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的形式和表现。“礼”的内容是“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听”(《左传》桓公二年)。就是说“礼”一方面规定统治阶级内部依据不同身份有不同的“礼”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关系和他们某种程度的血缘关系;另一方面“礼”的作用在于加强统治阶级对于人民的统治即“礼以体政政以正民”。商周时期是兵刑不分的用刑就是用兵每一诸侯国的国君都有权用兵因而亦可用刑。由于兵刑不分因而“礼”和“法”也不能分非礼就是非法犯法就用刑用刑就用兵。可见当时奴隶主贵族制礼的目的也就是《礼记·乐记》所说的:“礼乐刑政其极一也。”
春秋末年以后特别是战国以后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展公社逐渐解体新的地主阶级便脱出了公社的束缚开始走上了历史舞台因此按血缘等级维持秩序的礼制已经过时适应私有财产所有者要求的成文法便产生了。成文法律的公布是对于氏族贵族奴隶主阶级的一种威胁是对于传统制度即“礼”的破坏。法的原则是“齐”即以刑法把人们整齐一致。可见春秋末年以来的“礼”与“刑”的斗争从本质来说是氏族贵族奴隶主与新兴地主阶级的斗争。这个斗争展到战国时代氏族贵族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已经走向了死亡的前夜代之而起的则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专政。这个历史趋势就迫使新兴地主阶级采取变法的形式提高君主权力实行中央集权专制主义的政治以此消灭氏族贵族奴隶主阶级在政治上的地位;废井田开阡陌公开承认土地私有土地自由买卖从此消灭氏族贵族奴隶主阶级在经济上的地位和社会上的特权。他们对于旧的上层建筑的攻击特别猛烈对于旧的制度的改革也比较彻底因而旧的“礼”便完全被推翻替代它的就是“法”。
(十)铁的使用提高了生产力使当时的社会经济有了显著的展。
西周末年“宣王即位不籍千亩”的出现反映了中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从此开始了量的变化即取消了“公田”和“私田”的区别实行了“履亩而税”制度。为了实行“履亩而税”先必须使公社农民的“私田”固定化从此公社内部的土地便由过去的“三年一换主(土)易居”变为“自1均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7页。
爰其处”。由于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展的不平衡这种制度的变化有先有后并不一致。“履亩而税”制是按公社农民实行耕种的土地多少而征税所以不管它是公社的授田还是垦荒而来的土地一律丈量征税。这样一来奴隶主贵族的剥削量便可大大增加。所以《左传》宣公十五年解释“初税亩”时说:“以丰财也”正得其旨。由此看来所谓“初税亩”根本不是什么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
春秋时期的公社虽然仍旧存在但是公社农民这个个体与国家的隶属关系越来越密切因而从这时起各国普遍出现了“书社”组织。“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荀子·仲尼》杨倞注)。所谓“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周礼·天官·宫伯》郑玄注);所谓“图”“土地形象出地广狭”(同上《司会》郑玄注)。可见春秋时代以后的公社所以称为“书社”的原因当是取消“公田”、“私田”后的公社必须把公社内的户口、土地数字制成清册定期上缴于各国统治者作为对公社农民的征税和力役的根据。
西周时代的最高统治者周天子是以公社为单位进行赏赐和剥削并不以公社农民为对象因而也就没有具体了解公社内部户口和土地数字的必要。所以《国语·周语上》说:“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可是到了春秋时代由于公社内部的量变“书社”的出现就不得不加强其对公社农民之户口和土地的调查和控制。所以宣王三十九年周军和姜氏之戎战于千亩周军大败后“乃料(韦昭注曰:“数也”)民于太原”(《国语·周语上》。这种“大比”制度就是“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周礼·小司徒》职)也就是把公社农民的总数报告于司寇司寇在孟冬司民那天把民数敬献给王者王者拜受而藏之于天府。
这样一来作为奴隶制度的经济基础就逐渐崩溃中国古代社会也就走向解体。
(十一)西周时期有周天子的威权在各诸侯封国的争战并不激烈战争的规模也比较小列国向采邑奴隶主贵族征收的“赋”也不多;各国的贵族还不需动用“野人”的力量和资源“野人”只能充当军夫、输草运粮、带着城板去筑城而已。但是春秋时代以后各国之间的兼并转剧战争范围逐渐扩大。这时正值“国”、“野”关系逐渐混同“野人”也就执干戈上战场则意味着他们的身份地位的转变。“州”是“野人”所居本来不能服兵役可是晋国为了扩充兵源而“作州兵”要州内“野人”也服兵役。按过去的礼法晋国只能有一军的兵力晋献公作二军晋文公作三军三年后又作五军到了公元前538年则改作六军几乎举国当兵便是其证。当时的国君为了应付日益频繁的战争除了扩充兵源要“野人”当兵外还需他们提供兵赋这就是史籍中所说的“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或“邱赋”(昭公四年)。距“作丘甲”已是百年后公元前483年的“用田赋”(《左传》哀公十二年)即举国皆赋也是这一事实的反映。
周代社会中的“国人”在当时社会中有着重要作用他们能够参与国君的废立左右一国的外交甚至可以决定和战。“国人”所以能够有与国君、贵族鼎立而三的实力是基于公社组织和氏族遗习才能得到存在的。也就是由于凝固的公社组织将“国人”鸠集在一起加上氏族共同体的遗习造成一股力量使贵族不敢轻侮他们。到了春秋时代公社逐渐走向解体国野区别业已消失“国人”与政的传统也和贵族政治一样变成了昨日黄花供人悼念而已。这样一来随着公社共同体凝固性的烟消云散“国人”于政的力量也就跟着瓦解商周奴隶社会也就濒于尾声矣。
(十二)春秋时代在南夷北狄交侵中原之际华夏小国岌岌可危之时齐桓公伐山戎救燕为卫筑营丘、救邢纠合诸侯领导攘夷。这在当时诚然是件大事但是霸者的大义却不仅止于抵抗北方的山戎和南方楚之北上。齐桓公的基本精神主要在于维护奴隶制度所谓攘夷不过是其一端实际上他更注意消除或防范列国的内在矛盾和危机。公元前657年的阳谷之会《公羊传》僖公三年所载齐桓公的宣言中所说的“无障谷无贮米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便是其证。《左传》襄公十一年范宣子主盟时所说的“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蕴年毋雍利毋保奸毋留慝’”大概也是继承了霸政精神承袭齐桓公而来。
