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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商品质量问题一般由各行各业的商品经销者自己来把握但政府也有原则规定并赋以法律形式。《明律》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3。货物“不牢固”1顾炎武:《日知录之余·校勘斛斗秤尺》。
2《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
3《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
4《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钞法”。
5《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6《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7梁材:《议勘光禄寺钱粮疏》《明经世文编》卷一o二。
1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2《明律》卷九《户律》“钱债违禁取利”。
3《明律》卷十《户律》“市廛”;《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市廛》。
纺织品“纰薄”、“短狭”均属次、劣商品;“不真实”则是指冒牌、假伪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狭”也指尺寸不合格、数量不足的商品。实际上这是规定了伪劣与不合格商品不得在市场交易否则要受到制裁。
平抑物价和质量管理制度对于约束奸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均起过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机制本身的原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严重存在市场贸易中高抬物价、弄虚作假、欺诈行骗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明中叶后不法商人更和贪官污吏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使物价、质量等制度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正德年间流传民间的一俗曲说生药铺里“高价空青值钱片脑罕见牛黄。等盘上不依斤两纸色中那管炎凉。病至危亡加倍还偿。以假充真有药无方”。香铺内“有香名色无香味戗喉喷鼻。一团烟气多半是榆皮”1。
货币规范制度货币在商品经济中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媒介是市场贸易得以公平进行的关键。政府对货币的规范、管理一般都十分严格。但由于明朝不恰当地推行“钞法”致使几度出现国钞危机造成流通货币的混乱。尽管如此明政府还是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情势作出反应制定修正应急措施加强对货币的管理与规范。
洪武初年明朝规定铜钱和大明宝钞“兼使”二者同为合法流通货币。它们之间的比价是:“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钞四贯准黄金一两”2。但不允许以金银直接交易“违者治罪”。十三年(138o)纸钞在流通过程中破损严重政府颁布“倒钞法”乡民、商旅可“以昏钞纳库易新钞量收工墨直”3用这一办法推动国钞在市场上通行并保证纸钞行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二十七年(1394)宝钞贬值民间重钱轻钞政府为扭转这种趋势限军民商贾在半月之中将所有铜钱交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不许行使铜钱并对“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者罪之”4。但这只是一纸空令对实际无甚补救民间依然使用铜钱、金银。三十年(1397)因杭州诸郡“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政府又颁布禁止以金银交易的命令。永乐六年(14o8)钞法更坏政府再申严金银交易之禁“犯者准奸恶论”1即处以死刑。宣德元年(1426)对以金银交易者定出罚钞之例。正统十三年(1448)再禁街市交易行使铜钱以强挽钞法。其实1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生药铺、香铺”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2《明史》卷三一《食货志》“钞法”。
3《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工墨直”即工本费。
4《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
1《明太宗实录》卷十八。
这些命令不可能起到政府所期望的作用。由于明朝行宝钞没有以贵金属作为储备滥印滥造成极大贬值。百姓对宝钞完全失去了信任。其必然废弃之势已非人力可以挽救。不久朝廷在颁布米麦折银之令后不得不下令市场也“弛用银之禁”。从此“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2万历年间经济较为达的江南地区市场贸易“强半用银”3。但此时社会上造制低色、假银现象非常严重大都市商业界更是“专造伪银”、“伪银盛行”。对此政府也屡颁严禁法令但终因没有得力措施而不能止之。
此外在钞势式微之时政府对钱的使用也作出过规定市场上通行明各朝“制钱”也可用“前朝旧钱”。但因私铸钱币有大利可图所以市场中使用私铸钱币的现象十分严重。政府下令禁止使用伪钱。嘉靖三年(1524)“令户部出给榜文晓谕京城内外买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银每银一钱一百四十文。著缉事衙门及五城御史缉访违犯之人人烟去处枷号示众”4。六年(1527)再下令“晓谕京城内外商贾及铺行人等但有收积新钱(伪钱)限一月内尽数赴府县并各城兵马司出”违者“严行究治”1。
隆庆元年(1567)朝廷颁定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2。从此肯定了白银在市场中为主要货币的地位。
流通领域银钱并用的实际导致了一种专门兑换货币的机构——钱庄(也称钱铺、钱桌、钱肆等)的产生。为了控制交换中的基本等价政府对钱庄的经营是作出限制和规定的这从当时钱庄为官府所立的保证状式中可以窥见:“钱行△今于抵结为钱法事遵依明示遇蒙解到下官钱承领出外开肆贸易不敢亏损所结是实。”3这表明(1)钱庄进行钱银兑换要“遵依明示”即要遵守官方规定的比价及其他有关法令、章程;(2)钱庄营业必须要承领官府一定的借贷款项。
对牙行的限制制度牙行是市场贸易中为买卖双方说合的中介人也称之为牙侩、经纪、牙人、驵侩等等。他们协助官府参与街市校勘度量平抑物价辨识假银、伪钱征收商税等市场管理工作并为卖方提供膳宿、货栈、交通方便以及为2《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3《春明梦余录》卷四七。
