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的状况。大规模起义结束之后农民的身份有了一定的变化但还是要回到土地上来重新建立起男耕女织的家庭。这种自然经济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的开展阻塞了产业资本为自己开辟道路。
第二手工业行帮限制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展。中国手工业者自唐宋以来就有行帮。它不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而是封建国家强加于手工业者的一种编制。到了明代行帮已成为手工业者长期习惯了的组织因而具有更大的约束力。按照行帮的规定原料分配、产品规格、学徒帮工的人数、销售的市场和产品的价格都要受到限制。这些规定的现实意义就是限制展限制竞争这对于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是很大的障碍。
第三封建国家对于商业手工业的压迫剥削阻碍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展。封建国家历来关心的是使农民束缚于土地以便于统治而不愿劳动人民游离于土地最害怕劳动人民聚在一起。明廷对于矿产时而开采时而封闭而一般是严禁人民自行开采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虽看到开矿有利1本节原文系采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纲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o年版第363—367页。可图却更重视矿区聚集劳动人民过多时可能引起的麻烦。朝廷对于一些比较有展前途的生产部门如丝纺织业和开矿往往采取限制生产和强制以低价收购的办法。对于盐、茶、酒等商品都以禁榷的名义抽取重税。对于一般商品营业有牙税通过关卡有关税到达市场有落地税。另外地方官吏还有各种勒索。所有这些都不能不妨碍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的滋长。第四在手工业商业必须经常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封建地租和高利贷有更大的吸引力。地主要兼并土地要放高利贷。商人了财也是要置田地开当铺。田地被认为是最牢靠的产业高利贷可以安坐而有丰厚的收益这都阻碍社会财富向产业资本转化因而限制了资本主义的成长。
第五明代朝廷对海外贸易作了严格的限制甚至有时根本不许商民下海这是人为地削弱、封锁商品的对外销路很不利于商品生产的展。资本主义萌芽得不到正常成长的这些原因归结到一点是封建势力还很顽固资本主义萌芽还没有突破这一桎梏的力量。明代的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已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展但能拖住社会生产力的展。已经腐朽了的社会制度却能阻碍新社会制度的产生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衰老时期的最大特点。
明代的地主阶级是极其腐朽的阶级。皇族地主是地主阶级的最上层。明皇室直接掌握土地设有皇庄。明的藩王赐有大量的土地。但在全国范围内占有土地最多、在社会上影响最广泛的是官绅地主。在宋元多次农民战争后品官地主阶层被打垮了官绅地主取代了其地位。官绅地主中也有可称为品官的但作为一个阶层明代的官绅地主跟过去的品官地主是不同的。第一官绅地主的成分要比品官地主广泛得多。它包含现任的官、卸任的官和科举考中的未来的官。所谓绅就是指后两种人。在某地是现任的官在家乡也算是绅。作为一个阶层官绅地主要比品官地主的政治身份削弱了而剥削贪污的能量却增加了。第二官包庇绅绅支持官。绅就是地方上的豪强官绅地主也就同时具有豪强地主的性质。第三官绅地主也具有商人地主的性质。做官的做生意、开当铺这是官而商。盐商、茶商、出口商都是以皇家的名义做买卖有的人还取得大大小小的官衔这是商而官。而且捐纳可以得官则每一个富商都可能有得到官衔或官职的机会。明廷以极其腐朽的政治而仍能进行长期的统治这是与官绅地主这一庞大的腐朽势力的支持分不开的。在这种腐朽势力的高压下新兴的生产事业是不会正常展的。
明代的历史是中国从先进到落后的历史。从十六世纪初到十七世纪中叶世界历史正处在一个重要时期处于西欧国家由封建时代进入资本主义兴起的时代。164o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了而中国的农民正在李自成领导下浴血奋战。明及后来的清代的封建势力在镇压人民中虽然能取得暂时的优势但它所形成的落后终于不能抵抗西方殖民主义者的入侵而使中国各族人民陷于更痛苦的命运。
