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利维坦- 第35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首先造成了提比略革拉古、盖约革拉古、路西乌菲通尼奴斯等人的叛乱,后来在马留和苏腊治下又在元老院和人民之间造成战争,接着在庞培和恺撒治下也发生了这样的战争,终于导致了民主政体的摧毁和君主政体的建立。

    雅典人民曾约束自己,只有一桩事情不能做,那便是任何人都不能提为夺回萨拉密斯岛而重开战端的事,违者处以死刑。要不是梭伦因而佯狂,后来又穿着疯人的衣服,装成疯人的样子,口里唱着歌谣向那些跟着他跑的人提出这问题,他们就会因此而在城邦的大门口经常有一个敌人随时窥伺着。这种损害和变故是权力稍稍受到限制的一切国家都会被迫遭受的。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笰E惑人心的谬论的流毒所造成的国家疾病。其中有一种说法是:“每一个平民都是善恶行为的判断者。”这说法在没有国法的单纯自然状况下是正确的,同时在民约政府之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事情上也是如此。但在其他情形下,善恶行为的尺度则显然是国法,而法官则是立法者——他始终是代表国家的。根据这种错误的理论,人们会在心里打算盘,对国家命令持异议,然后按照个人判断,看看是否合适再来决定是否服从,这样就会使国家陷于混乱并被削弱。

    另一种与民约社会不相容的说法是“一个人违反良知意识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罪恶”。这一说法的依据是个人自己成为善恶的判断者这一假定。因为一个人的良知意识,和他的判断本是一回事。正象判断一样,良知意识也可能是错误的。

    因此,对于一个不服从任何民约法的人说来,一切违反良知意识的事情都是犯罪,因为他除开自己的理性以外没有其他法则可以遵循。但就一个生活在国家之中的人说来,情形就不然了,因为法律就是公众的良知意识,是他原来就已经保证要遵从的。否则在个人的良知意识(只不过是个人的意见而已)如此分歧复杂的情况下,国家就必然要陷入混乱;而且人们在服从主权者时,便都不敢超过自己认为有利的程度。

    一般人还十分普遍地受到教导说:信仰和圣洁之品不可能通过学习和理性获得,而只能通过超自然的神感或传渡获得。承认这一点的话,我就看不出一个人为什么要为他的信仰提出理由,为什么不能每一个基督徒都是一个先知,或者为什么还有任何人要拿国家的法律当准绳而不能拿自己的神感当行为的法则。这样一来,我们便又犯了自行判断善恶的病。或是把那些自称在超自然方式下获得了神感的私人当成善恶的评断者,这样一来就会使一切民约政府趋于解体。信仰来自听道、听道来自导使我们到讲道者面前去的偶然因素、而这些偶然因素则都是全能上帝安排的,但它们却不是超自然因素;只是汇聚凑成每一种效果时,这种因素的数量都很大,无法加以观察而已。信仰和圣洁之品的确不是很常见的,但却不是什么奇迹,而只是上帝认为适当时通过教育、训练、纠正和其他自然方式使它们在他的选民中发生作用后造成的。这三种危害和平和政府的看法,在我们这里主要是出自不学无术的神职人员的口头和笔下,他们违反理性地断章取义,将圣经上的文字拼凑在一起,尽一切可能使人们认为圣洁之品和自然理性不能相容。

    第四种与国家的性质不相容的看法是具有主权的人要服从民约法。

    诚然,所有的主权者都要服从自然法,因为这种法是神设的,任何个人或国家都不能加以废除。但主权者本身(也就是国家)所订立的法律,他自己却不会服从。因为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国家,服从国家就是服从主权代表者,也就是服从他自己;这就不是服从法律,而是不受法律拘束了。这种错误的看法由于将法律置于主权者之上,便同时也将一个法官和惩办他的权力当局置于他之上,这样便是造成了一个新的主权者;由于同一理由,又可将第三个人置于第二者之上来惩罚第二者,象这样一直继续下去,永无止境,使国家陷于混乱和解体。

