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奥驶跷锏ノ�1858年旧征税率19o2年新订税率19o2年旧征税率1918年新订税率1918年旧征税率1922年新订税率本色市布匹(重7磅者)33。151。6——漂白市布匹2。623。63。212。924。58洋标布匹(宽32英寸)3。983。52。522。323。78印度棉纱担2。853。22。732。685。44日本棉纱担2。813。811。962。642。194。45棉花担2。173。712。343。122。382。38马口铁担6。434。662。593。494。254。91车白糖担——2。563。313。233。33煤油美加仑——3。6。84注:平均价格采自“海关第五次十年报告”上册第179页。因无1918—1922年平均价格故采1917—1921年的平均价格并按各次修改税则计算而得。
还应指出:出口平均税率水准历年都较进口平均税率水准为高。如光绪十一年(1885)竟高出1倍以上2。这种状况愈来愈不利于中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竞争。如中国在鸦片战争前后茶与丝独占世界市场茶丝出口税也成为清廷的重要财政收入。但其后丝业盛于日本茶叶则兴于印度。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茶丝出口税仍不得调整无疑削弱了中国丝茶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出口税率高于进口税率这正反映了晚清协定税则的半殖民地性质。
第二次鸦片战争不仅使进出口货税进一步下降而且次确定了鸦片贸易的合法化并特为鸦片进口规定了税额和征税办法。咸丰八年(1858)《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第五款议定每百斤鸦片税银3o两。“惟该商止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外国商人不得护关”;“其如何征税听中国办理嗣后遇修改税则仍不得按照别货定税”1。据此清地方当局在上海设局抽厘时除征进口税银3o两外另征华商税银5o两。但英领事和洋商竭力阻挠认为厘税过重影响了鸦片贸易。为了调和鸦片纳税问题上生的纠纷赫德提出两种征税办法:一是进口时1引自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6o页。
2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第797页。
1《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17页。
征一次“重税”即每箱6o两完税之后准往各处而不另征别税;一是完纳正税3o两后另征子口税15两“即可在本府所属各州县售卖而不重征税饷”2。赫德这一主张为后来协定鸦片税厘埋下了伏笔它在维护鸦片贸易合法化方面显然比《天津条约》更进了一步。奕䜣认为赫德所言“有理”。此后各省所征鸦片税厘减轻了。如同治七年(1868)鸦片除每百斤税银3o两外另征收“本口税捐”各口平均约为36两3。此后鸦片税厘问题仍成为中外交涉的重要问题。光绪十三年(1887)《烟台条约》的续增专条在伦敦签订。在这项专条中规定凡鸦片运抵中国的任何口岸时应即由海关封存在一个具有保结的栈房里从这栈房提货的时候则须按照每担完纳进口税(即正税)3o两和厘金8o两此后便可行销全中国免收任何捐税1。
鸦片贸易的合法化并没有制止住毒品的猖獗走私。
沿海贸易“复进口半税”
《南京条约》以后列强在中国五口“贸易通商无阻”中国开始丧失了沿海贸易主权。《天津条约》又进一步规定外国商船可以自由在各通商口岸转口贸易不必重复课税。不过直到《天津条约》止外商所获取的沿海贸易权仅局限于通商口岸之间往来贩运洋货。但外商在通商口岸之间贩运中国土货《天津条约》也“无禁止专条”2。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列强根据“没有禁止就被解释作准许”的逻辑坚持扩大这一权利3。咸丰十一年(1861)赫德向清廷提出应准外商在中国通商口岸贩运土货土货转口贸易免再征税并称此“即薄税敛以裕国课之一道”4。奕䜣与赫德讨论这个问题时原想加重此项税课以防“华商影射及洋商贪入内地各事”结果却接受了赫德“仅加一复进口之子口税”的方案。这就是沿海贸易“复进口半税”的来由其税率为“值百抽五”的一半亦称“沿海移出入税”。随后奕䜣将此方案照会英法公使。咸丰十一年八月四日(1861年9月8日)赫德在总税务司通令中正式将沿岸贸易税付诸实行。复进口半税特权次见诸条约规定是同治二年(1863)中丹条约第四十四款。其后西方各国纷纷将“沿岸贸易税的专款列进各该条约之中”1。上述沿海贸易权的扩大使得中国“凡属生意码头外国已占十分之九”2。甚至原为内地商船“营生之本业”的登州牛庄所出之豆饼亦允许外商在华转口贩运。中国传统的民间航运业遭到了空前的摧残。
免税与减税2《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册第2934页。
3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21页。
1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第42o页。
2《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册第2918页。
3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85页。
4《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册第293o页。
1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95页。
2《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7第5o页。
值百抽五的税率已经很低但列强还以各种借口希图免减纳税。早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所附税则表中曾列出凡进口金银类各样金银洋钱、锭课免税;又进口洋米、洋麦、五谷等皆免税。咸丰八年(1858)《天津条约》规定英商在各口岸自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同年在上海签订的《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二款又作出了更具体的免税规定:凡有金银、外国各等银钱、面粟、米粉、砂谷、米面饼、熟肉、熟菜、牛奶酥、牛油、蜜饯、外国衣服、金银饰、挽银器、香水、碱、炭、柴薪、外国蜡烛、外国烟丝烟叶、外国酒、家用杂物、船用杂物、行李、纸张、笔墨、毛毯、铁刀利器、外国自用药料、玻璃器皿等物进出通商各口皆准免税1。
由于获准免税权利上述商品趁机大量输进中国。而同样性质的货品如衣物、米粉、蜜饯、纸、墨、金银器、酒药、烟丝、烟叶、毛毯等在出口货税则表中却列入应税品内。
光绪七年(1881)《中德修改条约》还规定了德国在中国设立的船厂为修理而非为建造船舶所用材料的豁免关税问题这种免税是“非常宽大的”2。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o1)《辛丑条约》为保证列强索取巨额赔款才基本裁减上述免税。条约规定:“所有向例进口免税各货除外国运来之米及各杂色粮面并金银以及金银各钱外均应列入切实值百抽五货内。”3但此后洋米、洋面继续免税进口对中国农业和面粉工业的展依然产生抑制作用。