第五节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明代社会尽管依然维持着鲜明的贵贱等级结构但与前代相比已有了十分明显的进步和变化。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这既体现在平民与国家的关系上更体现在地主与佃农和雇工的关系上。导致此种变化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商品经济对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日益深刻的渗透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
明代前期朝廷通过严密的户籍管理对平民百姓实施严格的约束。无论是行之于乡村的里甲制还是行之于城市的坊厢制都是以丁户为基本的编制单位农民因为要按照人丁多少负担相应的差徭所以不准随意脱籍迁徙这给他们自由择业带来很大限制。至于被编入匠籍的手工业者社会地位比一般民户更为低下不惟不能自主择业人身也受到朝廷严厉控制对国家的依附性很强。明代中叶以后官府对平民百姓的控制偏重于赋税征收和社会治安而赋役征收随着“一条鞭”法一类的制度改革的进行越来越倚重于土地因而官府加强了对土地的控制而放松了对丁户的控制正如顾起元所说:“今日赋税之法密于田土而疏于户口故土无不科之税而册多不占之丁。”1这样对于明初特别强调的“丁业”方面的限制也就趋于松弛平民百姓获得较多的人身自由有利于职业选择和变动。受到国家人身束缚很严的手工业者在明代中期以后也获得越来越大的自由。成化、弘治时期朝廷将强迫轮班匠亲身到指定地点服役逐步改变为纳银代役无力纳银者则允许亲身服役。到嘉靖末年轮班工匠一律征银朝廷以银雇工。身隶匠籍者可自由从事工商业也可从事农耕人身束缚大为削弱。
作为明代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与前代相比法律地位有了明显上升。在宋、元时代佃客在法令中虽然具有“良人”的地位但与地主之间则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国家法令对这种依附关系是加以维护的。如宋代法律规定地主打死佃农可减罪一等元代法律也规定地主打死佃农只罚烧埋银若干而不须抵命。明朝建立后对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不平等的法权关系作了改变国家不再承认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在法律上都被当作平民看待。当然朱元璋也未赋予两者绝对的平等地位他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分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1可见在日常礼仪方面地主对于与其不具有亲属关系的佃户仍享有优越地位。另外还要看到法律规定与实际生活并不完全相符。明代佃农的法律地位虽有了上升实际上并未能真正摆脱人身依附主佃间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经济强制关系而且地主的社会地位越高对佃户的经济强制越强。但无论如何明代佃农获得了以前所没1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
1《明太祖实录》卷七三。
有的一些法律保障而且由于定额租制和永佃制的普及地主对佃农的生产过程的控制放松了佃农的生产独立性得到加强这也有利于获得较多的人身自由。因而在明代中后期才会出现徐阶所谓的“佃户嚣然动其不义不信之心”2的现象这说明佃户随着社会地位的提高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对地主不像以前那样逆来顺受了斗争性增强了。
地主雇工耕种土地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主雇间的依附关系在明代也趋向松解尽管不像主佃关系那样明显。明代雇工分长工和短工两种。长工被称为“雇工人”自明初以来在法律上是一直承认他们对雇主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明代后期此种法律规定也未能改变但对雇工人的范围作了限制。万历十六年(1588)的“新题例”规定:“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论。”