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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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79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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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远出先须告引”1;“凡出外先告路引为凭关津不敢阻滞”2。朝廷给路引不仅是多收行商一笔钱而且也是控制行商贩运规模、路线等的一种手段。

    路引上注明行商的姓名、乡贯、去向、日期及监运者的体貌特征、资本4均见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5均见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1万镗:《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五一;又见《明世宗实录》卷十六。2《大明会典》卷四二《铺行》。

    3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三o《征榷之税》转引自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刊《历史研究》1982年第3期。

    4《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1《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2《士商类要》卷二《为客十要》。

    数目、货物重轻、水运还是6行等也都要“明于引间”3以便沿途关卡和旅店的查验。客商商船每在一码头、一关卡或一地停靠都有专门牙行出来查验路引并对行商及所带货物进行登记然后将所登记簿册“每月赴官查照”4即与官府所掌握的路引进行核实。凡出关贸易如山海关法就规定“其商人往来稽验文引、年貌恐其中有诈冒也”。而且“必要原籍真引”5。行商在一地出卖物也要向当地政府呈上路引。如正统年间襄阳府县知县廖任就曾宣布“诸处商贾给引来县生理”6。

    对于无引或引目不符、持假引者官府都给予逮捕治罪。明初朱元璋就作出规定:无物引(路引)而经商者即便是老年人也要“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7。有记载说洪武年间南京检校高见贤与兵马指挥丁光眼等“巡街生事无引号者拘拿充军”8。成化年间京师曾对城居无引者进行过大规模搜索凡遇寄居无引的商户“辄以为盗悉送兵马司”1惩处。嘉、万年间商品经济的展使人的经商与经商手段都有膨胀和提高而官场也日甚一日。如此官府私出、伪卖路引贿买官文假充势要亲族无引“驾舟悬牌装载客货”2等情况十分普遍。对此明廷又制定一系列措施加重对违法官吏和商贾的惩处以儆效尤。如对“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冒名告给及以所给引转与人者”、“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都分别治以鞭笞、流放、物货入官、入狱乃至处斩等刑罚。行商的路引制与有明一代几乎相始终其实施初期在维持社会和商业秩序的稳定方面曾起过一定作用但后来它的封建本质越来越凸现成为限制商人活动的桎梏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展。

    行商贩货尤其是6路运输路途总要投店住宿因此旅店、客栈成为官府掌握控制行商动态行径的又一重要环节。政府规定凡住店客栈都必须备有官府署的“店历”“凡客店每月置店历一扇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月终各赴有司查照”3即客店要对投宿的商人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月上报所辖官衙进行3《御制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

    4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5葛守礼:《葛端肃公家训》卷上转引于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6《明世宗实录》卷四四。

    7《御制大诰续编·验商引物第五》。

    8刘辰:《国初事迹》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16容:《菽园杂记》卷十。

    2《明世宗实录》卷二一七。

    3《续文献通考》卷二二《征榷考》。

    查照。这样官府就可以全面掌握客商经营情况和流动路线。

    与店历性质相似的明朝还在行商贮(停)货之地即塌房也建立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商人姓名、字号、货物品类、数量、从何处来等内容并定期上报官府。塌房的登记除了可掌握商人情况外还可据其货之多少而向行商征收商税(由塌房代征)、支配他们的买卖。

    商役制度封建社会的黎民百姓都必须承担庸役这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到明代由于社会分工较细使得统治阶级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需要而征召不同职业的人来为自己服务。在他们看来商铺理所当然应该为自己的物质追求和奢靡享受服务。因此他们在向商人课征高额商税外还强迫商铺承担封建义务为皇室、朝廷及各级官府衙门提供无偿劳役和货物。

    一般说来皇室、官府所需之物小者如灯盏、器皿、麻绳、笔墨纸砚、水果等“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须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甚至宫殿营造等“无不供役焉”1即这些物品、需要都要由商人去采办或提供。这种必须由铺商承担的庸役就叫商役也称“铺行之役”。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劳役或变相劳役。

    商人承担商役并非始于明代。在两宋时期就有“和买”、“和雇”的做法。明朝初年朱元璋奉行与民休养政策要求统治阶级都躬行节俭。洪武二年(1369)他曾下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2即禁止官府向商贾征买物货及指派商贾为皇室或其他衙门采办物品。永乐时成祖开始弛禁允许官府衙门去市场采购先是“止令军家每(们)在街市者买办”后来又令应天府“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1。但当时的买办其原则还是“佐解纳之不继抵坐派之原数”2即是对朝廷粮食以外征实不足部分的补充数量不多规模亦不大。弘治以后统治阶级奢侈之风日盛于是采办日多向商贾诛索无止。铺行之役日繁商役遂成为商人们的沉重负担。嘉、万年间不少商人因此而弄得资产告罄、家破人亡。商人们视商役为危途纷纷逃匿、脱籍、投靠势豪权贵等逃避商役。而这样做一方面使商役更加集中在少数没有逃籍的商人身上另一方面促使统治阶级以更极端的形式强行佥派甚至拘捕商人来承担官府买办于是商役从开始的“买物当行”展到“召商买办”最后“佥商买办”成为明末商人的一大灾难。1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铺行》。