但是晋国的霸业自文公以下却是在不断摧毁封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元前635年晋文公靖王子带之乱纳周襄王王赐阳、樊、温、原、赞茅之田表现得最为明白。晋文公接收阳、樊时阳人呼曰:“今将大泯其宗祊而蔑杀其民人宜吾不敢服也!”(《国语·周语中》)。这里的“蔑杀其民人”是不承认其人民为“国人”身分“泯其宗祊”是摧毁其国的统治阶级将全部征服民降为“野人”征服地沦为采邑。这种作风大概是晋国的一贯作风晋献公灭虢平虞取魏以来就是如此所以阳、樊人“不敢服”。按着过去礼法晋国本应维护他们的存在才对然而文公还是“出其民”(《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占有其地。由此可见晋文公以后的霸主虽仍维持霸主盟会的虚表然而齐桓公所提倡的霸政精神早已丧失那只是另一种政治形态出现的前奏弱肉强食已为人们所承认。原来为维系奴隶制国家的会盟制度现在反而变成了剥夺奴隶制国家的主权使其沦为附庸国家1。这样一来商周时代的奴隶制即将结束矣。
(十三)商周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这个时期的精神生活也具有它的独自的特色。在“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的社会里宗教世界观占据着支配的地位。在商代创业之初主宰一切的至上神是“上帝”在周代则是“天命”。商周奴隶主贵族阶级就是利用这一套宗教观念来作为统治与奴役人民的精神武器的。用马克思的话说是以“想象的部落体即神”1的资格而出现的。《尚书·梓材》说:“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大盂鼎》铭也说:“■(粤)我其遹■(相)先王受民受疆土”这无不充分地表现了马克思所说的神授的观念。这样一来当时的土地属于所谓“单个共同体”、“共同体之父”2的周天子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商周时期具有这一特点是与我国古代社会里长期残留着公社、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度分不开的。
铁制工具的使用生产的展特别是商品货币关系的达终于冲破了公社组织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同时随着经济制度的改变又生了阶级关系的大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学在官府”的局面也逐渐瓦解涌现出大批“文学游说之士”这是一个新的有广泛的社会联系和很大社会影响的知识分子阶层。战国中期在齐都近郊的“稷下学府”就集聚了多达“数千百人”的学士其中地位高的有士十多人“皆赐列第为上大夫不治而议论”(《史记·齐世家》)。这些掌有专门知识的“士”依附于不同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2─93页。
的阶级和阶层成了这个时期不同阶级和阶层的思想代表。他们从不同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出著书立说议论政治阐述哲理展开思想上的斗争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可见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的出现是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阶级根源的。春秋战国时期这个新旧社会交替的社会条件又为诸子百家的自由争鸣提供了特殊的历史舞台。
这种意识形态上的“百家争鸣”的表现形式虽然异常纷歧混乱但其核心不外是要求如何强化和扩大国家权力以及否定旧的公社残余对于当时社会展的影响。通过“百家争鸣”把人们从氏族贵族奴隶主腐朽的意识形态下解放出来为封建社会的诞生和统一的地主阶级的政权的建立提供思想条件。只是到了秦统一六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之后秦始皇为适应政治上封建专制主义的需要在思想文化上也实行封建专制主义焚书坑儒定法于一尊从而结束了“百家争鸣”的历史。
(十四)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槁——三稿》中指出:“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1。这就是说农业公社解体后有两个前途即或者走向奴隶制度或者走向农奴制即封建社会。
由于生产力的展工商业的达人口的增加我国古代公社的土地也逐渐开始了自由买卖这就使中国古代公社逐渐走向最后解体。我国的古代公社和其他民族一样它是原始社会的余波它出现于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保留于阶级社会内部直到商品货币关系的有力展足以促使它消亡为止。促使我国古代公社的解体大体上在战国中叶前后这是从春秋后期到战国时代生产力展的必然结果。恩格斯在《法兰克时代》一书中曾经说过:“从那一瞬间起当自由地一旦变为可以自由出让的土地财产变成商品的土地财产大土地所有制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1。所以汉人在论述到土地的自由买卖和兼并的开始也都推源于商鞅的变法例如《汉书·食货志上》载董仲舒的话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王莽传》载王莽改制的诏令也说:“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罗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无锥之居。”我国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崩坏公社农民将其自耕份地化为私有之后在我国历史上便出现了一个小土地所有制的极盛时期。当时在商品货币关系达的情况下这种小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并不稳定他们逐渐地贫困和分化。这些农民由于不能维持生活而出卖土地的日渐增多因而《吕氏春秋·为欲篇》中明确地说:“无立锥之地至贫也。”这些丧失土地的农民有的便为人雇佣称为“庸”或“庸客”等;有的在高利贷的严重剥削下弃产流亡例如冯驩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史记·孟尝君列传》);也有人因为饥饿而死在沟壑之中。更有“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而沦为奴隶的;那些不甘心沦为奴隶的一般则采取了“壮者而散之四方”(《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