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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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5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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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宇文东的回答是,苦了这么久,拿证了怎么也得请二人奢侈一次。这话让大宝非常的感动,感动的当天中午的午饭都没舍得吃。
  其实宇文东是计算过的,虽然多花了不少钱(一个人近三百元),但是自助餐的品质还是很高的,二百多道美食,随便吃。
  在他看来,既然是谢师宴怎么也得诚意满满,不能糊弄事。更何况他刚拿了胡淮案的提成,不差这点钱。
  “大宝,你少吃点甜点。容易胖!”宇文东看着大宝面前两盘子糕点,感觉有些油腻。
  “我这体格都这样了,还能胖哪去。人活一世草木一秋,绝对不能亏了这张嘴。”大宝嘴里塞的满满的,嘟囔道。
  孟广达拿起一个螃蟹腿,笑道:“大宝这话不假,当年我年轻的时候,就知道攒钱,穿的吃的都挑最次的,结果被同事和亲戚朋友看不起。
  后来结婚了,看到媳妇大手大脚的花钱,心疼的不得了。没办法,那时候赚的少,只能从吃穿行上抠,要不然真攒不下钱。
  我媳妇就老劝我,攒那么多钱干嘛,不吃不喝,把身体搞出毛病来,钱都给了医院,自己一分落不下,还不如该吃吃该喝喝,至少这钱花在自己身上了。
  现在想想,我媳妇的话还真对。”
  “你看,你师父都同意我的意见。人就应该活的潇洒些,整天想这想那没用,咱就是一小老百姓,吃饱喝足,想去哪就去哪转转,这就挺好,我没有什么鸿鹄之志,只要舒服就行。
  好多人都劝我减肥,可我觉得吧,这身肉是凭本事吃出来的,凭什么减肥呀,这不挺好嘛。人嘛,图的就是一个自在,千万别自我设限,画地为牢。
  说的俗点,咱来的时候啥都没带,走的时候也啥都没有,两眼一闭什么都不是你的,活的不就是一个过程吗。那么累干嘛!”大宝说着又拿起了一块甜点,三口两口吃了下去。
  “得!算我没说。”宇文东举手投降了。
  “宇文,胡淮的案子是不是出结果了?”孟广达拿起螃蟹壳,问道。
  “嗯,前几天开的庭,今天下午刚收到的判决书。我正想跟你们说这事呢。”宇文东停下筷子回道。
  “结果怎么样?”大宝问道:“我这段时间忙着采风,顺便又联系了几个当事人,一直没顾上问你。”
  “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胡淮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宇文东说道:“冲抵之前被羁押的时间,胡淮还得在里面蹲上大约一年零八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淮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介绍他人卖Y,其行为构成介绍卖Y罪。
  胡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应当对胡淮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量刑。
  据此,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淮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胡总要上诉吗?”大宝眨着眼睛问道。如果胡淮上诉,他可以再赚一笔。
  “我问过他媳妇何艳,她说不上诉,认了。下周一我会去看守所见胡淮,估计他不会提上诉。”宇文东说道。
  “嗯,这个结果已经不错了。好的开头是成功的开始,来,祝你日后业务顺风顺水,赚大钱,干一杯。”孟广达举起了酒杯。
  三人碰杯喝过饮料后,继续吃喝。


第1035章 翻供
  “宇文,你跟方老大合作的那个案子怎么样了?”孟广达问道。
  “您说的是那个故意杀人、强奸案吧?下周开庭。感觉还是有一定把握的,我跟方老大前段时间一直在跑检察院,想说服他们撤诉,但是对方的态度很坚决。”宇文东说道。
  “这也可以理解,检察院跟咱们律所不同,自由度没有那么高,凡事都得走程序,案子既然已经移交法院了,肯定不会轻易的撤诉。
  这个案子对方老大来说很重要,现在网上很多评论都是针对他的,他的压力应该挺大的。”孟广达说道。
  ……
  在等待了一个多月后,梁云聪的案子终于开庭了。在开庭当日,法院大门外聚集了不少媒体记者。
  当方轶和宇文东走进法院大门时,大门外的人群中不断的传出骂声。方轶一脸的淡然,宇文东护在左右,生怕出现扔臭鸡蛋之类的情况,还好周围的人比较克制,只是过过嘴瘾。
  走完前面的程序后,庭审正式开始。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梁云聪和被害人褚玲系同村村民。案发当日中午,梁云聪在村外的公路上遇见褚玲,遂产生强奸之念。
  梁云聪将褚玲拽至公路下方的农田中,强行与褚玲发生了X关系。褚玲扬言要告发梁云聪,梁云聪持随身携带的镰刀朝褚玲的颈部猛割一刀,并用镰刀背部砸击其裆部数下,导致被害人褚玲颈部甲状腺上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后,梁云聪从褚玲身上搜出现金人民币八十余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被告人家中提取的作案工具镰刀的照片;
  2、多名证人证实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情况;
  3、证人赵勇证实被告人平时喜欢调戏妇女的证言;
  4、尸体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记录;
  6、被告人的供述。
  ……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云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完毕。”检察员是一位中年男人,一脸的严肃,眼神很犀利。
