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并不加收税额但事实上不可能如此。多增加一道税卡势必增加一分搜刮无怪嘉靖十年的规定特别强调起条之后各收税衙门必须“止照分司原税之数不许加收”。显然加收已是一种普遍现象。
4。定额制。朱元璋曾认为“地之所产有常数官之所取有常制商税1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3《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4《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5《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自有定额”1。但主张与民休养生息的他又对商税定额表示过怀疑他说:“商税之征岁有不同若以往年概为定额尚有不足岂不病民?宜随其多寡从实征之。”2因此明初商税虽有定额其数目一般以所设司局第一年或某一年的征收数为准但执行并不严格也有的税课司、局从实征收。永乐二十一年(1423)明成祖采纳山东巡抚陈济建议派员在京城及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等地“监榷商税一年以为定额”3。商税定额遂为制度。
对商税定额朝廷管理很严。如征不及额者责令巡拦或当地百姓赔纳4。或罢革差额过大的税课司、局官员直至撤消司、局改由府州县官府衙门征收当地商税。朝廷还经常派员到各地核实定额标准对已不再经商者免除其税额;令新开张者申报纳税;每过若干年要根据实情重新“立为定额”5。可见定额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商品流通的高涨而增加。但税有定额这一制度没有动摇。
明前期钞关也无定额为量实而征。如临清钞关在景泰、弘治年间就“课无定额”。后来各钞关都建立起定额。据万历《明会典·钞关》条记全国主要的钞关岁额河西务为一百十九万余贯临清一千二百六十万余贯浒墅关五百八十六万余贯九江一百九十三万余贯杭州一百九十万余贯淮安三百万余贯扬州一百六十九万余贯七关总计为二千八百十七万余贯。这是否就是钞关岁入之定额尚不能肯定。但成化十六年(148o)户部向朝廷题奏钞关事宜时说:“各钞关每年大约收钞二千四百余万贯近年委官多方作弊以致数不及原额。”1这就明确表明至少在成化年间户部钞关已有定额。工部钞关(竹木抽分局)在明中叶后也仿效户部钞关实行了定额制。
钞关定额也跟其他商税定额一样并非定而不变而是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弘治十五年(15o2)户部统计各钞关船料钞年入达三千七百十九余万贯跟成化年间相比二十多年内增加了一半以上。这种趋势到嘉靖年间更加明显。一方面是由于当时贸易更加活跃商品流量扩大使可征商税增加更主要的是朝廷将定额制作为考核税官的重要内容规定钞关长官“倘惩收逾额则破格优录”若“解不如额”则“不准考核”还要受到处1《明太祖实录》卷一o六。
2《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五。
3《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
4《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九记正统十三年浙江杭州府知府高安奏:“‘本府属县自国初取勘开铺店及卖酒醋之家岁课钞十万六千八十贯有奇经历年久中有乏绝者其钞岁令巡拦、里甲陪(赔)补。’上从之乃命户部布其令于天下。”
5《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
1《明宪宗实录》卷一九九。
分2。如此各钞关长官为争取“优录”则竞相多方搜刮以示自己“逾额”的业绩。于是有“正关之外复设小关凡二十处”3者;有因“额课不敷”而向往来民船民舡“俱报梁头或报价银纳抽”1者;更有“例所不载亦牵合使无遗算”2者使钞关征课大大过正额。如杭州北新关在嘉靖初年“所收税课司折银常盈正额”。显然这种额大大加重了商人的负担扩大了朝廷和商人间的矛盾。弘治及嘉靖中期明廷曾以“量为中制”为原则对钞关定额进行重新调整试图缓解这一矛盾。如成化二十年(1484)杭州南关工部钞关重新确定岁额:“查前十年约其中数定为则例”3。嘉靖二十二年(1543)户部将杭州北新关岁入关税“酌数岁之中取其不多不寡者著为额”定额为岁解银三万四千九百余两4。但这一做法并未取得效果。各关长官为取得“优录”更为中饱私囊明中暗中继续加额征遂使正额外的盈余成为常数而原定额沦为虚文。嘉靖四十一年(1562)朝廷下令各钞关除将岁入定额如期解入太仓外“各将余饶悉入公帑”5企图以此整肃贪横遏制各关太多的额征收。但仍无作用。如北新关在朝廷下令的第二年(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依然有商税羡余银二万多两6几近岁入正额的六成。而朝廷乘机通过此举将过定额的多征税额充为国用以解财政之急并逐渐将此项收入变为“常额”而公开向各钞关、税课司局征收遂使商税中有“正余银”之称。所谓正即为正额余为正额外多征的部分也称羡余等。待到政府公开向商人征收“正余银”表明商税的定额制已在事实上被废弃了。
5。监察稽考制。这是国家为维持商税制度正常运转保证商税收入而对纳税人和征税机构税官采取的一种行政督察措施。
明朝对纳税人的监督主要由地方官府及当地税务部门来承担。行商坐贾在申请占籍、路引时的填报资产与经营情况(详见下章)、贸易过程中的申报(报单)、停塌客店中的登记直到商贾到税务衙门纳税各税务机关都持各布政司所印信簿籍一扇“将日逐过商人货物姓名逐一附记按季解赴布政司呈报抚按衙门查考”1。这一切无不是为了保证税源、多征税额对纳税人实行的监督手段。
2转录于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明史研究》第4辑。
3王文南:《榷税关记》载光绪《荆州府志》卷九《建署志》。
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徐淮》。
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一一册《浙江上》引《北新关志》。3《明宪宗实录》卷二五六。
4雍正《北新关志》卷四《课额》。
5《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6《明世宗实录》卷五二八。
