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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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56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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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沈卫荣:《&1t;汉藏史集》所载桑哥传译注》《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9辑。1《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2《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3《元史》卷十三《世祖纪》十。

    江南诸路站官的俸禄是至元二十三年确定的规定“于有根脚曾历仕入流北人内选取提领一员每月俸一十两”4。至元俸钱资品上中下俸钱资品上中下从一3oo25o正六7o65正二225215从六656o从二2oo185175正七6o55正三17516515o从七555o从三15o135125正八5o45正四1251151oo从八454o从四1oo959o正九4o35正五9o8o从九35从五8o7o三十一年江浙行省规定在鼠耗分例中撮一升以养赡仓官。至元二十四年江浙行省确定了各级教官的俸禄数额如下表:职名学粮(石/月)中统钞(两)路、府、州教授55书院山长、副教官、学正33学录22县学教谕1。51。5直学11儒学教谕21o至元二十九年正式定各地儒学教授俸其中“除江淮等处已有学粮去处不须支俸外”“各路每员月支一十二两散府每员支一十一两上州每员支一十一两中州每员支一十两”1。

    在确定诸官俸禄的同时物价也在飞增长。桑哥为改变这种状况于至元二十四年行至元钞。此后物价腾飞虽基本平抑仍然持续增长。如至元二十八年上都米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二十倍。故赵孟钏担骸笆荚斐币砸拘槭迪嗳ā7重ビ嗄昙淝嶂叵嗳ナ丁!�2赵氏之语虽为夸大之辞然较之米价知其不为虚妄。

    物价上涨降低了官吏的生活水平对此至元二十八年忽必烈“谕中4《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站官》。

    1《庙学典礼》卷四《教授俸例》。

    2《松雪斋文集》卷《赵孟钚凶础贰�

    书议增中外官吏俸”。同年十二月中书省臣又言:“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时诸名征赋尽增之。”(《元史·世祖纪四》)但未见实施。成宗即位后罄世祖所储大加赏赐直接引起了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如大德三年河北道官定粟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五点七至八点九倍张孔孙、杨桓、何玮、阎复等人纷纷上书要求给官吏增加俸禄。于是从大德三年开始给小吏添给俸米其中“廉访司、转运司司吏、通译史俸钞依旧例支给每月添米一石。典差、典史验俸依例给米。总管府司吏、通译史、下州吏目拟支月俸中统钞八两、米六斗。散府诸州司吏、县典史月俸中统钞七两、米七斗。诸县录事司、巡检司司吏月俸中统钞六两、米六斗。仰各处官吏自大德三年(1299)正月为始按月依例支给。各路司、县司、狱典俸米与亲民司县司吏同”3。

    从大德六年开始政府又希图以增钞币的办法来弥补财政上的亏空于是从大德七年起物价在元贞、大德初的基础上迅上涨。即便是折钞支给俸米的优惠价格也达到了每石二十五两为中统初期的十二点五倍。在米价较低的山东章丘县每石米的价格也比至元十九年上涨了一点九至二点一倍。物价在飞涨但绝大部分官吏的俸禄并没有增加他们靠日益贬值的俸钞实在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大德七年三月元廷才不得不增加官吏的俸禄规定“内外官吏俸一十两以下人员依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一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支米一石;余上之数每俸一两为米一升扣算给付上都、大同、隆兴、甘肃各省不系产米去处每员拟支中统钞二十五两价贱者从实开坐各各分例”1。官吏月俸三锭以上的不给俸米。至大元年(13o8)十一月元廷宣布“增官吏俸以至元钞依中统钞数给之止其禄米”(《元史·武宗纪一》)。从至大三年正月开始元廷在汰冗官、省俸金的同时肯定至大元年颁布的俸禄政策将官吏俸钞改支至元钞(按:至元钞一两等于中统钞五两)并采纳郑介夫的建议将职田拘收入官。其具体办法是:“随朝衙门官员并军官每如今见请的俸钱内减了加五改换与至元钞住支俸米。外任有职田的官员三品的每年与禄米一百石四品的六十石五品的五十石六品的四十五石七品以下的四十石俸钱改支至元钞将职田拘收入官;又外任宣使、军官、杂职等官俸钱十分中减去七分余上七分改支至元钞两;随朝衙门、行省、宣慰司的吏员俸钱减去加五其余钞数与至元钞十两以下每月与俸米五斗;外任行的小吏每的俸钱依数改作至元钞俸米依旧与。”1由于“拘田支米”之制损害了外任民职官吏的利益遭到了诸臣的强烈反对仁宗即位之初即诏“外任职官公田俸钞并复旧制”。皇庆二年3《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

    1《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1《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加以补充规定“合得职田官员全无职田的改支至元钞;宣慰司、军官、杂职并诸司吏员人等自文字到日依先例改支至元钞”2。

    废除“拘田支米”之制稳定了有职田官员的经济收入;但在俸钞不断贬值的情形下完全以俸钱为生的官员他们的生活就变得日益窘迫了。对此元朝政府不得不给这批官吏一部分实物俸即米粟以减轻通货膨胀对他们的冲击延祐三年规定:“外官无职田者量给麦粟。”(《元史·食货志四》)延祐七年“又命随朝官吏俸以十分为率给米三分”(《元史·食货志四》)。观《秘书监志》对秘书监官员俸禄的记载可知除奏差、典书、祗候俸钱太少无法折粟外其他官吏皆以十分之三的比率折了俸。