  “被告人梁云聪,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被告席上的梁云聪。
  “听清了!我有异议,我对公诉人的指控不认可。我没有杀褚玲,虽然我在村里的名声不好,但我真没杀人,更没有强迫褚玲。
  褚玲的死跟我没关系。我供述的内容都是自己瞎编的,不是事实。”梁云聪的话一出口,宇文东吃了一惊,他转头看向方轶,只见后者只是轻轻的皱了皱眉,随后嘴角微翘,依旧稳坐钓鱼台。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听了梁云聪的发言后,不由得多看了他几眼。
  “被告人梁云聪,案发之时,你在哪?”检察员语气不善,显然对刚才梁云聪的发言很不满意。
  “当时我去邻村,找赵有德喝酒去了。”梁云聪说道。
  “你几点到的赵有德家,有没有人看到你去找他?”检察员问道。
  “我去的时候是中午,村里人都在睡午觉,大街上没人。我见赵有德家锁着门,就回去了。没有人看到我去找他。”梁云聪看向检察员。
  “赵有德是否知道你去找他?去之前你联系过他吗?”检察员的眼神如锥子一般盯着梁云聪。
  “他不知道,去之前我没给他打电话,我们经常一起喝酒打牌,我经常去他家串门,都是老熟人,所以根本不用打电话联系。”梁云聪回道。
  “在案发当日,你是否见过被害人褚玲?”检察员接着问道。
  “没见过。”梁云聪摇头道。
  “被告人供述上的签字和指印是你的吗?”检察员又问道。
  “是我的,我不签字不能睡觉,签字和按手印都不是我的本意。”梁云聪解释道。
  “针对刚才你所说的内容,你是否有证据佐证?”检察员问道。
  “没有。”梁云聪摇头。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看向审判席。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清了清嗓子:“被告人梁云聪,你去赵有德家,在去和回来的路上,有没有熟人看到你?”
  “没有,但是我回村的时候,去了村口的小卖部买烟,小卖部的老板赵勇看到我了。”梁云聪说道。
  方轶心中这个骂:你瞧你提的这个人,正好是证明你生活作风有问题的检方证人,他能给你说好话嘛。再说了他只能证明你当天确实在村里出现过,不能证明其他内容。
  “还有其他人吗?”方轶继续问道。
  梁云聪想了片刻,摇了摇头:“没有了。”
  “你是几点去找赵有德的?从哪出发的?”方轶问道。
  “我中午在家吃过饭后,就出去了,直接去的赵有德家。”梁云聪说道。
  “你是怎么去的?”方轶问道。
  “我骑电动车去的。”梁云聪回道。
  他哥哥梁云平有钱不假,但是因为兄弟两人关系不好,他从他哥哥手里拿不到钱。
  之前老太太心疼老儿子给他出钱买了一辆丰田,但是没多久就被梁云聪抵债了,气的老太太住了一个星期的医院,后来说什么也不给梁云聪买车,梁云聪只得骑着家里的电动车四处乱窜。
  “你随身携带了什么东西吗?”方轶问道。
  “就带了一千块钱,这钱是玩牌的钱。”梁云聪回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说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均道。


第1036章 无罪辩护
  由于被告人梁云聪当庭翻供,导致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被告人供述)处于不稳定状态,而其他证据又无法直接证明本案与被告人有关,方轶心中轻松了不少。但即便如此,狮子搏兔仍需全力,方轶依旧不敢掉以轻心。
  在质证过程中,方轶对在案证据一一作了驳斥,宇文东在一旁配合的非常默契。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被告人当庭否认此前的供述,但又无法提出合理的理由,其否认不能成立。
  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被告人梁云聪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说道。
  “我没有杀褚玲,真的……”梁云聪再三向审判长表明自己的清白,但审判长依旧面无表情。
  每年审判长都要审理很多刑事案件,虽然当庭翻供的不多,但也不是没有,他早已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指控持有异议,我们认为,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判断‘证据确实、充分’有三项标准: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上述标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
  一、本案除被告人梁云聪之前作的有罪供述外,没有指向性明确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根据此前被告人梁云聪所作的有罪供述,现场或者被害人体内应当留有梁云聪的J斑;梁云聪割被害人颈部所用的镰刀及其所穿的衣服上也应有被害人的血迹。
  在案证据显示,在现场及被害人体内没有提取到梁云聪的J斑,也未从梁云聪家的镰刀及其所穿的衣服上检出被害人的血迹。
  梁云聪在有罪供述中始终坚称自己强奸时SJ了,按照被告人的说法,在其作案后,现场和被害人体内应当留有痕迹,但公诉人却始终未提及此事,我们认为该证据系关键性证据,在没有该证据的情况下,不应武断的为本案下定论,至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另外,本案虽有多名证人,但这些证人证言只能证实案发前被害人的行踪及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情况,均未亲眼看到案发经过,根本无法将梁云聪与本案联系起来。
  二、被告人梁云聪的有罪供述虽然与现场方位、现场遗留的部分物品、被害人的衣着以及尸体状态等情况吻合,但却存在诸多疑点。
  1、梁云聪始终未供述侦查机关掌握之外的隐蔽性情节,且在细节的供述上前后不一。
  2、梁云聪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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