睾退瘴Uú⒁跃陨轿行恼钩晌娑跚莸厮婧笥执泳陨匠隹倭烁幽锨兔鑫髑�193o年上半年相继建立江西工农民主政府和闽西工农民主政府为形成后来的中央区和中央工农民主政权奠定了基础。在方志敏领导下赣东北民主政府于193o年成立。由贺龙、周逸群领导并建立起来的红色政权开辟了洪湖区和湘鄂边区革命根据地。鄂豫皖根据地的革命政权和革命军队也得到了迅展和壮大。到1931年11月7日各地红色政权的代表集中到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产生了统一的全国红色政权的中央领导机构——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通过和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这样一个中央政府和宪法等文件的诞生与颁布标志着中国红色政权的建设达到了新的阶段。
1见《中国第六次代表大会政治议决案》《中央文件选集》(4)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区域内实现了一系列与国民党统治区截然不同的制度与政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规定了红色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组织形式。其第2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有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
该《宪法大纲》还规定了工农劳动群众的政治、经济基本权利。政治权利主要包括:(1)参政权。“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2)武装自卫权。“手执武器参加阶级斗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群众”。(3)法权。“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及信教自由和婚姻自由。经济权利主要包括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的土地法和劳动法公民有获得土地和劳动收益的合法权利;取消国民党政府实行的苛捐杂税只征收统一累进税以及改善人民生活等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取消民族压迫实行民族平等。
“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和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中国领导中国工农劳动群众所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的文献。在中国的宪政史上这是第一部真正确定由劳动人民成为管理国家和自己事务的主人、确保实行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它与近代以来一切由反动统治者制定的各种“约法”、“宪法”、“宪草”完全不同。尽管它存在着不少缺点与不足但与此前所存在的宪法性文件的根本区别是十分明显的。正是这种性质使它在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史上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红色政权的中央机构1见《中央文件选集》(7)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
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1的规定红色政权的中央机构设置如下: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市、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举出来的代表而组成”。它每两年召集一次或可召集全国苏维埃的临时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宪法及其他法律决定全国的大政方针改选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们还要“听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并讨论之”。
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它“对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应向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其权限是:“得颁布各种法律和命令并施行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全境。”“审核和批准一切关于全国政治上经济上的政策和国家机关的变迁。”“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六个月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期间的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主席团由主席1人副主席2至4人主持工作。它“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完全责任须向中央执行委员会做工作报告”。其权限包括: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种命令及决议之实施;颁布各种法律命令;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及其他所属机关所提出的法令、条例和命令;解决人民委员会与各人民委员部之间的关系问题并有“停止或变更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或命令之权”。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作为一个实体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实施各项权力。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负指挥全国政务的责任”。“人民委员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须按时向他们做工作报告”。它由主席和若干人民委员组成其职权范围包括: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范围内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并得采取适当的行政方针以维持行政上的迅和秩序”;“有审查、修改或停止各人民委员部所提出的法令及其决议之权”。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如与大政方针有关系者应提交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它的主席团去审查和批准但遇紧急事项人民委员会得先解决并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人民委员会下设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等人民委员部及革命军事委员会工农检察委员会。各人民委员部设人民委员1人副人民委员1至2人并设部务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该部工作的机关”。各人民委员“在他的权限内有单独解决一切问题之权但重要问题须交给该部的委员会去讨论如委员会对于人民委员的决定有异议时有提交人民委员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之权”。人民委员会之下还设有国家政治保卫局服务于“镇1载《红色中华》1934年2月22日。
压反革命之目的”。
