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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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 第10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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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帝时,政府能够用这些不同方法应付突然沦为贫困的人民的灾难,
因而使他们不发生叛乱,并使他们尽快回去从事生产劳动。整个说来,国家
不贫穷,国库不空虚。曾经三次对所有人普遍减税,而不管是否需要。这些
形形色色的灾害从来没有被描述为使地方上的全体居民家破人亡,也没有确
凿饿死人的记载。事实上,和帝在位时期救济措施的记录或许可以被看成普
遍繁荣的证据,因为政府有能力对国家边远地区的天灾受害者进行救济。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稳定。它取决于气候是否温和、政府的管理是否良好
以及是否有牢靠的政府收入。如果广大农民集团贫困到只在好年成才能维持
自己生计而当收成不好便成为国家负担,国库便会迅速空虚。和帝统治以后
出现了这样的情形。救济措施不大充分了,减税措施不大大方了。中央政府
经常命令地方官员自行应付灾害,而又不供给他们应付灾害的手段。公元 143
年政府的收入如此锐减,以致它不得不减少官员的俸给,禁止酿酒和向王公
与贵族借用一年的田赋。公元 153 年 20 个郡国遭受蝗灾,黄河泛滥;饿殍载
道,据说饿死数十万人。政府简直无法应付这种灾害。地方当局奉命抚慰和
救济饥民,但是它们没有得到进行救济所需要的粮食。公元 155 年报导发生
大规模饥荒,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当局向有存粮者征收 30%的粮食,以提供救
济。①
如果政府的救济计划踌躇不决,陷入贫困的农民会发生什么情形呢?许
多农民,不论呆在本地或移居某地,似乎使自己依附于大地主。也许是在公
元 150 年写作的崔寔颇具同情地描写了这一过程。②根据当时的理解,他把小
农的衰落和贫困化归因于想像中在往昔的黄金时代实行过的井田制的废除。
废除井田制的结果使得少数人积累大批财富,因此他们变成能够维持自己的
武装侍从和仿效本国统治者的习俗。在天平的另一端,人们被迫为了金钱卖
妻鬻子,因为这是活命的唯一办法。作为一种补救办法,崔寔建议把农民们
从他们无法生活的人烟稠密地区迁移到未开垦的肥沃地区去。

大地主的兴旺

尽管公元 2 世纪地方上出现了明显的灾难,以及流浪者、饥荒和骚乱日
益频繁地发生,但是,整个说来农业似乎没有萧条。对于大地主来说,这似


③ 《后汉书》卷四,第 178、188、192 页。
① 《后汉书》卷六,第 276 页;《后汉书》卷七,第 299—300 页。
② 《全后汉文》卷四六,第 10 页。
 