此外还有6路关税的减征规定。6路关税的减征是从中俄贸易开始的。同治元年(1862)中俄《6路通商章程》规定:两国边界贸易在百里内均不纳税;俄商运货至张家口或天津应纳进口正税按照各国税则三分减一;如由天津水路赴南北各口则应按照各国税则在津补足原免三分之一税银。光绪七年(1881)中俄《改订6路通商章程》又作了类似规定并新增俄商“在张家口贩买土货出口回国应在该口纳一子税(即正税之半)”4。后来法国、英国分别猎取到这种6路边界通商的减收关税权。光绪十二年(1886)中法《滇粤6路通商章程》规定洋货进入云南、广西按海关税则减五分之一纳税法商从中国内地购买土货运出云南、广西按海关税则减三分之一征出口税。可是这两种减收办法还不能满足法商的欲壑因而在光绪十三年中法《续议商务专条》第三款中又议定:凡由越南北圻入中国滇、粤通商处所之洋商即按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收纳正税其出口至北圻之中国土货即按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收纳正税。英国于光绪二十年(1894)中英《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中也规定凡货物由英商经由蛮允、盏西西路运入中国者完税时照海关税则减十分之三若货由中国经此两路运往缅甸者完税照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
此外列强还取得某些免纳船钞的特权。道光二十四年(1844)中美《望厦条约》规定商船进口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转售者只纳货税不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16页。
2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87页。
3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oo6页。
4同上书第388页。
输船钞以免重征。中法《黄埔条约》更明确规定法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1。其后这种特权又进一步得以扩大。
船钞(吨税)及其指定用途鸦片战争前船钞属于正税之一按照船只体积大小分等征课。鸦片战争后船钞改为按吨课税不分等级。
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银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1中英《虎门条约》规定小船在一百五十吨以内“按吨纳钞一钱”。按上述规定战后船钞大为减少。战前一艘42o吨的船纳船钞842余两连同他种名目共纳26oo余两而战后只须纳21o两;战前一艘9oo吨的船纳船钞规费等3ooo至6ooo两战后仅纳45o两。
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列强又进一步降低船钞的水准。咸丰八年(1858)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九款规定:英国船应纳钞课15o吨以上每吨纳钞银4钱15o吨正及15o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为了外国航运的便利列强还强制中国的船钞指定用作助航设备之费用。咸丰八年(1858)《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款规定:“其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经费在于船钞项下拨用。”2咸丰十年(186o)按赫德建议实际提出十分之一充作助航设备之用;该年船钞的十分之一数额为2。691万两。自同治七年(1868)后又以十分之七充此项用途。到宣统三年(1911)船钞的十分之七达到94。247万两。至宣统三年末全国使用该项基金共建立了18o座灯塔138个浮桩和119所警标;灯塔则由55名外籍和4o7名华籍的守塔者予以管理3。
从同治二年到光绪二十六年(1863—19oo)止曾用船钞的十分之三用作同文馆费用。1917年4月总税务司获准保留全部船钞收入以支付海务处日益增长的开支4。
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o页。
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1页。
2同上书第118页。
3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第173页。
4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oo页。
第三节子口税制度子口税制度的建立子口税制度是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产物。当时以海关所在口岸为“母口”内地常关、厘卡所在地为“子口”。
早在鸦片战争时期英国当局就注意到子口税问题。道光二十年三月二十四日(184o年4月25日)巴麦尊致懿律等训令中曾希图在条约中规定英国货物由中国一省转运另一省时免除内地税捐;此要求若不能实现便在条约中规定:“货物自一省转运另一省时所另行加征之税捐总共不得过此等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或相当于此等货物进口时已缴纳之税之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1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英《南京条约》第十款对子口税作了一项含糊的规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几]分。”2由于该条款并未说明子口税的应征确数且不包括土货出口在内因此该条约规定对清地方内地税捐的征收未起实际限制作用。
促使列强完善子口税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咸丰元年(1851)后厘金的出现。厘金的征收是奉旨核准的但其税率和征收方法却听由各省当局处理。作为一种新的广泛流行的国内贸易征税制度厘金成为列强对华贸易的障碍。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列强通过《天津条约》对子口税作出了新的规定:外商“已在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1。
咸丰十一年(1861)署总税务司赫德次进京与总理衙门会谈时特禀呈“子口税”清单他以子口税“无所甚难征收”为理由提出征收子口税的具体办法。赫德建议在货物流通之总路应设关卡“土货未曾完纳子口税应留在卡内而不准过洋货未曾完纳子口税应留在卡外而不准过”2。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