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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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79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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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者不通过入学而直接参加乡试。据《明史》记载: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岁试;合格乃准入学。2明中叶以后江南经济达地区文化教育普及程度较高。如张岱所说:“后生小子无不读书及二十无成然后习为手艺。”3这里所谓的“无成”便是没有考取功名也就是说没有能够取得秀才身份的后生小子因此去操百工之业。

    家馆的情形与私塾稍异。一般财势之家延请地方名师以教授其子弟目的多为子弟的功名前途因此对教育情况极为重视其子弟多能考入儒学。这类人家在为子弟择师的同时还要为其子弟选择伴读伙伴一般都要选择聪敏好学者。于是一些平民子弟往往附读于大户家馆而得以学而有成。无论是私塾还是家馆其中的教学内容与方式大同小异。明末宫中宦官刘若愚曾经记述了宫中小宦官读书的情形虽然是宫中官办的学堂其教育4《明史》卷二八五《王行传》。

    1朱元璋:《大诰三编·秀才剁指第十》。

    2《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3张岱:《琅嬛文集》卷一《夜航船序》。

    内容与方式都完全依照宫外私家学堂的样子所述颇为生动:凡奉旨收入官人选年十来岁上下者二三百人拨内书堂读书择日拜圣人请词林众老师每学生一名亦各具白蜡、手帕、龙挂香以为束脩。至书堂之日每给《内令》一册《百家姓》、《千字文》、《孝经》、《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千家诗》、《神童诗》之类次第给之。又每给刷印仿影一大张。其功课:背书、号书、判仿。然判仿止标日子号书不点句也。凡有志官人各另有私书自读其原给官书故事而已。派年长有势力者六人或八人为学长选稍能写字者为司房。凡背书不过、写字不堪或损污书仿、犯规有罪者词林老师批数目付提督责之。其余小者轻则学长用界方打重则于圣人前罚跪再重扳著几炷香。扳著者向圣人前直立弯腰以两手扳著两脚不许体屈屈则界方乱打如雨。或一炷香、半炷香其人必眼胀头眩昏晕僵仆甚而呕吐成疾者凡强凌弱众暴寡长欺幼每贿托学长借公法以报私怨遇令节、朔望亦放学一日。其每日暮放学则排班题诗不过“云淡风轻”之类按春夏秋冬随景而以腔韵题毕方摆列鱼贯而行。有不知而搀越者必群打诟辱之。别衙门官遇学生排班行走必拱手端立让过1一般私塾学堂当然没有这样多的学生也没有这样过分的体罚但除此而外大体情形还是基本相同的。

    明代的民间教育除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教育形式如寺庙庵观的教育。明初著名政治家姚广孝年少读书私塾时就曾到佛寺中求学并最终出家为僧。不过这些特殊的教育形式在当时的民间教育中所占比重甚小。地方各级儒学明代的民间教育一般是读书人的启蒙阶段当读书人经过民间教育达到一定的文化程度以后如果还想要继续读书或者通过科举考试求官的话就必须进入官办学校中学习。《明史·选举一》中说:“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学校有二:曰国学曰府、州、县学。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也就是说在明代官办的学校分作两级一级是府、州、县的儒学这是官办学校中的低级阶段;一级是国子监这是官办学校中的高级阶段。明代的读书人如果想通过科举取得做官资格的话先必须要进入官办的府、州、县儒学中学习因为只有在儒学中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才有资格参加乡试而只有参加乡试取得举人资格后才能继续参加会试去求得官职。但是如果能够进入国子监读书的话即使不通过科举考试也有可能得官。

    明初因为亟需人才而实行荐举授官的制度学校教育尚未与官吏的使用直接联系在一起但不久便开始实行科举授官的制度由于科举必经学校于是官办学校的教育也就逐渐成为明朝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无疑更进一步推动了明朝官办学校的展所以《明史·选举一》又说:“郡1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内府衙门执掌》。

