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学校里的艳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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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学校里的艳遇-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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晖芬猜拷南绿澹钺崧硌坜呓奶以炊纯冢【拖裎业谝淮卧诳翁蒙仙渚那樾我谎!    ∥业墓晖非岸丝梢愿惺艿嚼鲜σ醯揽诘臏峄抢鲜θ椿肴徊痪酰煅e还 是不断嫌弃我的大腿坐起来不舒服,却完全没有要起身或拉起裤子的意思,只是 不断地藉由调整坐姿的名义磨蹭着我的老二,不断用大阴唇夹住我的阴茎前後按 摩,直到我阴茎中段都沾满老师分泌出的淫液。     就在我阴茎的快感逐渐升高的过程中,一个更大的快感又突然袭来,我的龟 头前端已经陷入老师柔软的器官开口,老师也还是抱怨着不好坐不好坐,然後就 让我的龟头插入了她的体内,顶开一层层的潮湿嫩肉,直入她温暖的深处。     「我有说你可以跟我性交吗!」老师突然转头,恶狠狠地瞪了我一眼。     靠北,我看明明就是她主动把我小鸡鸡塞进她小穴的,怎麼现在突然抓狂。     「你知道邵燕玲吗?」咦?怎麼突然问起这个人,我知道啊,之前被马英九 总统提名大法官,却因为某个争议案件被抨击,最後不了了之的最高法院刑事庭 庭长啊。     「她曾经将一件性侵三岁女童的案件,以不违反女童意愿为由,将案件发回 更审。因为刑法222条第二款的加重强制性交罪规定对14岁以下男女犯之者,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27条第一项则规定对於未满14岁之男女为「合 意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 童意愿。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点没有错,因为刑法拟制未满14岁以下男女对 於性自主的观念模糊,所以即使合意性交也要求处重刑,也就是俗称的準强姦罪。 你想想,合意性交还判那麼重,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当然如果是强制 的就更重。所以,既然我们已经拟制14岁以下男女的性自主权需要保护,那对 於他是不是强制性交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可惜当初以人废言,这个案件被沦为 政治操作。」喔喔,所以简单说,除了刑度上的差别─当初那傢伙即使没有违背 女童意愿,也本来就会被求处重刑了;更是在於适用222条或227条的差别 ─违反意愿会罚得更重!所以其实邵燕玲在这个案件的意见,符合刑法严格审查 的精神,其实并不是那麼接近俗称恐龙法官的判决。    
   
          
            「所以我也不算强制性交或趁机性交囉。」看着老师「夭鬼假细礼」(台语 :饿鬼假客气)的抗辩,腰肢还不断扭动的傲娇神态,我也很配合地丢出这一句。     「哼,你还是算犯罪,不管是不是违反意愿─227条第一项,人家还未满 14岁。」老师双手食指指着自己的酒窝,娇嗔地说着。靠,这大我7岁的欧巴 桑竟然给我装可爱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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