    第五种趋向于使国家解体的说法是:每一个平民对其财物都只有可以排斥主权者权利的绝对所有权。诚然,每一个人都具有可以排斥所有其他臣民权利的所有权。他的这种所有权只是从主权者方面得来的;没有主权者的保障,每一个其他人便都会对这些财物具有同等的权利。但如果主权者的权利也被排斥的话,他就不能执行他们赋给他的安内攘外的职责了;这样一来,国家也就不再存在了。

    如果臣民的所有权不排斥主权代表者对他们财货的权利,就更不能排斥他们的司法与行政机关的权利,在这种机关中他们代表着主权者本人。

    还有第六种说法,明显而直接地违反着国家的本质,那便是主权可以分割的说法。分割国家权利就是使国家解体,因为被分割的主权会互相摧毁。关于这些说法,一般人们主要只是唯马首是瞻地看着那些师心自用、不以立法权力为据的法律专业者而已。

    正象错误的说法一样,邻邦不相同的政府的榜样也常常促使人们想更改既定的形式。犹太人民便因此而被鼓动起来抛弃上帝、并到先知撒母耳那里去要求象列国一样为他们立一个国王。希腊较小的城邦也是由于这一原因,在贵族党与平民党的煽动下而不断地受到骚扰。几乎每一个城邦都有一部分人想要模仿拉栖第梦人,另一部分人则要模仿雅典人。

    我不怀疑,许多人都心满意足地在看着英格兰最近由于模仿荷兰所发生的骚乱;他们认为要使国家富裕,只要象他们那样把政府的形式变一下就行了。因为人类天性的素质就是见异思迁的。如果再与那些因为这样做而致富的国家为邻,激使他们这样做,他们就几乎不可能不赞成强劝他们改变的人了。一开始他们是欢喜的,但当骚乱继续下去时又会使他们感到忧伤;就象血气太燥的人发了痒以后自己用指甲抓,一直要抓到受不住痛的时候为止一样。

    至于专门反对君主政体的叛乱,有一个最常见的原因是读古希腊与罗马人的书籍。青年和所有其他理智不坚强、不能抵抗毒素的人,读了这些书中对于他们统领军队的人的赫赫战功得到一种强烈的心花怒放的印象,同时对于他们所作的其他一切也感到欣喜,心里以为他们那种伟大的繁荣不是由于个别人的竞胜雄心、而是由于其平民政府的形式产生的,他们没有考虑到当时由于政治不完善而经常发生的叛乱与内战。我的意思是说,人们读了这些书之后就从事弑君,因为在希腊和拉丁著作家自己的著作和政治论述中,任何人只要把君王事先称为暴君,他弑君的行为就被当成合法的和值得称道的行为。他们不说弑君(即杀害君王)是合法的,而说杀暴君(即除暴)是合法的。从同一类书里,生活在君主国中的人又得到一种看法,认为民主国家的人民可以享受自由,而他们在君主国家中则全都是当奴隶。我说的是生活在君主国家中的人而不是民主国家中的人得到这样一种看法,因为后者根本找不到这种事情。总之,我想象不出还有什么事比下述做法更加有害于君主国家,那便是现在不让谨慎周到的大师们适当地校正这些书以便除去其中的毒害,就任其公开阅读。我可以毫不犹疑地把这种毒害比之于被疯狗咬了的毒,医生把这种病称为恐水病。被咬的人经常渴得受不了,但却又害怕水,其情形仿佛是这种毒要把他变成一只狗似的。同样的道理,当一个君主国家被那些不断向它的政况郃E郃E狂吠的民主作家咬着了要害地方以后,它所需要的正是一个强有力的君主,然而却又由于某种恐暴症,或害怕有了这种君主以后受到坚强的统制的毛病,心中对这种君主感到恐惧。

