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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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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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有当战胜者给他人身自由之时,他的生命才得到了保障,他的服役也才成了应分之事。因为在监狱里或带着镣铐干活的奴隶,不是由于负有义务而干活,乃是由于要避免俘获他的主义的残酷待遇。

    臣仆的主人也是臣仆所具有的一切的主人,可以随时索用;也就是说,臣仆的财货、他的劳动、他本人的臣仆、他的子女等等都可以在主人认为需要时随时索用。因为他是立约服从了才从他的主人那里获得生命的,立约服从就是立约承认并授权于主人的任何行为,如果主人由于他拒绝服从而杀死他,或以刑具锁禁起来,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惩罚,这一切也都是由他自己授权的,不能控告主人侵害了他。

    总之,宗法和专制的管辖权的权利与必然结果和按约建立的主权者的这一切完全相同,而且所根据的理由也相同,这些理由已经在前一章中提出了。因此,一个人如果是两个不同国家的君主,他在其中一个国家所具有的主权是群聚的人按约建立的主权,而在另一个国家中的主权则是由于征服得来的;也就是说:后一种主权是在每一个单个的人为了避免丧生或刑具锁禁而投降的情况下取来的;那么他如果根据征服的名义,把后一个国家当成被征服的国家而提出多于前一个国家的要求时,便是不懂得主权权利的做法。因为主权者对两个国家说来都绝对的,否则就根本没有主权;在那种情形下,每一个人只要办得到,便可以合法地用自己的武力来保卫自己的生命,而那样便是战争状况了。

    由此我们便显然可以看出,一个大家族如果不成为某个国家的一部分,其本身就主权的权利而言便是一个小王国;不论这家族是由一个人及其子女组成的,还是由一个人及其臣仆组成的,抑或是由一个人及其子女与臣仆组成的都是一样;

    其中父亲或家长就是主权者。但一个家族除非是能依靠自己的人数或其他机缘而具有一种力量,以致能做到不开仗就无法被人征服,否则确切地说不能算是国家。因为一群人如果显然太弱,联合起来无力保卫自己的话,那么每一个人在遇到危险的时候便都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智来挽救自己的生命;

    或是逃走、或是降敌,看他自己认为哪种办法最好而定;其情形就象很小的一队士兵被一大队人马袭击时,为了不遭杀戮,可以放下武器求饶或是逃走一样。我根据人们建立国家并使自己臣服于具有足以保卫自己之力量的君主或议会之下这些事实的性质、需要和目的,通过思考和演绎,在主权的权利方面所发现的一切,以上所述就足够了。

    现在让我们看看《圣经》在这一点上向我们宣教了一些什么。以色列的子民对摩西说:求你和我们说话,我们必听、不要神和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见《旧约出埃及记》第xx章,第19节)这便是绝对服从摩西。关于君王的权利,上帝本身假口于撒母耳说:“管辖你们的王必这样行,他必派你们的儿子为他赶车、跟马、奔走在车前,收割庄稼。制造军器、和车上的器械。必取你们的女儿为他制作香膏、作饭烤饼。也必取你们……的田地、葡萄园、橄榄园、赐给他的臣仆。你们的粮食和葡萄园所出的、他必取十分之一、给他的太监和臣仆。又必取你们的仆人和婢女、健壮的少年人供他的差役。你们的羊群他必取十分之一、你们也必作他的仆人”。(见《旧约撒母耳记上》第viii章,第11、12等节)这便是绝对的权力,最后一句话中对这一点作了总结:“你们也必作他的仆人”然而当以色列人听到他们的王将具有什么样的权力之后,他们仍然同意,并象这样说:“使我们象列国一样。有王治理我们、统治我们、为我们争战。”(见同章第19节)。在这句话中肯定了主权者在军事和一切司法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其中包含着一个人可能转让给另一个人的绝对权力。

    此外,所罗门王对上帝的祷告是这样:“求你赐我智慧、可以判断你的民、能辩别是非,”(见《旧约列王记上》,第iii章,第9节)。因此,审判案件以及规定辩别是非的法规的权利便属于主权者。这种法规就是法律,所以立法权便也属于他。扫罗曾追寻大卫要杀了他,但当大卫有权力这样做、而且跟随他的人也打算这样做的时候,大卫却禁止他们,说:“我在耶和华面前万不敢伸手害他,因为他是耶和华的受膏者。”(见《旧约撒母耳记上》第xxiv章,第6节)。关于臣仆的服从圣保罗曾经说过:“你们作主人的,要凡事听从主人”(见《新约歌罗西书》第iii章,第22节)。又说:“你们作儿女的、要凡事听从父母”(见同章第20节)。这里面便包含着服从宗法或专制统辖权的人的绝对服从。此外他还说:“夕士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凡他们所吩咐你们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见《新约马太福音》第xxiii记章,第2、3节)。这又是绝对服从。圣保罗也说:“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见《新约提多书》第iii章,第2节)。这种服从也是绝对的。最后,我们的救主本身在这样一句话中也承认人们应当缴纳国王所征课的赋税:“该撒(恺撒)的物当归给该撒”(见《新约马太福音》第xxii章,第21节),并且他自己就缴付了这种税。此外,有必要时,凭君王的话就足以从任何臣民那里取走任何东西,而有没有必要则由君王判断;因为耶稣本身作为犹太王就曾吩咐门徒去取驴和驴驹送他到耶路撒冷去,他说:“你们往对面村子里去、必看见一匹驴拴在那里、还有驴驹同在一处,你们解开牵到我这里来,若有人对你们说什么、你们就说,主要用他,那人必立时让你们牵来。(见《新约马太福音》第xxi章,第2,3节)。他们不问他的需要是不是一个充分的要求根据,也不问需要是不是由他判断,而只是服从主的意志。

