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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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6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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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他咨询过三位律师,有两位与公安机关的意见一致,认为吴珊珊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存在侮辱的情节,会被从重处罚;另一位律师则认为吴珊珊构成侮辱妇女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现在方轶告诉他构成侮辱罪,吴国栋彻底蒙了!
  方轶一听就知道吴国栋一定是听其他律师讲的侮辱妇女罪,否则一个非法律人士,怎么可能想起来咨询这问题。
  “这两个罪名听着挺相似的,但是量刑上相差很大。犯侮辱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侮辱妇女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方轶解释道。
  “哦!也就是说侮辱妇女罪比侮辱罪要重,是这样吧?”吴国栋道。
  “是这样的。”方轶点头道。
  “那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在哪?是不是一个专指的侮辱妇女,一个是可以侮辱任何人?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这是吴国栋从其他律师那听来的,他想向方轶印证下对错。
  “怎么说呢,不全对。如果这么简单,咱们国家也就不用单独设立一个侮辱妇女罪了。我跟您说下侮辱妇女罪的来历,您就明白了。
  侮辱妇女罪是从一九七九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所以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含义不一样。
  因为侮辱妇女罪是来自于流氓罪,所以这里的‘侮辱’主要是指为获得X刺激,以淫秽举止或言语调戏妇女的行为。
  所以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侮辱妇女罪是因为行为人精神上空虚导致心里变态,以寻求X刺激或变态的X满足为主要目的。侮辱罪则主要是行为人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以贬损他人名誉为目的而采取的违法行为。
  除了上述主要区别外,您刚才说的也是区别之一,侮辱妇女罪的对象只能是十四周岁以上的少女和成年妇女,而侮辱罪的对象则没有性别及年龄上的限制。
  另外,侮辱罪必须以公然实施侮辱行为为要件,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非当场的。我给您举个例子,这就跟农村泼妇骂人似的,不管是站在大街上骂,还是在背后骂,必须让别人都知道才能败坏对方的名声,如果自己躲在家里小声骂,别人不知道,是不构成侮辱罪的。
  而侮辱妇女罪既可以公然实施,也可以非公然的方式实施,但是必须是当场对被侮辱的妇女实施。这就跟街上二流子耍流氓似的,可以当众,也可以偷偷摸摸的,但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行为才能算侮辱妇女罪。
  我看过您女儿的案卷,也问过您女儿,您女儿吴珊珊主要是因为老公出轨,导致其采取了过激的行为,而这一切都是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以贬损对方名誉为目的,并非出于精神空虚等变态心理,以寻求X刺激或变态的X满足为主要动机。
  所以,我认为您女儿的案子应该定侮辱罪。”方轶解释道。
  “我理解下哈,侮辱妇女罪是不是属于耍流氓那一类的,而侮辱罪是属于诋毁别人名声那一类的,可以这样理解吧?”吴国栋道。
  “差不多。”方轶明白对于吴国栋这种非法律人士,讲太多没用,他能理解到这个程度也就可以了。
  “方律师,如果您为我女儿辩护,律师费得多少钱?”吴国栋觉得眼前的中年男律师比自己之前见过的律师要专业,沟通起来也没有障碍。


第508章 我要羞辱她
  “如果让我为您女儿辩护的话,律师费要五万元。如果上诉的话,需要单独付费。”方轶琢磨着当事人的家庭条件不错,五万元应该能接受。
  “五万元……,好。今天能签合同吗?”吴国栋犹豫了下问道。
  “没问题。小周,准备下委托手续。”方轶说完,周颖离开了会议室。
  “方律师,根据您的经验,我女儿会被判几年?”吴国栋问道。
  “具体法院会怎么判,我不好说,您女儿这案子虽然情节比较严重,但是事出有因,而且被害人有错在先……,考虑到您女儿已经被羁押了二个多月,现在案卷还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所以我准备建议法院判处您女儿拘役五个月。”方轶道。
  “为什么是五个月,三个月不行吗?”如果有可能的话,吴国栋希望他女儿现在就出来。
  之前吴国栋也试过,让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未批准。
  “您看吴珊珊已经被关了二个多月,现在案子还没到法院,三个月都不够法院走程序的时间,怎么可能这么判。我说的五个月也是预估的,后期可能要根据法院的庭审时间调整建议刑期。
  咱们建议刑期时,要考虑到法院的审判时间,否则起不到效果,反而会让法官觉得咱们是无理取闹,不利于案件量刑。”方轶解释道。
  “哦,明白了,还是您专业。我听您的。”吴国栋道。
  不一会儿,周颖拿着委托手续走进了会议室,协助吴国栋办理了委托手续,并支付了律师费。
  就在吴国栋签署委托手续后的第二日,吴珊珊的案子被移送到了法院,很快县法院安排了开庭时间。
  按照方轶的操作习惯,在开庭前他又去了一趟看守所,见了吴珊珊。
  县法院将吴珊珊案子的开庭时间安排在了下午两点,中午的时候,吴国栋请方轶和周颖在县里的饭馆吃饭,又聊了一阵案子的情况。
  开庭时,旁听席上只坐着吴家人,郑家人没来,被害人也没有来。
  可能是被关在里面压力比较大,被告席上的吴珊珊精神不太好,头发有些缭乱,神情显得有些紧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珊珊以殴打、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吴珊珊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具有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珊珊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起诉书宣读完毕。”一位四十来岁的男检察员道。
  “被告人吴珊珊,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罪名不认可。我承认我用绳子将那女的绑了,但是前后也就一个多小时,后来她被邻居们放开了。我没有拘禁她。”吴珊珊辩解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检察员那冰冷的眼神落在了吴珊珊的身上:“被告人吴珊珊,你认识被害人吗?”