此外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审计委员会的职权是:“审核国家的岁入与岁出;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其成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最高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设检查长、副检查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其下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及军事法庭各设庭长1人。其权限主要包括:“对于一般法律作法定的解释”;审查各省裁判权及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书、决议及上诉、抗诉案件;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以外的高级机关职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犯法案件等。
红色政权的地方机构按照《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1规定红色政权的地方机构设置采用省、县、区、乡四级制。
在省、县、区三级其地方最高政权机关为该地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分别由该相应的执行委员会每年或每半年、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听取和讨论该级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该地方范围内的工作方针选举该级执行委员会成员等。
在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相应的执行委员会作为当地的最高政权机关。各级执行委员会下设主席团作为该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
在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之下设立各部其中主要有土地、财政、劳动、军事、文化、卫生、粮食、内务等部以及政治保卫局、工农检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这些部及委员会一般都受双重领导一方面受同级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领导另一方面受上级有关部的领导。部设部委员会置部长、副部长。部下设科管理具体工作。区县省执行委员会还可“任用指导员以指导和巡视下级苏维埃的工作”。
在红色政权区域的城市中有城市苏维埃之设它“是由该城市的选民根据宪法的规定而选出的全城市的政权机关”。其组织领导机构“由城市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选出主席团再由主席团选出正副主席各1人”下属部门分为内务、劳动、文化、军事、卫生、粮食、工农检查、土地等科。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代表会议分别每周或每两周召集一次。有特别事故时可召集非常会议。
在乡一级以乡工农兵代表会议即乡苏维埃作为全乡最高政权机关。乡苏维埃由全乡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其下不设乡执行委员会开始也不设主席团只设主席1人大的乡苏维埃可设副主席1人。乡苏维埃的全体1《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于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全文载《苏维埃中国》第2集。
代表会议每1o天由主席召集一次有特别事件得召集非常会议。乡苏维埃主席的权限是召集会议督促决议案之执行处理日常的事务。“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法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1933年12月12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又规定:乡苏维埃“由全体代表会议选举5至7人组织主席团为代表会议闭会时间的全乡最高政权机关”。
乡苏维埃是红色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曾把整个红色政权比喻为牢固的塔而乡政权犹如塔脚。为了把乡政权变为“石头筑的塔脚”从而坚固红色政权的整个“宝塔”革命根据地的各级领导机关非常重视乡政权的建设并从中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乡工农兵代表会议除主席外代表都坚持实行不脱离生产的原则全部散处于群众之中以便及时、广泛地听取群众的要求和意见。为了广泛吸收群众参加政权管理乡工农兵代表会议设立了经常的或临时性的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如扩大红军委员会、没收征委员会、农业生产委员会、查田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等由它们辅助乡政权管理各种事务。这种委员会的参加者都是不脱产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在总结这些经验时说:“依靠于民众自己的乡苏1代表及村的委员会与民众团体在村的坚强的领导使全村民众像网一样组织于苏维埃之下去执行苏维埃的一切工作任务这是苏维埃制度优胜于历史上一切政治制度的最明显的一个地方。”2红色政权地区的政权机构和制度有其鲜明的特点。就其阶级实质而言它从诞生之日起就处于中国的领导之下“苏维埃政权之正确的组织是要以党的坚固的指导为条件的”。同时在红色政权的政权机构中工农劳动群众及其代表占着绝对优势从而使工农的利益、意志和愿望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红色政权的政权机构和制度其作用不但在于对豪绅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实行专政而且还在于它是工农大众日常生活的管理者。正如所说:“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工具。”与红色政权的阶级本质相适应其所采取的政体形式也有其鲜明特色。它通过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度把工农群众的优秀代表选拔到各级政权机关;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使各级政府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既有高度的民主又有高度的集中。它实行“议行合一”原则即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而不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
红色政权机构和制度建设中的不足1“乡苏”即乡苏维埃。
红色政权在政权机构和制度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在二十年代当中国在政权建设上尚无直接经验的情况下红色政权在结构模式上曾一度教条主义地照搬苏联苏维埃模式。这与多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共产国际的指导有着密切关系。这种照搬模式有利有弊。利在能迅形成一种新的完整的政权体系弊在很容易犯教条主义错误忽视双方在国情和革命阶段上的差别如“苏维埃”乃是俄文“工农代表会议”一词的音译普通中国人不懂俄文也自然难以理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真谛。在政权的阶级构成上红色政权在一定时期内排除了民族资产阶级的参加这与中国国情和当时中国革命的性质和阶段是不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