    从至治元年到后至元二年官吏的俸禄没有变化。《元史·食货志》所载“内外官俸数”反映至顺年间的俸额其实就是延祐七年时在至大三年所定俸额基础上三分(3o%)折俸支米的俸数。后至元元年因“官吏并勾当里行的人每日月俸米不敷”遂令守朝衙门官吏“人等合得俸米每石折钞十五两将减了的价钱米钞相并支付”3。至此官吏折米之俸已上升至百分之三十七左右。在对朝内官吏折俸支米后政府于至正元年开始给行省、行台、宣慰司等无职田官吏添给俸米规定“一品者十石二品者八石三品者六石四品五品者四石六品以下二石于在官粮内支给;无粮去处每石折中统钞二十五贯”1。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攻占金陵后海运完全停止北方米价急骤上升。在山东莒城至正十八年大饥斗米值金一斤。至正十九年京师大饥米每石值银六百余两。至正末年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其时官吏除很少的一点俸米外俸钞如同废纸。随着元朝的灭亡元代的俸禄制也土崩瓦解了。

    军官俸禄元朝的军队分宿卫和镇戍军两大系统。但按支取廪禄的类型来分则是宿卫中的怯薛为一系统其余的为一系统。

    怯薛的支俸体系是独立于中原俸禄制以外的一个系统。因为它没有品秩所以不依品支俸。从成吉思汗时代到至元中期怯薛都保持着自行给养的旧例。从至元十八年八月始政府“给怯薛丹粮拘其所占田为屯田”。不过这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到至元二十九年才“命宿卫受月廪宣徽院仍领之”(《元史·世祖纪十四》)。

    大德七年元廷针对怯薛冗滥的情况汰除了滥请钱粮者规定父子兄2《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

    3《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1《永乐大典》卷二六o九《宪台通纪续集》页6。

    弟世代相袭者才可给之。延祐二年政府正式定立宿卫支粮例。

    此外怯薛还可得到各种名目的赏赐还有岁赐(例钱)及一定数量的草料、刍豆。

    侍卫亲军及镇戍军官的廪禄是按等级或品级支付的。它的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蒙古国时期到中统年间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军官皆无俸禄。(2)从至元三年到至元二十二年诸军官的俸禄由士兵力役及政府颁给的俸钱或肉、麦、米、酒等实物构成(军官领取分例到至元十七年停止)。

    据《元史》记载至元三年董文炳与忽必烈密谋时曾说过:“‘将校素无俸给连年用兵至有身为大校出无马乘者。臣即所部千户私役兵四人百户二人听其雇役稍食其力。’帝皆从之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这是汉军军官支使力役和取得俸钱的最早记载。李璮乱后忽必烈罢世侯行迁转对军队进行整顿。至元七年定军官等级万户、总管、千户、百户、总把以所统军士为差。同年秋七月初给军官俸。俸钱数不详。尽管军官已有俸钱但他们依然索要分例其中“万户羊肉三十斤麦三十斤、米三十斤、酒三十斤。千户减半。百户比千户减半”1。至至元十七年元朝政府方规定:“军官有俸休应副饮食。”2除俸钱和分例外蒙古军、汉军军官支使士兵在至元三年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以致元朝廷不得不对此加以限制规定诸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镇抚、千户四名;弹压两名。多使者要受停俸停职的处罚3。

    对于新附军军官虽在至元十一年曾定新附军官品级但到至元十二年“用兵日本倭国而军民之官廪禄未有定制”。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但新附军军官之俸或未定或未实行。于是至元十八年十一月元政府给扬州新附军将校钞人二锭1。显然至少到至元十八年对新附军将官无一完整的支俸制度。

    至元二十一年元廷确定了汉军军官品级。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上、中、下万户府军官的俸钱与上、下路、散府同品级的俸钱相同。上、中、下千户所军官的俸钱分别与上、中、下州的同品官吏的俸钱同。此外军官可支使一定数量的士兵军户之田四顷之内可以免税。

    桑哥执政时为紧缩开支尝征军官俸。继大德七年给内外官吏依例添支俸米后大德八年政府依例给诸翼军官支俸米。至大三年又添军官俸其中在朝军官按减去加五的办法将中统改支至元钞等于增俸之三点三倍;外任军官将相当于原来的七成改支至元钞等于增俸之三点五倍。皇庆二1《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杂例》。

    2《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杂例》。

    3《元史》卷一o三《刑法志》二;《元典章》卷三四《兵部·占使》。1《元史》卷十一《世祖纪》七。

    年仁宗又重申了这一政策。随朝军官可能在延祐七年依俸折米。其后直至元朝末年都没有变化。

    职田北方外任民职官吏的职田是至元三年确定的具体数额还难以肯定。至迟在至元二十一年北方官吏的职田已如下表所示。由于至元三年至至元二十一年俸禄的调整从未提职田问题因此似乎可以认为该表中反映的数额大多数在至元三年即已确定。江南地方官职田定于至元二十一年。当年中书省据省南北外官吏职田表(顷)

    官职达鲁花赤总管知府州尹知州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经历知事案牍上路1616865441。71下路1414744411散府121264上州1o1o1o5中州884下州664警巡院5543官职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县尉簿尉录事录判巡检上县44222中县44222下县442录事司332按察使副使佥事按察司1686(至元十四年定)(注:表示至元三年未定者“—”表示至元三年定而至元二十一年时不见记载者。)咨定议:“官员职田江淮闽广地土不同合依中原迁转官例每俸钞五贯给公田一顷。都省议得比及通行定夺以来比附腹里官吏职田体例于无违碍系官荒闲地内减半拨付。”1据《至顺镇江志》所载镇江府官吏至顺年间职田数可知官吏实得职田与上述规定基本接近并且南北官吏职田除至大二年“拘田支米”旋即恢复外其数额到元末都没有变化。由于元代钞币贬值情况十分严重职田租入成为地方官相对稳定的收入。

    1《通制条格》卷十三《禄令》。

    第九章军事制度按照元代人的说法“国朝大事曰征伐曰蒐狩曰宴饗三者而已”1。征伐离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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