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奴隶制的下限在魏晋时代的尚钺认为西周的“书社”或“社”基本上还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公社国家或氏族贵族对于土地的占有是通过公社共同体而不是通过个体的家庭户口来榨取生产物和剩余劳动从而土地还是公有制的2。王仲荦虽然主张西周的公社已是农村公社但他也认为公社的土地占有制只是到了春秋战国之际才向各个家族私有转化3。关于井田制问题在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的同志中间也同样有着不同的看法。例如杨宽引用《国语·鲁语下》记述孔子论古时军赋:“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后认为古时曾以“井”作为田的计算单位并作为征收军赋的计算单位。井田虽不必如孟子所说的那样整齐划一但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当是事实。“公田”也称“籍田”或“耡”就是集体耕作的耕地“私田”就是平均分配于各户的份地这正是村社的土地制度4。朱本源同意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属于古代东方专制国家的土地国有制但他认为从理论上推测周代的井田制中不可能有空间上与“私田”分开来的“公田”因为在征收实物税时完全没有保留“公田”的必要。在他看来作为农村公社共有地的“公田”到周代已经消失了这正意味着全国范围内的“公田”和“私田”的所有权都已集中于国王的手中也就是殷代的过渡性质的农村公社已经转化为周代的作为专制国家基础的农村公社1。金景芳对郭沫若关于井田制的解释进行了激烈的批评。他认为中国古书上所记述的井田制同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农业公社”或“马尔克”的要点基本一致没有理由说它是“乌托邦”。豆腐干块正是井田制的特征它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公田”、“私田”是指产品归谁所有而不是指土地归谁所有。金景芳指责郭沫若硬把“公田”说成是周王给予诸侯和百官的土地把“私田”说成是诸侯和百官自己开垦出来的田全然不顾诸侯的封疆以内土地、人民悉为所有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3页。
杨棫:《论殷末周初的社会性质》《新建设》1955年第1o期。
1斯维至:《关于殷周土地所有制问题》《历史研究》1956年第4期。2尚钺:《先秦生产形态之探讨》《历史研究》1956年第7期。
3王仲荦:《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瓦解及封建关系的形成问题》《文史哲》1956年第3、4、5期。4杨宽:《试论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1朱本源:《论殷代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历史研究》1956年第6期。2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上)《历史研究》1979年第2期。(三)西周奴隶社会论者对于“庶人”和“民”的身份问题主要也有三种看法:主张“庶人”和“民”是奴隶的主要有郭沫若。在他看来西周的农业生产者都是奴隶。周金所记载的连同土地封赐的“臣”、“鬲”或“人鬲”是奴隶庶人则是下等的奴隶;而《诗》、《书》中的农人、农夫和周初分封的“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殷顽民”等也都是替周族统治者生产的奴隶和种族奴隶3。李亚农的观点与郭沫若的看法基本一致4田昌五虽然认为西周的直接生产者是奴隶但它认为那是一种宗族奴隶制而不是种族奴隶制它属于家庭奴隶制的范畴1。
