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先生,这位就是我们律所的合伙人方轶律师。
方律师,这位是耿昆山先生,耿先生的儿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了死缓,但是检察院不服,已经提起抗诉了,案子已经到了省高院。”谢友和见方轶进门,介绍道。
介绍完后,谢友和离开了会议室。
“您好,耿先生,麻烦您把您知道的情况,跟我说下,接案记录上的内容不是太详细。”方轶拿出一审判决书的复印件,说道。
“哎,养不教父之过,说起来,都是我的错。当年为了拿流动红旗,我们一个班组没日没夜拼命的干,好不容易歇个班,替媳妇去接孩子,结果还没接到。”耿昆山面带愧疚的说道。
“没接到?为啥?”周颖诧异的问道。
“当时孩子已经上一年级了,我还以为他在上幼儿园。”耿昆山尴尬道。
片刻后,耿昆山接着说道:“国家有规定,只让生一个。我媳妇生下我儿子耿迪后,对他非常溺爱,为了给他最好的生活,我们两口子省吃俭用……”
耿昆山的儿子耿迪初中毕业后,自知考不上大学,便直接上了技校,那几年到处都在改革,技校也是择优分配。
耿迪在技校混了三年后,靠着他父亲耿昆山的关系,在厂里找了份工作,但是因为自由散漫,干啥啥不成,吃啥啥不剩,没有班组愿意要他。最后厂里把他分配去了后勤,混了一年后,合同到期,厂里没再与他续约。
耿昆山知道自家儿子什么样,没脸找厂里说情,便给他支了个摊卖煎饼。耿迪觉得卖煎饼丢人一天都没干,直接把煎饼摊卖了换了几个钱,随后整天在街上瞎混。
今年七月中旬的时候,耿迪手里没钱了,便找父母要钱,母亲有心给他些,但是父亲耿昆山不答应,父子俩大吵一架,耿迪离开了家。
家里的亲戚朋友都知道耿迪什么德性,没人肯借钱给他。万般无奈之下,耿迪想到了父亲在工厂的徒弟解亮,逢年过节解亮经常来家里看耿昆山,与他关系还算可以。
次日一早,耿迪便去了临县的解亮家。恰巧解亮歇班在家,而且家里只有他一个人。
耿迪借口来临县办事,在早点摊吃早点时,碰了邻桌的两个小青年,结果双方打起来,他一个人大开杀戒,把对方两人打的满地找牙,后来警察来了,让他赔偿对方医药费。他手里没钱,便过来找解亮借五千块钱赔偿人家。
解亮差点被气乐了,面前的耿迪衣服整洁,头发梳理的油光锃亮,一丝不乱,脸上一点伤都没有,一个人打两个?绝世高手啊!解亮一看就知道耿迪是在说谎。
解亮性格耿直,当场就要拉着耿迪去派出所核实情况,耿迪一见心中大怒,说什么解亮没良心,见死不救。解亮也来了脾气,责怪他不该胡说八道。
两人吵来吵去动起手来,解亮看在师父的面子上没想把耿迪怎么样,把他撵走也就算了,可耿迪却不这么想,觉得解亮侮辱了他,动起手来丝毫不留情。
在打斗中,耿迪抄起桌上的瓷茶壶砸解亮的脑袋,解亮被砸的晕头转向。此时的耿迪已经打红了眼,冲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回来后冲着解亮头部和颈部猛砍,解亮错不及防,被当场砍死。
见杀了人,耿迪心中慌乱,随后他在屋里胡乱翻找一阵,但只找到了三千二百元及一条金项链(价值一千八百元),之后逃离了现场,跑到了住在县里的叔叔耿昆水家。
叔叔耿昆水见他神色不对,经询问才知道侄子耿迪杀了人,是跑来躲灾的。当晚吃饭时,耿迪叔叔劝他投案自首,耿迪知道这么跑下去早晚被抓,便点头同意了。
叔叔怕耿迪再逃跑,便借着去卫生间的功夫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不久后公安机关来到家里将耿迪抓获归案。
耿迪归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不久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耿迪的案子移送到了中院。
经审理,中院认为,被告人耿迪因借钱不成,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将被害人解亮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被告人耿迪作案后能在亲属的规劝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中院判决,被告人耿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耿迪系其叔叔耿昆水向公安机关举报被抓获,被告人本人并未主动投案,而且耿迪在公安机关抓捕时报的是假姓名,不具有投案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检察院以耿迪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原判量刑畸轻为由,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原来的那位辩护律师觉得这案子没有什么机会,搞不好二审耿迪会被判死刑,于是见好即收,找了个理由拒绝了二审的委托。耿昆山没办法只能另找律师,他在网上查到了方轶的介绍,于是便来到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想将案子委托给方轶。
“方律师,杀人偿命的道理我明白,但是……,现在检察院那边提出抗诉,说法院判我儿子死缓,太轻了,我儿子不构成自首。
虽然报案的是我兄弟,但是我兄弟在报案之前已经问过我儿子了,我儿子耿迪是同意去公安机关自首的……”耿昆山看向方轶,期盼他能说出些自己想听的话。
第557章 杀人后取财是啥罪?