    除开这几段话以外,我们还可以补充《创世记》上的一段话:“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见《旧约创世记》第iii章,第5节)“谁告诉你们赤身裸体呢、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树上的果子么。”(见同章第11节)因为认识或判断善与恶已经以智慧之树的果实之名作为亚当的服从性的考验而禁止了,而魔鬼却煽起已经认为那种果实悦人眼目的女人的野心,并对她说,尝了之后他们便如神能知善恶,这样一来,他们两人便都吃了,而且也的确做了神的事情,那便是判断善恶,但却没有获得新能力来直接加以辩别。据说他们吃了之后就看见自己是赤身裸体的。这一段话并没有人作出一种解释,似乎认为他们原先是瞎子,看不见自己的肤体。这话的意义很明显,他们到这时才第一次判断出自己是赤身裸体的,这里面就说明上帝的意志要把他们创造成难看的样子;

    他们感到羞耻,就在暗地里谴责上帝本身,于是上帝便说:你这应当服从我的人竟然评断起我的指令来了么?这就是说,有管辖权的人的命令不能由臣民加以指责和争议;这话虽是比喻式的,但却很清楚。

    所以根据我的理解,从理性和圣经上来看都很清楚:主权不论是象君主国家那样操于一人之手,还要象平民或贵族国家那样操于一个议会之手,都是人们能想象得到使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象这种一种无限的权力,人们也许会觉得有许多不良的后果,但缺乏这种权力的后果却是人人长久相互为战,更比这坏多了。人们今生的状况是不可能没有弊端的,然而任何国家之中最大的弊端却没有不是由于臣民不服从和破坏建立国家的信约而来的。不论是谁,要是认为主权过大,想要设法使它减小;他就必须服从一个能限制主权的权力,也就是必须服从一个比主权更大的权力。

    最大的反对理由是实践方面的理由,人们会提出问题说:

    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臣民承认过这种权力呢?那我们就可以反问道: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有过一个王国长期没有骚乱和内战呢?在某些民族中,其国家能长期存在,非经外患,未曾灭亡,那些民族的臣民便从来没有对主权发生过争议。无论如何,根据没有彻底弄清、没有用严格的理智衡量国家的性质与成因、而且经常由于不明白这一点而遭受苦难的人的实践所提出的理由,都是不正确的。因为纵或全世界的人们都把屋基打在沙滩上,我们也不能因此就推论说屋基应当这样打。创立和维持国家的技艺正象算术和几何一样在于某些法则,而不象打网球一样只在于实践。这些法则穷人没有那种闲暇,而有闲暇的人却迄今为止都缺乏那种追根问底的好奇心或方法,去发现它们。   





    第二十一章 论臣民的自由  

      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不论任何事物,如果由于受束缚或被包围而只能在一定的空间之内运动、而这一空间又由某种外在物体的障碍决定时,我们就说它没有越出这一空间的自由。因此,所有的生物当它们被墙壁或锁链禁锢或束缚时,或是当水被堤岸或器皿挡住、而不挡住就将流到更大的面积上去时,我们一般都说它们不能像没有这些外界障碍时那样自由地运动。但当运动的障碍存在于事物本身的构成之中时,我们往往就不说它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说它缺乏运动的力量,像静止的石头和卧病的人便都是这样。

    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但把自由这一语词运用到物体以外的事物时就是滥用了。因为没有运动的事物就不会受到障碍。因此,举个例子来讲,当我们说一条道路是自由的这句话时,指的并不是这条道路本身的自由,而只是指在这条道路上行走的人不受阻碍。当我们说赠与是自由的时候,所指的决不是赠与物的自由,而只是赠与者的自由,即在赠与上他不受任何法律或信约的约束。同样的道理,当我们能自由地说话时,这也不是声音的自由或吐字的自由,而是指说话的人没有法律限制他以旁的方式说话。最后,从自由意志一词的用法中,我们也不能推论出意志、欲望或意向的自由,而只能推论出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他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

    畏惧与自由是相容的。例如一个人因为害怕船只沉没而将货物抛到海中时,他是十分情愿地这样做的。假如愿意的话,也可以不这样做。因之,这便是有自由的人的行为。同样的道理,人们有时仅只是因为害怕监禁而还债,同时由于并没有人阻拦他不还债,所以这便是有自由的人的行为。一般说来,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

    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比如水顺着河道往下流,非但是有自由,而且也有必然性存在于其中。人们的自愿行为情形也是这样。这种行为由于来自人们的意志,所以便是出于自由的行为。但由于人的每一种出于意志的行为、欲望和意向都是出自某种原因,而这种原因又出自一连串原因之链中的另一原因,其第一环存在于一切原因的第一因——上帝手中,所以便是出于必然的行为。所以对于能看到这些原因的连系的人说来,人们一切自愿行为的必然性就显得很清楚了。因此,垂察并规定万事万物的上帝也垂察人们按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使之必须带有刚好只做出上帝所愿的行为的必然性。因为人们虽然可以做出许多上帝没有指令,因而也就没有授权的事情,但他们对任何事物的激情或欲望却没有一种不是以上帝的意志为原因的。要是上帝的意志不保证人们的意志具有必然性,因而保证了依存于人类意志的一切都具有必然性的话,那么人类的自由便会跟上帝的全能与自由相冲突、相妨害了。对于目前的问题说来,以上所写的一切已足以说明唯一可以正式称为自由的天赋自由。

    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而保全自己的生命,因而制造了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一样,他们也制造了称为国法的若干人为的锁链,并通过相互订立的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他们赋与主权的个人或议会的嘴唇上,另一端则系在自己的耳朵上。这些锁链就其本质说来是不坚固的,它们之所以得以维持,虽然并不在于难以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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