另外一些同志认为“庶人”和“民”是古代东方奴隶社会的公社成员他们强调农村公社成员是自由民的身份。如吴大琨就明确指出西周的公民成员既不是奴隶也不是农奴而是自由民2。日知同意丁山认为人鬲是“编户之民”的看法他说“庶人”从许多文献看来都应当是自由民3。杨棫认为西周的主要生产力是在国王统治下集合起来的全体族众。《噫嘻》和《载芟》所咏即族主、族伯、族旅、族强、族以全族上下老幼一齐出动的场面。这些族众的身份都属于自由民这一点从《良耜》、《载芟》、《七月》、《楚茨》等诗篇所描写的“农夫”、“农人”于收割后集于公堂(公族的祀堂)祭祀共食的热闹情况也可以看出4。一些同志不同意把公社成员看成是自由民。他们引用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所说的在亚细亚形态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认为庶人正具有这种特点。金景芳从庶人的家庭、居住、劳动对象、耕作方法、劳动兴趣以及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作了论证和分析后认为“庶人”与希腊罗马类型的奴隶不同但也很难说成是农奴。“从表面上看他依然是公社的成员;但从实际经济地位上看他已是奴隶”5。
持有第三种看法的是杨宽。在他看来西周是存在相当数量的生产奴隶的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单身奴隶称为“人鬲”、“鬲”或“讯”这类奴隶以“夫”或“人”计算是战争中的俘虏《大盂鼎》的铭文记载就说明了这一点。第二类是婚配成家的奴隶。即“臣”以“家”计算。第三类是把整个氏族和部落作为奴隶如《井侯簋》中所说的州人、■人、墉人等。杨宽分析了周初封地的类别认为当时国王封赏给臣下的土地主要有两大类:一类叫土、采、邑、里这类土地赏赐是连同居民在内的;另一类土地叫“田”封赏时不附带居民偶而有连带臣妾的。后一类封地转让时不附带有耕作者用来抵偿时“田”和奴隶要分别计算。这种不附带有耕作者的“田”无疑是使用奴隶耕作的。《曶鼎》记述“田”和奴隶一起赔偿《不■簋》记述臣和田一起赏赐就因为这类田使用奴隶耕作。据上分析杨宽认为西周有相当大的农业奴隶。同时他又指出西周奴隶制有着古代东方3郭沫若:《奴隶制时代》。
4详见李亚农:《西周与东周》上海人民出版社。
1田昌五:《中国奴隶制形态之探索》《新建设》1955年第6期。2吴大琨:《与范文澜同志论划分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标准问题》《历史研究》1954年第6期。3日知:《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关键何在?》《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4杨棫:《论殷末周初的社会性质》《新建设》1955年第1o期。
5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的阶级结构》《历史研究》1959年第1o期。型保留“村社”残余形态的特点。村社农民即耕种井田的庶民和庶人并不是农奴因为奴隶主已经把奴役农业奴隶的手段运用到“籍田”上对待村社农民如同奴隶一样残暴。但从身份等级来说他们又比一般奴隶高奴隶主并不能加以买卖和屠杀。他们不但有家还有一些工具和家畜。综合这两方面的特点杨宽认为“庶民”或“庶人”实质上就是一种保留有“村社”残余形态的种族奴隶或集体奴隶1。
(四)不论主张春秋战国之交是封建社会还是魏晋是封建社会的同志都不同意西周封建论者把分封制与封建制混为一谈更反对把分封制看作是封建制社会形成的标志。例如郭沫若早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就已指出过:古人所谓“封建”与今天我们所说的封建制度大有径庭。他认为“封”实指“封疆”“建”则是“建立社稷”周初的鲁、晋、卫、滕等国是周人的殖民部落其他如齐、秦、燕、楚、吴、越则系自然生长的国家与周或通婚姻、或通盟会而已。侯外庐在其《中国古代社会史》中也提出了西周封建和罗马殖民制度相似的观点。他说在中国古代可信征的文献里“封建”一词并没有秦汉儒家所渲染的那一套严密的等级制度。“作为春秋的文献看我们仅知道下面的几点意义:(一)封建是为了监视下民(直接生产者)的制度;(二)封建是以土地为条件的制度;(三)封建是在土地与生产者结合的‘邑’之下以保持氏族贵族延续的制度。”他们的解释在主张西周奴隶社会的同志中颇有市场不少人赞同他们所说的西周“封建”是一种军事殖民制度的观点。
日知对于分封制的性质和作用又有一种看法。他说类似西周分封的赐土授民在东方专制的奴隶制国家中是常见的事。例如在古代埃及就有很多例子。古典奴隶制国家当其属于民主共和(雅典、罗马)或贵族政治(斯巴达)时期公职由公民选任连薪水都不要开支当然更无授民(封建)之必要;东方专制国家则不然君主之下必须有官僚制度对于官僚贵族必须给予报酬于是授土授民的制度就生了1。