“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包括三种情况:一、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二、犯罪嫌疑人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三、由亲友送去投案。”方轶道。
“方律师,按照您的说法,我儿子应该属于第二种,在亲友的规劝下投案。”耿昆山道。
“您听我说完,第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比较好理解;第三种情况是由亲友送犯罪嫌疑人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也比较好区分。关键是第二种情况。
在第二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必须已经实际实施了投案的行为,或者已准备去投案,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而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去投案,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您儿子耿迪在案发后逃到他叔叔家,在他叔叔的追问下,将杀人的事说了出来,并在叔叔的劝说下同意去自首。这只能表明他有投案的意思表示。
之后,他叔叔担心耿迪反悔,偷偷报案,公安机关将耿迪抓获归案。
您儿子耿迪虽然已有投案自首的意思表示,但并未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也未委托他叔叔代为投案,他叔叔报案后也未送他去投案,也就是说耿迪没有投案的行为,故按照法律的规定,耿迪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方轶解释道。
“啊?!这么说我儿子肯定要被判死刑了?”耿昆山一下慌了。
“那也不一定。
耿迪的行为虽然存在不被认定为投案自首的风险,但耿迪的叔叔耿昆水积极规劝耿迪投案自首,并主动报案,耿迪在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我认为省高院在判案时不可能不考虑,极有可能会从轻处罚,维持原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争取犯罪分子的亲属积极配合,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方轶道。
“哦,这样说,我儿子还是有机会活命的!”耿昆山心里稍微踏实了些。
“不过这案子确实不好办,案件事实非常清楚,风险还是有的,我不能给您任何保证。”方轶道。
“嗯,明白!反正检察院已经抗诉了,我肯定不能让我儿子等死,哪怕有一线希望,我也会试试。”耿昆山点头道。
送走了耿昆山,接下来的几日,方轶带着周颖去看守所和法院,忙了一阵。
两日后,方轶办公室内,周颖将耿迪杀人案的关键信息都写在了白板上。方轶坐在一旁的沙发上,喝着茶。田欣坐在一旁,拿着本和笔,听着。
黄援朝不做刑事案子,田欣听说方轶接了一个死刑案子,便请周颖与方轶打招呼,想过来听听,学习下。
“被告人耿迪故意杀人后,又乘机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田欣,你也参与下,大胆的说,别怕错。”方轶喝了一口茶水,放下茶杯后问道。
“我觉得一审法院判的没问题,被告人耿迪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拿走被害人的财物是杀人的后续行为,应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处理,只定故意杀人罪。”田欣道。
昨天下午无事,她与周颖讨论了一下午案情,感觉法院的判决没有啥问题。
“周颖呢?”方轶看向周颖。
“虽然一审法院判的是故意杀人罪,但是我认为耿迪到被害人家的目的就是为了钱,本就有图财的心理,其将被害人杀死后,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方律师,您怎么认为?”田欣问道。
“我跟你们的想法不同,我认为耿迪杀人后,又劫取财物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方轶道。
“为什么?”田欣和周颖同时问道。
“我说说我的看法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上述批复意见,构成抢劫罪的条件是,行为人先有劫取财物的目的,而后采用了故意杀人的手段。行为人故意杀人是为了达到抢劫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实施杀人行为,而是在杀人后又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财物,那么先前的杀人行为与事后的取财行为之间并无关系,是出于不同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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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回过头来再看本案,被告人耿迪到被害人家起初是为了借钱,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耿迪具有抢劫财物的故意和目的。
当耿迪的谎言被被害人识破后,其恼羞成怒,此后双方厮打起来。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将被害人砍死。
由此可知,被告人耿迪初到被害人家时只是想编造借口借钱,并不存在杀人的目的,也不存在抢劫财物的目的。
在杀人后,被害人耿迪取走了被害人的财物,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是产生在杀人之后。
由此可见,被告人耿迪的杀人行为与事后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耿迪杀人后的取财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耿迪杀人后又取财的行为,是在先后两种不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的行为,不是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被杀人行为所吸收,应另定为盗窃罪。
所以耿迪的行为应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方轶解释道。
“方律师,如果这样的话,省高院会不会改判为数罪并罚?”周颖问道。
“不会。本案中,公诉机关虽指控了耿迪杀人后,又搜走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的事实,但未指控耿迪的行为另构成盗窃罪。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二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不会直接增加此罪名的认定,所以本案最终有可能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刑法。”方轶道。
田欣听完,将信将疑,周颖却不存半点怀疑。
第558章 法律人最后的倔强
很快,耿迪的杀人案在省高院开庭了。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了量刑上。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辩论了两轮后,审判长结束了庭审,休庭十分钟后,随后审判长宣布了判决结果。
省高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耿迪以谋财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家谎称借钱,遭拒绝后持械行凶,先后用瓷茶壶、菜刀等砸、砍被害人头部和颈部等要害部位二十余下,将被害人杀死后搜走现金三千二百元及一条金项链(价值一千八百元),耿迪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罪不当。原审被告人耿迪在亲属规劝下,虽同意自首,但并无自动投案行为,且其在被捕时报假名,旨在逃避法律制裁,不能认定其自首。
原审被告人叔叔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大义灭亲。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最后省高院判决:一、撤销中院的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人耿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