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康熙朝圣训》卷35。
1《靳文襄公奏疏》《恭报合拢疏》。
自督促下基本上遵循靳辅和陈潢的治河方略亦有一定成效先后采取加高控制洪泽湖的高堰大堤提高洪泽湖水位使其力能敌黄使黄水不致倒灌运河以及挑浚淮扬七州县所属下河疏导积水入海等办法进一步控制了苏北的水患。雍正时期又于骆马湖东岸筑拦河滚坝及拦水坝加筑高邮、宝应、江都运河东西两岸的大堤进一步巩固了康熙时期的治河成果。
黄河、淮河、运河经过长期精心治理基本上消除了黄河中下游各省多年的水患威胁为江淮地区农业生产的展创造了条件。疏通运河使南北水路交通和漕运得以畅行。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展。
此外康熙时期还进行了治理永定河工程。雍正、乾隆时期主要修筑江浙沿海的海塘。永定河原名浑河向有“小黄河”之称由于上游水挟带大量泥沙使河道淤塞流向无定致下游常遭水灾特别自芦沟桥以下“迁徙非常”常与畿南诸水汇合泛滥成灾危害直隶中部和东部地区。康熙年间自良乡起挑修了一条长2oo余里的新河道导水入海。自此浑河得以安定易名永定河。
雍正、乾隆时期修筑江浙沿海的海塘是继治理黄河以后又一项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江浙一带海塘的塘堤明末清初由于海潮不断冲刷经常缺口海水灌入塘内影响“鱼米之乡”江浙一带农业生产的展。江浙的苏松、杭、嘉、湖、常、镇七郡收成直接影响着清皇朝的财政收入所以清朝统治者不得不重视对海塘的整治康熙后期由于潮水北转导致浙江海宁的塘堤的海潮陡塌陷数千丈海水入灌直接威胁嘉兴、松江等州县清廷集中人力修筑了海宁石塘。雍正时期开始对江浙沿海的海塘普遍进行整修。雍正二年(1724)的风灾冲决了塘堤、海宁、海盐、会稽等九县俱遭灾害海水淹没农田冲走室庐。清廷在海宁、海盐、余姚、会稽、上虞等地沿海修筑石塘个别水势稍缓之处。尽管修筑土塘但于塘外密钉排桩以防冲溃。至雍正八年(173o)浙江沿海海塘大体整修完毕。塘堤修复之后保证塘内免受灾害使“近海州县不知有水患者二十余年”1。乾隆年间又建仁和、海宁鱼鳞石塘并将海宁老盐仓柴塘全部改筑石塘。至乾隆末年杭州湾南岸萧山、会稽、上虞、余姚等县石塘相互连接杭州湾北岸西起钱塘县的狮子口向东经仁和、海宁、海盐而与江苏的松江相连长数百里皆为石塘。江浙海塘的整修特别是土塘改石塘使江浙沿海免遭海潮的威胁确保了清朝东南财赋的来源为东南地区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展创造了条件。
改革赋役制度清入关以后直至康熙中叶以前由于全国尚未完全统一国内战争频1翟均廉:《海塘录》卷。
繁所以赋税制度也一直处于变乱之中清初的赋税制度原分田赋和丁徭两项征收。所谓“田赋”即土地占有者每年按土地数量向封建国家交纳一定税额也就是土地税;“丁徭”即丁(成年男子)每年为封建国家负担一定的无偿徭役也就是丁税。“田赋”和“丁徭”作为正赋是封建国家的主要收入。
清入关以后北京宫阙多毁户部赋役册籍多有散失明代天启、崇祯年间的册籍已荡然无存唯万历朝册籍尚在。于是清朝统治者以万历朝的册籍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于顺治十四年(1657)编成《赋役全书》颁行各地。由地方政府给民户“易知由单”通知应纳银米数额。征收时用“截票”票分两联“一给纳户一存有司”。但“易知由单”款项繁难以通晓。且地方官不公开晓示款项另立名目恣意科取。另外“由单”的纸版之单“用一派十”加重纳户的负担。地方官甚至借磨对稽察“截票”之名将纳户之票强留不给逼迫民户重纳或多纳税。鉴于上述弊端康熙二十六年(1687)停止印“易知由单”。康熙二十八年又将二联截票改为“三联印票”民户所纳钱粮如数登填然后一存州县一付差役一给纳户。纳户手中的一联作为凭据保存以免官吏、差役勒索。康熙三十九年(17oo)又改行“滚单”来征收钱粮办法是“每里之中或五户或十户一单。于某名下注明田地若干银米若干春秋应完若干。分为十限与甲以次滚催自封投柜”1。用滚催的办法来逼迫民户交纳银粮。
至于田赋和丁徭的征收情况也很繁杂。田赋分民田、屯田、皆分上、中、下三则。征收时又有本征、折征、本折各半等。本征曰漕漕有正粮有杂粮。正粮为米杂粮为豆、麦荞、麻等类。折征者初定为银以后银、钱兼纳。丁徭的征收各省情况不一。有分三等九则的有以一条鞭征收的有丁随地摊派的有丁随丁派的。田赋和丁徭尽管也征米豆但主要是征银。
田赋和丁徭之外尚有名目繁多的附加税有所谓“火耗”即借口征收的赋银系散碎银两需经熔炼成银锭上缴其中运费、熔炼时的损耗需在正赋之外加派名曰“火耗”(也称耗羡)。由于火耗并不上交所以官吏肆意加征以饱私囊以至有些地方出现“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1的现象。此外还有“杂徭”等名目的加征。
