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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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11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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雎浴贰渡缁峥蒲д较摺�1983年第3期。2《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第3o5—3o6、3o8—313、327页。

    3《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第3o5—3o6、3o8—313、327页。

    4《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第3o5—3o6、3o8—313、327页。

    1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o8页。

    2《海关文件汇编》第6卷第28—32页。

    3《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第366、368、411—412页。

    4《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第366、368、411—412页。

    5《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第366、368、411—412页。

    力阻止清廷行使征税的主权6。

    阿礼国等外国领事在阻挠清廷行使征税主权的同时还进一步精心策划将中国海关机构控制在列强“有效管理之下”1。咸丰四年四月初五日(1854年5月1日)阿礼国的副手威妥玛(t。de)在其草拟的“上海临时制度备忘录”中具体提出了以“外国机构”征收税饷的办法2。五月二十日(6月15日)阿礼国呈包令(j。boring)备忘录建议由英、美、法三国领事与上海道台会同指派一个外籍司税驻在海关官署办公。一切公文应由他审阅稽核税票应有他的签署同时一切中文案卷和簿籍要随时送交各领事和道台核阅。

    五月二十六日(6月21日)美国公使麦莲(。mdane)在昆山会见两江总督怡良提出裁撤两个内地税关“否则就难以在该埠(上海)征税并圆满解决过去九个月的欠税问题”3。在归还欠税和在外籍司税管理下可以收到税款的双重引诱下在各国领事对新设两处内地税关的坚决反对下怡良只得同意裁撤内地税关并授权吴健彰与英、美、法三国领事对“海关行政问题商量一个办法”4。

    咸丰四年六月初五日(1854年6月29日)吴健彰与英领事阿礼国、美国领事马辉(。murphy)和法国代领事伊担举行会议出卖了江海关行政权。这次会议决定三国领事各提名一人任司税“组成包括通事、录事和扞子手等中外僚属的一个混合机构”负责处理海关行政事务;并配备一艘由外籍船长指挥的缉私巡艇;海关监督所一切文书如无外籍司税副署不能生效;船舶进口仍经由领事报关等等1。

    英国方面任司税是上海副领事威妥玛法国方面任司税的是其国驻上海副领事史亚实();美国方面任司税的是其国驻沪副领事贾流意()。史亚实和贾流意则仍兼任他们各该领事馆的职务。按照三国领事与吴健彰所订非法“协定”规定:各司税应不视为中国官吏他们“在法律上对一个由三有约国领事和道台组成的混合法庭负责。虽说在这种审判中道台有两个投票权可是事实却是骗不了人的。外国领事们享有永远占多数的特权”。因此江海关的行政管理权完全由三国领事的代表所组成的司税所控制“领事们实际上已经把这个新机构作成了各领事馆的一个附属机关”2。实质上这几乎是个完全殖民地化的海关。

    咸丰四年六月十二日(1854年7月6日)英、美、法三国领事联合向外商布通告原有在内地设立的两处关卡即行裁撤由外籍司税组织的机构“足以保证充分挥征收关税的效能”所有报关纳税手续自六月十八日(7月12日)起在苏州河岸新关办理3。但外籍司税设立后所谓“归还欠税”的诺言并未兑现。

    6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12页。

    1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张汇文等译三联书店版第24页。2《海关文件汇编》第6卷第33—44页。

    3姚贤镐:《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海关行政权丧失述略》《社会科学战线》1983年第3期。4《海关文件汇编》第7卷第7页。

    1《海关文件汇编》第6卷第51—55页。

    2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2o页。

    3《海关文件汇编》第6卷第55—57页。

    李泰国与“帮办税务”制度的建立起初英国政府对于这种“把海关和关员确切而不可争辩地置于各有约国领事的管辖之下”的“方案”认为“是值得一试的”1。但是一些侵略者很快察觉到在中国这样一个由列强共同争夺的国家中建立一个完全殖民地性质的海关机构事实上是很难行得通的。李泰国(。l ay)正是最早富有这种敏感的一个侵略者。

