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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只有演绎,我们可以通过演绎组合事物,使我们能够肯定事物的真实性;不过,仍然可能有一些缺点,例如,一个充满空气的空间,我们无论用视觉或触觉或任何其它感官,都不能知觉其中有任何东西。我们就会得出结论说,它里面什么也没有。这样就错误地把真空的性质与该空间的性质混为一谈了。每逢我们认为能够从某一特殊事物或偶然事物中演绎出某种一般观念或必然观念的时候,都(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不过,避免这种错误还是我们力所能及的,即只要我们绝不把任何事物彼此组合在一起,除非我们根据直观已有把握断定两事物结合是必然的。比方说,鉴于任何形象必然与广延有极为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就可以演绎而知,非广延之物皆不能有形象,如此等等。
综上所述,可以推见之一:我们已经清清楚楚地——而且我觉得,使用的是充足列举法——陈述了最初我们只能够含糊地粗略地运用米纳娃(给予我们的武器)加以证明的一切,即人要确定无疑地认识真理,除了直观以达明证和进行必要的演绎之外,别无其它道路可循;同时,我们也清清楚楚地陈述了何谓简单物(第八道命题就是以此为内容的)。一目了然的还有,心灵直观所及,不仅包括认识简单物,也包括认识必然联结简单物的极为密切的联系,还包括悟性所经验的恰恰存在于悟性本身之中或幻想之中的一切其它事物。至于演绎,下面我们将更详尽地论述。
可以推见之二:无需花很大力气去认识这些简单物,因为它们自己就表现得相当清楚;只需尽力把它们互相区别开来,逐个以心灵的目光加以注视,以求全部直观清晰。事实上,任何人的脑子也不会这样愚钝,竟然看不出坐着就与站着的自己多少有些不同;不过,并不是人人都分得清楚姿式的性质包含在关于姿式之中的其它东西;也不是人人都能断定,除了姿势之外什么都没有改变。我们在此提醒一下并不是没有用处的,因为常有饱学之士一贯相当精明,居然有办法在道理不言 自明、农夫也绝非不知道的事物上把自己搞到盲目的地步。只要他们尝试陈述什么由于更为明显的事物而不言而喻的事物,他们每次都要这样干,因为他要么尽说些不相干的话,要么什么也说不清楚。事实上,有谁看不出:只要我们改变地点,无论如何总会有些变化;又有谁听见别人对他说“地点,即是游动体之面积”的时候,也会抱(亚里士多德的)这种看法呢?其实,这一面积是可能改变的,却无需我作任何运动或改变地点;或者相反,它可以随我而动,因而它虽然环绕着我,而我却不在原来的地点了。
尽人皆知的事情——“运动”,有人确定其为“具有能量的存在物的尽其能量之大小的行为”,然而,难道听起来不像玄妙真言一般,其含义也暧昧,非人类心灵之所及?这一妙语又有谁理解呢?何谓运动,谁还不知道么?这岂不是等于要在藤杆上找结节么?所以必须指出,绝不应当用这类定义解释事物,否则,我们就掌握不了简单事物,只能去理解其复合物。而每个人按照心灵光芒(的指引)悉心直观的,却只应当是那些已从一切其它事物孤立出来的事物。
可以推见之三:人的一切真知,只在于清晰地看出,这些简单物是怎样互相协力而复合为其它事物的。注意这一点是极为有用的,因为每逢人们提出要考察一个困难事物的时候,往往谁都连门坎也没有跨进去,还没有拿定主意他们的心灵究竟遵循哪种思维为好,就竟然打算探求一种他们以前还不认识的新奇存在物。比方说,有人询问磁石的性质,他们便以这事艰巨而困难为理由,慌慌张张使自己的心灵回避一切彰明昭著的事物,而去探究最困难的事物,瞎闯一阵,指望穿过重重因果关系之荒漠空间漫游,也许最终可以发现什么新玩艺。然而,只要考虑到:磁石中所得而知者,无一不是不言而喻的简单物,确切懂得该做的是什么,那就首先要细心搜集有关这种石头可能已有的一切试验,然后努力从中演绎,弄清楚简单物之必然混合是什么才能够产生我们已经感到存在于磁石中的一切效应;一旦发现,我们就可以毫不犹豫地肯定自己尽已有试验所能发现的限度,弄清楚了磁石的性质。
