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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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5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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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项。丝料主要由民户负担供政府及诸王、贵戚、勋臣享用。缴纳丝料的民户有两大类。一类是历次分封给诸王、贵戚、勋臣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有一部分归于其封主元世祖时称“系官五户丝户”。一类是不属于封民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全归政府元世祖时称“系官户”。元太宗八年税制规定了丝料的基本内容:每二户出丝一斤输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给封主。因此丝料又称“二五户丝”缴纳给封主的部分称“五户丝”。宪宗时五户丝赋额提高了一倍。上述规定是针对分封人户而言的非分封人户的丝料负担应与之相当。元世祖时规定五户丝不再直接缴纳给封主而由政府统一征收后再行转支。具体情况见下表。包银又称包垛银也主要由民户交纳。元太宗时蒙古政府对汉民的5危素:《休宁县尹唐群核田记》《危太朴文集》卷二。

    1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2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6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各种不时需索甚多为了避免随时科敛的烦琐真定丝料包银户类系官丝五户丝全科户二十二两四钱四两系官户止纳系官丝户上都、隆兴、西京等路户十六两大都以南户二十二两四钱全科户十六两六两四钱四两减半科户八两三两二钱二两元管户系官五户丝户止纳系官五户丝户十六两六两四钱交参户全科户二十二两四钱四两止纳丝户二十二两四钱漏籍户止纳钞户第六年全科二十二两四钱第一年一两五钱以后每年递增五钱至第六年全科四两丝银户十一两二钱四两协济户止纳丝户十一两二钱储也歹儿所管产细丝六十四两摊丝户摊丝六十四两其他户系官户复业户与渐成丁户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注:本表参照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页349之表制成。

    守臣史天泽便“会其岁费”按户征银若干两1这便是包银的起源。

    元宪宗二年(1252)蒙古政府将包银制度化推广到各路定为每户征银四两2。五年(1255)定为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到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包银全部以钞输纳。当时钞二两值银一两故包银的征收额减少了一半。包银每户四两是指全科户而言其他人户的缴纳情况见上表。至元四年(1367)“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四两增纳一两”(《元史·世祖纪三》)称为“俸钞”。元成宗时加科止纳丝户俸钞每户一两而将包银户的俸钞减为每户二钱五分。丝料和包银按户定额但实际征收时都是“验贫富品答均科”3。因此民户实际上的科差负担与定额颇不一致如包银有的上户纳至一百五十两4。可是元廷签中、上户为军、匠等户时却只按定额除豁科差逃亡人户的科差也要由见户分纳民间的科差负1苏天爵:《鲁国文贞公事略》《元朝名臣事略》卷四。

    2姚燧:《滏阳高氏坟道碑》《牧庵集》卷二五;《元史》卷一五二《张晋亨传》。3魏初:至元九年七月奏议《青崖集》卷四。

    4王恽:《论萧山住等局人匠编员事状》《秋涧集》卷。

    担日益沉重。

    江南赋税《元史·食货志》说:“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夏、秋二税都是土地税以秋税为主。

    秋税收粮其征收额各地区之间颇不一致同一地区也因土地肥瘠而有差别。湖广地区仿北方税制每亩三升5。其他地区“纳粮的则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匀一般”1大体是依宋代旧例。有的地区在二、三斗之间有的地区在三升上下最低的税额只有一升2。元仁宗延祐七年(132o)规定江南税粮就原额增加百分之二十3加重了江南的税粮负担。江南税粮也有附加税“依例每石带收鼠耗、分例七升”4。

    夏税的征收情况比较复杂。《元史·食货志》载:“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税而已。”由此可知元朝平宋后最初只在江东、浙西两地继续征收夏税江南其他地区则废除了夏税。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元史·成宗纪二》)。这次加征夏税的地区为浙东、福建、湖广江西由于秋税交纳数额已较宋为重故仍免征夏税5。夏税的具体征收情况各地不尽一致。江东、浙西两地区的夏税大体上依宋代旧例一般按土地等级定税额而征收丝、绢、布等实物也有的地方折钞缴纳。元贞二年起征夏税的地区当是以秋粮为夏税基准其征收物品名义上以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品为本色但实际征收中基本上都是以钞折纳的“秋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元史·食货志一》)。

    除土地税外江南个别地区也有丁税江西行省的广州路(治今广东广州)其所属各县民户的税粮中丁税都占有很大的比重清远县每丁税米五斗九升1。

    江南地区也有科差一是江南户钞一是一度征收的江南包银。江南户钞是中原五户丝制的推广和变形。元世祖平宋后将部分江南民户封赐给诸王、贵戚每户纳中统钞五钱“准中原五户丝数”(《元史·世祖纪九》)这便是江南户钞。成宗即位之初江南户钞增为每户二两但所增加的一两5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九。

    1《元典章》卷二四《户都》十《添科二分税粮》。

    2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6辑。

    3《元史》卷二七《英宗纪》一。

    4《元章典》卷二一《户部》七《收粮鼠耗分例》。

    5《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起征夏税》。

    1陈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税赋·税粮》。

    五钱由政府支出民户的负担仍为五钱2。

    南包银的征收始于延祐七年(132o)英宗即位之初。科征的对象是没有田地而从事商业、运输的人户数额是每户二两3。包银的征收在江南造成了很大的骚扰因而遭到不少官僚、儒臣和民间的反对故难以长期实行。至治二年(1322)十月“诏今年江淮创科包银全免之”(《元史·英宗纪二》)。此后江南包银实际上再未征收到泰定二年(1325)正式革除4。元政府在江南征收包银的同时向全国各地散居的回回、也里可温、答失蛮户起征包银每户二两折纳至元钞十一贯称回回包银5。江南包银行之即废但回回包银却一直征收到元末6。

