见《提多书》第iii章第10节)分门结党的人是教会中的一员,然而却传布教会所禁止的某些私人见解。对于这种人,圣保罗劝提多在警诫过一两次之后予以弃绝,但弃绝在这儿并不是把那个人开除教籍,而只是不再警诫他、让他去,不再和他争辩,把他当成孤僻自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