    县之学与太学相维创立自唐始。宋置诸路、州学官元颇因之其法皆未具。迄明天下府、州、县、卫所皆建儒学教官四千二百余员弟子无算教养之法备矣。”这里说的是明朝中叶以后的情况。按照《明史》记述终明之世全国共有一百四十府九十三州一千一百三十八县再按照府儒学设教官五人州设四人县设三人计算应有教官四千四百八十六人如果再加上都司卫所和都转运司儒学以及宣抚司、安抚司儒学中的教官人数应该更多一些估计可能在四千五百至五千之间。而在校生员的数量不包括无定额的附学生员在内估计人数也在三万至三万五千之间如果加上附生人数应该在五万以上。如果按照当时全国人口为五千万计算在校生员占人口比例为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零点二之间。这只是一个大概的情况我们现在还很难准确知道当时接受过官办学校教育的具体人数但那个数字肯定比上述的数字要大。

    明初未建儒学之前曾经设有儒学提举司至洪武二年始诏立儒学。

    太祖诏令全国府、州、县设立儒学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行教化二是为育人才。这在他于洪武二年(1369)十月间连续两次下达的建立学校的诏谕中说得十分清楚。

    洪武二年十月辛巳上谕中书省臣曰:学校之教至元其弊极矣!使先王衣冠礼义之教混为夷狄上下之间波颓风靡故学校之设名存实亡。况兵燹以来人习于战斗唯知干戈莫识俎豆。朕恒谓治国之要教化为先教化之道学校为本。今京师虽有太学而天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礼延师儒教授生徒以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以革污染之习此最急务当行之。1辛卯命郡县立学校诏曰:古昔帝王育人材正风俗莫先于学校。自胡元入主中国夷狄腥膻污染华夏学校废弛人纪荡然。加以兵乱以来人习斗争鲜知礼义。今朕一统天下复我中国先王之治宜大振华风以兴治教。今虽内设国子监恐不足以尽延天下之俊秀其令天下郡县并建学校以作养士类。其府学设教授一员秩从九品训导四员生员四十人;州学设学正一员训导三员生员三十人;县学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生员二十人。师生月廪食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学官月俸有差。学者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务求实才顽不率者黜之。2显然起初太祖想到的只是行教化但既然是建学校自然也不能不谈到育人材的问题而重点仍在行教化上。正因为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所以尽管称之为最急之务却是到了洪武二年十月也就是建国将近两年后才正式提出设立学校。

    洪武二年的这两个诏令后来便成为了有明一代儒学的定制。建文、永乐两朝基本上承继了洪武朝的规定只是从永乐以后专行科举取士学校的主要作用由洪武中的行教化转变为育人材而且与之相应对于儒学的教学1《明太祖实录》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巳。

    2《明太祖实录》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卯。

    内容也有了新的调整。

    永乐中颁降府、州、县学的必读书籍计有:《大诰三编》、《大明律》、《礼仪定式》、《表笺式》、《减繁行移体式》、《新官到任须知》、《韵会定式》、《六部职掌》、《科举程式》、《孟子节文》、《朔望行香体式》、《四书大全》、《五经大全》、《性理大全》、《孝顺事实》、《为善阴骘》、《劝善书》、《五伦书》等1。这些教本后来基本上为各朝所因袭。其中《孟子节文》为太祖时所删定其余如《四书大全》、《五经大全》都是永乐朝刊定的。这里面既有儒家思想教化的书籍也有为生员日后步入仕途而必须掌握的知识。明朝的儒学从洪武后期至永乐以后开始正式成为国家文职官员的培养机构。