    咸丰五年四月十六日(1855年5月31日)威妥玛辞去了海关司税一职回任其英国领事的原职。四月十七日(6月1日)李泰国接替威妥玛的司税职务。值得注意的是李泰国任司税一职并非由其本国领事提名而是由清军驻上海官员吉尔杭阿提出。这种提名方式与前述三国领事与吴健彰的“协定”中由领事提名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同治元年(1862)李泰国在其备忘录中特别提到:“就是在我的任命上英国领事停止了提名。”2李泰国不赞成在中国建立那种由外国领事直接控制的完全殖民地性质的海关而主张创立一种形式上由中国保留独立、而实际由有中国雇员身份的洋员来“帮办”管理的海关即实质上的半殖民地性质的海关。

    李泰国的这一主张在侵略分子之间曾引起过某些争议。例如法国领事推荐的司税史亚实及他的继任人伊担、美国副领事贾流意等坚持认为海关行政应“完全在领事管辖之下”3。

    这场争论反映了列强在对华侵略政策上的某种分歧。咸丰五年九月(1855年1o月)英国外交大臣柯勒拉得恩伯爵通过英驻华公使向各领事布新的政策性指令:“中国海关的英籍委员不应该视为英国君主的官吏而应该视为一个代表上海道台的中国官员”。这种策略性变动“成了《天津条约》的谈判代表们凭以奠定通商善后条约第十款(即“帮办税务”)的基础而只是在这个基础上李泰国和他的继任者赫德才能建立起中国海关的结构”1。

    差不多与此同时美国方面也明确制定了新的政策根据咸丰六年(1856)美国领事法的规定美国公使和领事们不得推荐任何公民充任任何外国政府的职务“这便自动地制止了美国当局方面再作任何新的提名”2。咸丰五年(1855)和咸丰六年两年中英国外交大臣柯勒拉得恩一再督促包令要他“因势利诱使中国当局在其他各口岸设立一种类似或相同的有效征税制度”3。随后包令和李泰国奉命在各通商口岸推行上海外籍司税制度。但是他们的“努力已告失败”4。福建与广东地方当局坚决抵制。福州将军有凤等在咸丰六年五月二十七日(1856年6月29日)奏折中指出:“此时若听其添设司税官夷情叵测利之所在难免不生觊觎此时1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19—12o页。

    2同上书第126页。

    3同上书第13o页。

    1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3o—131页。

    2同上书第127页。

    3同上书第131页。

    4同上书第132页。

    欲令福州仿照而行臣等断不能轻许致紊关政。”咸丰帝也明确表示“是时断难允行”5。因此在咸丰八年以前李泰国和英国当局企图使把持江海关行政权的外国司税变成所谓的“中国官吏”并企图在通商各口均推行这种制度清廷未予承认。

    为了争得“帮办税务”合法化英公使便企图通过“修约”的外交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咸丰六年(1856)李泰国出面威胁上海地方官吏声称“各国条约章程必求更改否则恐致生事”1。结果仍遭清廷拒绝。

    列强通过外交讹诈办不到的事情终究是要凭借武力来解决。咸丰八年四月(1858年6月)《天津条约》谈判期间李泰国作为英方代表之一态度极为横暴。耆英在奏折中说道:四月二十九日(6月1o日)晚“英夷通使(事)李泰国至奴才桂良、花沙纳行寓逼索条约各款必欲一一照准。复经随员等向其婉言商榷该夷顿起愤激即欲转回言语狂悖极为可恶!次日李泰国复同通使(事)威妥玛至奴才桂良、花沙纳行寓仍逼索议准照会神色俱厉”2。《天津条约》签订后列强与清廷又于是年九月(1o月)在上海续订附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款作出如下规定:“通商各口收税如何严防偷漏自应由中国设法办理条约业已载明。然现已议明各口画一办理是由总理外国通商事宜大臣或随时亲诣巡历或委员代办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人帮办税务并严查偷漏判定口界派人指泊船只及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事毋庸英官指荐干预。”3从而正式承认了“帮办税务”制度的合法性。因此可以说这次会议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性质海关制度的正式创立。