最后,综上所述,可以推见之四:不应该认为,在某些认识中有些事物比另一些暧昧,既然这些事物的性质都是一样的,只是不言而喻的事物复合而成的。这一点,差不多没有人注意到;有些狂妄自大的人却抱着相反的成见,竟然肆无忌惮地把自己的推测说成真正的证明,他们甚至对于自己全然无知的事物,也预言能够透彻知晓往往如隔九里迷雾,极为暧昧不明的真理。他们提将出来,倒也神色自若,听任自己的设想为他们惯常用于夸夸其谈、废话连篇的某些辞藻所支配,其实他们自己和听众谁都不懂是何云哉。但是,比较谦虚的人,仅仅因为自认力所不逮,就往往竭力不去研究为数甚多的困难事物,尽管对于日常生活会有极大方便而且至为必需;他们却认为,这些事物是比自己更有心智的人才有能力知觉的,于是,他们便赞同那些由于有权威而比较为他们所信服的人的见解。
第八,我们要说,能够演绎的只是:从词句到事物,或者从结果到原因,或者从原因到结果,或者从相类物到相类物,或者从部分到部分或到整体……此外,为了使任何人都不至于认识不到我们这些准则的相互关联,我们才把一切可以认识的事物区分为简单命题和问题。关于简单命题,我们没有提出其它准则,已提无非是使认识力有所准备,以便极为清楚地直观、极为敏锐地审视随便什么对象,既然一切对象理应自行呈现,无需我们去寻求。我们在头十二条准则中所概述的正是这样;我们认为,这十二条已经足以使人懂得:我们以为应该怎样才能够或多或少比较容易地运用理性。但是,在那些问题中有一些是我们完全领悟的,虽然我们不知道它们的答案;这类问题我们将只在紧接在本原则后面的十二条原则中去论述;还有一些问题是我们并不完全领悟的,我们把它们留待最后十二条原则(去研讨)。我们是有意作出这一区分的。这样做既是为了不至于不得不说出只有先知道了后面的论述才能搞清楚的东西,也是为了先教那些我们觉得要培育心智就必须一开始就研究的(事物)。必须注意,在我们完全领悟的问题中,我们列入的只是我们看得出其中包含三个(询问)的那一类,这三个(询问)就是:我们所寻求的事物一旦呈现,我们可以依据怎样的标志去识别它们;我们应依据以演绎者的究竟是什么;怎样证明这二者互相依存,无论根据什么理由都不能改变其一,而其二不随之而变。因此,我们自己应该掌握一切前提,而教给人的无非是找到结论的方法。当然,这并不是说从某一简单事物中演绎出一个单一项。我们已经说过,这无需任何准则也可以做到。而是说,以巧妙技艺推演出一个依附混杂在一起的其它项的一个单一项,而所需的心智能力运用绝不超过作出最简单的推论。大多为抽象的这类问题,几乎全部出现在算术和几何中。它对于不精通算术和几何的人似乎没有什么用处,但我却要说,凡希望透彻掌握下一部分方法(下面我们论述的将是其它一切事物),都应该长久努力学习掌握这一技艺并加以实践。
原则十三
我们要透彻地领悟一个问题,就必须把它从任何多余的观念中抽象出来,把它归结为一个十分简单的问题,并且把它分割为尽可能最细小的部分,同时却不忽略把这些部分一一列举。我们效法辩证论者的只是:正如他们为了教人以三段论式的形式,先要假定已知各项或已知题材,我们也要求人们事先透彻地领悟所提的问题。虽然如此,我们并不像他们那样区分首尾两项与中项,而是用下面的方式全面考察 事物:首先,任何问题中都必定有某一点是我们不知道的,否则的话,寻求岂不无谓?其次,那点一定是多少已被指示了的,否则的话,我们就不会下决心去发现它,而不去寻找任何其它;再次,用以指示它的只能是另一已知点。