1短工的身份地位《大明律》中没有加以规定万历十五年(1587)左都御史吴时来在奏疏中谓“有受值微少工作止计月日者仍以凡论”2看来在涉及诉讼时短工基本上是被视为“凡人”的他们与雇主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会太强。尤其是到明代后期由于人们有了较多的迁徙自由客籍雇工的人数大为增加这类雇工与雇主间既无宗法的也无地域的纽带联系人身依附关系更弱也更勇于与雇主开展斗争。明末湖州府沈某在所著《农书》中追述说百年以前“人(即雇工)司攻苦戴星出入俗柔顺而主尊”到他所处的时代雇工“骄惰成风非酒食不能劝”不肯像以前那样听任雇主随意摆布了。雇主也开始注意到改善与雇工的关系问题生活于明清之际的张履祥在《补农书》中就特别强调要善待雇工。这些都说明明代后期主雇间的关系确实有了明显的改变。
2徐阶:《世经堂集》卷二二。
1《明律集解附例》卷二o。
2《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一。
第九章明朝的民族关系明朝治理边疆的思想和政策是由太祖和成祖奠定的。明初奠定中原以后便向边疆地区进力图实现全国的大统一。为达到这一目的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治理仍采用“以夷制夷”的羁縻政策。在东北地区以及西北等地建立羁縻卫所;对北部边疆蒙古鞑靼、瓦刺诸部则分别封王使之互相牵制;对西藏地区多封众建以分其势;对西南地区则推行土司制度。总之由于明朝各边区形势不一明朝边防的侧重点及具体措施亦有所不同1。1杨绍猷:《明朝的边疆政策及其得失》载《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o年版。第一节明与东北民族东北地区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唐至辽、金历代朝廷均设置行政机构进行管辖。元朝设置辽阳行中书省并把女真、水达达等族编入户籍。明朝建立后其势力很快进至东北和北部边疆地区并建置都司、卫、所制度予以有效管辖。
奴儿干都司明代奴儿干都司设立前在东北先设置了辽东都司。明初朱元璋即派人招抚辽阳行省等处军民。洪武四年(1371)元辽阳行中书省平章刘益奉辽东地图降明置辽东卫以刘益为指挥同知。七月设定辽都卫指挥使司。洪武八年十月改称辽东都指挥使司下设二十五卫。东至鸭绿江西至山海关南至旅顺口北至开原。洪武二十年纳哈出降明后明军进据松花江南北两岸处于原元统治下的女真等各部相继“悉境归附”1。成祖即位进一步加强对东北的经营和管辖。永乐元年(14o3)成祖派邢枢等人“往谕奴儿干至古烈迷诸部招抚之”2次年置奴儿干卫这是明政府在黑龙江下游建置的开始。此后明廷一方面加强对奴儿干卫的管理征纳贡赋;一方面继续在该地区进行招抚设置卫所。从奴儿干卫建置后到永乐七年明朝先后设置了一百三十二个卫所。
为了加强对卫所的管理永乐七年(14o9)四月奴儿干卫官员忽刺冬奴来朝奏称“其地冲要宜立元帅府”。于是明朝接受这个建议这年闰四月设置奴儿干都指挥使司任命康旺为都指挥同知王肇舟为都指挥佥事3。管辖西起鄂嫩河北抵外兴安岭东至库页岛南濒日本海的广大地区下属一百八十四个卫二十多个所。
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直属明朝廷是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机构。都司的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和都指挥佥事等官均由明廷从内地派员担任他们不仅领有较高的俸禄而且每年往来京师得到优厚的奖赏。都司以下各卫所也是军政合一的地方政权机关除军事职能外也兼理民政。其大小官员也都由明朝政府委派任命“因其部族所居官其酋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职给与印信俾仍旧俗各统其属”1。都司驻军多时三千平时有二百名至五百名戍守戍期二年而且各卫所必须服从明朝的调。奴儿干都司各卫所居民也要向明廷缴纳贡赋根据明朝1罗福颐:《满洲金石志》志六;茅瑞徵:《东夷考略·建州》。
2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二四《女直》。
3《明太宗实录》卷九一永乐七年闰四月己酉。
1《大明一统志》卷《女真》。
规定“贡到方物例不给价”2。而且各卫所要以时朝贡一年一朝或三年一朝。
明朝廷除了委派官员对奴儿干地区进行管理外还不时派官员到奴儿干地区进行巡视。从永乐七年(14o9)到宣德七年(1432)太监亦失哈等人先后多次巡视奴儿干都司及其附近地区。永乐十年(1412)亦失哈与康旺等人巡视奴儿干各地以及苦夷(库页岛)诸部落。康旺在奴儿干都司治所特林附近建立了一座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