    《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尚未对“帮办税务”制度作出具体的设计。条约签订不久李泰国乘侵略战争之余威胁迫清地方当局继续与其规划帮办税务制度的具体模式。其后在插手中国海关主权方面李泰国又获取了如下新的进展:第一窃取任总税务司职务。

    在李泰国紧逼下新任“总办各口通商事宜”大臣何桂清于咸丰九年正月(1859年2月)“约定邀伊(李泰国)帮同总办”。李泰国即抓住这个非正式的“帮同总办”不放于正月十六日(2月18日)提出要“预筹全局”“如督宪信伊实心帮助中国办事请札谕一道令伊预为选择(各关洋员)去留亦听伊主持”。次日吴煦把江海关雇募洋员的权力托付给李泰国请李泰国“代主持一切”进而为李泰国巧取中国海关行政之权提供了方便。咸丰九年四月(1859年5月)由吴煦呈送何桂清等“鉴核”的《派令英人李泰国为海关总税务司议单》规定:“督理江海关江苏苏松太兵备道吴今遵钦差大臣总理各口通商事务两江督宪何[桂清]札谕派令李总税务司帮同总理稽查各口洋商完税事江宜。”“议定以五年为限”江海关“税务司及各项办公外国人等均议归李总税务司选用约束不分何国之人总期正派妥当如有不妥惟李总税务司是问”1。据此规定总税务司明确成为5《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2册第462—463页。

    1《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2册第451页。

    2《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3册第945—946页。

    3《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4册第1252页。

    1《吴煦档案选编》第6辑第3o1页。

    中国海关行政的最高脑。同年六月初二日(7月1日)李泰国正式就任为近代中国海关第一任总税务司2。

    第二改司税为税务司。

    在李泰国谋划“帮办税务”制度过程中江海关原向外国领事直接负责的“司税”摇身一变即成为具有“中国官吏”身份的税务司。李泰国是第一个被称作“税务司”的外国人。早在咸丰八年(1858)上海谈判前夕额尔金在致桂良照会中即称李泰国为“税务司”。咸丰九年正月十七日(1859年2月19日)吴煦致李泰国公文中即沿称李为江海关“税务司”1。咸丰九年三月(1859年4月)李泰国推荐英国人德都德(。davies)为江海关税务司称德都德为“上海正税务司”并规定税务司为一口海关行政之最高官长2。六月初二日(7月1日)德都德正式成为帮办税务制度下江海关第一任税务司英文称作netissioner3。

    第三制定江海关新章。

    经过李泰国与吴煦所谓的“商酌”至咸丰九年四月(1859年5月)江海关“各样章程已粗具眉目”4。新制定的海关条款主要有:《派令英人李泰国为海关总税务司议单》(八条)、《各口经费清折》、《各国商船进出起下货物完纳钞税条款》(廿二款)、《运出入内地货物事宜》(九款)、《给存票事宜》、《江海关征税给单验货现行事例》、《给免重征执照事例》、《给存票事例》、《给买洋药照单事例》、《运出入内地征税给照验货各新例》、《税务司管理》等等。

    通过这些章程总税务司总揽了海关行政大权。中国监督对海关的管理之权也正式移交外籍税务司之手《税务司管理》规定:“海关税款外国商运外国货外国商运内地货内地商运外国货俱归税务司管理。凡外国船及外国商雇用内地之船内地商雇用外国之船并外国样式之船无论挂何旗号统归税务司管理。”上述章程的订立为“帮办税务”制度推行各口提供了一个模式。

    咸丰九年九月(1859年1o月)李泰国携带“上海章程”赴广东、福建开设新关。英公使卜鲁斯(fa。bruce)致各地英领事函指令各领事全力支持:“李泰国先生为了创立一个统一的海关管理制度即将赴各主要口岸考察。女王政府对这一尝试的成功付以极大的关怀我必须请求你们将他完成此事给予必要的协助。”1九月二十九日(1o月24日)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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