凡此种种也存在于不完全问题中。比方说,我们寻求磁石的性质,对于磁石和性质这两项是什么意思,我们的理解是已知的,唯其如此,我们下决心去发现的是此,而不是任何彼,诸如此类。但是,此外,为使问题完全,我们要求它必须是这样明确的,使我们不至于寻求任何其它,而只寻求从已知中可以演绎出来的(事物)。比方说,有人问我:根据吉尔伯特自称作过的实验,关于磁石的性质,究竟应该作出什么推论,无论他的实验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又如,假如有人问我仅仅根据以下前提,我对声音的性质作何看法:设a、b、c三根弦发出同样的声音,其中b比a粗一倍,但不比a长,又,b以两倍的重量紧绷着;而c丝毫不比a粗,只是比a长一倍,却以四倍的重量紧绷着,等等。由此可见,一切不完全问题都可以归纳为完全问题,这一点将在恰当的地方更详尽地陈述。还可以看出,怎样根据本原则,把一个充分理解了的困难从任何多余观念中抽象出来,把它归结成这样,使我们不再认为自己受这个或那个(具体)主体的约束,而只是一般地把某些量加以比较,因为,简言之,在我们下决心仅仅考察了某种或某种磁石实验之后,要使我们的思维脱离其它一切磁石实验,就不存在任何困难了。还要指出,应该把困难归结为一个十分简单的问题,即按照原则五和原则六加以归结,并且把它按照原则七加以分割。比方说,我要依据若干实验研究磁石,我就一一分别通观这些实验;又如,关于声音,如上所述,我就分别比较a弦和b弦,然后比较a弦和c弦,等等,然后运用完全列举法概括它们全部。纯悟性应该尊重的,只是涉及某一命题各项的那三点,然后才力求最后解决这一命题,如果我们觉得有必要运用以下十一条原则的话。为什么必须这样做呢?从本论文第三部分中可以十分明显地看出。此外,我们所说问题一词,指的是其中存在着对或错的一切;必须列举问题的不同种类,才能够确定关于每个问题我们做得到的是什么。
前面已经说过,对于无论简单事物或复合事物仅仅察看一次是不可能有谬误的;因此,我们不把这种情况称作问题;但是,一旦我们思考要对它们作出某种确定的判断,这时就叫做问题了。因为,我们不仅仅把别人向我们提出的询问列为问题,而且关于无知本身,说得确切些,关于苏格拉底的怀疑,只要他转向自己,开始询问:他是否确实怀疑一切,即使他肯定确实是怀疑一切,那也就成为一个问题。
而我们的寻求,或者是从词句到事物,或者是从结果到原因,或者是从原因到结果,或者是从整体到部分,或者是从其它部分(到这些部分),或者是从整个这些事物。我们所说从词句寻求事物,是指每逢困难在于言词暧昧的时候;归入此类的不仅有一切谜语,例如斯芬克斯所询:最初有四只脚,后来两只脚,最后三只脚,这是什么动物?还有关于渔夫的那个谜语:他们站在岸边,手执鱼钩和钓索在钓鱼,说道,捉到的没有了,相反,没有捉到的倒有了,等等。不过不仅这些,饱学之士争论的事情上大部分问题几乎总是在于名词。并不需要把这些大智之士看得这样无聊,就可以判断:每逢他们解释事物而用词不当的时候,他们对事物的看法也总是不恰当的。例如,他们称“游动体之面积”为“地点”时,他们的看法倒不是有什么真正谬误之处,而只是滥用了地点一词。按照一般的用法,这个词意味着我们据以声称某物在这里或那里的那种不言而喻的简单物,它完全是指我们所说在某地的事物对于外在空间各部分的某种关系,而某些人鉴于“地点”一词曾被用于“游动面积”,便不恰当地称之为“内在场所”,诸如此类。这种名词之争频繁发生,以至于如果哲学家在名词含义上总能一致的话,他们之间的争执差不多全部可以消除。
原因要从结果中寻求之时,就是每逢我们从一事物探求该事物是否存在,或它是什么……此外,因为当人们向我们提出一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