乎是兴旺时期。
富裕阶级的财富和舒适情形不仅见之于崔寔这类人士的叙述中;考古学
也展现出这些情形。从将近前汉末期开始,墓葬的物品和装饰出现了新趋向。
墓葬开始含有为显示富裕所必需的东西的模型或图画——各式各样的农庄,
最好的是拥有狩猎场地的农庄。后汉比较精致的坟墓的墓室为砖砌或石砌,
墓室的墙壁或拱顶具有装饰。有时石块上刻着浮雕;有时砖上有造形的浮雕
花纹;有时砖的一面涂着胶泥和彩绘。描绘的情景包括历史和神话人物、神
鸟和神兽、死者生平,在许多情况下,还有乡村生活景色。
山西平陆县发现的公元 1 世纪的一座坟墓,主室各面和拱顶最初有彩
绘。这些彩绘中保留下来的图形包括丘陵、树木和鸟兽,还有一座巨大的、
可能有防御设施的房屋。在一面墙壁上,一个农民正用两头牛拉的播种机播
种,这个播种机就是汉代史料中经常提到的工具。农民近旁流着一条小溪或
灌溉渠,并有一人(可能是监工)蹲在树下,手里拿着一根棍子,注视着这
位劳动的人。①
现在内蒙古一座六室大墓葬保存了较详细的图画,这座墓葬属于公元 2
世纪末叶一位在该地担任县令和当军官的人物。墓内有 50 余幅绘画,其中许
多都有标记。正面墓室描绘了墓主担任公职生涯中最荣耀的事:他的多次擢
升和庆贺擢升的行列。然后沿着位于中心轴上的走廊两侧往下是他担任官职
生涯的其他场面:仓库、他治理的城市的布局和少数特殊事情。中心墓室主
要叙述他生活的另一面,他作为有修养的绅士的作用:他跟老师们学习,他
熟悉过去的伟人和当代的神话,他调动玩杂耍的人、乐师、舞师和在场的大
批随员举行盛宴。附属这间中心墓室的是一间小小的附属房间,里间画着炊
事活动图,在某种意义上表示为盛宴准备食物。远离出口处的后面那间墓室
显示出墓主的比较属于私生活的方面:他的庄园和他在家里的生活。庄园图
展现出丘陵、森林、一座大宅院、水井、车棚、一个打谷场、牛栏、羊栏和
猪栏、马厩,还有几只小鸡在附近走动。人们在从事各种工作,有的在采桑
叶,有的在耕田,有的在菜地里锄草。在两个侧面墓室为耕耘图和在大牧场
上的马、牛、羊放牧图。①
农庄对于总的幸福的重要性也可以在许多墓葬的陶制模型上看出来,例
如据信为弘农杨家大官们修建的、考订其年代为后汉末期的四座墓葬。墓葬
中至少有四个陶罐上的铭文祈求死者未来幸福,并且提到每年 2000 万铜钱田
赋的收入。②还值得注意的是农庄及其必需品在随葬品中所占的份量。在工笔
画中总共有 11 口井、两间厨房、一个瞭望塔、4 间仓库、3 间磨坊、5 间猪
圈、一间羊栏和 4 只羊,还有两件陶制猪和两件石制猪、6 只鸡和 4 只狗。
从大墓葬几乎普遍采用的这类模型来看,农庄广泛被认为是利益和享受
的源泉。在文学史料中偶然见到这种观点。张衡(公元 78—139 年)作赋,
赞美他的故乡、后汉皇室“老家”南阳的繁荣景象。他描绘了南阳的地理形
势和自然资源,山上的种种树木、鸟兽,池塘与河流中的鱼类,冬季和夏季


① 关于这些图画见《汉唐壁画》,图版 4 — 7。关于这座墓葬的详细报告见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山西
平陆枣园村壁画汉墓》,载《考古》,1959。9,第 462—463 页。
① 参见内蒙古文物工作队、内蒙古博物馆:《和林格尔发现一座重要的东汉壁画墓》,载《文物》,1974。1,
第 8—23 页;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编:《和林格尔汉墓壁画》(北京,1979)。
② 河南省博物馆:《灵宝张湾汉墓》,载《文物》,1975。11,第 79 页以下。
 



出产各种作物的可灌溉的稻田,果园、园圃和庄稼地。①两个世代以后,仲长
统(约公元 180—220 年)表示他实在喜欢乡村绅士的恬静生活:②


使君有良田广宅,背山临流,沟池环匝,竹木周布,场圃筑前,果园树后。舟车足以代步
涉之艰,使令足以息四体之役。养亲有兼珍之膳,妻孥无苦身之劳。

虽然人们在农庄享乐,但是他们没有人留下关于农庄具体布局的详细描
述。《后汉书》保留了关于重要政治人物土地财产的规模的少量资料。光武
帝某些亲属在南阳拥有大庄园。家中无人做官的樊準(盛年期约公元前 20
年至公元后 20 年)拥有 300 顷土地(3400 英亩);其祖先拥有 700 顷土地
(8000 英亩)的阴识在内战中能够调动 1000 多人去打仗。后来到公元 1 世
纪,有一个王除自己的封地以外,还搜刮了 800 顷(9000 英亩)土地。郑太
(盛年期 170—190 年)拥有 400 顷(4500 英亩)土地,他利用土地上的大
部分收入豢养他的迫随者。③但是根据公元 144 年的数字,每一户平均拥有的
耕地推测在 65 亩和 70 亩(7 或 8 英亩)之间。④拥有的土地比平均数多 10
倍或 6 顷(约 70 英亩)的人也许可以被认为是地方上的财主,拥有的土地多
50 倍或 60 倍像郑太那样的人,则是大富豪。
关于地产的组织,墓葬里的图画描绘出连绵不断的地段的景象,但不宜
作出结论说,这必然是常见的制度,因为必须考虑到某种程度上的艺术夸张。
在新的土地待开垦或待开发的人烟稀少的地区,成片的连绵不断的土地是常
见现象。但是全体男性继承人分析遗产的过程导致所有土地财产继续不断的
分割,经过几代人之后,未必能保持成片地段。农村豪右经常和兼并土地的
过程发生联系;富人用这种办法兼并穷人土地,他们或者通过购买或债务抵
押的合法手段,或者采取恃强凌弱的伎俩。①农村豪右被描写成迅速兼并兴修
水利工程便有利可图的土地,或者兼并森林或沼泽地带,其中大部分也许和
他们原先的占有地并不邻接。但是,同时也没有理由设想存在着明、清两代
特有的非常不相邻的地块模式。②
后汉社会评论家没有专门费神评述大土地占有者的身份本身。像前汉时
期他们的先辈一样,他们关心的是地主占有种地人的权力。如上所述,崔寔