    府、州、县学生员责任守令于民间俊秀及官员子弟选充守令亲身相视必人材挺拔容貌整齐自年十五以上已读《论语》、《孟子》四书者乃得预选。在内监察御史在外按察使行部到日一一相视有不成材者黜退更择人补之。2凡是明初由童生进入府、州、县儒学读书必先经过面试。这种面试的情况后来略有所变化: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正统元年始特置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南北直隶俱御史各省参用副使、佥事。景泰元年罢提学官。天顺六年复设各赐敕谕十八条俾奉行之。直省既设学校有所辖太广及地最僻远岁巡所不能及者乃酌其宜。口外及各都司、卫所、土官以属分巡道员直隶庐、凤、淮、扬、滁、徐、和以属江北巡按湖广衡、永、郴以属湖南道辰、靖以属辰沅道广东琼州以属海南道甘肃卫所以属巡按御史亦皆专敕行事。万历四十一年南直隶分上下江湖广分南北始各增提学一员。提学之职专督学校不理刑名。所受词讼重者送按察司轻者有司直隶则转送巡按御史。督、抚、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许侵提学职事也。1以御史、道员之类要职管理学政足见朝廷对于学校管理的重视程度。

    除委官管理之外府、州、县儒学中还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学规。洪武十五年(1382)朝廷颁布了学校禁例十二条“镌立卧碑置明伦堂之左。其不遵者以违制论”2。

    这十二条学规中有针对生员的也有不仅针对生员的其用意主要还在于社会教化。看来太祖是将办学当作了推行统治政策和改变社会风气的事情来做的。

    学校生员的数额虽然在太祖敕建儒学之初即已确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展读书人数不断增加要求进入官办儒学学习的人数也随之而增加于是不得不在原定额之外增广生员人数。到宣德以后又确定了增广的1黄润玉:《宁波府简要志》卷五。

    2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1《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2《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数额:两京府学增六十人在外府学增四十人州学增三十人县学增二十人。这些增广的生员出现以后为与初设的食廪生员相区别于是称原设生员为廪膳生员称增广者为增广生员。其后读书人数一增再增又于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称为附学生员。于是明代的府、州、县儒学生员中便有三种不同的生员:廪膳生员、增广生员和附学生员。由于廪膳生员和增广生员都有固定的数额而附学生员没有数额的限制所以后来凡是初入儒学的生员统统作为附学生员然后再经过考试去补充廪生与增广生。

    明太祖初建儒学的时候由于当时官吏的缺乏教官与生员得以升擢的机会甚多所以《明史·选举一》中说:“明初优礼师儒教官擢给事、御史诸生岁贡者易得美官。然钳束亦甚谨。太祖时教官考满兼核其岁贡生员之数。后以岁贡为学校常例。”到二十六年(1393)定学官考课法“专以科举为殿最。九年任满核其中式举人府九人、州六人、县三人者为最”。中举人数少者为第二等中举人数太少或者全无者为殿。教官的升降便与生员学习好坏与中式率有直接的关系:其计典守令与教官各置文簿报之而巡按御史、按察使为政。守令一月一考验有三月学不进者教授辈及本科训导罚米。巡按御史、按察使一岁一考验府学自十二人以上州学自八人以上县学自六人以上学不进者守令辈及本科训导罚俸。府学自二十四人以上州学自十六人以上县学自十二人以上学不进者教授及本科训导罢黜守令笞生员有父兄者亦罪之。1而且要求教官必须按照统一规定对生员进行教导:“务要依先圣先贤格言教诲后进使之成材以备任用。敢有妄生异议瞽惑后生乖其良心者诛其本身全家迁化外。”1但是实际上明太祖对于教官的要求还不仅如此。据记当时有教官吴从权、张桓等奉诏至京明太祖向其询问民间疾苦二人称:“臣职在训士民事无所与。”明太祖却因此而大怒道:“宋胡瑗为苏湖教授其教兼经义、治事。汉贾谊、董仲舒皆起田里敷陈时务。唐马周不得亲见太宗且教武臣言事。今既集朝堂朕亲询问俱以无对。志圣贤之道者固如是乎?”下令将其窜之远方并且榜谕天下学校使为鉴戒。2在明太祖的心目中教官如果不能知道民间疾苦也就不可能真正培养出合格的学生。

    当时不仅对待教官要求严格对于生员们的学习要求也十分严格。生员入学后“其所业自经、史外礼、律、书共为一科乐、射、算共为一科以训导分曹掌之而教授或学正或教谕为之提调。经史则教授辈亲董之自九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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