直至康熙五十年(1711)以前清朝的赋役制度尽管屡经调整但由于积弊已久仍十分繁杂而混乱。既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又不断地激起“民变”若不改革就会直接影响到清王朝统治。于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决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2即以康熙五十年全国人丁数24621《清史稿》卷121《食货志》。
1《皇朝经世文编》卷27钱陈群:《条陈耗羡疏》。
2《清圣祖实录》卷249。
万余丁丁银335万余两为定额以后再增加的丁口不再加征丁银。这一措施旨在克服农民在赋役压榨下四处流亡的严重现象以便稳定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对无地或少地的人民来说因为当时一般劳动人民丁多地少而地主阶级田多丁少田丁税的相对固定就能使他们不至于为了躲避繁重的丁税而四处流亡。
但这一措施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不是免除丁银。而且还规定人丁缺额由新添丁口抵补;再不足又以亲戚或同甲粮多者补之。这种抵补的办法又造成了丁银负担不均。于是雍正初年有地之家田连阡陌所输无几而贫苦农民或寸土全无或有少许土地却与富户同样负担丁银形成了一种明显的“苦乐不均”的现象。如何解决不合理的丁税问题仍是一个难题。于是一些有见识的地主阶级官吏从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长治久安出纷纷提出把丁税摊入地亩之中一并征收称为摊丁入亩或称地丁合一。这种办法早在康熙末年一些边远省份如广东、四川就开始试行“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3四川亦实行“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买卖”1。雍正元年(1723)直隶总督李维钧请求将丁银摊入田粮中征收得到朝廷的允许。翌年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援引直隶的新例奏请朝廷“将丁银并入地粮”2随后山东、云南、河南、安徽、江苏等省督抚亦先后奏请实行“摊丁入亩”政策。以雍正元年逐步实行“摊丁入亩”政策一直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经历54年时间除清朝祖宗肇兴地的盛京户因“户籍无定”没有实行外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摊丁入亩”制度的推行把丁银摊入地亩中征收这样有地的民户按照土地多寡连同丁银一并征收既比较实际又比较合理。而无地的劳动人民则不再负担丁税这样就解决了他们繁重的丁徭负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长期以来的赋税不均的情况有利于调动劳动人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展。另一方面由于丁银全部摊入田亩之中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农村中的小手工业者因为免除了丁税从而可以集中精力从事手工业生产一些有技艺的手工业者也因为无丁银之累可以到外地或城镇从事手工业生产这样又促进了城镇工商业的繁荣和商品经济的展。
“摊丁入亩”作为封建制的赋役制度自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封建国家和封建地主阶级并不满足于正赋的收入长期以来加征的附加税并没有废除。“火耗”加征有增无减地方官吏从中贪污侵蚀各省财政亏空现象十分突出。于是雍正二年(1724)河南巡抚万文焕提出“损谷耗羡存府充公”。“火耗”充公等于断了地方官吏的财源于是清廷提出“耗羡必宜归公3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记丁随地起》。
1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记丁随地起》。
2《清世宗实录》卷24。