① 《全后汉文》卷五三,第 7 — 9 页。
② 《后汉书》卷四九,第 1644 页。关于仲长统,见巴拉兹:《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第 213—224 页。
③ 《后汉书》卷三二,第 1119、1129、1132 页;《后汉书》卷四二,第 1431 页;《后汉书》卷七○,第
2257 页。
④ 关于这种推算,见《后汉书》(志)卷二三第 3534 页的注解所引的未说明出处的材料的数字,也可参见
第 10 章表 15 和表 16。
① 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华盛顿特区,1956),
特别见第 103—115 页。
② 镂刻着地契术语的若干铅条常常被当作买卖土地及其条件的证据加以引用。但是,因为许多这样的残片
十分明显地是赝品,故就其所标记的年代来说,它们不能立即作为证据来采用。公元 182 年的一份真正的
契约(可惜不能充分辨认或不完整)以彩绘的形式出现在河北省一座墓壁上(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
《望都二号汉墓》〔北京,1959〕,第 13、20 页)。关于土地买卖契约的比较全面的考证,见仁井田陞:
《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东京,1960),400—462 页;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载《中
国的法》,兰孝悌编,弗罗伦萨,1978。
 



在这种制度中看出了对于人身的羞辱。在仲长统看来,政治的含义同样是令
人忧虑的。富人的权力比官员大,尽管他们没有官衔,他们能够驱使上千户
人家干活。③
崔寔和仲长统叙述的卑贱劳动者可能是雇佣劳动者或佃户,他们或者付
给地主固定的地租,或者付给收成的份额。在各个地区之间,甚至在个别地
主之间必然存在着颇大的差别。分成制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制度,在这种制度
下,农民用其收成的一半到 2/3 作交换,以换取土地,也许还有工具、牛和
房屋。这就是政府在把佃户安置在国家土地上的时候所采用的制度。没有什
么迹象证明后汉有奴隶从事农业劳动,或者证明对佃户有法律约束。由于有
剩余的强壮农民,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役使那些认为离去以后便能改善自己处
境的农民为地主效劳。①但是债务常常限制了佃户离去的能力。
况且,愿意耕种别人土地习惯上似乎意味着接受与主人家中年幼家庭成
员相类似的社会地位;一个人得到帮助和保护,但是他被指望要服从、忠诚
和准备在总的威胁的面前共同劳动。在中小田庄中,家长可能充当监督者,
他的儿子帮助干农活,他的妻子和女儿同女仆一道从事丝绸生产。崔寔的著
作探讨过这种制度;他只让他的儿子们在农活的间歇期进行学习。②

































③ 《后汉书》卷四九,第 1651 页。
① 关于后汉租佃制和土地占有权问题,见平中苓次:《关于汉代田租或田赋和发生天灾时的减免租情况》,
载《东洋文库研究纪要》,31(1973,第 53—82 页;32(1974),第 73—97 页;33(1975),第 139—
160 页,特别见第 1 卷,第 69—81 页。也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53—67 页;多田狷介:《后汉豪
族的农业经营》,载《历史学研究》, 286(1964。3),第 13—21 页。
② 《四民月令》,第 9、68 页(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216、226 页)。
 



社会史

地方上的社会组织

从各种观点研究汉代社会的学者们觉察到了村社组织中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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