1《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然而国家商税收入能否最后完成即及时如数上缴国库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税务机关、主要是税务官员是否奉公守法。明中叶以后大小官员贪枉已经成风。税官横征暴敛、中饱私囊为国家商税不能如数收缴的一大障碍。如钞关、抽分厂掌官“将在官钱隐漏侵克”甚至“藏其所收簿籍致使无从查考”2。国库的日渐空匮迫使朝廷对其僚属进行必要的规范与约束。明朝对税务机关及税官的监察稽考制度主要有两项:簿籍稽考制和遣官制。
簿籍稽考制。嘉靖年间户部尚书梁材针对税务机关的问题改革和完善了钞关的簿籍稽考制度。他重建两种文簿。一是挂号文簿。此簿类似存根票册原来只设一扇由钞关收掌。此时每样装钉为二扇与收料文票挂号相联又都在官司编号用印铃记然后才能交委官使用。其中一扇由钞关委官收执“遇有船户纳料就将船梁丈尺并料银分两明开票内仍照票数目填写在簿挂号对同无差将票给付船户收照”1。另一扇送地方官司收掌以备查核。二是稽考文簿。此簿共设三扇由户部加印后给各钞关。其中一扇规定必须转给选委的地方佐2官令他们在每日闭关时主持“将收过钱粮眼同登记”2然后呈报户部主事。主事查核实数后再在另外两扇文簿上“亲笔于前件项下照款填注明白”3。待他任满之日将这三扇文簿一扇存留本关备照一扇由所委地方佐2官收执一扇送部查考。当商人纳交货税时钞关长官每天要根据挂号簿存根所记将船梁阔狭、料银多寡等类算总数逐一登记在稽考文簿中。再定期将一扇用过挂号簿籍送钞关所在官府收贮。每逢钞关按季起解税银户部主事要根据稽考文簿地方委官则根据挂号簿分别开列船梁丈尺和料银分两等项数目呈报户部。钞关所在的地方官府则将收贮的一扇原填挂号簿钤封后交付解银官员赍送户部由其逐一查对磨算几处相符方准缴销解进4。
抽分厂、场也仿钞关实行簿籍制度。约于隆庆二年(1568)南京、芜湖抽分厂“照依荆、杭二处钞关条件每年置立印信文簿十二扇内四扇本地方有司登记所抽料价四扇该厂主事收掌四扇填报南京工部稽查该厂主事仍督同原委府佐2官抽验登记”5。真定抽分厂也规定每岁“一印信号簿与抚按官令真定府掌印官同知逐日将抽到各木登记”1这便是抽分厂、场设置的簿籍制。万历七年(1579)户部进一步规定2《明孝宗实录》卷一六一。
1《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3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4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5《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四。
1《大明会典》卷二o四《抽分》。
商人到达货物销售地时要将经过钞关和抽分厂的纳税所得税票缴予当地税课衙门“每季解银备造一册并原收税票送部磨对”2。
簿籍稽考制度本身不可不谓严密细致但在政治的明朝末期再严密的制度也阻止不了各级官吏的贪污。这点连明世宗也不能不承认:各钞关“关务累经申饬给有稽查文簿所司玩视成风往往入多报少;委用府佐徒相比为奸致亏国课”3。
遣官制。这是朝廷或地方政府派遣特派官员对税课机关进行监察的一种制度它始于永乐年间。永乐十年(1412)朝廷今“各处巡抚御史及按察司官体察闸办课程凡有以该税钞数倍增收及将琐碎之物一概勒索税者治以重罪”4。弘治二年(1489)朝廷令北京、南京各差御史及主事一员监收崇文门宣课分司和南京上新河税课司商税。隆庆元年(1567)鉴于京师九门税课司“信征横索”的做法朝廷采纳刑部孙枝建议令分管五城御史“各委兵马司一员监收”商税“岁中会同部官覆奏”5。这是朝廷直接派员对税课机构进行监察。另一种是朝廷责令地方布政司遣官监察。弘治元年(1488)令顺天府委官二员于草桥、卢沟桥宣课司监收商税。嘉靖元年(1522)朝廷令“广东、江西巡按衙门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同税课司官吏综理商税”6。
宣德年间设立钞关朝廷就在南京至北京沿河各关“差御史及户部官照钞法例监收船料”1。正统至景泰年间又派主事分别至淮安、临清、湖广、金沙洲、苏松二府、上新河等地监收船料。弘治六年(1493)朝廷为直接控制、掌握关榷之征令由户部委差主事任各钞关长官负责征榷事宜。为对委官进行监督朝廷又令各地方政府派遣通判、同知之类的佐2官每日赴关监督收税“听钞关主事督同公平秤收倾煎银两以候类解”2。抽分局大体情况与此相似。嘉靖年间朝廷加强了对委官的考核遣差未任钞关长官的其他户部主事“每年终备开委官贤否送部转咨吏部黜陟”3。明廷推行这项制度本意是要对委官进行监督可事实上遣官难以节制差官(委官)更抵御不了明朝吏治的败坏。其结果往往是差、遣官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共同作奸犯科进一步败坏税法。
6。惩处制度。这项制度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纳税人违背税制的处罚。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3《明世宗实录》卷五三四。
4《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5龙文彬:《明会要》卷五七《食货》“商税”。
6《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1《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3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刊《明史研究》第4辑。
二是对征税者违纪犯法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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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贾明政府主要订立的是对匿、偷、漏税处置的法律规制。在明代的基本律令、典制中都列有“匿税律”条:“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4;“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5。宣德四年(1429)根据北京纳税情况朝廷又令“今后课钞过期不纳者令顺天府兵马司催督。私匿货物者取勘各追罚钞一千贯”1。对于年终尚未交齐商税者“计不足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2。对于海上贩运的商贾规定贩货到岸后必须及时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如果匿塌于沿港土商私牙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