    江南赋税中还有一项湖广门摊。所谓门摊就是按户摊派之意。《元史·食货志》说:“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大德)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此说不确。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记:“初北上田租亩取三升户调岁惟四两。及定湖广税法亩取三升尽除宋他名征。后征海南度不足于用始权宜抽户调三之一佐军”。所谓户调当即北方的包银。所谓“抽户调三之一佐军”即包银四两的三分之一大致为一两二钱。由此可知湖广门摊的征收实始于至元十五年(1278)元军征海南前夕此时湖广税法已定初科门摊是为了弥补征海南的军费不足与夏税的罢废并无直接关系。这种湖广门摊实际上是包银在湖广的变相形态故元人直接将其与北方包银相提并论其赋税性质属于科差。但至元二十九年(1292)时湖南的一些地方官要求改变当地人户“除纳商税、酒醋课程外每一年滚纳门摊地亩一两二钱”的状况中书省议定:“自至元二十九年为头通行依额认办。除离城郭十里之内并镇店立务办课去处离城郭十里外乡村住坐不以是何计户计验各家实有地备均科许令各家造酒醋食用包容各家佃户再不重复纳税。”1这样湖广门摊便演变为一种按户摊派的酒醋课。大德三年(1299)后作为酒醋课的湖广门摊依然存在并未并入夏税2。诸色课程盐课、茶课、酒醋课、商税、市舶税等数十种税课在元代统称诸色课2《元史》卷十八《成宗纪》一。

    3《元典章新集》《户部》《江南无田地人户包银》。

    4《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纪》一。

    5《元典章新集》《户部》《回回当差纳包银》。

    6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六《赋役》。

    1《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门摊课程》。

    2《元史》卷二o《成宗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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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程。元太宗元年(1229)初定中原税法“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六色均办之”1。后税额逐渐增至二万二千锭2。到元太宗十一年(1239)奥都剌合蛮扑买天下税课将税额提高到四万四千锭。到元世祖初年诸色课额达十余万锭3。全国统一后诸色课额仍不断加重。元政府以课额增亏作为办课官吏升降的标准更导致了课程征办上的苛征暴敛严重增加了广大百姓的负担。

    盐课是诸色课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莫如盐”(《元史·食货志二》)。因此元政府对盐的生产采取垄断政策佥派专门的灶户熬波产盐在各地设盐运司或提举司加以管理灶户在指定的盐场中制盐生产过程受到严格的监督产品必须如数上缴给国家。对盐的销售元政府采取商运商销和官运官销两种形式。商运商销有“行盐法”和“市籴法”以“行盐法”为主。“行盐法”是商人向盐司或户部纳钱换取盐引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或盐仓领盐然后运销各地。“市籴法”是商人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粮食换引领盐运销。“市籴法”的实行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粮食需要因而影响不大。在盐的商运商销中政府的盐税包含在盐引之中。官运官销主要是“食盐法”。元世祖时期行“食盐法”于部分地区元中叶在更多的地区加以推广到元顺帝至正三年(1343)才予罢废。所谓“食盐法”即按人口强行抑配盐额收取盐价。盐额不断加重元成宗时“口岁至五十斤”4结果是“民至破家荡产犹不充”5。此外元世祖时还一度在各地设常平盐局由政府直接卖盐。

    元代的盐价元太宗二年(123o)规定每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减为银七两。此后不断提高至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增至每引中统钞三锭。元文宗天历年间一年盐课总额为七百六十六万一千余锭。

    元代茶课承唐宋旧制通过榷茶方式办理。元世祖时随着元朝领有产茶地区其榷茶制度日渐形成。至元五年(1268)榷成都茶。至元十三年(1276)榷江西茶。至元十七年(128o)立江西等处榷茶都转运司于江州(治今江西九江)总理江南各地茶税。在榷茶都转运使司下先后设立十五处榷茶提举司两处批引所分布于南方各地承办征收茶课的具体事宜。

    元代茶叶生产除贡茶由官府经营外主要由民间经营。元代茶法主要承袭了宋代的“卖引法”。元代“卖引法”的实施情况是:茶商向茶司纳1《经世大典序录·盐法》苏天爵:《元文类》卷四o。

    2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3王恽:《便民三十五事》“课程不再添额”《秋涧集》卷九o。

    4刘敏中:《益都路总管刘公去思碑》《中庵集》卷二。

    5郑元祐:《普达实立墓志铭》《侨吴集》卷十二。

    钱为茶课领取买茶公据凭公据赴指定山场向茶户买茶然后向茶司缴回公据换取茶引凭茶引运销。茶商运茶到江淮地区以北卖须另向商税机构缴纳茶税。产茶区的茶户食茶也要缴纳茶课由政府确定数额“有茶树之家验物力多寡贫富均办”1。除“卖引法”外至元十七年(128o)曾一度推行按户摊派茶课的办法天历年间(1328—1329)一度由地方政府直接经办茶政2但都为时甚短影响不大。

    元代茶课至元十三年(1276)定长引、短引之法长引每引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每引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至元十七年(128o)废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此后茶课不断提高延祐五年(1318)竟增至每引收钞十二两五钱与上述情况相应茶课总额不断增大至元十三年仅一千二百余锭到延祐五年已剧增至二十万锭。(钞币贬值因素参见本书钞法章)

    酒醋课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元代酒政迭有变化。元太宗二年(123o)

    始征酒课。次年蒙古政府在各地设立酒醋务坊场官实行酒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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