    2《大明会典》卷三七《时估》。

    1汪应轸:《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2张学颜:《覆太监王效等题坐派召买颜料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三。买物当行是明代商役的最初阶段。“从来买(卖)物要当行书写在由帖上”3。这就是说坐贾在编完排甲注上册籍时买物当行已明明白白记录在户帖上了这是商贾的“职分”。当行的一种形式是官府买物铺户“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4。这“答应”即是每行由一家铺户出面应付提供本行销售的商品并以排甲次序轮流应答。而官府出具“官牌”(官价之代用票)也称由票、牌票、印票索取物品。据《明世宗实录》载:户部“大小诸司物料取具本府印票出买”1。官票并不能在市场流通铺户拿到后只能到规定的时间去向官府兑现钱钞但兑到的数目总是大大低于货物的实际价格有的“其价但半给”2。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勒索和庸役。当行的另一种形式是“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3这是官府出银按籍召唤铺户让他们用官银轮流去为官府买办即提供力役。当行时间有一岁一轮“岁终践更”也有一月一变称为“值月”。为买物便利对口京师将油、面行乳、饼、茶果、牲口、器皿等行隶属于光禄寺下;草料商行等归属户部之下;竹木商行等归属工部如此等等。地方上仿效这种做法将铺行也分配于各衙门之下如常熟县铺行“(某)衙门系某人独认某衙或系某人□当手其按月轮□穷行贫户无不派及”4。

    成、弘年间一些富商大贾大都以贿赂逃避当行真正应役的多是穷行小户资本人力都有限。他们不堪赔貱役使愿意出银代差以减轻重负。嘉靖四十五年(1566)有人题奏在进行审行的基础上将京师宛平、大兴两县的铺户按其资产多寡分为三等九则其“上上、上中两则免征其银听有司轮次佥差领价办供。其余七则令其照户出银以代力差”5。朝廷只对题奏中“独责上上、上中两则买办”不同意其余都允准了并由户部正式出布颁定:“原编九则铺行皆征银入官官为招商市物”6。于是有了征代役银招商买办之例。

    征银代役、招商买办先在两京实行。照大兴、宛平的做法是先将其辖内铺户分成三等九则然后按则征银。其标准是:上上则征白银九钱3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解斗铺》转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4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1《明世宗实录》卷三o六。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也记嘉靖时南京、苏州等地“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皆出票令皂隶买办其价但半给”

    2《明世宗实录》卷三o六。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也记嘉靖时南京、苏州等地“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皆出票令皂隶买办其价但半给”。

    3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4《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三三五《禁止行户当官碑》。

    5《明世宗实录》卷三三六。

    6《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以下每则以次递减一钱至下下则征银一钱1。南京应天府情况大致相同。所征银两在北京称“行银”南京则称“则例银”2。行银的用途是“专预备官府各衙门支用”其中主要用于召买大宗物料其他支出也很繁多。照《宛署杂记·经费》一节记载京师大小衙门及顺天府、大兴、宛平县各衙门一应笔墨纸砚等日常用品用具也都由行银支解行银用途颇为广泛。商役的以银代役在明代各地并非同步实行而且有些城镇从来未实行过但它仍不失为一种历史的进步封建统治者“征其银不复用其力”这对广大铺户是一种解放他们的应役由力役向银差转化而政府的求取也从无偿强索转为征银后再行购买可以说这一变化顺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展的需要。倘若不是由于统治者对物质享用穷奢极侈的追求而强行扭曲了它以银代役会推动明代商业进一步展并在中国历史上产生积极的作用。明廷在征行银后着各部自行招商买办应招者大多为富商大贾其中有“豪右铺户”有资产雄厚的行商也有一般铺户。他们向官府领价帮助官府买办。一开始应招商人至少在名义上是自愿的。万历前期官方也强调商人要自愿应招。七年(1579)奉命清理铺行的郑秉厚也认为凡应买物料“则顺天府酌勘议价责令宛、大两县召买或在商人或在铺行但须彼此情愿”1。一些招买项目有利可图商人们还争相承办如买草料、木料等各部要对应招商贾进行挑选。如万历间御用等监用木板数多利大不少商人争着应招买办负责此事的工部不得不“每年先期行芜湖厂主事拣选真正多木商人送部阄认”2。

    起初当行买办有“会估”3一项即由官府和应役商贾一起对需办之物的价钱作一大致估计然后官府将钱交由应役商人前去买办。这样商人所支付的款与官府预给铺商之钱较为接近因此铺商“未尝不乐就”4。但官吏的贪欲和营私舞弊使这些制度慢慢走了样。先是会估不实;到招商买办后多半少给或者不给预付钱商人垫款后事实上不可能再领回所支全款;更有甚者铺商交差时验收官与内监索取的铺垫剧增。“铺垫一入则验收从宽;铺垫若无则多方勒啃”5。应招商人被弄得走投无路。隆庆间大学士高拱亲眼目睹招商买办使里巷中“有素称数万之家而至于卖子女1《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2李廷机:《李文节集》卷二七《杂著·论处铺行疏》。

    1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2杨成:《厘正起运板木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一。

    3《大明会典》卷三七《时估》条记“正统二年令买办物料该部委官一员会同府县委官拘集该行铺户估计时价”根据时价预付买办银。这种集体估计时价的做法称为“会估”。4《工部厂库须知》卷三一见《玄览堂丛书续集》。

    5《工部厂库须知》卷二刘元霖题。铺垫又称“常例”是官吏尤其是内监在验收商人所买物料时的额外盘剥。

    者有房屋盈街拆毁一空者有潜身于此旋复逃躲于彼者有散之四方转徙沟壑者有丧家无归号哭于道者有剃为僧者有计无所出自缢投井而死者而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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