与西周分封制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西周的宗法制度。西周奴隶社会论者对于宗法制度的看法与西周封建论者完全不同。他们认为“宗法制度”实际上是父系家长制的产物是氏族社会的残迹因此它并不是封建社会的特征更不能把它归结为封建制度相反它则是与奴隶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例如李亚农认为周族在灭殷时还处于家长奴役制阶段个体家庭虽然已经出现血缘关系还没有完全瓦解。在灭殷之后他们为了加强对殷人的统治和镇压必须加强族人的团结和联系。于是周族创造了一系列的加强氏族组织的办法而他们的宗法制度也就被保留下来了1。黄子通等也认为宗族制度是父权家长制家族的产物因此“宗法制度开始的时候就是奴隶制的开始”而封建制度的形成倒是在“宗族”与宗法制度瓦解以后2。吴大琨又说宗法制度的长期留存正是古代东方奴隶社会的一种特色3。金景芳更指出虽然在中国历史上宗法的关系和封建的关系长期共存西周的宗法制1杨宽:《论西周时代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学术月刊》196o年第9期。1日知:《中国古史分期的关键何在?》《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1李亚农:《周族的氏族制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华东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2黄子通、夏甄陶:《关于西周的社会性质问题》《新建设》1955年第6期。3吴大琨:《与范文澜同志论划分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标准问题》《历史研究》1954年第6期。度与分封制分不开但是不能把封建制度归结为宗法制度。他说周代的宗法制度具有完整体系它是周代奴隶主政权的重要支柱。但是如果把周代的政治制度与宗法制度混为一谈例如认为天子是天下的大宗国君是一国的大宗等等则是错误的。宗法只以有同一血族关系的宗族为限不能包括异姓。一有异姓宗法即不适用。即使是同一血统如天子与同姓诸侯诸侯与同姓卿大夫也不适用宗法。因为政权与宗法之间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宗法制度规定“别子为祖”别子的含义是“自卑别于尊”即先把政权与族权的界限划清使其不相混淆。当宗法与政权生矛盾时应当让宗法关系服从政权的关系不能让政权的关系服从宗法的关系1。春秋战国之交开始封建社会说主张奴隶制的下限在春秋战国之交的史学家以郭沫若等为其代表。
郭沫若的分期主张经过了几次变化。到了1952年出版《奴隶制时代》时他才把中国奴隶社会的下限划定在春秋战国之际绝对年代则定为周元王元年即公元前475年。
他认为春秋战国之交是封建社会开始的主要根据是:(一)把井田制的破坏看作是奴隶制社会崩溃的关键。郭沫若说:“铁的作为耕器而使用出现在周室东迁前后这一重大因素提高了农业生产力逐渐促进了井田制的崩溃因而也就招致了奴隶制的崩溃”2。他认为在井田制下公家授给各级奴隶主贵族的方田叫做“公田”而奴隶主贵族在方田外所垦辟的土地便是所谓“私田”。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是真正的私有财产。公田要给公家上一定的赋税私田在初期却完全无税。随着铁器的使用和生产力的展私田的亩积逐渐过公田新兴地主的私家财富逐渐过公家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也就遭到了破坏。
(二)郭沫若认为“初税亩”的意思是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合法地承认公田和私田的私有权而一律取税。这就是地主制度的正式成立。由于私田不能再行漏税公室和私门之间又起了斗争。在“初税亩”之后三十二年季孙、叔孙、孟孙三家“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孙氏取其半焉。”再隔二十五年三家又来一次“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左传》昭公五年)。鲁国的政府实际变成为地主政权机构政府的基础是建立在地主的贡税上了。其他国家如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量入修赋”郑国在襄公三十年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秦国在秦孝公十二年“废井田开阡陌”基本上都是属于和“初税亩”同样性质的社会改革1。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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