    正象有些圣师认为人有三魂一样,有些人也认为国家的魂(主权者)不止一个;他们还提出最高权力与主权对立、提出神律与法律并立、提出神权与俗权并存;他们用一些本身毫无意义、而含糊不清的语词与区别来惑乱人心,让人认为正如某些人所想象的一样,另外还有一个不可见的王国并行;仿佛是什么黑暗中的灵界王国。世俗权力和国家权力既然明显地是同一个东西,而最高权力、制定神律的权力和颁赠宗教特权的权力则意味着一个国家;从这点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一个地如果有一个主权者存在,而又有一个最高权力者存在,其中一个可以制定法律,另一个则可以制定神律,那么同一群臣民就必然具有两个国家,这就是本身分裂的王国,无法立足。我们虽然可以作出俗界和灵界这种毫无意义的区分,但它们仍然是两个王国,每一个臣民都要服从两个统治主。神权既声称有权宣布什么是罪,它就声称有权宣布什么是法律;因为罪不是别的,就是法律的违犯;然而世俗权力也声称有权宣布什么是法律,于是每一个臣民便必须服从两个统治主,这两个统治主都要使人们把自己的命令当成法律服从,而这却是不可能的。如果只有一个王国的话,那么要么就是作为国家权力当局的俗权王国必须服从神权王国,要么就是神权王国必须服从于俗权王国;在前一种情形下就只有最高神权而没有其他的主权,在后一种情形下就只有最高俗权而没有其他最高权力。因此,当这两种权力互相对立时,国家便只会陷入极大的内战和解体的危机之中。世俗权力由于是显而易见,从自然理性看更为明显,所以就必然会始终使很大一部分人归向于它;至于灵界王国则虽然只存在于经院学派所作的漆黑一团的区别和晦涩难懂的词句中,但由于人们对黑暗和神鬼的恐惧比任何其他恐惧都大,所以也就不会不具有一伙足以扰乱并有时摧毁国家的党徒。这种病症可以恰当地比之于人的躯体方面的癫痫症或癫倒症,犹太人认为这是一种鬼附肉体的病。在这种病中,有一种邪灵或邪气入头,障碍着神经的根,使之发生剧烈运动,消除了大脑中由于精神力量而自然应当发生的运动,于是便在身体各部分造成剧烈而不正常运动,人们一般称之为痉挛;这样便使得了这种病的人就象一个丧失了感觉的人一样,有时跌到火里、有时跌到水里。在政治实体中情形也是这样,一个国家的肢体如果由灵界权力以天罚之威和神赏之望(赏罚是国家的神经)来加以推动,而不象应有的情形一样由世俗权力(国家的灵魂)来推动,同时,用怪异而晦涩的词句来窒息人民的理解时,就必然会使人民误入歧途,其结果不是使国家被压垮了台,便是把它投入内战的火焰之中。有时在一个单纯的世俗政府中,灵魂也不止一个,比方下述的情形就是这样:征税——营养的官能——取决于全体会议;行动与指挥权——运动的官能——取决于一个人;制定法律的权力——理智的官能——则不但要取决于以上二者,而且还要取决于第三者捉摸不定的同意。这样就会使国家遭到危险,其原因有时是由于对良好的法律难于取得一致意见,而最常见的情形则是由于缺乏运动与生命所必需的营养。虽然很少人认识到这样的政府根本不是政府,而只是把一个国家分成三个集团,并称之为混合君主国;然而实际上这却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而只是三个独立的集团,代表者也不是一个而是三个。在上帝的王国里,可以三位分立而不致破坏上帝统治下的统一,但在人所统治的地方,由于人们的意见各异,事情就不能这样。因此,如果国王承当人民的人格、全民会议也承当人民的人格,而另一个会议又承当一部分人的人格,那么他们就不是一个人格和一个主权者,而是三个人格和三个主权者。

    这种国家的不正常状况可以严格地比之于人体上的什么疾病我还弄不清楚。我曾经见过一个人在身体旁边又长出另一个人来,具有自己的头部、臂膀、胸部和胃部。如果他在另一边再长出一个人来,这比喻就非常恰当了。

    以上我所举的都是国家最严重的疾病,而且可以立致危亡。此外还有一些病不象这样严重,但也值得提出来。第一是国家有必要的用途时,尤其是当战争来临时,难以筹款。这种困难是由于有人认为每一个臣民对于其土地与财物都具有排斥主权者使用权的所有权。这样就会出现下述的情形:主权当局预见到国家的需要和危险之后,却发现金钱通往国库的道路被人民的固执堵塞了;这样在当他应当出来面对危机、防患于未然的时候,却尽量拖延、趦趄不前;直到拖不下去的时候才以法律作为策略和人民周旋,以便取得杯水车薪�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