  “不认识。”吴珊珊道。
  “案发当晚,你回到家看到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看到那女人正在跟我老公在我的床上……”吴珊珊咬着嘴唇说道。
  “你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拍了照片,然后我老公靠近我,被我一脚踢倒了,后来他跳窗逃跑了。之后我拽着那女人的头发,把她拖到了客厅,绑了起来……”吴珊珊咬着后槽牙道。
  “捆绑被害人的绳子是哪来的?”检察员问道。
  “是我从杂货店买的。”吴珊珊道。
  “你捆绑被害人时,她是什么状态?穿着衣服吗?”检察员问道。
  “没穿衣服。”吴珊珊道。
  “你为什么要绑她?”检察员道。
  “因为她不要脸,勾引我老公,我要羞辱她,让她没脸见人。”吴珊珊道。
  “除了捆绑外,你对被害人还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抽了她几个嘴巴,其他的什么都没做。”吴珊珊道。
  “当时你家都有谁在?”检察员问道。
  “一开始只有我们三个,后来邻居听到了叫喊声,过来敲门,我让他们进了门。再后来居委会主任也来了。”吴珊珊道。
  “一共有几人?”检察员问道。
  “大概有八九个人的样子,我当时没太在意。”吴珊珊道。
  “这些人都是女人,还是有男有女?”检察员问道。
  “有男有女,都是邻居。”吴珊珊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检察员问的都是事实,但是却故意淡化了案件的起因,没有询问为什么被害人会在吴珊珊家里的床上。
  “被告人吴珊珊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需要发问。”方轶道:“被告人吴珊珊,你知道被害人和你老公是什么关系吗?”
  “知道,她是我老公的小三。”吴珊珊眼神中露出一丝怨恨。
  “你是怎么知道的?”方轶问道。
  “最近半年我觉得我老公的行为有些反常,所以进行了暗中调查。”吴珊珊道。
  “你是怎么知道案发当晚,他们会去你家的?”方轶问道。
  “我不知道,我是在小区大门口守候时,看到我老公开车带着她回家的,然后我就跟了过去。”吴珊珊道。
  “你绑被害人的目的是什么?”方轶问道。
  “很简单就是为了捉奸,我要羞辱那女人。”吴珊珊道。
  “从你捆绑被害人到众人解开被害人身上的绑绳,一共持续了多长时间?”方轶问道。
  “时间不长,大概有一个多小时的样子,我记不太清了。”吴珊珊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第509章 牵连犯
  “下面进入举证质证环节,控辩双方和被告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提交。”三方道。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很简单,就是被告人的供述、郑少明和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居委会主任和邻居们的证言,还有那条捆人用的绳子。
  对这些证据所反应的案件事实,吴珊珊均表示认可。经逐一质证,方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珊珊以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应当认定本案具有侮辱情节,应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珊珊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完毕。”检察员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检察员是按照最高限,顶格建议的刑期。
  接下来是被告人自行辩护,吴珊珊还是那套词,反正她咬死了自己是为了出气才绑的被害人,没有拘禁对方。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珊珊以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在捉奸中使用绳索捆绑被害人,并将全身赤裸的被害人置于客厅,让邻居围观,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权利,其行为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是构成侮辱罪。理由如下:
  一、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吴珊珊捉奸后将全身赤裸的被害人捆绑于客厅,让邻居观看,并告知邻居被害人与其老公通奸的事实,其行为既有侮辱的性质,又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吴珊珊为达到羞辱被害人的目的,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捆绑和侮辱),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有可能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刑法》规定,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在相互牵连的两个罪名(非法拘禁罪和侮辱罪)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应根据被告人的行为目的定罪量刑。
  被告人捉奸后,将全身赤裸的被害人拖往客厅捆绑,后在邻居的多次劝说下,才让被害人穿上衣服,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扬言要让被害人没脸见人,并且要将被害人拉到小区门口让大家看。
  由此可见,被告人是通过捆绑行为达到侮辱被害人的目的,捆绑只是实现侮辱的暴力手段,侮辱才是被告人的目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二、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均规定,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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