养廉须有定额”即以“火耗”充公然后按官职高低以“养廉银”名义给官吏作为一种定额的津贴。并对“火耗”的数额重新作规定比以前有所减轻一般一两收一二钱“火耗”归公既增加了封建国家的收入又避免了地方官无限制的加征多少减轻了农民一些负担。但另一方面又把“火耗”这种额外加征合法化实际上成为正赋的一部分。况且大多数地方官吏并不会由于定额的“养廉银”而“清廉”起来各种私征和贪污并不是封建制度范围内所能终止的。
赋役制度的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对于清前期的社会经济的展和增加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是起了一定积极作用。
大蠲赋税除贱为良所谓蠲免赋税就是对按照规定应交纳的赋税实行免征。清入关之初尽管国内战争尚未结束军费浩繁但清朝统治者为了安定人心仍对水旱灾情及其他原因难以完纳赋税的地区实行蠲免。康熙年间蠲免政策普遍实行特别在统一全国的任务基本完成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展国家实力增加蠲免赋税成为常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玄烨提出“欲使民生乐土、比屋丰盈惟当责以蠲租”1。于是从第二年开始常常“一年蠲及数省”或“一省连蠲数年”2而且对这些省份往往实行“普免”即全部免征当年的应纳赋税钱粮至于区域性的蠲免更为普遍。随着生产的展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增多至康熙四十八年(17o9)时户部库存白银已达5ooo余万两于是康熙帝决定自康熙五十年(1711年)开始“普免天下钱粮三年而遍”1即在三年内全国各省轮流全免赋税钱粮一年。据户部统计至康熙五十年止全部蠲免“共计逾万万”。蠲免政策当然先对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有利而对一般佃户来说虽然也多少减轻一些负担但由于他们无地或少地本来就不承担赋税蠲免轮不到他们头上。而他们主要是租种地主的土地地主对佃户的地租并未减少。针对这种弊端康熙四十九年(171o)兵科给事中高遐昌提出对佃户的蠲免问题。于是康熙帝下令“嗣后凡遇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2。
雍正朝也实行蠲免一般“无普免而多灾蠲”。但对明初以来长期重赋的苏、松、嘉、湖地区采取一定程度的蠲免。雍正二年(1724)蠲免苏州、松江两府地区的额征浮粮;雍正五年(1727)又减嘉兴和湖州两府地区应征1《东华录》康熙二十四年四月辛丑。
2《清圣祖实录》卷244。
1《清史稿》卷8《圣祖本纪》三。
2《清圣祖实录》卷244。
银的1/1o3。乾隆帝更是多次大规模地蠲免田赋和漕粮以及各省的积欠并于乾隆十年、三十五年(177o)、四十五年、五十五年、嘉庆元年(1777)五次下令分三年轮免各省的额赋和钱粮一年。
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的蠲免赋税的政策尽管是从维护封建统治出所采取的缓和矛盾的措施但相对于横征暴敛巧取豪夺来说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使他们得以安心于生产而免遭颠沛流离之苦。因此这一措施对清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展必然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清代尽管是封建社会后期但农奴制的残余还存在。清代前期那些长期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奴仆以及从事所谓“贱业”的广大劳动人民仍然备受歧视他们所受的压迫和剥削最为沉重。徽州一带的“伴当”麻城、宁国一带的“世仆”历来受主人的奴役虐待无人身自由实际上就是奴仆。由于清初“伴当”、“世仆”的斗争清朝的统治者为缓和日益激化的矛盾于雍正五年(1727)下令将部分“伴当”、“世仆”准于“开豁为良”。凡“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严禁”1。尽管其阻力重重但毕竟使“世仆”、“伴当”的地位有了提高。至于那些世执“贱业”被编入贱籍视为“贱民”的劳动人民也先后除了贱籍取得了与他人同样的身份。雍正元年(1723)先后下令废除山西、陕西“乐户”的乐籍“改业为良民”;废除浙江绍兴“惰民”的丐籍。山西、陕西的“乐户”的祖先因在明初支持建文帝被明成祖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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