4《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1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十一《钱币》。
2《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3《四民便用积玉全书》卷十六《状式》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买卖双方牵线说合等在大宗贸易中充当重要角色。商人们认为“买卖要牙”“买货无牙称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所谓牙者权贵贱别精粗衡重轻革伪妄也”1。可见牙行的重要。正因为如此不少牙商就利用对市场行情的经验和政府给予的特权把持行市扰乱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从中渔利。时人说他们“将无作有当行久惯把秤滑熟。十分客货才成就一分先抽”2。
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曾有意取缔一切官私牙行但实际上根本行不通最后只好撤销原议同意设牙同时对他们设定限制。对“高抬低估”物价、“刁蹬留难”商贾的牙商给予严处:“拿缚赴京常枷号令至死而后已家迁化外。”3三十年(1397)朝廷“命户部申明牙侩朘剥商贾私成交易之禁”4。这是对不法牙行实行的法律管制。
明中、后期国内较大的商贸都通过牙行进行牙行的存在和活动完全合法化。政府允设官牙与私牙两类。官牙是明朝官僚、诸王开设在各地的官店和市镇中协助地方官府征收商税、管理市场的牙行。私牙即是一般的经纪人。政府对他们的身份有明确的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必须“选有抵业人户充应”5并要得到官府认可交纳帖价获得牙帖6方可营业。牙帖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果想继续充牙则要“换帖”重新纳价申请牙帖7。如若不再充当就须上缴此帖。另外政府还允许军兵充当牙行镇宁凤阳定远县池河的军营中“旧例该营出给官军帖文以充牙侩取其货税以供操货”1。
朝廷规定牙行可以从事的合法活动是(1)领到官府颁的印信文簿后在交通要道上如实填写商人、船户的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2。(2)要如数开报收税”将收来的税款如数交付监察御史、主事稽考3。(3)说合买卖代商贾买进卖出货物帮助雇请车船、脚夫解决客商停放货物、供应食宿诸问题并从中收取牙佣。(4)评估物价缴纳牙税等。
1《士商类要》卷二《买卖机关》转引自杨正泰《明代的驿站》。
2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牙人”。
3《御制大诰三编·私牙骗民第二十六》转引自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4《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
5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八章。6万历《扬州府志》卷二o《风物志》“俗习”中记:“官为给帖”。7据袁黄:《宝坻政书》卷十四《给帖入市示》载万历时“许穷民入市者告官给帖过秋成纳谷一石即换新帖以来年凭据不愿者即缴帖”。
1《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八。
2《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o《户律》“市廛”。
3《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对于在以上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牙商明律定有处置办法:(1)私充牙行即没有得到官府批准给牙帖者杖八十4。(2)“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客隐者笞五十革去”5。(3)在评估物价时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6。(4)与商贾勾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7。(5)强行邀截客商货物者“不论有无诓赊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落。若监追年久无从陪(赔)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边卫属有司者附近俱充军”8等等。然而牙商违法还是很普遍的事。一些奸牙在客商“初至”时往往“丰其款待割鹅开宴招妓演戏以为常。商货散去商本主人私收用度如囊中己物致商累月经年坐守者有之。礼貌渐衰而供给渐薄矣情状甚惨”。而“官斯地者慎勿等为征债漫不经心漫不加刑漫不区处可也”1。牙行的违法欺诈一直是明代城镇商业活动中的一大祸害。
城乡市集管理制度市集是各地进行商品交易的主要场所。各地对市集的称呼不一广东称之谓“虚”川西称之为“亥”北方一些地方也称“店”等等。市集还分城集与乡集。市集的大小、多少本来是地方商品经济展程度的体现而非统治者随心所欲意志的结果然而具有权威的地方政府为掌握和控制这种自由交换的集市贸易对市集采取了人为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先是定点。由知州、知县确定市集开设地点。如洪武二十九年(1396)开封府临颍县“知县李实立县市。每月南街二集东西北中及四关厢各三集”2。宣德十年(1435)开封府尉氏县知州选择城中东街、东门外、小十字街等处设立了十四个集市3。嘉靖间保定府蠡县知县李复初开创了北关市4。西安府商南县知县郝京儒“立东关、西关、南关三集”5。有些市集地点官府都规定得十分具体:如尉氏县曹寨集知县刘绍将其位置定4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
5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
6《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7《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8《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1李乐:《续见闻杂记》卷十一。
2嘉靖《临颍志》卷三《建置志》“坊市”。
3嘉靖《尉氏县志》卷一《风土类》“市集”。
4嘉靖《蠡县志》卷二。
5嘉靖《商辂商南县志》卷二《建置》“市集”。
在“县南三十里”;白家潭集知县曾嘉诰规定在“县东南五十里”6。一些县州增设市集也由当地官府决定。如成化年间内乡知县沃频就下令在西峡口增开一乡集在东西街厢再加设二城集1等等。
二是定期。城乡集市都由地方官府“各立限期”即由官府确定开市日期及周期。集期长短、稀密视各地经济展水平而异。明朝初年经济萧条集期间隔较长。如临颍县洪武中每月全县总共只开二三集。一般都为十日一集。如河南光山县全县共有八个市集官府规定每集每月分别逢一日或二日开市此指某集于每月初一、十一、二十一日或初二、十二、二十二日开市2为十日一集者。宁波府象山县共有五市每市在一月中逢九或五日开市3亦十日一集。有些地方集期稍密如内乡县的城集在成化前就“每月二、七日”开市间隔为五日不过“俱在大中街一处开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